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息异化理论的网络衍生舆情演化规律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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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络衍生舆情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网络舆情信息和主体异化问题。根据信息异化理论,通过分析网络舆情演化的萌芽期、扩散期与消退期3个阶段,归纳了网络衍生舆情的一般特征和演化规律,指出网络谣言是信息异化作用下一种典型的综合网络舆情,并以网络谣言治理为例,深入剖析了网络谣言的基本要素与演化机理,进而,提出了治理网络谣言的“主体——社会——技术”的“三雏一体”策略,以期为我国综合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网络舆情;网络衍生舆情;信息异化;网络谣言;演化机理;谣言治理
  [中图分类号]
  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5)05-0004-05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47.9%,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新增网民3 117万人。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网民比例為85.8%,较2013年底增加5 672万人…。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正向智能通讯和移动网络时代迈进,在自媒体技术的助力下,网络信息的高度泛化、跨时空传播方式将空前推动网络信息运转速度和“网络空间中的人与信息之间”的深度交互和表达热情的提升。网络作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因其不断攀升的社会影响力,已被视为政府公共管理的“晴雨表”和“减压阀”。随着政府、媒体等对网络舆情的高度重视,各界关于网络舆情的演化规律和治理对策等研究不断深入,由信息异化而产生的“网络衍生舆情”也逐渐为学界所关注。因而,对由原舆情和衍生舆情交织的综合网络舆情(如网络谣言等)的监管与治理正面临着新的复杂形势和现实挑战。
  1 信息异化的理论表征
  根据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信息异化主要包含信息与信息主体的异化、信息本身的异化、信息主体的异化以及信息主体间的异化4个方面。其中,信息与信息主体的异化,是指社会主体在利用信息的过程中,对信息控制权的陷落,即在信息活动中主客体关系的失衡,体现为主客体在“目的——工具”意义上的颠倒;信息本身的异化是指信息在传播过程受到严重的“噪声”干扰而发生扭曲、失真,如谣言生成等;信息主体的异化是指社会主体在信息活动中由信息熵增加所引起的“人的不自由状态”,导致其主体性的丧失,即信息生产的越多、传播的越快,作为信息主体的人却感到越发不自由,从而抑制了人的发展,如信息焦虑等;信息主体间的异化即信息交往的不平等,是指在信息主体间“一方对另一方的信息剥夺或控制”,如信息鸿沟、信息垄断等。
  于此,信息异化理论认为:(1)信息异化的实质是信息本真态的背离、人的主体性的丧失和主体对信息控制权的陷落。(2)信息异化涉及信息社会学、信息心理学、信息伦理学多个领域,可表现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关系状态,或是一种思维模式、一种文化存在样态等。(3)信息异化具有多诱因性。信息异化是在信息生产、传播及利用等信息活动中,围绕“人与信息”之间的关系而展开,并在多种诱因影响下产生的,其诱因主要涉及:主观的、客观的;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的、文化的;主体的、技术的;内在心理的、外在行为的,等等。(4)信息异化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信息异化往往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表现在其发生过程中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的一面。申言之,信息异化可能是某些因素积累的结果,体现着一定的必然性,如信息鸿沟、信息污染、谣言扩散等;抑或是某种质的突变,又显示出某种偶然性,如信息焦虑、信息病态等。(5)信息异化控制的有限性和过程性。信息环境中信息主体与信息客体间联系性的必然存在,两者间的信息能量总是处于一定的交互状态,并不断伴随彼此的发展。不论是过程态还是结果态的信息异化,主客体关系总是处于动态的。只要一方主体性的弱化,另一方必然处于某种强势。正是此特性的存在,才使信息异化控制成为现实可能,但“异化只能控制而不能彻底消解”。因此,在理论上,信息异化控制应当是一种肯定意义上的否定,是一种继承意义上的批判性;从实践上讲,信息异化控制既是一个开放的、无限趋近的过程,又是一项涉及多元学科理论背景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2 信息异化下网络衍生舆情及其演化规律
  深刻理解网络衍生舆情内涵和把握其演化规律是有效引导和治理网络舆情的前提和关键。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舆情信息在演化过程中是伴随着信息异化现象发生的。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信息异化理论能够为网络衍生舆情的内在机理解读和综合舆情演化规律的分析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和认知方法。
  2.1 网络衍生舆情的内涵
  网络舆情是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各种不同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从规范意义上,所渭网络衍生舆情是指原事件网络舆情在传播过程中,在信息异化作用下演变而产生的新舆情。衍生舆情同原始舆情共生交织,两者共同形成的综合网络舆情将对社会造成新的衍生、次生影响。正如有学者所描述:“原始舆情演变过程中出现信息异化,特别是虚假性、误导性、爆料性信息元素,使得原始网络舆情偏离演变规律,产生衍生舆情,对原始舆情形成‘二次影响’,成为支配原始舆情发展的重要力量……,由于衍生舆情形成后,使得原始舆情复杂化、扩大化,与原始舆情一起形成一个强大的负面舆论场,诱发人们思想上的好奇、情绪起伏等,加深人对网络环境的依赖。”由此,我们认为网络舆情衍生的根本原因是网络舆情信息和主体异化问题;衍生舆情信息的实质就是发生异化的舆情信息,它具有信息异化的基本特性。根据衍生舆情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可将其划分为正向衍生舆情(如网络反腐、网络公益等)和负向衍生舆情(如网络谣言等)。正是由于信息异化与网络衍生舆情的内在关联性,使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网络衍生舆情的生成与控制,并为综合网络舆情的治理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
  2.2 网络衍生舆情的一般特征与演化规律   诚然,网络舆情不同发展阶段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其往往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征和不同的演化规律。根据信息异化理论,本文结合易臣何、兰月新、翟云、田丽憬等人对网络舆情演化规律及舆情衍生效应的研究成果,对网络衍生舆情的一般特征与演化规律进行归纳,如表l所示:
  (1)依据网络舆情对社会影响力,网络舆情演化大体经历了萌芽期、扩散期和消退期3个阶段。其中,萌芽期(潜伏期)是指有关背景事件的信息引发的舆论已初见迹象,但网民对该网络舆情内容的了解还处于初始阶段;扩散期(或称热议期、传播期、激发期)是指萌芽态的网络舆情受到一定中介性因子的刺激之后呈现出事件影响力的扩大和升级,并随时有可能转化为重大危机事件的一种状态;消退期是指激发状态的网络舆情经过一系列相应政策措施的调控,舆情的影响力和关注度趋于消失或者方向发生转换转向衍生舆情的一种状态。在实际中,3个时期彼此界度具有一定相对性,界度间往往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
  (2)各阶段原始舆情和衍生舆情对综合网络舆情的影响效度不同,网络舆情生成演化阶段的现实状态与扩散机理也特征迥异。在萌芽期,网络舆情演化主要体现“蝴蝶效应”、“突变规律”和“破窗效应”。其中,“蝴蝶效应”反映的是在初始舆情信息不确定性状态下,网民针对事件进行自由获取、表达和转载等,使得网络成为多元观点共生的集散地,多元声音表现出碎片化特征,舆情演化呈现非线性和不规则特征的混沌现象,每种声音都可能对后期舆论产生重大影响。“突变规律”是指舆情信息达到“触发点”或是“燃度阀值”时,表现出一个能量突然释放的过程,它打破了舆情信息的平衡性与稳定性,出现“跳跃性”或“突变性”特征。“破窗效应”是指在自由开放的网络环境下,随着多元声音的持续发酵,部分敏感的负面舆情会给网民造成强烈的无序感,并产生错觉暗示下非理性行为选择。
  在扩散期,网络舆情演化主要表现为“集聚——扩散规律”、“群体极化效应”和“共振规律”。其中,“集聚——扩散规律”是指根据“从众心理”和“小世界原理”,网民在热议网络舆情信息中,针对某一舆情观点所做出的信息行为呈现“羊群效应”,同时,随着网络舆情同现实舆情的共振交互,增强了网络舆情传播和衍生的可能性,这促使更多的网民对某些舆情表现出强烈关注。“群体极化效应”是指网络舆情观点由“个体”演化为“群体”的高度集中和单极化过程,在此状态下理性观点易于受到群体意识的“非理性”绑架,从而话语权渐为削弱/式微。“共振规律”是指在对舆情信息的价值趋同性和心理认同感作用下,网民易于同信息内容达成内在共鸣,并产生较强的传播意愿/动机,促使网络舆情不断扩散。
  在消减期,网络舆情演化主要表现为“信息衰减律”和“衍生效应”。“信息衰减律”描述的是舆情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往往受到传播主体、信道和信宿的影响,呈现出速度上的减缓、量上的减少、强度上的减弱以及质上的失真等现象。“衍生效应”是指在舆情信息传播和衰减过程中,原始舆情发生信息异化可能性较大,易于出现具有多元样态的衍生舆情,并激活新舆情的“触发点”。
  3 网络谣言的演化机理与治理策略
  所谓网络谣言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电子网络媒体为媒介与载体,故意捏造并传播的不实且对社会有危害的信息。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网络谣言在信息异化作用下始终伴随着衍生谣言的生成、复合与扩散,往往呈现为一种信息技术条件下典型的综合网络舆情。在一定意义上,网络谣言作为信息异化的产物,在促进网络舆情形成的同时,也诱导网络舆情的发展。因此,本文以网络谣言治理为例,从整体上探讨网络衍生舆情的应对策略。
  3.1 关于网络谣言的演化机理
  深入研究网络谣言的传播结构和演化机理,是科学认知与有效治理网络谣言的关键所在。通过对2012年《人民日报》盘点的“十大网络谣言”进行比照分析,本文结合信息异化理论和网络舆情演化规律,将网络谣言演化机理归纳为三方面(如图1所示):其一,网络谣言传播符合信息运动规律,具有一定的信息生命周期性,其演化大体可分为生成阶段和传播阶段(内含着衍化与消退阶段)两个阶段;其二,网络谣言的生成与传播是由“造谣者”、“事件”、“谣言信息”、“网络环境”、“受众”及其“行为”等六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各要素彼此关联,相互影响;其三,网络谣言的演化动力主要源于网络受众的信息行为,以及网络环境与现实社会的不断信息与能量交互过程。
  3.1.1 生成阶段要素分析:“造谣者”、“事件”与“谣言信息”
  从信息生产角度讲,谣言信息的生成是造谣者对“虚无”或“客观”事件进行异化信息表征,并将之释放到网络环境中形成初始的网络谣言的过程。在根本上,谣言生成的源动力在于作为主体人的人性不完善和知觉限性。其中,知觉限性描述的是直接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的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或投影只是事物一部分或表象上的整体,并非意义上的全部,于是人对感觉事物信息的组织与解释过程是基于不完全信息和在自身能力有限条件上的行为态势。美国学者Allport和Postrnan (1947)认为谣言的产生和事件(信息)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提出了“谣言=重要性×模糊性”公式。在此基础上,学者克罗斯(1953)指出如果社会公众具有一定水平的辨识能力和较强的批判力,谣言就不会产生,于是将谣言公式修正为:“谣言=重要性×模糊性/批判力”。其中,重要性是指事件信息对受众有某种重要程度,即能够引发受众的价值趋同性和心理认同感的强烈度。事件信息重要性越强,越容易使受众同其达成内在共鸣,并产生较强的传播意愿,促使谣言扩散的可能性越大。模糊性是指谣言信息之于受众具有不明确的关联性,或是具有“熟悉而非熟知”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中,由于常态的信息不对称和受众天生好奇心的驱动,具有模糊性的谣言信息将被进一步放大或扩散。
  除重要性和模糊性外,事件信息敏感性也是谣言生成的关键要因。所谓敏感性是指舆情事件影响公众利益、政府、单位或企业公众形象、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程度,和引发相关问题,造成巨大后果的可能性。心理学研究表明:与正面信息相比,人们对负面信息有更大的敏感性;事件信息越是负面的,受众再传播的意愿越强烈。敏感性容易引发受众强烈的情绪反映,从而引起广泛的关注度和围观的可能性。事件信息敏感性同重要性都是谣言产生的必要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网络輿情的热度。因此,本文将谣言公式改进为,“谣言=(敏感性 重要性)×模糊性/于比判力”。   3.1.2 传播阶段要素分析:“网络环境”、“受众”与“行为”
  网络环境是同现实环境不断进行信息流动和能量交互的开放环境。“由于其范围广、交互性强、更新速度快,信息的正确性及传播范围都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布言论和观点,并且发布者往往不必考虑发布言论的真实性以及带来的社会影响,网络成了谣言酝酿的温床”。在网络环境下谣言信息的传播力是在由线性交叉连通而形成的网状结构中进行扩散、衍生,并发生作用效力的。因此,被投放到网络环境中的谣言信息与生成主体往往出现异化分离——谣言信息发生异化,成为相对独立的网络信息源,其状态呈现常态的不稳定性——它有时选择特定的受众,而有时则被随意性的受众选择。这些铸成了网络谣言的跨时空性和无限衍生性,同时也为网络谣言诱发危机事件提供了可能。
  随着多元媒体间信息的交互,网络信息受众并不仅仅限于除政府和媒介之外的网民,还包括电视用户、广播听众、手机用户等。因此,网络谣言的受众范围对象主要涉及以网民为主体的公众、政府、媒体(公共媒體、自媒体等)、网络社群等。在知觉限性的影响下,受众的信息意识、辨识和选择能力的有限性特质,其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思维价值取向和信息行为选择。因而,在实际中受众的行为包括内在和外在行为集。其中,内在行为集主要包括:注意、辨识、选择;外在行为集主要包括:质疑、澄清、沉默、加关注、转载或重述、粉饰或衍生。从内在行为状态角度,可将受众划分为:免疫者、未知者和传谣者;而从外在行为效果角度,谣言受众可分为:应对者、围观者和传谣者。较前者而言,后者分类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
  3.2 基于信息异化理论的网络谣言治理对策
  基于对网络谣言演化机理分析,我们不难得出治理网络谣言的关键在于:一是全过程监管、消减与遏制网络主体造谣、传谣行为的可能性;二是在政府主导下综合协同多方力量治理网络谣言传播与衍化;三是及时有效消除网络谣言的不良影响,净化网络环境,以维护网络信息生态的和谐秩序和健康发展。于此,根据信息异化控制理论,针对网络主体、信息环境和谣言信息等异化要因和网络谣言演化机理,从主体、社会和技术3个维度来阐述网络谣言治理的“三维一体”策略。
  3.2.1 主体维度: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培育和公民信息素质教育
  实践表明,包括政府、公共媒体以及网民等在内的社会主体是造成信息异化和网络谣言生成与演化最为根本的因素。目前,部分网民的非理性或“泛自由化”个体信息传播行为,以及公共媒体的“不守门”、政府的消极行为或不作为等社会行为,已成为网络谣言的主要助燃剂和负面舆情衍化动因。于是,从主体与社会关系维度讲,应不断加强信息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无论是政府、公共媒体等,还是社会个体,其网络言行不仅表达着自身的态度和观点,更反映着主体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在现实中,组织的社会责任感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其社会职能的错位或异化,从而使得主体异化成为网络谣言传播的“帮凶”。就个体而言,网民心理和信息素养状况是网络谣言治理的根本所在。这是因为网络谣言往往源自于人之私欲和知觉限性。部分网民法制意识和信息意识缺失,不能够正确认知和处理“人与信息”、“网络虚拟与社会现实”的关系,使得自身价值观易于迷失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导致其自身发生主体异化,放纵自身的“阴暗面”和失衡心理,产生造谣或传谣等不良行为。因而,我们一方面要重视公众信息心理健康培育,树立正确的信息价值观念,以增强人的主体性和信息品性;另一方面,从文化层面加强个体信息法制意识养成和信息素质教育,通过公共价值引导个体信息意识和行为选择,明确和强化个体信息权利与义务责任,不断增强其信息甄别与评判能力,以提升社会个体对网络谣言的辨识力和免疫水平。
  3.2.2 社会维度:加强网络空间法制建设和信息伦理规范
  从社会管理维度对信息环境异化控制有助于从整体上遏制网络谣言传播与衍化。其主要体现在:(1)完善网络空间法制建设是网络谣言治理的环境基础和制度保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章,明确网络治理主体的法律责任,规范网络主体的信息行为,严厉打击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尚缺少调整、规范、惩处公共信息传播不当行为的专门法律条款,以及对于利用手机短信、论坛、聊天室、博客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缺少明确的法律界定。因而,在加强网络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要重视防治并举,维护网络空间的法治精神和生态秩序,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而保障网络谣言与舆情治理规范性和有效性。(2)建立基于信息公开的多渠道辟谣和正向应对机制。有效的信息公开是网络空间最好的防腐剂。正所谓,谣言始于封锁,止于公开。其具体举措包括:在公开信息的内容上,要重视信息的针对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在公开信息的时间上,要体现发布信息的时效性;在信息公开的对象上,要保证面向对象的广泛性和服务的平等性;在公开信息的渠道上,要重视信息传播形式的多样性和覆盖范围的全面性,以此提升信息公开质效和有力地应对网络谣言。(3)加强网络信息伦理规范和社会网络生态建设。网络伦理规范是社会主体在网络环境中整体上内在要约和价值共识。通过加强网络伦理规范和文化宣教,可使社会主体网络言行在规范的价值边界内活动,养成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从而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
  3.2.3 技术维度: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舆情预警
  技术控制是克服网络环境信息异化的关键所在。从技术层面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加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技术的普遍推广,来扩展社会主体的信息交往空间和信息视野,从而增强社会主体间的信息流动和信息辨识力,以削弱网络谣言的扩散和衍生效力。如加强网络环境信息导航建设,使网民能够从时序或空间上清晰地获知网络公共信息资源的内容与结构,避免公众因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受到不良谣言信息的迷惑或侵扰。另一方面,加强网络舆情安全监管平台的建设。由于信息异化诱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使其贯穿网络谣言生成与传播的整个过程。因而,从信息流程角度,通过网络技术对网络谣言进行热度跟踪、舆情监控、预警处置等,以有效评估网络舆情的走势,实现对网络谣言和舆情发展的技术监控与预警。例如,舆情监控技术通过对网络上出现的恶意信息热点的监测,及时快速地捕捉具有谣言征兆的网络信息,并提交政府舆情控制部门进行决策参考,是有关部门可以在谣言尚未形成规模时及时采取措施(如发布正面消息、公布真实情况等)防止大规模社会恐慌的发生。综上,网络环境是技术与文化的结合产物,在技术治理网络谣言过程中,我们的网络监管平台既要坚持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又要使技术理性同价值理性融合,还要不断创新与发展网络技术,来积极营造良性有序、健康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
  4 结语
  网络舆情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舆情安全问题凸显,网络舆情及其伴生的衍生舆情治理研究成为时下的焦点议题。本文从信息异化理论角度,认为网络衍生舆情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网络舆情信息和主体异化问题,通过分析网络舆情演化的萌芽期、扩散期与消退期3个阶段,归纳了网络衍生舆情的一般特征和演化规律,并指出网络谣言是信息异化作用下一种典型的综合网络舆情,进而以网络谣言治理为例,在剖析网络谣言演化机理的基础上,提出了治理网络谣言的“主体——社会——技术”的“三维一体”策略,以期为我国综合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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