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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兰州师专张聪明在《经济学周报》37期发表如题文章指出:实施“企业破产法”引起的一个最大社会后果是失业(或者叫待业)。据测算,我国现有的失去清偿债务能力的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1%,由此引起的失业人数也大致占职工人数的1%。这一批人从失业到其中绝大多数人的重新就业,从社会范围来讲是社会劳动在各部门之间的重新分配过程,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