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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主体结构是影响其税收功能发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我国现行增值税关于纳税人的划分尚欠科学,造成现实中两类纳税人呈“非合理”结构,致使原本是作为优良税种的增值税在实际运用中“中性”扭曲,加剧了增值税的功能失效。新一轮税制改革应当重新调整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使增值税拥有必要规模的纳税主体,以保证增值税内在机制的正常传导和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