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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社会转型对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治理作用的凸显及挑战,少数民族农村治理应充分结合区域的特殊性与乡村发展的传统轨迹,创造性地探索有效的治理方式与机制。本文立足于转型期少数民族农村基层有效治理这一视角,通过考察传统自治制度的内容及其变迁历程,并运用民族政治文化和制度功能分析方法,揭示了转型期对传统自治制度进行整合的必要性。
关键词:少数民族;自治制度;整合;农村基层治理
中图分类号:C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8)04-0047-04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少数民族地区正在经历着重大的社会转型过程。面对转型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少数民族农村基层治理的地位和作用也随之被前所未有地凸显出来了,尤其是伴随着封闭状态的逐步打破,利益要求的日趋多元,利益纠纷的日益增加,少数民族农村治理的意义也历史地凸显在了人类舞台的聚光灯下;与此同时,社会转型也使少数民族治理的环境变得更为错综复杂,治理的任务变得更为艰巨,从而又对治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探索有效的治理方式,构建何种良性的治理机制,以应对社会转型对乡村秩序与发展的挑战的需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的时代课题。九十年代以来,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全新的乡村治理制度,在民族村社广泛建立建构并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着实引人注目的是,部分传统自治制度也在民族地区逐步复兴,并作为一种与村民自治相对应的力量自发存在,如目前侗族的侗款制度、布依族的议榔制度和拉祜族的头人制度等,都在不同程度地发挥作用。众所周知,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治理的重要途径,正在为转型期的少数民族社会注入颇多的稳定与发展因素。而对于传统自治制度而言,它是否也有望成为农村治理的一种重要资源,还是仅仅作为现代的对立面而存在?如果是一种资源,它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回应社会转型对村社秩序与发展的挑战?以上问题又指向一个根本问题,即对于传统自治制度的复兴,我们究竟该充分整合,还是积极摈弃?一直以来,传统制度与现代发展的关系问题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学术界也莫衷一是。本文从社会转型这一宏观背景出发,运用民族政治文化和制度功能分析方法,揭示了对传统自治制度进行整合的必要性。
一、传统自治制度的内容及变迁
在我国广大民族地区,各少数民族历史上大多不同程度地创造了具有一定民族特色的村寨自治制度,如侗族水族的侗款制、布依族苗族的议郎制度、瑶族的瑶老制度、拉祜族的头人制度、赫哲族的哈达莫昆达制度以及形形色色的宗教制度等。由于历史上各民族村寨其地理位置十分偏僻、国家政权对其影响大多鞭长莫及,他们大多处于一种自治状态。而为维持村寨的公共秩序,管理好村寨的公共事务,村寨内部逐渐自发衍生并变迁出一些公共权力,如各种头人、家族和宗教等组织,他们都是权力的化身,不过作用的领域不尽相同,功能也略有差异。其中,家族组织其作用范围主要限于家族内部,所负职责主要是处理族内纠纷、协调族内关系;而宗教组织则是在宗教领域发挥着自身的特有功能。当然,在掌管宗教事务的同时他们也支配着部分世俗事务;对于各头人而言,其权力行使空间则辐射整个村寨,他们承担着村寨的全部公共事务,不仅是村寨纠纷和矛盾的调解者与仲裁者,村寨秩序的维护者,也是村寨发展的服务者与促进者。在村寨事务较多的情况下,头人们之间还会进行一些分工。
以上权力形式的交织便构成了少数民族传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显然,从性质上讲,它首先是一种极为简单的原始自治方式,突出体现在不仅权力的表现形式十分初级,权力行使的专门化程度极为低下,而且权力运转的保障也较为朴素脆弱,同时权力孕育的基础和环境也较为封闭;而除了表现形式的简单原始外,它也隐含着一种极为朴素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成员与头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的,也体现在自治是建立在村社权力共同所有的基础上的。综上观之,此种自治制度显然保留了诸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今天,如果我们用现代化的眼光来看,上述自治制度确实比较传统落后,但倘若我们置身于这些闭塞贫困的村寨中,用历史的眼光来看,或许又会得出另外的结论:尽管传统公共权力的作用范围十分有限,所适用的边界也较为狭小,但其在相当程度上维系着村寨的秩序,促进了村寨的和谐。这就是何以至今少数民族乡村的民风依然是那样的淳朴,村民依然是那样的热情善良,有些地区依然保有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习惯。
传统自治制度延续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直至上个世纪20年代,为了从乡村社会提取更多的资源,更好地为军事化服务,国民政府广泛推行保甲制度,从而使民族地区尤其是那些交通较为便利的地区的传统自治制度有所触动。但是,真正全面动摇这一传统制度,则是在1949年以后,尤其是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后。从那时起,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进行了强力的整合与控制,将村民完全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之中。尔后的十年动乱,传统自治制度更是受到了全面的冲击与断裂。直至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在较为宽松的时代背景下,其又得到了重新复苏。当然,如今重现在我们面前的传统自治制度也已不是昔日的简单翻版,它的某些因素和成分或已逐步消失,或已逐步改变,毕竟浸润其成长的环境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现今的宗教组织其作用范围已相当固定化,主要集中于宗教领域,而较少干预村务;至于家族组织,其对于家族的凝聚力也大不如从前,影响力也日渐式微。即便如此,尽管当前其某些内容和形式已发生嬗变,但总体而言,根植于深层次的精神內核并未随之发生根本性的触动。我们仍然可以看见的是,各种民间力量尤其是头人们又俨然权威般地以极强的热心充当着村民的公仆,在自己的权力边界内维持着村社的政治伦理秩序,似乎这就是他们的职责和意义所在。应该说,传统自治制度尤其是头人制度在民族地区的复兴不仅是历史的一种自然沿袭,更是转型期的必然产物。如果说人民公社解体以后的秩序失范状态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落实是其获得现代复兴的内在契机,那么,村民对传统制度的文化记忆和习惯性认同则是其复兴伊始的深刻动因,尔后,村民对现实治理方式的深刻比较所作出’的主观认同则构成其进一步复兴的现实动力。
二、对传统自治制度进行整合的必要性
以上探究初步勾勒了传统自治制度的基本轮廓和发展全貌。尽管其形式极为简单,但它却有力维系了传统秩序;尽管几经波折,但它依然传承至今。重温历史,是为了更好地面对现实,展望未来。如今,面对重现于此的有着千百年文化底蕴的传统自治制度,我们该如何回应,是充分整合还是积极摒弃?应该说,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无论其中何种传统治理方式,只要它的影响力还在,只要它还能在现代社会中继续发挥某些结构性功能,能给转型期的乡村社会注入稳定与发展的因素,那么它的存在就是合 理的,就是必须加以充分引导、利用与整合的。而不论从民族政治文化的分析视角来看,还是制度功能的分析视角看,对传统自治制度进行整合,总体上更有助于转型期农村基层的有效治理,有助于转型期乡村秩序生成与发展的需要。
1 民族政治文化的潜在要求:现代心理准备不足与深刻的传统心理情愫的内在需要
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治理的重要途径,从理论设计上来说,它为民族地区农村基层的有效治理注入了前所未有的现代民主因素,充分实现了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有效对接与融合。也基于此,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纳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然而,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与功能发挥,除了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良好经济社会环境外,从内心动力来说,更需要一种赋予这一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积极的政治情感、态度和主观意识等。试想,没有一些基本的现代心理作依托,村民自治的运作效力及功能何以能充分释放和发挥?但受难以割断的传统的影响,现阶段现代心理并未广泛或及时的在民族地区建立起来,与之相对应的是,传统心理情愫,尤其是对传统自治制度的认同心理还依旧存在着,而且还将长期存在。,众所周知,民族心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沿袭性。在封闭半封闭的社会环境下,传统制度曾以自身的独特性和潜在价值,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政治心理,而且,这种心理定势一经形成,无论岁月如何更替,都不会轻易改变。这尤在头人制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经过几百甚至上千年的锤炼,头人制度已深深浸润在村社的土壤之中,悄悄化为村民的一种生活方式,促成一种非常扎实和深刻的民族心理积淀与心理定势。而也正是这种千丝万缕的心理积淀,使得其尽管一度尘封几十年,但内在的心理积淀并不会随之湮灭在历史的尘埃中,相反,村民还依然对其保持着深刻的制度认同和清晰的民族记忆;同时也正是这种经久不衰的心理积淀,也潜在地削弱、消解了村民的现代心理基础。然而,民族心理的特性还不止于此,它还会进一步影响政治行为,构成人们政治行为的基本模式。对此,阿尔蒙德曾颇有见地地指出:“人们过去的经历中形成的态度类型对未来的政治行为有着重要的强制作用……态度类型影响政治生活中正在进行的活动,构成这些活动的基础。”这也就是何以村寨一旦有了自主选择的空间和文化资源时,传统自治制度便立即重现时代舞台。这也是何以村民自治制度建立了相当长时期以后,村民依然从潜意识里诉诸于长老寻求问题的解决。然而,尽管传统会对现代造成一定的冲击,但却不一定都是现代的阻碍。应该说,在传统心理依然存留和现代心理准备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对传统心理所取向的传统自治制度的有机整合,不仅可以满足村民特定的民族情感需要,从而为农村的有效治理提供前提和基础,而且也可以为现代心理培育创造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准备,从而为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提供与之相契合的心理支撑。
2 民族制度功能的现实意义:传统自治制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如果说,民族心理是将传统自治制度与农村基层治理两者搭建起来的桥梁,回答了整合何以可能,那么,传统自治制度的现实功能则犹如推动器,能推动传统自治制度不断驶向农村基层有效治理的彼岸,进一步回答了整合何以必要。确实,传统自治制度不仅在传统社会中有力维系了村社秩序,而且至今仍闪耀着时代的光芒,不断彰显出它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时代价值。如果说村民自治制度是促进农村基层治理的一股刚性力量的话,那么,千百年来积淀下来的传统自治制度,则是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的一面温情面纱,起着协调邻里关系、推动伦理秩序不可替代的纽带作用。
尤其是在转型期的乡村社会,在村民自治实施的起步之际,由于制度的实践运作并不会立刻或完全与制度的理论设计相吻合,传统自治制度更是以自身温情柔和的一面,为农村的有效治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种调查显示,目前大部分民族地区其村民自治的实施还处于一个较为低下的水平,或其运行过程与宗旨发生了各种偏离。如,由于部分村民委员会缺乏强有力的经济支撑和资源控制,从而在承担村务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或即使有着良好的治理基础,但由于现行的乡村关系格局,使其仍受诸多的干预和束缚,带有很强的行政性,更多充当的是政府的传达器,从而不仅远未能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也远未能达到有效汇合和解决村民各种诉求的基本要求。而在此过程中,传统自治制度正是通过自身的教化、协调和维系功能,从而不仅在特定时期内填补了人民公社解体以后秩序失范的真空,而且也在之后一直为转型期农村的有效治理默默扫清了许多秩序障碍,并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村民自治体系不成熟、不规范的一面所带来的缺陷;此外,它甚至通过自身的功能辐射效应,使村民自治体系对自身运行的偏离进行了自觉不自觉的调适,进而提高了村民自治能力。因此,从制度功能本身的视角来看,重新启用和整合民族地区的传统自治制度,显然充分契合了农村基层有效治理的需要。
综上所述,在目前传统自治制度逐步复兴并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对其进行充分的整合,不仅是民族政治文化的潜在要求,也是制度本身的功能所具有的促进农村有效治理的现实需要。笔者的实证调查及各种文献资料也充分显示,总体上,凡是传统自治制度得到充分整合的乡村,其治理效果均较佳,反之则较为混乱。如云南中缅边境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其乡村秩序较为和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有意识地整合了传统头人制度的缘故;与之形成对比的,贵州安龙县万峰湖镇六射村则由于对榔头们的态度无所重视而使转型期的乡村秩序受到了一定的挑战。
三、对传统自治制度整合的思考
通过对传统自治制度的内容、变迁及整合必要性的分析表明,民族地区的传统自治制度一度凭借自身的独特性和与环境的深刻契合,成为悠悠千百年历史长河中乡村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虽然曾经一度断裂,但至今还依然潜在地影响着转型期的民族社会和民族心理,并以自身独特的内在功能不断彰显着它的时代价值,不仅默默推动着乡村社会伦理秩序的协调发展,而且还作为一种对村民自治的补充剂和调适剂而发挥作用。那么,具体如何寻求传统自治制度的有效整合?一方面,要有一种文化自觉,即国家政权尤其是农村基层政权体系要主动创造并维持有利于传统自治制度的理想性成分生成的环境与空间,在此基础上,逐步促成村民自治与传统自治的良性互动。如,村干部可把头人们视为“干部”资源的一部分和民间力量的一种权威象征予以重视,并有意识地引导和规范其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传统自治制度也必须有意识的与转变了的现实环境搭接起来,从现代生活中汲取必要的養分,使自身在保持民族性的同时,也体现出鲜明的时代性,从而在现代条件下获得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如头人们应积极学习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努力使自身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与现代文明相适应,为转型期的乡村社会提供更好的秩序保证。
综合上述分析可见:传统不仅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极强的延续性,是一个活的过程,与现代不断进行冲突、交流和碰撞;同时,传统也绝不仅仅是作为现代的对立面而存在,传统有时也是现代发展的一种重要资源;而且,传统中的资源成分,也理应成为保存弘扬的对象,或现代整合与重构的对象。尤其是在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实施的起步阶段,面对社会转型对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治理作用的凸显以及对治理方式的挑战,少数民族农村基层治理更应该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结合本区域的特殊性与乡村发展的传统轨迹,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充分整合各种民间力量,使民间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发育和释放,从而为有效治理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同时,可以预见的是,传统自治制度功能的发挥并不是永无止境的,逐步的淡化和最终的衰竭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尤其是伴随着村庄社会关系中血缘和地缘基础的逐步弱化,以及村民现代观念和民主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其退出更是不可逆转。因此,在转型期整合传统自治制度的同时,还必须通过各种力量和方式,不断提高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政治认知程度,培育与村民自治相适应的现代政治心理和政治情感,以达到对新制度的深刻认同和理解,更好地提高村民自治的运作能力。
[责任编辑:左安嵩]
关键词:少数民族;自治制度;整合;农村基层治理
中图分类号:C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8)04-0047-04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少数民族地区正在经历着重大的社会转型过程。面对转型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少数民族农村基层治理的地位和作用也随之被前所未有地凸显出来了,尤其是伴随着封闭状态的逐步打破,利益要求的日趋多元,利益纠纷的日益增加,少数民族农村治理的意义也历史地凸显在了人类舞台的聚光灯下;与此同时,社会转型也使少数民族治理的环境变得更为错综复杂,治理的任务变得更为艰巨,从而又对治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探索有效的治理方式,构建何种良性的治理机制,以应对社会转型对乡村秩序与发展的挑战的需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的时代课题。九十年代以来,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全新的乡村治理制度,在民族村社广泛建立建构并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着实引人注目的是,部分传统自治制度也在民族地区逐步复兴,并作为一种与村民自治相对应的力量自发存在,如目前侗族的侗款制度、布依族的议榔制度和拉祜族的头人制度等,都在不同程度地发挥作用。众所周知,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治理的重要途径,正在为转型期的少数民族社会注入颇多的稳定与发展因素。而对于传统自治制度而言,它是否也有望成为农村治理的一种重要资源,还是仅仅作为现代的对立面而存在?如果是一种资源,它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回应社会转型对村社秩序与发展的挑战?以上问题又指向一个根本问题,即对于传统自治制度的复兴,我们究竟该充分整合,还是积极摈弃?一直以来,传统制度与现代发展的关系问题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学术界也莫衷一是。本文从社会转型这一宏观背景出发,运用民族政治文化和制度功能分析方法,揭示了对传统自治制度进行整合的必要性。
一、传统自治制度的内容及变迁
在我国广大民族地区,各少数民族历史上大多不同程度地创造了具有一定民族特色的村寨自治制度,如侗族水族的侗款制、布依族苗族的议郎制度、瑶族的瑶老制度、拉祜族的头人制度、赫哲族的哈达莫昆达制度以及形形色色的宗教制度等。由于历史上各民族村寨其地理位置十分偏僻、国家政权对其影响大多鞭长莫及,他们大多处于一种自治状态。而为维持村寨的公共秩序,管理好村寨的公共事务,村寨内部逐渐自发衍生并变迁出一些公共权力,如各种头人、家族和宗教等组织,他们都是权力的化身,不过作用的领域不尽相同,功能也略有差异。其中,家族组织其作用范围主要限于家族内部,所负职责主要是处理族内纠纷、协调族内关系;而宗教组织则是在宗教领域发挥着自身的特有功能。当然,在掌管宗教事务的同时他们也支配着部分世俗事务;对于各头人而言,其权力行使空间则辐射整个村寨,他们承担着村寨的全部公共事务,不仅是村寨纠纷和矛盾的调解者与仲裁者,村寨秩序的维护者,也是村寨发展的服务者与促进者。在村寨事务较多的情况下,头人们之间还会进行一些分工。
以上权力形式的交织便构成了少数民族传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显然,从性质上讲,它首先是一种极为简单的原始自治方式,突出体现在不仅权力的表现形式十分初级,权力行使的专门化程度极为低下,而且权力运转的保障也较为朴素脆弱,同时权力孕育的基础和环境也较为封闭;而除了表现形式的简单原始外,它也隐含着一种极为朴素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成员与头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的,也体现在自治是建立在村社权力共同所有的基础上的。综上观之,此种自治制度显然保留了诸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今天,如果我们用现代化的眼光来看,上述自治制度确实比较传统落后,但倘若我们置身于这些闭塞贫困的村寨中,用历史的眼光来看,或许又会得出另外的结论:尽管传统公共权力的作用范围十分有限,所适用的边界也较为狭小,但其在相当程度上维系着村寨的秩序,促进了村寨的和谐。这就是何以至今少数民族乡村的民风依然是那样的淳朴,村民依然是那样的热情善良,有些地区依然保有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习惯。
传统自治制度延续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直至上个世纪20年代,为了从乡村社会提取更多的资源,更好地为军事化服务,国民政府广泛推行保甲制度,从而使民族地区尤其是那些交通较为便利的地区的传统自治制度有所触动。但是,真正全面动摇这一传统制度,则是在1949年以后,尤其是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后。从那时起,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进行了强力的整合与控制,将村民完全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之中。尔后的十年动乱,传统自治制度更是受到了全面的冲击与断裂。直至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在较为宽松的时代背景下,其又得到了重新复苏。当然,如今重现在我们面前的传统自治制度也已不是昔日的简单翻版,它的某些因素和成分或已逐步消失,或已逐步改变,毕竟浸润其成长的环境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现今的宗教组织其作用范围已相当固定化,主要集中于宗教领域,而较少干预村务;至于家族组织,其对于家族的凝聚力也大不如从前,影响力也日渐式微。即便如此,尽管当前其某些内容和形式已发生嬗变,但总体而言,根植于深层次的精神內核并未随之发生根本性的触动。我们仍然可以看见的是,各种民间力量尤其是头人们又俨然权威般地以极强的热心充当着村民的公仆,在自己的权力边界内维持着村社的政治伦理秩序,似乎这就是他们的职责和意义所在。应该说,传统自治制度尤其是头人制度在民族地区的复兴不仅是历史的一种自然沿袭,更是转型期的必然产物。如果说人民公社解体以后的秩序失范状态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落实是其获得现代复兴的内在契机,那么,村民对传统制度的文化记忆和习惯性认同则是其复兴伊始的深刻动因,尔后,村民对现实治理方式的深刻比较所作出’的主观认同则构成其进一步复兴的现实动力。
二、对传统自治制度进行整合的必要性
以上探究初步勾勒了传统自治制度的基本轮廓和发展全貌。尽管其形式极为简单,但它却有力维系了传统秩序;尽管几经波折,但它依然传承至今。重温历史,是为了更好地面对现实,展望未来。如今,面对重现于此的有着千百年文化底蕴的传统自治制度,我们该如何回应,是充分整合还是积极摒弃?应该说,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无论其中何种传统治理方式,只要它的影响力还在,只要它还能在现代社会中继续发挥某些结构性功能,能给转型期的乡村社会注入稳定与发展的因素,那么它的存在就是合 理的,就是必须加以充分引导、利用与整合的。而不论从民族政治文化的分析视角来看,还是制度功能的分析视角看,对传统自治制度进行整合,总体上更有助于转型期农村基层的有效治理,有助于转型期乡村秩序生成与发展的需要。
1 民族政治文化的潜在要求:现代心理准备不足与深刻的传统心理情愫的内在需要
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治理的重要途径,从理论设计上来说,它为民族地区农村基层的有效治理注入了前所未有的现代民主因素,充分实现了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有效对接与融合。也基于此,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纳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然而,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与功能发挥,除了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良好经济社会环境外,从内心动力来说,更需要一种赋予这一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积极的政治情感、态度和主观意识等。试想,没有一些基本的现代心理作依托,村民自治的运作效力及功能何以能充分释放和发挥?但受难以割断的传统的影响,现阶段现代心理并未广泛或及时的在民族地区建立起来,与之相对应的是,传统心理情愫,尤其是对传统自治制度的认同心理还依旧存在着,而且还将长期存在。,众所周知,民族心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沿袭性。在封闭半封闭的社会环境下,传统制度曾以自身的独特性和潜在价值,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政治心理,而且,这种心理定势一经形成,无论岁月如何更替,都不会轻易改变。这尤在头人制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经过几百甚至上千年的锤炼,头人制度已深深浸润在村社的土壤之中,悄悄化为村民的一种生活方式,促成一种非常扎实和深刻的民族心理积淀与心理定势。而也正是这种千丝万缕的心理积淀,使得其尽管一度尘封几十年,但内在的心理积淀并不会随之湮灭在历史的尘埃中,相反,村民还依然对其保持着深刻的制度认同和清晰的民族记忆;同时也正是这种经久不衰的心理积淀,也潜在地削弱、消解了村民的现代心理基础。然而,民族心理的特性还不止于此,它还会进一步影响政治行为,构成人们政治行为的基本模式。对此,阿尔蒙德曾颇有见地地指出:“人们过去的经历中形成的态度类型对未来的政治行为有着重要的强制作用……态度类型影响政治生活中正在进行的活动,构成这些活动的基础。”这也就是何以村寨一旦有了自主选择的空间和文化资源时,传统自治制度便立即重现时代舞台。这也是何以村民自治制度建立了相当长时期以后,村民依然从潜意识里诉诸于长老寻求问题的解决。然而,尽管传统会对现代造成一定的冲击,但却不一定都是现代的阻碍。应该说,在传统心理依然存留和现代心理准备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对传统心理所取向的传统自治制度的有机整合,不仅可以满足村民特定的民族情感需要,从而为农村的有效治理提供前提和基础,而且也可以为现代心理培育创造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准备,从而为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提供与之相契合的心理支撑。
2 民族制度功能的现实意义:传统自治制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如果说,民族心理是将传统自治制度与农村基层治理两者搭建起来的桥梁,回答了整合何以可能,那么,传统自治制度的现实功能则犹如推动器,能推动传统自治制度不断驶向农村基层有效治理的彼岸,进一步回答了整合何以必要。确实,传统自治制度不仅在传统社会中有力维系了村社秩序,而且至今仍闪耀着时代的光芒,不断彰显出它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时代价值。如果说村民自治制度是促进农村基层治理的一股刚性力量的话,那么,千百年来积淀下来的传统自治制度,则是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的一面温情面纱,起着协调邻里关系、推动伦理秩序不可替代的纽带作用。
尤其是在转型期的乡村社会,在村民自治实施的起步之际,由于制度的实践运作并不会立刻或完全与制度的理论设计相吻合,传统自治制度更是以自身温情柔和的一面,为农村的有效治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种调查显示,目前大部分民族地区其村民自治的实施还处于一个较为低下的水平,或其运行过程与宗旨发生了各种偏离。如,由于部分村民委员会缺乏强有力的经济支撑和资源控制,从而在承担村务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或即使有着良好的治理基础,但由于现行的乡村关系格局,使其仍受诸多的干预和束缚,带有很强的行政性,更多充当的是政府的传达器,从而不仅远未能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也远未能达到有效汇合和解决村民各种诉求的基本要求。而在此过程中,传统自治制度正是通过自身的教化、协调和维系功能,从而不仅在特定时期内填补了人民公社解体以后秩序失范的真空,而且也在之后一直为转型期农村的有效治理默默扫清了许多秩序障碍,并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村民自治体系不成熟、不规范的一面所带来的缺陷;此外,它甚至通过自身的功能辐射效应,使村民自治体系对自身运行的偏离进行了自觉不自觉的调适,进而提高了村民自治能力。因此,从制度功能本身的视角来看,重新启用和整合民族地区的传统自治制度,显然充分契合了农村基层有效治理的需要。
综上所述,在目前传统自治制度逐步复兴并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对其进行充分的整合,不仅是民族政治文化的潜在要求,也是制度本身的功能所具有的促进农村有效治理的现实需要。笔者的实证调查及各种文献资料也充分显示,总体上,凡是传统自治制度得到充分整合的乡村,其治理效果均较佳,反之则较为混乱。如云南中缅边境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其乡村秩序较为和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有意识地整合了传统头人制度的缘故;与之形成对比的,贵州安龙县万峰湖镇六射村则由于对榔头们的态度无所重视而使转型期的乡村秩序受到了一定的挑战。
三、对传统自治制度整合的思考
通过对传统自治制度的内容、变迁及整合必要性的分析表明,民族地区的传统自治制度一度凭借自身的独特性和与环境的深刻契合,成为悠悠千百年历史长河中乡村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虽然曾经一度断裂,但至今还依然潜在地影响着转型期的民族社会和民族心理,并以自身独特的内在功能不断彰显着它的时代价值,不仅默默推动着乡村社会伦理秩序的协调发展,而且还作为一种对村民自治的补充剂和调适剂而发挥作用。那么,具体如何寻求传统自治制度的有效整合?一方面,要有一种文化自觉,即国家政权尤其是农村基层政权体系要主动创造并维持有利于传统自治制度的理想性成分生成的环境与空间,在此基础上,逐步促成村民自治与传统自治的良性互动。如,村干部可把头人们视为“干部”资源的一部分和民间力量的一种权威象征予以重视,并有意识地引导和规范其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传统自治制度也必须有意识的与转变了的现实环境搭接起来,从现代生活中汲取必要的養分,使自身在保持民族性的同时,也体现出鲜明的时代性,从而在现代条件下获得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如头人们应积极学习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努力使自身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与现代文明相适应,为转型期的乡村社会提供更好的秩序保证。
综合上述分析可见:传统不仅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极强的延续性,是一个活的过程,与现代不断进行冲突、交流和碰撞;同时,传统也绝不仅仅是作为现代的对立面而存在,传统有时也是现代发展的一种重要资源;而且,传统中的资源成分,也理应成为保存弘扬的对象,或现代整合与重构的对象。尤其是在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实施的起步阶段,面对社会转型对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治理作用的凸显以及对治理方式的挑战,少数民族农村基层治理更应该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结合本区域的特殊性与乡村发展的传统轨迹,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充分整合各种民间力量,使民间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发育和释放,从而为有效治理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同时,可以预见的是,传统自治制度功能的发挥并不是永无止境的,逐步的淡化和最终的衰竭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尤其是伴随着村庄社会关系中血缘和地缘基础的逐步弱化,以及村民现代观念和民主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其退出更是不可逆转。因此,在转型期整合传统自治制度的同时,还必须通过各种力量和方式,不断提高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政治认知程度,培育与村民自治相适应的现代政治心理和政治情感,以达到对新制度的深刻认同和理解,更好地提高村民自治的运作能力。
[责任编辑:左安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