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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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中,司法具有服务乡村治理、保障乡村自治、推进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助力打造善治乡村的积极作用。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主要通过审判、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布有关指导性文件、发布有关涉及乡村治理的司法解释等形式予以实现。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主要途径包括维护村规民约的效力、适用民事习惯法和参照良善习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等。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关键在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提高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对农村、农业、农民地位重要性以及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重要性的认识。在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围绕纠纷解决来展开,积极发挥司法职能, 满足乡村民众的司法需求。
  关键词:司法;乡村社会;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9)03-0038-06
  Abstract:The judicature has the positive role of safeguarding rural autonomy, serving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promot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good modern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helping to create a vibrant, orderly and well ̄governed villag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as well as establishing a sound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It is by trials, guiding the people’s mediation committee, issuing relevant guidance document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concerning rural governance that judicature can improve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The main ways to improve the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through the judicature include maintain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village regulations, applying civil customary laws applicable and referring to good habits, and functioning the role of people’s assessor. The key to strengthening the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through the judicature is to strengthen the people’s courts and their tribunals dispatched, and to raise awareness among judges and other court staff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rural, agricultural, and peasant status and the importance of a sound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perfecting the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through the judicature, the people’s courts should adhere to the trial as the center, focus o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actively play the judicial function to meet the judicial needs of the rural people.
  Key words:judicature; rural society; governance system
  黨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也强调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2]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中,司法具有服务乡村社会治理、推进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助力打造充满活力与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的积极作用。     本文就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意义、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形式、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途径、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关键等作初步探讨,以引起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一、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意义
  乡村是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兼具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与城镇互促互进、共生共存,共同构成人类活动的主要空间。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乡村在供给农业产品、保障粮食安全、提供生態屏障、传承传统文化等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我们需要认识到,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应该说,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乡村最为突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很大程度上表现在乡村。通常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最大的潜力和后劲也在农村。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健全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我国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薄弱环节在乡村。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这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更好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而在任何追求法治的国家中,司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司法既是使书本上的法律落实转化为具体行动中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对法律进行宣示,使民众形成具体的法律认知过程。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推动乡村组织振兴,司法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司法保障乡村自治,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促进乡村基层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司法推进乡村法治,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农业支持保护、规范市场运行、生态环境治理、维护农民权益、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司法提升乡村德治,提升乡村道德水准和村民道德素养,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司法具有终极性的特点。法律适用是解决纠纷、处理冲突的最后环节,法律适用结果是最终性的决定。相对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成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解决争端的手段。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于实现法律目的、发挥法律作用、保障法律权威、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有赖司法职能的实现而使司法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司法通过审判这一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人权保障、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以完善、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制,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二、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形式
  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主要通过审判、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布有关指导性文件、发布有关涉及乡村治理的司法解释等形式予以实现。
  审判为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参与乡村社会治理,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发扬司法民主,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在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着力维护农村基本制度稳定,依法依规支持农村试点地区改革试点工作;坚持依法保障农民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准确把握乡村振兴的科学内涵,积极服务和保障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助推城乡融合发展,依法破除城乡交易壁垒,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坚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助推乡村绿色发展[3]。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服务和保障“三农”发展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案件,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据统计,2013—2017年,全国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109 787件,审结108 943件。通过纠纷调处、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利,有力维护乡村社会经济秩序。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印发的《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助推农村改革发展,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基础;通过审判强化环境资源保护,助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审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通过审判树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理念,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审判加强权益保护,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同时,人民法院通过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发动、依靠民众,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我国《人民调解法》第7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按照《人民调解法》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同时,《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17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吸纳特邀调解组织2.2万个、特邀调解员7.8万人,委托调解案件186.3万件,调解成功87.6万件。完善法院专职调解制度,全国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诉调对接中心配备包括法官在内的专职调解员7 922人,负责在开庭前处理那些适宜调解的案件。2017年共接受调解案件111万件,调解成功54.7万件。截至2017年底,全国法院设3 320个诉调对接中心,配备15 432名工作人员,负责分流、调解、指导调解。建设信息化程度很高,融“自助立案、自动导诉、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简案速裁”于一体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有效发挥引导调解、促进调解、快速解决纠纷的职能作用。[4]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4]有效解决纠纷,恢复乡村秩序,强化乡村民众权利保障,完善乡村治理体制,促进乡村发展,实现社会正义。   此外,人民法院还发布有关规范性文件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人民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有关服务乡村振兴、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人民法院在司法中。如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七个基本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审理各类涉农案件,为乡村振兴、乡村治理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贯彻落实《意见》中的各项规定,注意处理好服务当前发展和实现长远目标、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乡村文明传承与发展、自治法治德治以及党的群众路线与司法专业化这六个关系,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大乡村地区人权司法保护力度,让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司法政策在广大乡村落地生根,让广大农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服务的便捷高效、司法保障的充分有力。其他如2018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2018年6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意见》;2018年8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都为司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有关涉及乡村治理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有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还就某些涉及乡村治理的个案进行复函,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等。此外,201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中的案例5为“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判决限期责令褚庄村村委会限期公开村务信息,能够更好地促进村务公开,切实维护广大村民知情的权利。这些司法解释、复函、发布的典型性案例对于通过司法完善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运用其他形式,依法妥善处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持乡村社会秩序,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完善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三、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途径     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主要途径包括维护村规民约的效力、適用民事习惯法和参照良善习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等方面,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制。     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主要途径需要尊重村民自治、维护村规民约的效力。村规民约是村民通过民主讨论方式议定的行为规范,是乡村民众为了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保障村民利益、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实现村民自治,民主议定和修改并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5]是村民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体现。一般由村民委员会这一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村规民约。一直以来,村规民约都被视为农村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乡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特别是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自治制度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制定了村规民约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浙江省于2015年3月起启动开展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目前,全省27 901个村、3 461个社区都已经完成村社“两约”,覆盖率达100%,成为全国率先覆盖建设村社“两约”的省份。[6]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要求“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第二部分“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指出:“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2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指出,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因此,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需要尊重村民自治、尊重村民民主,确认和保障村规民约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充分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地位,认真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之间的边界。对存在严重与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显有侵犯村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村规民约,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需要依法予以纠正。而对某些在实体规范和程序方面稍有不当的村规民约,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当地的具体情况,分别情形予以具体对待、具体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从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出发,人民法院需要适用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民事习惯法和参照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良善习惯。 民事习惯法可分为国家法范畴的民事习惯法和非国家法范畴的民事习惯法,本文讨论的为国家法范畴的民事习惯法。非国家法范畴的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规范的总和。[7]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条款为法律适用条款,直接确认了习惯法为我国民法的法源,为人民法院适用民事习惯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根据。[8]民事习惯法往往是在长期的民事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体现了民族传统和地方文化,表现出社会实际民事生活的特点。民事习惯法大量存在于民众的生活之中,内容丰富,世代相传,良善的民事习惯法是中国优秀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的民事习惯法的生成过程是与人的惯常性相联系的,是满足和符合民众的需要与本性相一致的,“几乎全然是从自身内部,圆融自洽地发展起来的”[9]。黑格尔曾经指出“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治制度、民族的伦理、民族的法制、民族的风俗以及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10]同时,法之所以具有本土性,主要基于法直接来源于人与人之间行为过程中内生的习惯。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的法官适用民事习惯法是对民族传统、民族历史、民族文化特别是合理传统法规范、良善固有法文化的尊重,是对乡村良善风俗规范的尊重,这对于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号)指出,人民法庭应当积极总结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在法律规定框架内,恰当借助乡规民约,尊重良善风俗和社情民意,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力求从根源上彻底化解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陕西富县直罗镇当事人家中走访时也明确表示,“群众说事、法官说法”机制把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和村民自治结合起来,把法律和道德、乡规民俗结合起来,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也是通过法治手段加强乡村治理的有效形式。[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要求充分尊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乡村风俗和生活习惯,尊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村规民约、乡风民俗,妥善把握民事审判对习惯法的适用,并注意甄别乡村的地方风俗、民族习惯,通过司法审判引导村民摒弃干预婚姻自由、索要高额彩礼、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这有助于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汲取合理的本土法资源,确认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合理规范,承继向上向善、重义守信、崇德修睦、守望相助、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的美德,弘扬良善的乡村固有习惯,维护乡村熟人社会基于血缘、地缘等关系建立的情感纽带,完善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还需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也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为人民法院坚持群众路线的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由“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公民担任,他们来自民众,与当事人在感情交流和心理沟通方面较有认同感,易为当事人所信任和接受,在解决纠纷、平息冲突方面有独特的作用。如河北全省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家事、邻里纠纷先由人民陪审员进行诉前调解或司法调解,将化解纠纷的关口前移。调解不成,采用“1+2+1”的模式,即1名审判员、2名陪审员、1名书记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庭日常事务由人民陪审员处理,一般由两名人民陪审员值班,利用人民陪审员了解本土乡镇的历史传承、乡规民约的优势,由其先行处理矛盾纠纷。[
  在实践中,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多为乡土法杰。乡土法杰为传统乡贤的现代形态。他们既继承了传统的价值观、知悉固有的乡土规范,又紧跟时代潮流、适应社会发展、参与法治建设。乡土法杰通过自身的行为维持和生发乡村社区的内生性秩序,保障民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相比由国家法律等外部力量推动的社会秩序,乡土法杰所形塑的乡村秩序建立在基层固有的生活逻辑之上,因而更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对乡村社会的影响更为直接和深远。乡土法杰热心解决各类乡村纠纷,协调村民的行为,恢复社会秩序。乡土法杰为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在乡村开放的空间、频繁的交流、密切的交往、共同的参与以及相互的示范下,乡土法杰成为凝聚乡村社区的中坚力量,成为守望相助、彼此关照、情感关联的乡村基层社会的核心。[15]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秉承司法为民原则,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吸收乡土法杰等担任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优势参与涉诉接访、纠纷调解,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通过人民陪审员的桥梁作用沟通司法机关与乡村民众,这对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乡村民众的法律意识、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对维护乡村秩序、弘扬乡土文化、促进乡村治理具有广泛作用,在完善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四、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关键
  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关键在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提高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对农村、农业、农民地位重要性以及通过司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重要性的认识。
  司法服务乡村治理,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最为重要。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服务的对象是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城镇、农村基层民众,在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发展方面处于特别的地位。特别是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能够深入到乡村民众中去,能够更好地发挥司法的优势。人民法院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对乡村地区司法资源投入力度,提高乡村司法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性。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增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针对性和时效性。[3]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土地征收征用、农村经济管理等案件的审理,划清“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利”的界限,推动乡村自治组织职能回归。注重乡村社会组织的培育,加强与“五老志愿团”“乡贤议事会”等的联动协作,提升其法治素养和工作威信,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17]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靠近乡村、贴近村民的优势,开展好人民法庭工作;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巡回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創新人民法庭职能为切入点,从2013年开始探索在全省法院系统推行“一乡镇一法庭”建设,深度参与创新乡村社会管理,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纳入乡村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中统筹推进。截至目前,乡镇法庭由830个增至2 009个,实现全省全覆盖,人民陪审员由4 771名增至15 047名,乡镇法庭不新建办公楼,不增加人员编制,与人民陪审员紧密结合,有效促进乡村的矛盾就地化解。
  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深化认识,提升对农村、农业、农民地位的认识高度,切实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完善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责任感、使命感,通过司法助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制提供司法保障。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树立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观念,创新司法便民举措,及时回应乡村民众合法诉求。法官要重视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依法严惩侵害农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法官要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做好诉讼引导和判后答疑工作;加强对农村贫困群众和文化水平较低的当事人的诉讼引导与帮助;落实司法救助,防止当事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法官要通过赡养抚养、乡村邻里、公益诉讼、正当防卫等案件的审理,释放孝顺父母、诚实守信、积极向上、见义勇为的正能量,促进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从而保障村民自治、完善乡村法治、提升德治水平,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推动建立乡村社会善治新体系。   五、结语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履行审判职能,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解决纠纷,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当代中国,人民法院担负着保障村民自治、强化法律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威地位、提升村民道德素养、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使命。在通过司法完善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围绕纠纷解决来展开,积极发挥司法职能, 满足乡村民众的司法需求,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推动乡村社会治理,融合乡村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法治、德治方式,健全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支撑的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制。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完善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各地乡村情况因地制宜的逐步推进,既不宜操之过急,也不应形式主义,而应脚踏实地、扎扎实实的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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