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主体 创新农业经营模式祝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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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经营机制体制的创新,构建新的农业经营体系,关键在于培育新型主体、创新农业经营模式。
  一、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的主要特征
  所谓农业经营主体,一般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个人和组织。从我国情况看,改革开放前,就是人民公社;改革开放后,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多种类型的经营主体并存,包括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所谓农业经营模式,一般是指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规定各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关系的权利束,以及反映农业分工协作的生产组织形式,通过农业技术的改变实现最优的生产要素组合比例和组合方式。经营模式与经营主体密不可分,农业经营模式体现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有机联系,不同的经营主体会变革孕育出不同的经营模式,需要根据国情和农情进行选择。
  江苏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经历了不同演变和发展过程。一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虽然也涌现出一些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甚至家庭农场,也有个别村依然实行集体经营的,但家庭经营一直是江苏农业生产的普遍主体。二是90年代开始的龙头企业的产业化经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与市场对接的问题,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的繁荣,还有效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但龙头企业与农户是两个不同利益主体,农民分享不到加工流通环节中的利润。政府一直试图调整利益分配格局,鼓励采取“订单农业”、“二次分配”、“入股分红”等办法弥补,但实际情况仍然不如人意。三是新世纪初开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经营。江苏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呈现出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势头,推动了统一服务型、合作经营型、土地集中型等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纵观世界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实行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公司化经营为辅的经营模式。实践证明,家庭经营既适应传统农业的要求,又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是当今世界农业经营最基本、最普遍的组织形式。从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主要呈现三种农业经营模式:一是以日、韩、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农协(会)系统社会化服务”模式。二是以欧美为代表的“规模农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模式。三是遍布欧美的农业公司化模式。
  经营方式的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我们要按照中央提出的“两个转变”方向和构建“四化”经营体系要求,针对不同地区经济技术条件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探索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而不是单一主体、单一模式一统天下,着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和江苏特点的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
  二、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模式
  据农经年报统计,到2012年底,江苏全省纳入统计的17808个村(社区),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5104.1万亩,承包农户1288.4万户,户均3.9亩,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同时,全省累计流转土地面积2409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47.5%。这些数据表明:江苏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户,同时,规模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层出不穷。(1)专业大户,是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水平的农户。目前江苏专业大户数量为23.5万户(经营规模50~100亩),占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总数的81.5%。在当前经营规模下,专业大户偏向比较收益较高的园艺和养殖业。(2)家庭农场,是农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并以农业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江苏家庭农场总数达3.4万家(经营规模100亩以上),经营土地363万亩,平均收入达到36万元,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共经营土地1308万亩,占全部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的63.5%。家庭农场有望成为粮食规模生产主力军,全省粮食生产家庭农场5931家,数量是园艺业家庭农场的1.4倍,规模越大,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就越多。家庭农场平均规模比较适度,大、中、小规模呈橄榄型分布。全省家庭农场平均规模为107亩,种植业家庭农场户均规模208亩,主要集中在100~500亩之间,又以100~300亩为主,5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例仅为6.8%。(3)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等服务。目前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6.14万户,实有成员人数955万户,入社农户数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5.1%。(4)农业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号召力和示范引导作用,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企业。龙头企业通过自建基地、订单收购、委托生产、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为企业生产建立可靠原材料渠道。目前,全省龙头企业总数达5447家,其中1285个龙头企业与各类专业村建立了紧密的产业对接关系,主导产业从业农户达155万户,占专业村农户数三分之二以上。
  围绕地区农业产业特色和经营主体特点,各地顺势而为、因地制宜,在生产组织形式、土地经营形式、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引导形成多种有效的经营模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1)昆山种植大户及农地入股经营模式。全市成立119家农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18.4万亩,占承包地面积90%,政府对流转入股的土地给予较高的财政补贴,一般每亩每年400元左右。土地股份合作并不直接经营,而是承包给大户种植,全市有农业种养大户2200多户,种粮大户经营规模平均为138亩。(2)太仓合作农场集体经营模式。由村集体牵头成立合作农场100家,总经营面积18万亩,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1472人,扣除道路、沟渠、绿化等面积后,人均管理土地近100亩,按每亩管理费275元计算,人均2.7万元,以资金形式入社的一般给10%的保底分红,村级集体在农场的合作经营中增收6000多万元,村均增收60万元。(3)泗洪县石集土地规模流转整理经营模式。石集乡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平整,有组织地进行村庄整体搬迁复垦,整理6.6万亩耕地,将沟、渠、路、电等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到位,流转给8家农业公司耕种,土地流转价格每年每亩850元左右,其中规模最大的一家公司流转2万亩生产优质稻米。同时,各村牵头成立农机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促进劳动力就业和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4)扬州市江都区宜陵整村流转经营模式。在试点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由村干部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全镇16个村土地流转全部到位,总流转面积25263亩,占耕地总面积84.2%。各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出租,承租人获得几十亩至几百亩不等,最多的一家农机合作社租种1450亩。承租人基本是本镇大户、生产合作社,也有少数外省农民,90%的承租方仍从事粮食生产。农户土地流转价格按照每亩每年500斤稻子、50斤麦子标准与实物挂钩,外加政策性补贴,一般每亩收益近900元。(5)高邮市界首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成立水稻生产服务合作社,推行“服务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生产服务模式,实行统一供种、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管理、统一植保服务。经过8年运作,合作社会员已增加1400多名,“五统一”服务覆盖面积达到2.04万亩,占全镇水稻种植面积的60%,累计节省高强度劳动日90多万个,节约水稻生产成本8000多万元,水稻增产400万公斤,同时也让8000多名外出农民安心进城务工。(6)睢宁农村土地托管模式。成立各类农田托管服务组织近千家,托管面积达到40万亩。以综合性的粮食生产合作社或单一的农机、植保合作社为主体,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由村组统一组织,农户代表与合作组织就服务具体议定内容与价格,政府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服务标准,合作组织就某一生产环节或全过程开展统一的规范化服务,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托管模式。以水稻的全托管为例,合作社统一采购优良品种、集中商品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收获销售,使农户每亩水稻平均增产200斤,节支100元,增效400元以上。(7)农业园区平台经营模式。目前江苏已有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93个,实现了农业县(市、区)全覆盖。有的是政府主导型,如昆山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有的是企业运作型,如通州景瑞公司投资建设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有的是农民合作型,如东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8)畜禽养殖公司主导经营模式。畜禽养殖方式向适度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方向转变,主要模式是规模养殖场独立经营;有的是规模养殖场合作经营;有的是“公司+农户”合作经营,如太仓温氏集团和常州立华公司;有的是全产业链经营,如中粮集团在东台等地设立公司。   江苏今后应大力培育以家庭经营为主的适度规模的经营主体,积极扶持各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绝不是越大越好,在大部分地区推进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也不是越快越好。在创新经营模式上要因地制宜地形成统分结合的多种形式,总体上可以归纳为农民职业化、经营适度规模化、服务社会化。要培育职业农民。按照市场经济劳动分工原理,逐步让广大农民解放出来,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培育职业农民,引导普通农户扩大规模,逐步转变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或专业服务组织等,并鼓励职业农民创业,领办合作社和发展农产品流通加工,创品牌,拓市场,拉长产业链条,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者职业化。
  针对当前江苏多数农村农业经营仍然是细碎弱小、分散的小农户生产为主的现状,要把推进多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作为重点。农业生产经营的适度规模化,既要避免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农民规模过小对农协(会)的过度依赖,又要避免土地过度兼并造成对农民利益的挤占。“适度”的基本要求,是要让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收入达到或超过城镇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以粮食为例,适度规模的下限是专业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与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当时的规模,上限是不突破专业农户最大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时的规模,最优规模是专业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与外出务工收入相当时的规模。据理论测算,以粮食生产为例,江苏家庭经营最佳规模为120亩。预计到2015年,伴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全省农村劳动力人数约为324万人,耕地面积约为6900万亩。按照这一模型测算,如果全省全部耕地实行规模经营,仅需要农村劳动力142万人(57万户),需要转移劳动力182万人左右;如果全省65%的耕地实行规模经营,需要92万人(37万户),其余35%的耕地仍维持小户经营,需要劳动力219万人,这样农业生产吸纳了超过300万人的农村劳动力。到2020年,如果80%的耕地实行适度规模经营,115万人(46万户)劳动力从事规模经营,125万人劳动力继续小户经营余下的20%耕地,农业劳动力合计240万人左右。可见,农业经营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在大部分地区推进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的速度也不是越快越好。到2015年实现统一服务型、合作经营型、土地集中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占耕地比重达到65%,到2020年达到80%,比较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符合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
  要大力提倡三种适度规模经营形式。适应江苏各地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推进的不同程度,主要是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实际情况,鼓励形成统一服务型、合作经营型、土地集中型齐头并进的态势,允许各地探索各种新模式,衡量的标准就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发展。当前,要特别注意避免一些苗头性的问题,比如要求经营规模越大越好、下指标搞行政命令推进土地集中、盲目引进工商企业大面积圈占农地等。关键是要结合实际,发展适宜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规模经营方式。要寻求统分结合的最佳结合点。实行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的有机结合,就是要因地制宜地形成“适度规模家庭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理组合。家庭经营必须要适度扩大生产规模,加快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转变,逐步提高专业化、集约化水平。社会化服务涵义广泛,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村供销和信用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当然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本身也是经营主体,社会化统一服务要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化程度。
  农民职业化、经营适度规模化、服务社会化,一方面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另一方面其具体形式随着地域特点、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而不同,在经营主体、经营模式上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样式。从当前江苏实践看,在苏南,各地城郊农村大都表现为土地全部流转,然后承包给大户经营,或者合作经营,如昆山、太仓、宜陵。而在苏中、苏北广大的农村,大都是在土地并不流转或不全部流转的基础上,形成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的形式,如睢宁、界首,等等。
  三、培育主体与创新模式的主要对策建议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四化”经营体系的关键,创新农业经营模式是农业经营现代化的必然。积极推动农民的职业化、经营的适度规模化、服务的社会化,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上,要切实培育好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在创新经营模式上,要因地制宜,在家庭经营为主的基础上,探索统分的最佳结合。充分发挥统一服务与分散经营两个积极性,探索统分结合的不同样式。
  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创新农业经营模式的目的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发展,关键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让农民享受改革创新的发展成果。要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明确政府扶持导向;要完善经营主体协作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合理流转。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经营规模扩大与劳动力转移同步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向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和标准化水平。要加大流转补助力度;要健全流转服务体系;要完善流转管理制度;要探索农地制度改革。
  加强对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产业化支持力度,在财政补贴、融资借贷、税费减免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确保农业新增补贴向经营主体倾斜;要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大用地用电支持力度。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服务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要构建分工协作、运行高效的服务体系;要推广优质高效、轻简实用的农业技术和服务;要开展便捷高效、覆盖全程的指导服务。
  培养新型农业人才。推进农村职业农民和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要创新培养举措;要完善政策措施;要创新工作机制。
  (祝保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杨天水: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李明: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主任)
  责任编辑:黄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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