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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的人越来越多,4S店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吸引顾客,其促销方式花样百出,“试驾”就是最为普遍的一种体验式营销。
但由于新车购买者中不乏“老本新司机”“新手开新车”,许多不可控因素导致试驾过程中频频发生意外事故……
特邀专家 杨 帆
北京市朝阳法院法官
核心提示:
试驾车辆 牢记5点
对于试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杨帆法官提示消费者对于无号牌、未投保车辆保险的车辆要慎重试驾,此外,要看清试驾协议,充分了解有关责任承担的条款后再行试驾。
总之,消费者在试驾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既定的规章,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1、初次接触试驾车辆,由于不了解车辆的性能和操控底线,因此要在宽敞的路段试驾,而且要注意周围的车辆和行人,避免意外的发生。
2、要找一个参照标准。汽车是否有好的性能都是相对的,如果试驾者开过的车很少,那么很难对一款不熟悉的车做出判断。比如试驾者原来只开过夏利,而现在想换一辆20万元左右的车,那他可能会觉得试驾的每一辆车都是完美的。
3、做好试驾准备,找出试驾重点。在试驾前先把收集来的试车报告读一下,将其中评价高的和评价低的项目找出来,试驾时将它们作为重点,这样会更有效率。
4、可以静态体验的项目尽量不要在试驾中体验。不要指望在短短的试驾时间内体验所有的项目,有些内容可以在上路之前完成,如后视镜、雨刷、音响等。
5、试驾者多问一问配置水平。有些厂家提供的产品介绍并不是很清晰,比如防眩目后视镜,是自动防眩目的还是手动防眩目的,电动车窗是不是一键式的……总之,多问没坏处。
热案追踪:
试驾毁车 遭百万索赔
车子在马路上飞快行驶,路旁的树木和建筑转瞬即逝……当红色的福特野马轿车行至朝阳区金盏乡金港南路金港汽车公园南门口西侧时,前部与路南侧房屋门垛激烈相撞,车毁人伤……
女子试驾撞毁豪车
开车的司机杨女士并非车主,而是一名试驾者,在试驾价值百余万元的福特野马赛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于是,赛车所有者北京丰宝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杨女士诉至法院,索赔111.8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2012年2月4日,那天,杨女士和几名车友一起来到位于朝阳区金港汽车公园的野马轿车专卖店。杨女士在出示了驾驶证之后,和汽车专卖店签订了《试驾协议书》,她决定试驾车辆。
然而就在试驾的过程中,不幸的事情发生了。
15时40分许,杨女士驾车行至朝阳区金盏乡金港南路金港汽车公园南门口西侧时,意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的前部与路南侧房屋门垛相撞,除了造成了车辆损坏,还导致坐在车上的丰宝驰公司陪乘人员李先生以及与杨女士一同试驾的田先生都受了伤。
汽车公司状告索赔
事故发生后,交通队对其进行了认定,结果是杨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丰宝驰公司就把杨女士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公司在试驾前已经详细介绍了车辆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将一辆性能完好的进口原装福特野马5408cc轿车交付杨女士驾驶,同时安排了公司业务员陪驾。是杨女士在试驾车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损失108.7万元、鉴定费31740元。
对此,惊魂未定的杨女士有着自己的看法,她说:“我是受邀来参加的试驾,而且原定的试驾地点是在金港公园内的赛道,最后是根据丰宝驰公司的要求,才将试驾地点改为社会道路。此外,丰宝驰公司并没有说明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注意事项,也没有检查车辆的稳定系统和轮胎情况。在试驾的时候,丰宝驰公司的陪驾人员允许我借道超车,因此在超车过程中发生事故。”
杨女士认为,事发时车辆稳定系统未正常开启,涉案车辆轮胎磨损严重、不具备上路条件是造成车辆侧滑引发事故的原因,因此,不同意丰宝驰公司的诉讼请求。
激辩车辆安全性能
而事发后,丰宝驰公司委托了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报废,为此,丰宝驰公司支付了一万元鉴定费。
然而杨女士并不认可丰宝驰公司所谓的涉案车辆价值高达128.8万元,在法院审案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于是,法院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价值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108.7万元。
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表示车辆修理费已高于车辆自身价值,考虑到该车受损情况以及社会保有量,该车残值为21740元。因认为车辆安全性能不具备上路条件,杨女士申请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车辆的轮胎现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可以上路行驶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为送检轮胎(左后轮胎)的胎面花纹已磨损至磨耗标志,胎面胶部分脱落,零度冠带层局部裸露,按照国家标准,应停止使用。
然而,对该结论,丰宝驰公司认为未说明轮胎与事故发生有何关系。
减轻责任赔偿30万
面对双方的互不相让,朝阳法院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取证,最终发现,涉案车辆没有上机动车号牌,也没有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或者其它任何保险。
法院认为,杨女士在试驾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虽然经鉴定涉案车辆轮胎的胎面花纹已磨损至磨耗标志,应停止使用,但是该结论尚不足以证明是车辆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杨女士应当赔偿涉案车辆损失。
关于车辆损失,因丰宝驰公司要求车辆残余部件归其所有,故法院在计算车辆价值损失时,按照108.7万元扣除残值21740元计算。不过,法院认为由于涉案车辆未上机动车号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车辆损失险或者其它保险,且轮胎应停止使用,在此情况下丰宝驰公司指使杨女士驾驶涉案车辆在社会道路路段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及国家相关标准,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杨女士的赔偿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赔偿丰宝驰公司车辆损失30万元、鉴定费3000元。据悉,一审宣判后,丰宝驰公司不服,已就本案重新提出了上诉……
法官说法:
消费者试驾 请擦亮双眼
为了通过试驾试乘体验吸引潜在消费者,4S店普遍推出新车试驾服务。试驾已经不再是新鲜事物,但是因试驾引发的纠纷却呈上升趋势。对此,杨帆法官指出了目前新车试驾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
试驾服务瑕疵多
试驾易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试驾人的驾驶技术不够成熟、试驾人不适应所试驾的车型、试驾车辆安全性能及操控存在隐患。
而试驾服务的瑕疵则主要体现在4S店未能在试驾车辆和试驾场地两方面提供完善服务。
首先,从试驾车辆来看,为降低试驾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风险,4S店应提供专门车辆用于试驾,并为试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和车损险等保险。
其次,对于试驾场地,有条件的4S店最好应配备专用试驾场地,特别是对于动力强劲、操控性极强的赛车,这样既有利于消费者充分体验车辆操控性,又降低了试驾人因不熟悉车辆性能造成事故的风险和损失的数额。
格式条款有陷阱
4S店在为消费者提供试驾服务前都会与消费者签订书面的试驾协议,而此类协议多为商家单方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协议相关条款,为格式合同,有些4S店甚至在协议中加入“发生交通事故一律由试驾者承担赔偿责任”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质疑此类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对此,杨帆指出,4S店有义务在签订试驾协议前向消费者告知驾车风险,并就事故责任的相关条款做出特别提示,但目前,多数4S店均未做到这一点。
车辆性能不明确
目前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往往侧重认定事故车辆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不区分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责任。尤其是在单方事故中,往往按照简易程序直接认定驾驶者负全部责任,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对车辆安全性进行检验。以致在诉讼中,试驾人与4S店之间往往就车辆安全性发生争议。但因此时距离事故发生时间较长,事故现场已无法复原,事故车辆在事发时的车况更难以查明,即使诉讼中进行了车辆安全性的鉴定,也难以证明该情况即为事发时的状况,更难以认定该情况即为造成事故的原因。
因此,在试驾前,对车辆性能和车况进行全面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试驾人与4S店应进行书面确认,以便事后区分责任。同时,在事故发生时,试驾人如对车辆安全性存在异议,应及时向处理事故的交警反映,以助于交管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对双方进行必要的询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验,以保存现场证据。
本刊记者 陈业雷
但由于新车购买者中不乏“老本新司机”“新手开新车”,许多不可控因素导致试驾过程中频频发生意外事故……
特邀专家 杨 帆
北京市朝阳法院法官
核心提示:
试驾车辆 牢记5点
对于试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杨帆法官提示消费者对于无号牌、未投保车辆保险的车辆要慎重试驾,此外,要看清试驾协议,充分了解有关责任承担的条款后再行试驾。
总之,消费者在试驾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既定的规章,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1、初次接触试驾车辆,由于不了解车辆的性能和操控底线,因此要在宽敞的路段试驾,而且要注意周围的车辆和行人,避免意外的发生。
2、要找一个参照标准。汽车是否有好的性能都是相对的,如果试驾者开过的车很少,那么很难对一款不熟悉的车做出判断。比如试驾者原来只开过夏利,而现在想换一辆20万元左右的车,那他可能会觉得试驾的每一辆车都是完美的。
3、做好试驾准备,找出试驾重点。在试驾前先把收集来的试车报告读一下,将其中评价高的和评价低的项目找出来,试驾时将它们作为重点,这样会更有效率。
4、可以静态体验的项目尽量不要在试驾中体验。不要指望在短短的试驾时间内体验所有的项目,有些内容可以在上路之前完成,如后视镜、雨刷、音响等。
5、试驾者多问一问配置水平。有些厂家提供的产品介绍并不是很清晰,比如防眩目后视镜,是自动防眩目的还是手动防眩目的,电动车窗是不是一键式的……总之,多问没坏处。
热案追踪:
试驾毁车 遭百万索赔
车子在马路上飞快行驶,路旁的树木和建筑转瞬即逝……当红色的福特野马轿车行至朝阳区金盏乡金港南路金港汽车公园南门口西侧时,前部与路南侧房屋门垛激烈相撞,车毁人伤……
女子试驾撞毁豪车
开车的司机杨女士并非车主,而是一名试驾者,在试驾价值百余万元的福特野马赛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于是,赛车所有者北京丰宝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杨女士诉至法院,索赔111.8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2012年2月4日,那天,杨女士和几名车友一起来到位于朝阳区金港汽车公园的野马轿车专卖店。杨女士在出示了驾驶证之后,和汽车专卖店签订了《试驾协议书》,她决定试驾车辆。
然而就在试驾的过程中,不幸的事情发生了。
15时40分许,杨女士驾车行至朝阳区金盏乡金港南路金港汽车公园南门口西侧时,意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的前部与路南侧房屋门垛相撞,除了造成了车辆损坏,还导致坐在车上的丰宝驰公司陪乘人员李先生以及与杨女士一同试驾的田先生都受了伤。
汽车公司状告索赔
事故发生后,交通队对其进行了认定,结果是杨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丰宝驰公司就把杨女士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公司在试驾前已经详细介绍了车辆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将一辆性能完好的进口原装福特野马5408cc轿车交付杨女士驾驶,同时安排了公司业务员陪驾。是杨女士在试驾车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损失108.7万元、鉴定费31740元。
对此,惊魂未定的杨女士有着自己的看法,她说:“我是受邀来参加的试驾,而且原定的试驾地点是在金港公园内的赛道,最后是根据丰宝驰公司的要求,才将试驾地点改为社会道路。此外,丰宝驰公司并没有说明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注意事项,也没有检查车辆的稳定系统和轮胎情况。在试驾的时候,丰宝驰公司的陪驾人员允许我借道超车,因此在超车过程中发生事故。”
杨女士认为,事发时车辆稳定系统未正常开启,涉案车辆轮胎磨损严重、不具备上路条件是造成车辆侧滑引发事故的原因,因此,不同意丰宝驰公司的诉讼请求。
激辩车辆安全性能
而事发后,丰宝驰公司委托了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报废,为此,丰宝驰公司支付了一万元鉴定费。
然而杨女士并不认可丰宝驰公司所谓的涉案车辆价值高达128.8万元,在法院审案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于是,法院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价值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108.7万元。
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表示车辆修理费已高于车辆自身价值,考虑到该车受损情况以及社会保有量,该车残值为21740元。因认为车辆安全性能不具备上路条件,杨女士申请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车辆的轮胎现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可以上路行驶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为送检轮胎(左后轮胎)的胎面花纹已磨损至磨耗标志,胎面胶部分脱落,零度冠带层局部裸露,按照国家标准,应停止使用。
然而,对该结论,丰宝驰公司认为未说明轮胎与事故发生有何关系。
减轻责任赔偿30万
面对双方的互不相让,朝阳法院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取证,最终发现,涉案车辆没有上机动车号牌,也没有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或者其它任何保险。
法院认为,杨女士在试驾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虽然经鉴定涉案车辆轮胎的胎面花纹已磨损至磨耗标志,应停止使用,但是该结论尚不足以证明是车辆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杨女士应当赔偿涉案车辆损失。
关于车辆损失,因丰宝驰公司要求车辆残余部件归其所有,故法院在计算车辆价值损失时,按照108.7万元扣除残值21740元计算。不过,法院认为由于涉案车辆未上机动车号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车辆损失险或者其它保险,且轮胎应停止使用,在此情况下丰宝驰公司指使杨女士驾驶涉案车辆在社会道路路段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及国家相关标准,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杨女士的赔偿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赔偿丰宝驰公司车辆损失30万元、鉴定费3000元。据悉,一审宣判后,丰宝驰公司不服,已就本案重新提出了上诉……
法官说法:
消费者试驾 请擦亮双眼
为了通过试驾试乘体验吸引潜在消费者,4S店普遍推出新车试驾服务。试驾已经不再是新鲜事物,但是因试驾引发的纠纷却呈上升趋势。对此,杨帆法官指出了目前新车试驾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
试驾服务瑕疵多
试驾易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试驾人的驾驶技术不够成熟、试驾人不适应所试驾的车型、试驾车辆安全性能及操控存在隐患。
而试驾服务的瑕疵则主要体现在4S店未能在试驾车辆和试驾场地两方面提供完善服务。
首先,从试驾车辆来看,为降低试驾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风险,4S店应提供专门车辆用于试驾,并为试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和车损险等保险。
其次,对于试驾场地,有条件的4S店最好应配备专用试驾场地,特别是对于动力强劲、操控性极强的赛车,这样既有利于消费者充分体验车辆操控性,又降低了试驾人因不熟悉车辆性能造成事故的风险和损失的数额。
格式条款有陷阱
4S店在为消费者提供试驾服务前都会与消费者签订书面的试驾协议,而此类协议多为商家单方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协议相关条款,为格式合同,有些4S店甚至在协议中加入“发生交通事故一律由试驾者承担赔偿责任”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质疑此类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对此,杨帆指出,4S店有义务在签订试驾协议前向消费者告知驾车风险,并就事故责任的相关条款做出特别提示,但目前,多数4S店均未做到这一点。
车辆性能不明确
目前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往往侧重认定事故车辆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不区分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责任。尤其是在单方事故中,往往按照简易程序直接认定驾驶者负全部责任,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对车辆安全性进行检验。以致在诉讼中,试驾人与4S店之间往往就车辆安全性发生争议。但因此时距离事故发生时间较长,事故现场已无法复原,事故车辆在事发时的车况更难以查明,即使诉讼中进行了车辆安全性的鉴定,也难以证明该情况即为事发时的状况,更难以认定该情况即为造成事故的原因。
因此,在试驾前,对车辆性能和车况进行全面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试驾人与4S店应进行书面确认,以便事后区分责任。同时,在事故发生时,试驾人如对车辆安全性存在异议,应及时向处理事故的交警反映,以助于交管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对双方进行必要的询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验,以保存现场证据。
本刊记者 陈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