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还能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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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之余几个同仁在办公室闲聊,话题自然流淌到今天我们还能吃什么上。有同仁笑日“最好的就是把自己住房的地板刨了,换土种麦子。现在还有能吃、敢吃的东西吗?”虽是调侃却满是无奈与苦涩。
  
  乱象丛生
  “民以食为天”。近年来,各大媒体先后曝光的一系列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恶性案件,引发了人们“今天我们还能吃什么?”的疑问。 2011年5月2日 首都媒体报道,有商家在生产豆芽时大量使用尿素等农药,市民为之一震。 2011年3月15日央视曝光河南双汇集团大量购进用瘦肉精饲养的猪,加工熟食品。 2011年4月底北方几个城市同时出现用化学药物加工后的猪肉冒充的牛肉。 2010年08月“一滴香”泛滥这种颇为神奇的食品添加剂名为“一滴香”,经分析是通过化工合成,长期食用将危害人体健康。 2010年03月餐盒陷入“毒药门”餐盒的正己烷蒸发残渣超过国家标准20倍,乙酸蒸发残渣则超标了近150倍。长时间用这种餐盒盛放含有油和醋的食物,人们将会“吃掉1/3的餐盒”。
  2010年03月 同仁堂遭受“假冒门”北京同仁堂举报,“同仁堂牌益康胶囊”“同仁益康胶囊”等产品被不法分子假冒该公司及其相关企业的批准文号;违法宣传和销售保健食品。 2010年03月螺旋藻“伪造门”宁波市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冒牌保健食品,发现被投诉的保健食品全名为“修身乐”螺旋藻强效瘦身胶囊,实为伪造文号生产。 2010年03月鱼翅呈现“人造门”在上海地区的一些粤菜和海鲜酒楼、餐厅的饭桌上出现了价格不等的“人造”合成鱼翅。在曹杨路一家无证鱼翅加工厂查获双氧水、厚碱胶等物。
  2010年01月 家乐福被曝光“面包门”用劣质原料制作面包蛋糕,用散了黄的鸡蛋,变质的面粉,使用过期变质原料,操作间卫生状况令人堪忧:老鼠、蟑螂是常客。 2009年12月 奶粉现“麦芽糊精门”为压低成本被疑添加大量麦芽糊精多美滋陷“超标门”。
  2009年12月 统一、农夫“砒霜门”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发布2009第8号商品质量监督消费警示,称农夫山泉、统一等品牌饮料在内的9种食品总砷或二氧化硫超标,不能食用。
  2009年08月乳业的“笨甲酸门”中国奶制品大多被检出苯甲酸,或影响婴幼儿健康,致使尚未从三聚氰胺事件中完全恢复的中国乳业,再次受到质疑。
  2009年07月方便面“辐照门”很多方便面品“趋利避害”,对于“辐射食品”“油炸方便面”“蛋白质含量”等重要标识刻意隐藏、淡化。 2009年06月 零度可乐“致癌门”可口可乐无糖饮料“零度”在委内瑞拉遭禁,原因主要是它含有一种叫做阿斯巴甜的甜味剂成分,网络盛传该成分可能导致偏头痛甚至致癌。
  2008年11月“嗑药”的多宝鱼多宝鱼被检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部分样品还被检出孔雀石绿、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氯霉素、红霉素等多种禁用渔药残留。 2008年11月 “苏丹红”鸭蛋北京食品办检出6种咸鸭蛋含苏丹红,其中也包括该厂生产的咸鸭蛋在内。 2008年09月“毒奶粉”事件甘肃曝光三鹿奶粉导致肾结石,揭出三鹿婴幼儿奶粉违法添加三聚氰胺事件。随后,22家企业69批次产品被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
  2008年09月 “瘦肉精”中毒人们食用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瘦肉精”的肉后,出现中毒现象,300多人次就医。
  2007年12月“陈化粮”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因为部分媒体报道北京、天津等地相继发现万吨“陈化粮”,并称这些“陈化粮”均是“东北米”。 2007年11月 有毒桂花鱼有问题的样本含孔雀石绿分量并不多,多数属“低”或“相当低”水平。尽管如此,香港食环署仍呼吁市民暂时停食桂花鱼。
  2007年08月 “口水油”沸腾鱼南京某沸腾鱼乡将掺有客人的口水、收桌扫进去的剩渣、纸巾、甚至还有烟头的油,简单过滤后再给人吃的“口水油”沸腾鱼事件。 2007年08月毒猪油事件猪油中酸价和过氧化值严重超标,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检出内含剧毒的“六六六”和“滴滴涕”。
  2007年07月人造蜂蜜事件假蜂蜜加入了增稠剂、甜味剂、防腐剂、香精和色素等化学物质,假蜂蜜几乎没有营养价值,而且糖尿病、龋齿、心血管病患者喝了还可能加重病情。
  2007年06月福寿螺致病全市确诊的广州管圆线虫病病例达到70例,大多数患者都是食用了福寿螺后发病的。
  ……
  
  监管失控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食品安全事件如此频繁地发生?是监管失控,是道德缺失。
  在最近几年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中,监管者经常首当其冲,被舆论“炙烤”,被公众质疑。公众对于监管部门的不信任在鲜蘑菇荧光增白剂事件中表露无遗: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认为小学生的检测“不具科学性”,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经过转向监测,给出了鲜蘑菇合格率高达97.73%的数据。但在网络上,这一检测数据遭到了网民无情的嘲讽。
  “监管不力”,这是总结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时必然会碰触到的话题,无论是学者还是专家,在公开场合都或多或少地做过类似表态。 在海南毒豇豆事件发生后,有记者赴毒豇豆的生产地三亚采访时发现,对于众多的市场和农户而言,监管的力量实在太过薄弱。时任三亚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的符德珠介绍,海南省农业厅2008年年底才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三亚随后也成立了对应的科,建立了农产品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但是,整个站只有5名检测员,两台监测车。同时,检测的设备也不够先进。“(检测后)只能知道是有农药超标,但具体是什么成分,超标多少,就不晓得了。要有进一步的定量分析就得送到海南省农业厅或者广东省才做得了。”符德珠说。
  这种监管的尴尬同样体现在食品检测其他方面,比如食品添加剂。2010年度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科技司司长武津生透露:目前,我国2200多种食品添加剂,有检验方法标准的,只占总数的不到四成。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院长胡小松指出,食品安全的首要之义就是预防为主。但是在上海食品研究所技术总监马志英看来,我国食品生产源头,是风险最高的地方,但也同时是管理最为薄弱的地方。比如海南的豇豆,农民们打什么农药,全凭经验和习惯,看谁家的豇豆长得好,就前去请教。有人种了一辈子菜,也没见到农技人员和村干部下来传授哪些农药不能用。而对于销售高毒农药的农药店的查处,也相当艰 难。乡镇农技站在例行检查时,往往优先检查那些经营证照不齐的“黑店”,有证的“正规药店”常为漏网之鱼。菜农卖豇豆的环节更是难以监管,基本就是将菜送到收菜点,收菜点每天要收购上百家农户的菜,即便查出豇豆有问题,也不知道是哪里来的。 此外,多头监管也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的方式,比如农产品种植的环节归农业部管,产出的产品质量归卫生部管,从生产到流通,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和工商各管一段。但在光明集团副总裁葛俊杰看来,几个部门并没有形成合力,部门配合协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整个食品产业链条的监管,并不是“无缝的”。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李里特说,食品安全的监管是系统性全流程的监管,而我们的监管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这给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带来难题。
  生产者不知道生产出的食品不安全吗?显然不是。现在,一些养殖户已不吃自己生产的商品猪,而吃不加药的“自留猪”,一些种植户吃自己保留地里的菜。李里特曾对日本农业考察,他说,与中国情况相反的是,日本农民会把不好的东西留给自己,他担心这些东西卖出去后会砸了自己的牌子。“农民对自己的产品有荣誉感和责任感,他们成立公司,农产品是有品牌的。”
  
  道德崩溃
  
  “食品安全的有效检验必须建立在生产者、交易人有着良好的经营理念和诚信的基础上。只有农民现代化的经营,有了法人的地位才可能为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李里特说。 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众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缺乏道德底线的行为。 小、散、乱不仅仅存在于农业领域,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秘书长马勇指出,中国食品工业的现状是企业分散、技术薄弱、装备落后。葛俊杰也认为,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形成跨地区按照产业链和价值链整合的食品龙头企业,食品企业数量比较多、规模比较小,对于法律、道德等方面的认识相对较弱。这种现状的直接结果是市场竞争剧烈,为了生存,降低直接的生产经营成本,在利益的驱动下,非常容易出现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各种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
  对于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周立认为,食品安全链上的生产者、消费者、企业、政府四个主角都有责任,并且环环相扣,不是一把钥匙能解开目前的局面,“每个主角扮演的责任需要清楚的界定,既要明白共同的收益也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
  “食品安全危机背后是信任危机,信任危机背后实际上是食品的生产模式带来的。”周立说,按照目前的模式,食品的产业链这么长,仅靠外部的监管和监督,效果有限,而且这种外在监管的成本极高。“目前,消费者还没有达到自发监督的境界,但是又不相信目前的产业链条,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终究还是要重新建立食品的信任体系,比如生态农业模式。”
  
  替罪羔羊
  
  加了三聚氰胺的毒奶粉、加了盐酸克伦特罗的瘦肉火腿、加了多样氨基酸的牛肉膏……近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各方的高度关注,这些原本陌生的化学名词因为与人们熟知的食品联系在一起而变得家喻户晓。食品添加剂已经逐渐成为牟利、违法、伤害、甚至是毒品的代名词。
  4月21日,国务院下发通知,表示将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并对非法食品添加剂开展全面布控。今年年底前,卫生部门将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复配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 食品添加剂,将遭遇一场史无前列的全面围剿。 食品添加剂真是洪水猛兽,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罪魁祸首吗? “不,食品添加剂正在被‘妖魔化’。”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孙宝国说,首先,应该为食品添加剂正名。“这些导致毒祸的添加物并非是食品添加剂,人们把违法添加物与食品添加剂的概念混淆了,食品添加剂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替罪羊。”
  4月23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物名单,其中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 那么,什么才是食品添加剂呢?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法规委员会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是有意识地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品的外观、风味和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非营养物质。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其中香料、香精类的最多,达到1800多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增味剂、防腐剂、香料等。
  “几乎所有食品中都含有食品添加剂。”孙宝国认为,食品添加剂不但对身体没有坏处,反而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物质。“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不仅能够改善食品的“品相”和口感,还有利于食品加工,能更适应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最重要的是,食品添加剂方便食品保存,能够防止变质。“比如,以前的零打酱油放置时间久了会长毛,很不卫生,但加入防腐剂以后这一问题就不存在了。”’ 对于有特殊需要的人群来说,食品添加剂甚至是“救星”。“糖尿病人不能吃糖,就需要无营养甜味剂或低热能甜味剂,这些食品添加剂实现了无糖食品供应。”孙宝国说。 其实,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理与药物一样,关键在于衡量剂量与效应的对应关系。孙宝国表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需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要性。食品加工如果可以不用食品添加剂就不能加。例如,卫生部于今年3月1日正式发布公告,撤销面粉增白剂。第二,安全性。除了科学实验之外,至少有两个发达国家使用后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我国才会给予批准(少数例外,如桂皮等)。第三,合法性。食品企业只有使用国家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才是合法的行为。
  
  重典治乱
  
  “我国在食品安全上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多的,甚至是超乎国际水准的严厉。”卫生部的一位专家说,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共有20多部,近40部行政法规,150多部部门规章。据其介绍,2001年和2008年,我国两次重申禁止使用“瘦肉精”,但至今,美国都是允许使用指定成分的“瘦肉精”的。此外,2007年,我国就率先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2011年1月,美国才确立该制度。
  “我们的问题出在执行环节。”这位专家认为,在前不久的双汇“瘦肉精”事件中,央视“3·15”晚会通过暗访短片揭示了形同虚设的十八道检验程序。“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被买通,监而不管,是病症所在。”
  4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 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出席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他强调,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一旦发现非法添加,要快查快处,第一时间查封问题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并给予严厉经济处罚。对故意添加的,一律吊销证照、罚没设备,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事相关食品行业。
  这次讲话被业内人士评价为“史上最严厉的食品安全重典治乱”。“之前的处罚多以工商部门的罚款为主,一般情况下上限不足5万元,这对于违法犯罪分子来说,违法成本太低,而侥幸之下的不法利润太高,所以造成屡禁不止,甚至边罚边犯。”
  除了严管企业,还要加强监管力量。“监管不力主要体现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有六大部门,部门间分工不明,责权不清,很容易出现模糊地带。”专家说。
  在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要求,对涉案政府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开除公职。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据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从重从快予以严惩。
  中央再次明确了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职责,强调将加大食品添加剂的行政问责力度,并提出,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这个档案不仅会对生产企业起到自律和约束的作用,也会更加细化各部门的负责范围和问责机制,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逃避责任。”专家评价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通知》指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合力。
  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实行监督,进一步强化对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严格适用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不仅要考虑犯罪数额、人身伤亡情况,还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通知》强调,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惩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接轨国际
  
  在许多乱象面前,有些群众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吗?我们搜集整理了近期国内知名专家对这个问题的解读。
  一问:国际标准更高吗?
  记者:近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某些食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在国外遭到研究机构的风险提示,而我国政府部门随后又宣布符合国家标准。于是有读者质疑,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低于国际?
  专家:由于膳食结构等多种原因,国与国之间的食品标准不尽相同,并不能简单地说孰高孰低。比如大米,是我国公众最常食用的主食之一,因此我国对大米中的镉(重金属)限量值的规定就比国际标准更严格。每公斤大米含镉的限制标准,我国是不超过0.2毫克,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是不超过0.4毫克。此外,一些蔬菜的农药残留标准,我国也高于国际。这是由包括膳食结构在内的我国国情决定的,不能说明标准本身的优劣。 应该说,从实践中看,我国食品标准总体上是适用的。
  记者:能不能从普及知识的角度,给读者讲讲这个问题。
  专家:关于婴儿米粉“中外标准相差百倍”的结论,是在对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进行比较后得出的,因此肯定是错误的。拿国外的检测值和国内的限量值比较,缺乏科学精神。只要检测值在标准限量值之下就是合格的。不能因为检测值远低于标准值,就反过来说标准不合理。实践证明,在我国标准限量值范围内的食品都是安全的。
  二问:出口标准更严吗
  记者:既然食品标准的限量值是由各国的膳食结构决定的,那我们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同一种产品,内销和出口采用的标准应该一样?
  专家:标准一样与质量一样不是一回事。各国的食品标准都存在差异,难分高下。为了解决出口贸易中各国存在的食品标准差异问题,人们制定并推出食品国际标准,用于食品贸易仲裁。如果两国依据各自标准都无法解决争端,就按照世卫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1962年成立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协调建立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来解决。
  记者:在什么情况下,我们的食品出口时会面临更为严格的安全标准?
  专家:在国际贸易中,常出现一国通过提高标准以限制他国对其出口食品的事例,被限制国为了产品出口只好按照进口国的要求生产,其标准就可能远远高于为本国生产的食品。这是以提高标准来设置壁垒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能得出标准内外有别的结论。
  记者:如果国际贸易中他国对我国提出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我们是否有必要借鉴并在国内推行,以确保食品安全?
  专家:其实,只要是按照我国的标准生产的食品本身就都是安全的。
  如果我国对内也采用他国在国际贸易中提出的苛刻标准,必定会大大提高生产成本、检验成本等。这些成本在国际贸易中可由进口国承担,但国内消费者就完全没必要承担这个高成本。
  当然,随着产业基础的不断提高,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食品安全标准必定会随之提高。这是一个循 序渐进的过程。
  三问:国内标准混乱吗
  记者:一方面,政府反复强调,我们的食品标准是安全的、适用的,另一方面,问题食品却层出不穷。对此,有人质疑是监管问题,有人仍然怀疑是标准问题。您怎么看? 专家:前面说过,我国食品标准总体上是适用的。目前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生产过程中未能按照标准执行,甚至进行了非法添加,导致安全隐患。瘦肉精、染色馒头都是这样。极个别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将本不能添加进食品的物质加入到食品中,与食品标准本身无关。不能因为食品安全尚有问题,就得出标准太低或是缺失的结论。
  
  食品安全“—体化监管”的国际经验
  
  “民以食为天”在新时代已拓展了新含义,那就是得保障食品安全。连日来,两则“食品新闻”再现政府确保食品安全的强烈信号:一是全国人大正式启动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二是国务院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严打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强调对6个重点品种综合治理。如果联系到最近的“瘦肉精”事件,再联想到之前的“毒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中国食品安全一直都在冲击着民众的“心理防线”,甚至还影响了国家形象。 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让舆论的矛头一直指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显示出对现有监管体系改革的势在必行。不可否认的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同样建立在食品安全发生危机的基础之上。所谓“有毒食品”,在发达国家都曾有过触目惊心的案例,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中外概莫能外。但纵深考察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之历程并加以借鉴,或可避免再多走弯路,并利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改革。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最具代表性的监管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部门按不同职能分别监管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二是以一个部门为主协调监管的模式(以加拿大为代表);三是独立机构负责监管的模式(以英国为代表)。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更类似美国,采取政府各个部门分别承担监管的方式。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有不少优点,但在应对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时仍需完善。
  欧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的历程表明,多部门分工监管的模式显然还停留在食品安全监管的初级阶段。分工联合型的监管体系,由于缺乏统一协调,会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不力、缺位、割裂、重复与冲突等诸多问题。上世纪90年代末,欧洲一度蔓延的“疯牛病”危机风波,迫使欧盟最终于20132年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FSA),统一管理欧盟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事务。在FSA的督导下,欧盟的一些成员国都调整了原有监管体制,将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同样,基于对多部门分工监管弊端的充分认识,美国于1998年先后成立“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强化了各个食品安全机构的协调与联络,实现了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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