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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作为法运行的起始环节,对法治建设具有基础作用.没有民主、科学的立法,就难以在随后的执法、司法环节中充分发挥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更加难以实现法治所蕴含的的秩序、自由和正义等内在要求.公众参与立法有利于集思广益,促进立法民主,而其进一步发展除了要坚持深化体制内的制度建设外,公众参与立法的社会基础的构建,即公民社会的培育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