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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罪犯的分类是作为一种适应罪犯需要的处遇方式和矫正活动。罪犯的心理危险性具有未知性、潜在性和偶发性特点。罪犯的心理危险性干预属于心理矫治的范畴,具有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秩序的价值。决定罪犯心理危险性依据主要是对罪犯以往犯罪状况所进行的预测和评估。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技术主要有调查分类技术和定量评价技术。
关键词:罪犯个案矫正;监狱处遇;心理危险等级;心理危险性分类技术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2)02-0010-05
一、罪犯分类的根据:基于罪犯处遇和矫正
(一)罪犯分类的概念
1950年荷兰海牙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决议,对罪犯分类定义为:“分类这一用语,在欧洲语言中,意味着首先按年龄、性别、前科、精神状态等因素的不同将犯罪人分别集中关押在特殊的监狱内,然后再在各监狱内将犯人细分成各种小组。”美国矫正协会对分类定义为:是一种给予罪犯不同的矫正活动分配,以提供最有效的、适应罪犯需要的矫正活动的方式。据此,我们可将罪犯的分类定义为:是指监狱和其他矫正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目的,对罪犯进行划分归类,分别集中关押在特定的监狱内,给予相应的处遇和矫正的活动。
罪犯分类既是罪犯处遇前提和基础,同时分类本身就隐含着矫正的内在价值,更是企图通过科学的分类,达到维护监狱监管的安全和秩序的目的。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科学的罪犯分类,可以合理配置监狱矫正资源,节约行刑和矫正成本,提高行刑和矫正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监狱监管的安全、秩序及稳定。
(二)罪犯分类的方法
罪犯分类的方法也是现代分类制度的重要技术之一。从分类的体系上说,罪犯分类方法主要有定性、定量、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三种。
1.定性分类方法
这种方法是按预设的主观标准对罪犯所进行的分类。常见的罪犯定性分类主要有:按罪犯的年龄、性别所进行的分类;按罪行的性质进行的分类;按监狱对罪犯的主观评价所进行的分类等。
2.定量分类方法
这主要是指采用可量化的客观分类工具,通过对罪犯进行检测或评分,依据检测的结果,对罪犯所进行的分类,比如心理量表、人身危险性评分表等。定量分类的方法首先要解决分类变量的范围问题,必须明确分类理论原则和分类目标、排除无关变量的范围、剔除无效变量和防止使用过多的分类变量。其次选择适当的分类方法和选择类型相似的系数。再次是分类的内在实用性检验。内容包括分类类型的内在同类质性、分类技术,可靠性和内在一致性,材料的运用等。最后是分类体系的外在实用性检验。美国赫伯特·C,奎伊创立的成年犯内部管理体系中的分类方法、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量表为基础的分类体系和人际交往成熟水平分类体系等都是比较典型的定量分类方法。
3.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分类方法
现代罪犯分类是一个多目的、多标准的分类体系,因而仅采用定性或定量的分类方法,不能满足对罪犯的关押、管理和矫正的需要。所以,必须依据不同的目的、标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类方法。比如按罪犯的年龄、性别,在对罪犯进行定性分类的基础上,同时采用人身危险性评分表进行定量分类;在管理上可采用按罪行的性质对罪犯进行定性分类管理的同时,采用赫伯特·C·奎伊的量化分类方法,对罪犯做进一步的分类。在矫正分类中,可对罪犯的现实表现进行计分量化分类,同时由矫正工作人员对罪犯的矫正效果做出定性评价分类。一个科学的分类体系必须要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类方法,才能充分发挥分类的功能,达到分类的不同目的。
(三)我国对罪犯的分类及缺陷
我国罪犯分类制度是由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三部分组成。
我国的分类关押是指根据罪犯的年龄、性别、犯罪性质、犯罪史等,把罪犯分别关押在相对应的不同监狱或监区的狱政分类制度。一是监狱设置分类,第一个层面是按罪犯的年龄、性别为标准,分为成年男犯监狱、成年女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第二个层面是在第一层面分类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性质把成年犯监狱又分为重刑犯和轻刑犯监狱两类。二是罪犯分类,即依据罪犯的年龄、性别、犯罪性质、犯罪史等把罪犯分成不同的类别,分别关押在相对应的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
我国的分类管理,是指依据罪犯的犯罪史和主观恶习等,对罪犯进行分类和实行相应的不同的管理措施、管理方法的分类活动。目前,我国罪犯的分类管理主要分为侵财、淫欲、暴力、偶初犯、累犯和过失犯等几种类别。
我国的分级处遇,是指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以罪犯服刑期间的现实行为表现,划分等级,通过计分考核的方法,分别给予不同等级的罪犯不同待遇的动态分类活动。目前,我国的分级处遇分三等五级,三等即把罪犯分为普管、宽管和严管三等,五级即严管级、从严级、普管级、从宽级、宽管级。为了便于识别和管理,不同等级的罪犯用不同颜色的胸牌加以区别。
我国的分类制度尚处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阶段。近年来,不少专家和学者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诸多探索,但是,总的来看,罪犯分类体系还比较粗,不够完善和科学。这主要表现在分类关押还属于两个层面的横向分类,缺乏纵向分类的深度;分类管理的标准,存在着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主观要件等方面的交叉,因而造成实际分类困难;分级处遇标准的单一,使改造或矫正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在分类的方法上主要采用的是定性的方法,缺乏客观的定量方法研究和使用,因而分类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较低。安全、秩序和矫正,是分类的基本价值和目的。因此,构建科学的分类体系,是我国监狱体制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的根据:基于安全和矫正的需要
在过去的罪犯分类研究中,也曾有人运用心理学的原理或方法对罪犯进行分类,或者是运用心理学的某些要素为标准或依据进行分类,如运用人格理论对罪犯进行分类矫治。但是这些分类都没有解决一个基本问题:犯因性问题。对罪犯矫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卫社会,是为了社会安全,只有消除了罪犯产生犯罪的犯因性问题,才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为此,笔者认为,基于安全和矫正的需要,将心理危险性作为罪犯分类的标准或依据,是重要的分类技术之一。 心理危险是指罪犯客观存在的潜在的继续实施危害社会、本人或他人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只有把握罪犯心理危险性,才能维护监狱的安全,实施矫正措施。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包括初始分类和服刑过程中的再次分类两个方面。初始分类主要是指对罪犯刚进入监狱时的分类。初始分类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分类,将不同危险等级的罪犯关押在不同警戒等级的监狱,维护监狱的安全。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罪犯的心理危险性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随着罪犯心理危险性变化的情况,不断再次分类。因此,罪犯心理危险性的再次分类,是在矫正过程中,依据罪犯的现实表现、矫正效果和偶发性的心理危险情况,对罪犯所进行的反复分类,以确保监狱的安全,发挥分类的矫正功能。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危险,最突出的表现是心理危机,它是由罪犯服刑生活中的服刑生活事件为主导的各种变量,对罪犯所产生的刺激,使罪犯处于个人资源和应付机制无法应对、无法解决或适应的困难、困境或困惑境遇。危机境遇也可以说是个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不同时性。“对危机境遇的适应指的是处理资源和选择的方式,这些方式被用来实现对环境或生活境遇的控制,并解决因需要和结果控制之间不一致性所造成的问题。”处在危机境遇的罪犯,往往在危机开始时心理崩溃,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必要的和强有力的干预,他们就可能以自杀、行凶、脱逃、劫持人质等反应方式应对危机。
在这里,罪犯心理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有人认为罪犯心理危险性就是人身危险性,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身危险性是刑事近代学派特有的一种理论,人类学派著名的代表人物加罗法洛认为,“危险状态”是“某些人变化无常的,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这种犯罪倾向就是指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犯心理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种联系主要表现为一定的心理危险,在缺乏必要的干预的情况下,就可能转化为人身危险。但罪犯心理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还是有区别的。
首先,表现出来的特点不同。罪犯的心理危险性是心理学用语,主要是由罪犯服刑生活中的各种未知的、潜在的、偶然的生活事件产生的,具有未知性、潜在性和偶发性特点。罪犯人身危险性是刑法学用语,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依据之一。主要是由已知的过去或现在的客观事实决定的,具有已知性和客观性特点。
其次,控制方式不同。罪犯的心理危险性则主要是通过夹管、联号、安抚、调解、辩护、承诺、帮助、支持、咨询、治疗等技术和方法进行干预,提高其适应能力,促使其采用正确的反应方式应对心理危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主要是通过与危险相匹配的不同强度的管理资源和矫正进行预防和消除。
再次,干预的手段不同。罪犯的心理危险性干预属于心理矫治的范畴,必须在危险行为发生前即时解决,尽管也具有一定的行刑过程中的矫正价值,但更侧重于监狱的安全和秩序的价值;罪犯人身危险性预防和消除属于矫正活动,依赖矫正过程的技术、方法和矫正目标的实现,才能最终消除。
最后,产生的依据不同。心理危险性是内在的,决定心理危险性的依据主要是对罪犯以往犯罪状况所进行的心理预测和评估。人身危险性是外在的,决定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客观事实主要是犯罪状况、社会化状况、恶习状况、生理心理状况、涉及成瘾物品状况和犯罪归因状况,或罪犯在矫正过程中的现实行为表现、矫正效果等。
三、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的意义
(一)有利于矫正目标的实现
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不仅是个案矫正的基础,而且其本身同样具有矫正的功能。这种功能主要表现为对不同危险程度的罪犯匹配不同强度的管理措施和管理方法,可给予罪犯不同程度的负强化刺激。负强化刺激是心理和行为矫治的技术之一。通过负强化刺激,可以强化罪犯对正面行为的关注,矫治其不良行为,转变其恶习,改善其不健康心理,促进其人格的完善和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行刑和矫正效率
监狱的行刑和矫正资源总是有限的。行刑和矫正效率是行刑、矫正的效果与投入比。要提高行刑和矫正的效率,就必须合理配置行刑和矫正资源。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可使监狱机构有限的资源,按危险程度进行合理的配置,提高行刑和矫正效率。
(三)有利于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其再继续危害社会。这里的社会也包括监狱。罪犯心理危险性,最主要表现为对矫正工作者、其他罪犯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以及监狱、社会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等秩序构成威胁。安全和秩序是监狱对罪犯正常矫正活动的基本保障。没有安全和秩序的监狱,就不可能有正常的和有效的矫正活动。通过对罪犯心理危险性评估,可以科学认识罪犯的危险性等级,科学把握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对不同心理危险性类别罪犯,采用不同强度的管理措施、监督措施,客观公正地裁决罪犯是否可适用假释而置于社区进行矫正,可有效地防止罪犯继续危害社会,维护社会、监狱的安全和秩序,保障监狱的正常矫正活动。
(四)有利于分类体系的完善
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是现代分类体系和分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狱按罪犯年龄、性别分类设置的基础上,通过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可将分类向纵深发展,使动态的罪犯分类有一个重要的静态参照点,为罪犯分类管理和分类处遇,提供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使分类体系和分类制度更趋于科学。
四、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技术
(一)罪犯心理危险性的等级
对罪犯进行心理危险性分类,首先要确定危险的等级。心理危险性等级评定也可以作为罪犯矫正难易程度评定的重要依据。因而,心理危险性评定是人身危险性分类中的一项重要技术。
目前,罪犯心理危险性等级主要有三级划分法、四级划分法和五级划分法。三级划分法分为高度危险、中度危险和低度危险;四级划分法分为高度危险、中度危险、低度危险和最低危险。最低危险级,有的国家也称之为社区级。五级划分法是在四级划分法的基础上,在高度危险级之上,加上最高危险级。
依据我国监狱的实际,我国罪犯危险等级可划分为四级,即高度危险级、中度危险级、低度危险级和社区矫正级。在此基础上,可分设高度警戒监狱、中度警戒监狱、低度警戒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基于目前我国监狱警戒等级无显著差异的实际,可在监狱内部分设高度警戒监区、中度警戒监区和低度警戒监区。 (二)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的技术
基于监狱的矫正和安全的目的,心理危险性分类技术主要有调查分类技术和定量评价技术。
1.调查分类技术
调查分类主要是通过对犯罪人的生活史、社会化情况、违法犯罪史、涉及成瘾物的情况等客观信息的了解和认识,进行综合主观评估,依此认定危险等级和进行分类。随着心理学在罪犯矫正中的广泛应用,调查分类中也加入了心理量表测量的结果。调查分类是一种相对模糊分类技术,往往受所收集到的信息的多少和真假的制约,也受矫正工作者的知识、分析能力及个人情感的影响。调查方法主要用于罪犯心理危险性初始分类。
调查分类的程序和要素主要有:
一是收集信息。这主要是调查人通过与罪犯沟通、查阅档案、走访等方法,收集评估所需要的各种信息的活动。需要收集的信息主要有:个人自然情况:具体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民族、宗教信仰等;家庭情况:具体包括家庭模式、家庭结构、家庭经济状态、个人在家庭经济中的角色和地位、家庭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及相互间的关系、家庭文化等;犯罪状况:具体包括罪名、犯罪事实、危害结果、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形态、是否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否属涉黑涉恶涉枪犯罪、是否属涉毒品犯罪、可能或已处刑罚的情况等,过去的违法犯罪的时间、罪名或行为性质、处置情况等;记录(日期、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社会史:具体包括受教育情况、婚姻状态、就业情况尤其是情色等特殊行业就业经历、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信仰情况、服兵役情况、个人爱好和特长等;健康情况:主要包括有无遗传疾病、患病体检和诊疗记载、脑外伤史、精神病史等;环境状态:具体包括多元文化影响情况、交往情况、所在群体结构及规则、生态环境状态等;目前的态度:具体包括对待社会的态度、对犯罪的态度、对被害人的态度、对司法机关的态度、犯罪后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或恢复原状等;犯罪归因:包括是否把犯罪的原因归为社会、家庭、他人、个人的情况;利用明尼苏达多相人格量表、艾森克人格量表或其他心理量表检测情况等。在收集信息时,必须要去伪存真,做到客观和全面。
二是分析。信息收集完成后,应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做出危险等级及分类建议。分析可由一人完成,也可以由具有社会学、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人类学等知识的不同人员共同会诊完成。数人会诊,可采用面对面的讨论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各人提出危险等级、行刑方式和分类建议,最后进行汇总和讨论决定。
三是撰写调查报告。分析后应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危险等级、行刑方式和分类建议。如果是审前调查,应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如果是审后调查,应向监狱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所收集的信息、危险级别和行刑方式及分类建议的依据、提出明确的危险等级预测和行刑方式及分类建议等内容。
四是危险定级和分类。监狱依据报告决定对罪犯的行刑方式,决定把罪犯关押在何种警戒等级的监狱,或决定给予罪犯适用何种矫正环境和矫正项目等。
2.量化评定技术
美国心理学家桑代克认为:“凡客观存在的事物都有其数量。”尽管罪犯心理危险性定级具有预测的特性,但是,由于这一活动是以过去或正存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因而可以通过对这些客观事实进行量化,达到对罪犯心理危险性等级可量化认定的目的,从而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实现罪犯心理危险性认定的科学性。正如马克思所言:“一种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量化评定的基本方式是量表。“人的差异可以描述为一系列独立的特征。”罪犯心理危险性量表,即是由能从不同的维度反映罪犯心理危险性倾向性差异的一系列独立的数量化的事实系列组合。罪犯心理危险性量表属预测性量表,至少由两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事实,即认定和预测心理危险性差异所需要的各种客观事实。一般来说,这些客观事实要素包括了罪犯过去或现实的生理生物危险、心理危险和社会危险。二是数量,即一定的分值。罪犯心理危险性量表由于是以过去或现在存在的客观事实为基本构成要素,因而,它一般采用评分的方法进行量化。一个相对科学的量表,除了上述的构成要素外,还需要通过试测、复测,建立起量表的常模和解释表,并进行必要的信度和效度检验。量化评定的技术可用于罪犯心理危险性的初始和再次分类中。
目前,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监狱体制改革的加速,罪犯心理危险性量化评定已成为迫切的矫正工作诉求。但是,我国罪犯心理危险性量化评定研究尚处在一个理论和实践探索过程之中。我们必须依据罪犯矫正过程中的现实行为表现、矫正效果和服刑生活事件等,建构罪犯心理危险性再分类体系,完善罪犯的整体分类体系。
关键词:罪犯个案矫正;监狱处遇;心理危险等级;心理危险性分类技术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2)02-0010-05
一、罪犯分类的根据:基于罪犯处遇和矫正
(一)罪犯分类的概念
1950年荷兰海牙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决议,对罪犯分类定义为:“分类这一用语,在欧洲语言中,意味着首先按年龄、性别、前科、精神状态等因素的不同将犯罪人分别集中关押在特殊的监狱内,然后再在各监狱内将犯人细分成各种小组。”美国矫正协会对分类定义为:是一种给予罪犯不同的矫正活动分配,以提供最有效的、适应罪犯需要的矫正活动的方式。据此,我们可将罪犯的分类定义为:是指监狱和其他矫正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目的,对罪犯进行划分归类,分别集中关押在特定的监狱内,给予相应的处遇和矫正的活动。
罪犯分类既是罪犯处遇前提和基础,同时分类本身就隐含着矫正的内在价值,更是企图通过科学的分类,达到维护监狱监管的安全和秩序的目的。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科学的罪犯分类,可以合理配置监狱矫正资源,节约行刑和矫正成本,提高行刑和矫正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监狱监管的安全、秩序及稳定。
(二)罪犯分类的方法
罪犯分类的方法也是现代分类制度的重要技术之一。从分类的体系上说,罪犯分类方法主要有定性、定量、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三种。
1.定性分类方法
这种方法是按预设的主观标准对罪犯所进行的分类。常见的罪犯定性分类主要有:按罪犯的年龄、性别所进行的分类;按罪行的性质进行的分类;按监狱对罪犯的主观评价所进行的分类等。
2.定量分类方法
这主要是指采用可量化的客观分类工具,通过对罪犯进行检测或评分,依据检测的结果,对罪犯所进行的分类,比如心理量表、人身危险性评分表等。定量分类的方法首先要解决分类变量的范围问题,必须明确分类理论原则和分类目标、排除无关变量的范围、剔除无效变量和防止使用过多的分类变量。其次选择适当的分类方法和选择类型相似的系数。再次是分类的内在实用性检验。内容包括分类类型的内在同类质性、分类技术,可靠性和内在一致性,材料的运用等。最后是分类体系的外在实用性检验。美国赫伯特·C,奎伊创立的成年犯内部管理体系中的分类方法、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量表为基础的分类体系和人际交往成熟水平分类体系等都是比较典型的定量分类方法。
3.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分类方法
现代罪犯分类是一个多目的、多标准的分类体系,因而仅采用定性或定量的分类方法,不能满足对罪犯的关押、管理和矫正的需要。所以,必须依据不同的目的、标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类方法。比如按罪犯的年龄、性别,在对罪犯进行定性分类的基础上,同时采用人身危险性评分表进行定量分类;在管理上可采用按罪行的性质对罪犯进行定性分类管理的同时,采用赫伯特·C·奎伊的量化分类方法,对罪犯做进一步的分类。在矫正分类中,可对罪犯的现实表现进行计分量化分类,同时由矫正工作人员对罪犯的矫正效果做出定性评价分类。一个科学的分类体系必须要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类方法,才能充分发挥分类的功能,达到分类的不同目的。
(三)我国对罪犯的分类及缺陷
我国罪犯分类制度是由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三部分组成。
我国的分类关押是指根据罪犯的年龄、性别、犯罪性质、犯罪史等,把罪犯分别关押在相对应的不同监狱或监区的狱政分类制度。一是监狱设置分类,第一个层面是按罪犯的年龄、性别为标准,分为成年男犯监狱、成年女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第二个层面是在第一层面分类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性质把成年犯监狱又分为重刑犯和轻刑犯监狱两类。二是罪犯分类,即依据罪犯的年龄、性别、犯罪性质、犯罪史等把罪犯分成不同的类别,分别关押在相对应的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
我国的分类管理,是指依据罪犯的犯罪史和主观恶习等,对罪犯进行分类和实行相应的不同的管理措施、管理方法的分类活动。目前,我国罪犯的分类管理主要分为侵财、淫欲、暴力、偶初犯、累犯和过失犯等几种类别。
我国的分级处遇,是指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以罪犯服刑期间的现实行为表现,划分等级,通过计分考核的方法,分别给予不同等级的罪犯不同待遇的动态分类活动。目前,我国的分级处遇分三等五级,三等即把罪犯分为普管、宽管和严管三等,五级即严管级、从严级、普管级、从宽级、宽管级。为了便于识别和管理,不同等级的罪犯用不同颜色的胸牌加以区别。
我国的分类制度尚处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阶段。近年来,不少专家和学者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诸多探索,但是,总的来看,罪犯分类体系还比较粗,不够完善和科学。这主要表现在分类关押还属于两个层面的横向分类,缺乏纵向分类的深度;分类管理的标准,存在着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主观要件等方面的交叉,因而造成实际分类困难;分级处遇标准的单一,使改造或矫正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在分类的方法上主要采用的是定性的方法,缺乏客观的定量方法研究和使用,因而分类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较低。安全、秩序和矫正,是分类的基本价值和目的。因此,构建科学的分类体系,是我国监狱体制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的根据:基于安全和矫正的需要
在过去的罪犯分类研究中,也曾有人运用心理学的原理或方法对罪犯进行分类,或者是运用心理学的某些要素为标准或依据进行分类,如运用人格理论对罪犯进行分类矫治。但是这些分类都没有解决一个基本问题:犯因性问题。对罪犯矫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卫社会,是为了社会安全,只有消除了罪犯产生犯罪的犯因性问题,才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为此,笔者认为,基于安全和矫正的需要,将心理危险性作为罪犯分类的标准或依据,是重要的分类技术之一。 心理危险是指罪犯客观存在的潜在的继续实施危害社会、本人或他人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只有把握罪犯心理危险性,才能维护监狱的安全,实施矫正措施。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包括初始分类和服刑过程中的再次分类两个方面。初始分类主要是指对罪犯刚进入监狱时的分类。初始分类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分类,将不同危险等级的罪犯关押在不同警戒等级的监狱,维护监狱的安全。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罪犯的心理危险性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随着罪犯心理危险性变化的情况,不断再次分类。因此,罪犯心理危险性的再次分类,是在矫正过程中,依据罪犯的现实表现、矫正效果和偶发性的心理危险情况,对罪犯所进行的反复分类,以确保监狱的安全,发挥分类的矫正功能。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危险,最突出的表现是心理危机,它是由罪犯服刑生活中的服刑生活事件为主导的各种变量,对罪犯所产生的刺激,使罪犯处于个人资源和应付机制无法应对、无法解决或适应的困难、困境或困惑境遇。危机境遇也可以说是个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不同时性。“对危机境遇的适应指的是处理资源和选择的方式,这些方式被用来实现对环境或生活境遇的控制,并解决因需要和结果控制之间不一致性所造成的问题。”处在危机境遇的罪犯,往往在危机开始时心理崩溃,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必要的和强有力的干预,他们就可能以自杀、行凶、脱逃、劫持人质等反应方式应对危机。
在这里,罪犯心理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有人认为罪犯心理危险性就是人身危险性,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身危险性是刑事近代学派特有的一种理论,人类学派著名的代表人物加罗法洛认为,“危险状态”是“某些人变化无常的,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这种犯罪倾向就是指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犯心理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种联系主要表现为一定的心理危险,在缺乏必要的干预的情况下,就可能转化为人身危险。但罪犯心理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还是有区别的。
首先,表现出来的特点不同。罪犯的心理危险性是心理学用语,主要是由罪犯服刑生活中的各种未知的、潜在的、偶然的生活事件产生的,具有未知性、潜在性和偶发性特点。罪犯人身危险性是刑法学用语,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依据之一。主要是由已知的过去或现在的客观事实决定的,具有已知性和客观性特点。
其次,控制方式不同。罪犯的心理危险性则主要是通过夹管、联号、安抚、调解、辩护、承诺、帮助、支持、咨询、治疗等技术和方法进行干预,提高其适应能力,促使其采用正确的反应方式应对心理危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主要是通过与危险相匹配的不同强度的管理资源和矫正进行预防和消除。
再次,干预的手段不同。罪犯的心理危险性干预属于心理矫治的范畴,必须在危险行为发生前即时解决,尽管也具有一定的行刑过程中的矫正价值,但更侧重于监狱的安全和秩序的价值;罪犯人身危险性预防和消除属于矫正活动,依赖矫正过程的技术、方法和矫正目标的实现,才能最终消除。
最后,产生的依据不同。心理危险性是内在的,决定心理危险性的依据主要是对罪犯以往犯罪状况所进行的心理预测和评估。人身危险性是外在的,决定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客观事实主要是犯罪状况、社会化状况、恶习状况、生理心理状况、涉及成瘾物品状况和犯罪归因状况,或罪犯在矫正过程中的现实行为表现、矫正效果等。
三、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的意义
(一)有利于矫正目标的实现
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不仅是个案矫正的基础,而且其本身同样具有矫正的功能。这种功能主要表现为对不同危险程度的罪犯匹配不同强度的管理措施和管理方法,可给予罪犯不同程度的负强化刺激。负强化刺激是心理和行为矫治的技术之一。通过负强化刺激,可以强化罪犯对正面行为的关注,矫治其不良行为,转变其恶习,改善其不健康心理,促进其人格的完善和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行刑和矫正效率
监狱的行刑和矫正资源总是有限的。行刑和矫正效率是行刑、矫正的效果与投入比。要提高行刑和矫正的效率,就必须合理配置行刑和矫正资源。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可使监狱机构有限的资源,按危险程度进行合理的配置,提高行刑和矫正效率。
(三)有利于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其再继续危害社会。这里的社会也包括监狱。罪犯心理危险性,最主要表现为对矫正工作者、其他罪犯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以及监狱、社会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等秩序构成威胁。安全和秩序是监狱对罪犯正常矫正活动的基本保障。没有安全和秩序的监狱,就不可能有正常的和有效的矫正活动。通过对罪犯心理危险性评估,可以科学认识罪犯的危险性等级,科学把握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对不同心理危险性类别罪犯,采用不同强度的管理措施、监督措施,客观公正地裁决罪犯是否可适用假释而置于社区进行矫正,可有效地防止罪犯继续危害社会,维护社会、监狱的安全和秩序,保障监狱的正常矫正活动。
(四)有利于分类体系的完善
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是现代分类体系和分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狱按罪犯年龄、性别分类设置的基础上,通过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可将分类向纵深发展,使动态的罪犯分类有一个重要的静态参照点,为罪犯分类管理和分类处遇,提供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使分类体系和分类制度更趋于科学。
四、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技术
(一)罪犯心理危险性的等级
对罪犯进行心理危险性分类,首先要确定危险的等级。心理危险性等级评定也可以作为罪犯矫正难易程度评定的重要依据。因而,心理危险性评定是人身危险性分类中的一项重要技术。
目前,罪犯心理危险性等级主要有三级划分法、四级划分法和五级划分法。三级划分法分为高度危险、中度危险和低度危险;四级划分法分为高度危险、中度危险、低度危险和最低危险。最低危险级,有的国家也称之为社区级。五级划分法是在四级划分法的基础上,在高度危险级之上,加上最高危险级。
依据我国监狱的实际,我国罪犯危险等级可划分为四级,即高度危险级、中度危险级、低度危险级和社区矫正级。在此基础上,可分设高度警戒监狱、中度警戒监狱、低度警戒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基于目前我国监狱警戒等级无显著差异的实际,可在监狱内部分设高度警戒监区、中度警戒监区和低度警戒监区。 (二)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的技术
基于监狱的矫正和安全的目的,心理危险性分类技术主要有调查分类技术和定量评价技术。
1.调查分类技术
调查分类主要是通过对犯罪人的生活史、社会化情况、违法犯罪史、涉及成瘾物的情况等客观信息的了解和认识,进行综合主观评估,依此认定危险等级和进行分类。随着心理学在罪犯矫正中的广泛应用,调查分类中也加入了心理量表测量的结果。调查分类是一种相对模糊分类技术,往往受所收集到的信息的多少和真假的制约,也受矫正工作者的知识、分析能力及个人情感的影响。调查方法主要用于罪犯心理危险性初始分类。
调查分类的程序和要素主要有:
一是收集信息。这主要是调查人通过与罪犯沟通、查阅档案、走访等方法,收集评估所需要的各种信息的活动。需要收集的信息主要有:个人自然情况:具体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民族、宗教信仰等;家庭情况:具体包括家庭模式、家庭结构、家庭经济状态、个人在家庭经济中的角色和地位、家庭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及相互间的关系、家庭文化等;犯罪状况:具体包括罪名、犯罪事实、危害结果、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形态、是否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否属涉黑涉恶涉枪犯罪、是否属涉毒品犯罪、可能或已处刑罚的情况等,过去的违法犯罪的时间、罪名或行为性质、处置情况等;记录(日期、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社会史:具体包括受教育情况、婚姻状态、就业情况尤其是情色等特殊行业就业经历、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信仰情况、服兵役情况、个人爱好和特长等;健康情况:主要包括有无遗传疾病、患病体检和诊疗记载、脑外伤史、精神病史等;环境状态:具体包括多元文化影响情况、交往情况、所在群体结构及规则、生态环境状态等;目前的态度:具体包括对待社会的态度、对犯罪的态度、对被害人的态度、对司法机关的态度、犯罪后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或恢复原状等;犯罪归因:包括是否把犯罪的原因归为社会、家庭、他人、个人的情况;利用明尼苏达多相人格量表、艾森克人格量表或其他心理量表检测情况等。在收集信息时,必须要去伪存真,做到客观和全面。
二是分析。信息收集完成后,应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做出危险等级及分类建议。分析可由一人完成,也可以由具有社会学、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人类学等知识的不同人员共同会诊完成。数人会诊,可采用面对面的讨论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各人提出危险等级、行刑方式和分类建议,最后进行汇总和讨论决定。
三是撰写调查报告。分析后应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危险等级、行刑方式和分类建议。如果是审前调查,应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如果是审后调查,应向监狱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所收集的信息、危险级别和行刑方式及分类建议的依据、提出明确的危险等级预测和行刑方式及分类建议等内容。
四是危险定级和分类。监狱依据报告决定对罪犯的行刑方式,决定把罪犯关押在何种警戒等级的监狱,或决定给予罪犯适用何种矫正环境和矫正项目等。
2.量化评定技术
美国心理学家桑代克认为:“凡客观存在的事物都有其数量。”尽管罪犯心理危险性定级具有预测的特性,但是,由于这一活动是以过去或正存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因而可以通过对这些客观事实进行量化,达到对罪犯心理危险性等级可量化认定的目的,从而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实现罪犯心理危险性认定的科学性。正如马克思所言:“一种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量化评定的基本方式是量表。“人的差异可以描述为一系列独立的特征。”罪犯心理危险性量表,即是由能从不同的维度反映罪犯心理危险性倾向性差异的一系列独立的数量化的事实系列组合。罪犯心理危险性量表属预测性量表,至少由两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事实,即认定和预测心理危险性差异所需要的各种客观事实。一般来说,这些客观事实要素包括了罪犯过去或现实的生理生物危险、心理危险和社会危险。二是数量,即一定的分值。罪犯心理危险性量表由于是以过去或现在存在的客观事实为基本构成要素,因而,它一般采用评分的方法进行量化。一个相对科学的量表,除了上述的构成要素外,还需要通过试测、复测,建立起量表的常模和解释表,并进行必要的信度和效度检验。量化评定的技术可用于罪犯心理危险性的初始和再次分类中。
目前,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监狱体制改革的加速,罪犯心理危险性量化评定已成为迫切的矫正工作诉求。但是,我国罪犯心理危险性量化评定研究尚处在一个理论和实践探索过程之中。我们必须依据罪犯矫正过程中的现实行为表现、矫正效果和服刑生活事件等,建构罪犯心理危险性再分类体系,完善罪犯的整体分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