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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总结了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并提出了发展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森林保险;现状;存在问题;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19-0180-01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化建设纳入到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中,而“生态文明”离不开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它们是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由于森林不仅可以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木材、林产品及林副产品,还可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吸碳释氧、净化空气、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有效防御和减少自然灾害,是农业稳产高产的重要保障,所以说林业是集经济、生态、社会效益为一体的公益性基础产业。林业是周期长、灾害多、风险高的公益性基础产业,林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业的参与,政府加大森林保险投入是林业发展的有力举措,对林业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现状
由于森林生长周期长且经济效益迟缓等特殊性,加之国家缺乏森林保险方面的扶持政策,全国森林保险覆盖面非常低。我国对森林保险的研究始于1982年、1984年在桂林试点,1994年分别在广西、吉林、广东、北京、陕西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开办了森林保险业务、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4种类型的承保森林保险业务的主体,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办林业部门代理业务、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保、林业部门自保、农村林木保险合作组自保。从试点结果来看,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办对当地减少森林灾害发生、分散经营风险、促进林业稳定等提供了良好的支持。但由于当时林业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确;加之保险手续繁杂、操作可行性差、林区有关灾害的历史资料缺乏,各地区之间和同一地区不同年份受害程度存在很大差异,使得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金额和赔付率时,缺乏科学的计量测算模式;同样是受经验、技术手段的限制,我国森林保险险种主要以森林火灾保险为主,保险责任单一,不能很好地满足广大林业生产者想要转移更多风险特别是巨灾风险和责任风险的需求,使得林业生产者缺乏参保的积极性。如1989—1994年是对森林保险讨论和实践最为热烈的几年,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森林保险承保率仅占森林总面积的4%。巨大的市场潜力与低回报率使保险公司陷入两难境地,造成近年来森林保险的研究和实践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1-2]。
2森林保险存在的问题
2.1保险责任单一,不能满足广大林业投资者的需求
我国自1994年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开办了森林保险业务以来,仅有森林火灾保险1项,直到2006年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才推出了2款新的林业保险产品:温室园艺作物种植保险及为苗木保险。
2.2森林保险经营者风险大,赔付率高
林业经营周期长,且为野外环境,灾害多,森林保险经营者风险大,赔付率高,保险公司难以获得经济效益,造成森林保险发展难。特别是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巨大,保险公司需要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目前,我国森林火灾保险平均赔付率为70.3%,而一般财产保险是30%~35%,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不高[3]。
3森林保险对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集体林区分山到户,实现了山有主、树定权、人定心,极大地提高了林农对林业投资兴趣,林业投资者增多。首先,由于广大林农为小农经济,无力承担林业投资的高风险,加之林业生产特有的周期长、见效慢,如保险业能参与到林业生产中来,就给林农林业投资带来了保障。其次,随着林业资源要素的不断盘活,必然会涌现一大批企业、公司和大户进行林业投资,他们虽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由于林业投资时间长、风险大、收效慢,其经营起来也显得力不从心,如保险业能参与到林业建设中来,相对来讲投资就会有一定的保障,解除了前期投资的后顾之忧,使林业投资者坚定信心接续投入。再次,林业投资周期长,投资者往往要向银行借贷。为扶持林业这一公益性基础产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林业产权抵押贷款制度,并给予适当政策性财政补贴。即便如此,由于树木生长的缓慢性、野外环境的复杂性、森林面临的诸多不确定的灾害如火灾、风灾、雪灾、水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及乱砍滥伐、偷盗等人为破坏等,都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严重挫伤了银行业对林业投资放贷的积极性。尽管林业经营有国家扶持政策,但银行业门槛高,实际贷款非常困难。因此,林业经营活动迫切需要保险业参与,以减轻林业投资者和银行投资风险,形成林业投资者与银行的双赢局面。
4发展我国森林保险的对策
目前,我国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仍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森林保险立法出台进展缓慢,符合市场需求的森林保险产品匮乏,大多数林农缺乏风险意识,因此亟需借鉴国外建设林业保险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快我国森林保险体系建设。森林保险是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准公共品性质的险种,可以说,整个社会和国家都是保险受益人。因此,无论从降低保险者及投保人负担的角度看,还是从保险社会公(下转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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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角度看,国家都应该承担起一定的扶持、援助责任,如对自然灾害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等。事实上,这也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如在美国,林业保险的保费50%以上都是由政府承担;而在日本,依據不同的品种,政府的保险补贴有的高达70%以上。
4.1加大森林保险的投入
将森林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加强中央及地方政府扶持力度,由中央财政在地方财政提供配套保费补贴的前提下,对各地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力度,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降低林农缴费比例,增强林农投保积极性,通过“财政 农户”的方式,扩大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建立森林灾害保险机制,争取金融、保险部门支持,在政策上支持林农长远、稳定地发展林业[4]。
4.2明确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运行机制
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负责森林保险的宣传推动。建立森林保险制度是森林抗御严重自然灾害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但由于林业生产的周期长,林木面积大,森林植被丰富且价值难以确定,在森林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完全由保险公司进行商业运作是不现实的。森林保险制度应该是公益性、政策性的一项保险制度。只有通过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机制,才能有效地降低林业生产风险,减轻林农损失。推行由财政补贴保费的办法,由保险公司为林农提供保险保障,建立林业保险制度,并将现有的保险责任由森林火灾扩大到所有的自然灾害。
4.3尽快建立健全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目前,全球共有12个国家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巨灾管理模式从国际经验看,巨灾保障基金是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设立,由商业保险为国家承担管理职能,商业保险通过再保险渠道在全球保险市场进行风险分散。在目前世界环境每况日下、自然灾害频发的状况下,政府应尽快出台巨灾保险法,加快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建议以政府出资的巨灾救助基金为基础、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损失补偿体系,设立巨灾保障基金,增强国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一旦发生巨灾,则启动巨灾保障基金,为林农在发生巨灾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森林保险业可作为政府对林业进行支持和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保险参与到林业建设中,对于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5参考文献
[1] 陈玲芳.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8(4):38-41.
[2] 刘红梅,周小寒,王克让.加快发展我国林业保险的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07(1):41.
[3] 吴焰.大力发展政策性林业保险完善我国林业风险防范体系[EB/OL].(2008-04-22).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1/120830/1209531 7151844.html.
[4] 郭永利.当前开展林业保险的对策[J].中国保险,2009(11):28-30.
关键词森林保险;现状;存在问题;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19-0180-01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化建设纳入到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中,而“生态文明”离不开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它们是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由于森林不仅可以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木材、林产品及林副产品,还可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吸碳释氧、净化空气、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有效防御和减少自然灾害,是农业稳产高产的重要保障,所以说林业是集经济、生态、社会效益为一体的公益性基础产业。林业是周期长、灾害多、风险高的公益性基础产业,林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业的参与,政府加大森林保险投入是林业发展的有力举措,对林业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现状
由于森林生长周期长且经济效益迟缓等特殊性,加之国家缺乏森林保险方面的扶持政策,全国森林保险覆盖面非常低。我国对森林保险的研究始于1982年、1984年在桂林试点,1994年分别在广西、吉林、广东、北京、陕西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开办了森林保险业务、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4种类型的承保森林保险业务的主体,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办林业部门代理业务、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保、林业部门自保、农村林木保险合作组自保。从试点结果来看,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办对当地减少森林灾害发生、分散经营风险、促进林业稳定等提供了良好的支持。但由于当时林业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确;加之保险手续繁杂、操作可行性差、林区有关灾害的历史资料缺乏,各地区之间和同一地区不同年份受害程度存在很大差异,使得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金额和赔付率时,缺乏科学的计量测算模式;同样是受经验、技术手段的限制,我国森林保险险种主要以森林火灾保险为主,保险责任单一,不能很好地满足广大林业生产者想要转移更多风险特别是巨灾风险和责任风险的需求,使得林业生产者缺乏参保的积极性。如1989—1994年是对森林保险讨论和实践最为热烈的几年,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森林保险承保率仅占森林总面积的4%。巨大的市场潜力与低回报率使保险公司陷入两难境地,造成近年来森林保险的研究和实践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1-2]。
2森林保险存在的问题
2.1保险责任单一,不能满足广大林业投资者的需求
我国自1994年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开办了森林保险业务以来,仅有森林火灾保险1项,直到2006年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才推出了2款新的林业保险产品:温室园艺作物种植保险及为苗木保险。
2.2森林保险经营者风险大,赔付率高
林业经营周期长,且为野外环境,灾害多,森林保险经营者风险大,赔付率高,保险公司难以获得经济效益,造成森林保险发展难。特别是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巨大,保险公司需要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目前,我国森林火灾保险平均赔付率为70.3%,而一般财产保险是30%~35%,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不高[3]。
3森林保险对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集体林区分山到户,实现了山有主、树定权、人定心,极大地提高了林农对林业投资兴趣,林业投资者增多。首先,由于广大林农为小农经济,无力承担林业投资的高风险,加之林业生产特有的周期长、见效慢,如保险业能参与到林业生产中来,就给林农林业投资带来了保障。其次,随着林业资源要素的不断盘活,必然会涌现一大批企业、公司和大户进行林业投资,他们虽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由于林业投资时间长、风险大、收效慢,其经营起来也显得力不从心,如保险业能参与到林业建设中来,相对来讲投资就会有一定的保障,解除了前期投资的后顾之忧,使林业投资者坚定信心接续投入。再次,林业投资周期长,投资者往往要向银行借贷。为扶持林业这一公益性基础产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林业产权抵押贷款制度,并给予适当政策性财政补贴。即便如此,由于树木生长的缓慢性、野外环境的复杂性、森林面临的诸多不确定的灾害如火灾、风灾、雪灾、水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及乱砍滥伐、偷盗等人为破坏等,都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严重挫伤了银行业对林业投资放贷的积极性。尽管林业经营有国家扶持政策,但银行业门槛高,实际贷款非常困难。因此,林业经营活动迫切需要保险业参与,以减轻林业投资者和银行投资风险,形成林业投资者与银行的双赢局面。
4发展我国森林保险的对策
目前,我国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仍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森林保险立法出台进展缓慢,符合市场需求的森林保险产品匮乏,大多数林农缺乏风险意识,因此亟需借鉴国外建设林业保险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快我国森林保险体系建设。森林保险是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准公共品性质的险种,可以说,整个社会和国家都是保险受益人。因此,无论从降低保险者及投保人负担的角度看,还是从保险社会公(下转第182页)
(上接第180页)
益的角度看,国家都应该承担起一定的扶持、援助责任,如对自然灾害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等。事实上,这也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如在美国,林业保险的保费50%以上都是由政府承担;而在日本,依據不同的品种,政府的保险补贴有的高达70%以上。
4.1加大森林保险的投入
将森林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加强中央及地方政府扶持力度,由中央财政在地方财政提供配套保费补贴的前提下,对各地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力度,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降低林农缴费比例,增强林农投保积极性,通过“财政 农户”的方式,扩大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建立森林灾害保险机制,争取金融、保险部门支持,在政策上支持林农长远、稳定地发展林业[4]。
4.2明确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运行机制
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负责森林保险的宣传推动。建立森林保险制度是森林抗御严重自然灾害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但由于林业生产的周期长,林木面积大,森林植被丰富且价值难以确定,在森林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完全由保险公司进行商业运作是不现实的。森林保险制度应该是公益性、政策性的一项保险制度。只有通过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机制,才能有效地降低林业生产风险,减轻林农损失。推行由财政补贴保费的办法,由保险公司为林农提供保险保障,建立林业保险制度,并将现有的保险责任由森林火灾扩大到所有的自然灾害。
4.3尽快建立健全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目前,全球共有12个国家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巨灾管理模式从国际经验看,巨灾保障基金是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设立,由商业保险为国家承担管理职能,商业保险通过再保险渠道在全球保险市场进行风险分散。在目前世界环境每况日下、自然灾害频发的状况下,政府应尽快出台巨灾保险法,加快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建议以政府出资的巨灾救助基金为基础、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损失补偿体系,设立巨灾保障基金,增强国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一旦发生巨灾,则启动巨灾保障基金,为林农在发生巨灾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森林保险业可作为政府对林业进行支持和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保险参与到林业建设中,对于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5参考文献
[1] 陈玲芳.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8(4):38-41.
[2] 刘红梅,周小寒,王克让.加快发展我国林业保险的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07(1):41.
[3] 吴焰.大力发展政策性林业保险完善我国林业风险防范体系[EB/OL].(2008-04-22).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1/120830/1209531 7151844.html.
[4] 郭永利.当前开展林业保险的对策[J].中国保险,2009(11):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