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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0日,29岁的林佳玫和男朋友张克拿到了北京市海淀区红荷家园小区一套3居室房子的钥匙。漂亮的林佳玫天天忙着装修,小区的保安队长李文彬对她动了心思。
26岁的李文彬是河南驻马店人,2005年10月,失恋的李文彬来到北京,经老乡介绍到这个小区当上了保安队长。一天傍晚,一辆给林佳玫家送东西的货车在小区门口被李文彬拦住了,林佳玫微笑着和他打着招呼,让李文彬的心里感到很舒服也很温暖。自此,每当林佳玫从李文彬身边经过的时候,李文彬都会多看她几眼,如果林佳玫买来卫生洁具或者家具什么的,李文彬就帮她把东西一件件地搬到电梯口。林佳玫对李文彬这个负责、热心、勤快的保安印象很好,有时还把家里不用的东西送给李文彬。时间一长,李文彬对林佳玫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睡不着觉的时候,眼前总是浮现出林佳玫那柔情似水的眼神。
2007年元旦前两天,林佳玫和男友张克搬进了新居。有一天晚上下班,林佳玫一边打着电话一边走进小区大门,电话是一个同学打来的说要来她家看看,林佳玫告诉对方张克出差了,要一周后才能回来,等张克回来后再请他们来聚聚。说者无心,这些话却被正在门口值班的李文彬听到了,他心里颤动了一下,一股莫名的骚动传遍了全身。
2007年1月16日晚10点多钟,李文彬以“楼下漏水了,物业人员要检查”为借口,骗取林佳玫打开了房门。李文彬径直走向主卧室里的卫生间,林佳玫跟着走进卧室,李文彬忽然转过身猛地抱住了林佳玫把她按在了床上。
突如其来的变故把林佳玫吓懵了,她喊着:“你要干什么,放开我,我喊人了!”李文彬一边说“你喊也没用,谁也听不到”,一边撕扯林佳玫的衣服。身体单薄的林佳玫被李文彬按在床上动不了,她哭着说:“我得用安全套,我怕怀孕。”这句话让像疯了一样的李文彬停了下来,看着林佳玫在灯光下苍白而痛苦的脸,他急忙说:“拿出来,只要你顺从我,怎么都行。”
其实林佳玫是在用缓兵之计,她在拖延时间找机会逃跑。李文彬用一只手按着林佳玫,另一只手去拉床头柜的抽屉。这时,林佳玫用力一推,把李文彬推倒在床上,然后她起身就往卧室外跑。李文彬一把抓住林佳玫,他抓着她的头发,恶狠狠地打了几拳,威胁她再跑就杀了她,然后催促林佳玫拿出安全套,如果不拿,他将不管她是否怀孕不怀孕。此时的林佳玫已经没有了一点挣扎的力气,无奈而绝望的她只得拿出安全套给了李文彬……
事后,李文彬把安全套扔在卫生间的纸篓里,他威胁林佳玫:“不许报警,也别和你男朋友说,他要是知道了肯定不会要你了,不说出去对你有好处。”然后离去。
林佳玫马上打电话报警,警察找到李文彬的时候,他正躺在宿舍的床上睡觉,在他看来,这种不光彩的事女人是不会报警的,他甚至愚蠢地认为他和林佳玫是有情义的。经过审讯,李文彬对自己所做的事情供认不讳,但他说林佳玫是自愿的。
2007年2月10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李文彬提起公诉。3月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这起案件。法庭上,被告代理人辩称,在李文彬对林佳玫实施性侵犯的过程中,是林佳玫本人给李文彬提供了安全套,说明原告是在暗示被告;而李文彬也没有逃跑的迹象,平时他和林佳玫的关系很好,很难说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否暧昧,这些情况都说明李文彬的行为不属于强奸。
一些旁人也提供证明,证实李文彬和林佳玫“关系密切”,二人经常有说有笑。有了这样的人证,法庭上控辩双方就“原告给被告安全套,是自愿和被告发生性关系还是强行发生性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
给强奸犯安全套,是不是意味着林佳玫默许李文彬的性行为?
说法
对于强奸的认定,有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使用强制手段。因此,违背妇女意志并非强奸的唯一特征,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将是否使用强制手段和妇女在被奸时的意志是否被违背结合起来判断。因为违背妇女意志的原因颇为复杂,使用强制手段只是其中的一种原因,还可能是因为妇女自身的原因引起,如妇女因生活所迫而卖淫谋生。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具体地说,它必须具有对身体或精神的强制性,使被害人对于性行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本案中的李文彬首先是骗开了林佳玫家的门,这点就说明他是有目的性的,然后他使用暴力手段并威胁和强迫林佳玫和他发生性关系,虽然是林佳玫提供了安全套,但她也是迫不得已,因为这样会使自己受伤害程度要小些。李文彬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判处强奸罪。
(经合议厅合议,李文彬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庭上一直低着头的李文彬,表示不再上诉。)
26岁的李文彬是河南驻马店人,2005年10月,失恋的李文彬来到北京,经老乡介绍到这个小区当上了保安队长。一天傍晚,一辆给林佳玫家送东西的货车在小区门口被李文彬拦住了,林佳玫微笑着和他打着招呼,让李文彬的心里感到很舒服也很温暖。自此,每当林佳玫从李文彬身边经过的时候,李文彬都会多看她几眼,如果林佳玫买来卫生洁具或者家具什么的,李文彬就帮她把东西一件件地搬到电梯口。林佳玫对李文彬这个负责、热心、勤快的保安印象很好,有时还把家里不用的东西送给李文彬。时间一长,李文彬对林佳玫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睡不着觉的时候,眼前总是浮现出林佳玫那柔情似水的眼神。
2007年元旦前两天,林佳玫和男友张克搬进了新居。有一天晚上下班,林佳玫一边打着电话一边走进小区大门,电话是一个同学打来的说要来她家看看,林佳玫告诉对方张克出差了,要一周后才能回来,等张克回来后再请他们来聚聚。说者无心,这些话却被正在门口值班的李文彬听到了,他心里颤动了一下,一股莫名的骚动传遍了全身。
2007年1月16日晚10点多钟,李文彬以“楼下漏水了,物业人员要检查”为借口,骗取林佳玫打开了房门。李文彬径直走向主卧室里的卫生间,林佳玫跟着走进卧室,李文彬忽然转过身猛地抱住了林佳玫把她按在了床上。
突如其来的变故把林佳玫吓懵了,她喊着:“你要干什么,放开我,我喊人了!”李文彬一边说“你喊也没用,谁也听不到”,一边撕扯林佳玫的衣服。身体单薄的林佳玫被李文彬按在床上动不了,她哭着说:“我得用安全套,我怕怀孕。”这句话让像疯了一样的李文彬停了下来,看着林佳玫在灯光下苍白而痛苦的脸,他急忙说:“拿出来,只要你顺从我,怎么都行。”
其实林佳玫是在用缓兵之计,她在拖延时间找机会逃跑。李文彬用一只手按着林佳玫,另一只手去拉床头柜的抽屉。这时,林佳玫用力一推,把李文彬推倒在床上,然后她起身就往卧室外跑。李文彬一把抓住林佳玫,他抓着她的头发,恶狠狠地打了几拳,威胁她再跑就杀了她,然后催促林佳玫拿出安全套,如果不拿,他将不管她是否怀孕不怀孕。此时的林佳玫已经没有了一点挣扎的力气,无奈而绝望的她只得拿出安全套给了李文彬……
事后,李文彬把安全套扔在卫生间的纸篓里,他威胁林佳玫:“不许报警,也别和你男朋友说,他要是知道了肯定不会要你了,不说出去对你有好处。”然后离去。
林佳玫马上打电话报警,警察找到李文彬的时候,他正躺在宿舍的床上睡觉,在他看来,这种不光彩的事女人是不会报警的,他甚至愚蠢地认为他和林佳玫是有情义的。经过审讯,李文彬对自己所做的事情供认不讳,但他说林佳玫是自愿的。
2007年2月10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李文彬提起公诉。3月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这起案件。法庭上,被告代理人辩称,在李文彬对林佳玫实施性侵犯的过程中,是林佳玫本人给李文彬提供了安全套,说明原告是在暗示被告;而李文彬也没有逃跑的迹象,平时他和林佳玫的关系很好,很难说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否暧昧,这些情况都说明李文彬的行为不属于强奸。
一些旁人也提供证明,证实李文彬和林佳玫“关系密切”,二人经常有说有笑。有了这样的人证,法庭上控辩双方就“原告给被告安全套,是自愿和被告发生性关系还是强行发生性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
给强奸犯安全套,是不是意味着林佳玫默许李文彬的性行为?
说法
对于强奸的认定,有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使用强制手段。因此,违背妇女意志并非强奸的唯一特征,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将是否使用强制手段和妇女在被奸时的意志是否被违背结合起来判断。因为违背妇女意志的原因颇为复杂,使用强制手段只是其中的一种原因,还可能是因为妇女自身的原因引起,如妇女因生活所迫而卖淫谋生。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具体地说,它必须具有对身体或精神的强制性,使被害人对于性行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本案中的李文彬首先是骗开了林佳玫家的门,这点就说明他是有目的性的,然后他使用暴力手段并威胁和强迫林佳玫和他发生性关系,虽然是林佳玫提供了安全套,但她也是迫不得已,因为这样会使自己受伤害程度要小些。李文彬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判处强奸罪。
(经合议厅合议,李文彬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庭上一直低着头的李文彬,表示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