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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末修律的开始,标志着中国法制从两千多年的封闭状态开始走向世界。在此过程中,日本对清末中国法制近代化起着巨大的影响。在引进日本法的过程中,从法律移植角度分析当时移植日本法律的原因才能从本质上认识这一特定的历史。
关键词:法律移植;清末修律;日本法律;影响的原因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1
说起来,中国也是一个历史最为悠久,文明最为发达的国家,我们有着值得自豪的制定法传统,按照日本法学家滋贺秀三的说法,中国的法律制度在自己的路上达到了极高的水准,[1]然而,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以来,西方列强用坚船利器打开了古老中国的大门,古老的中国从完全的封建主义国家开始向中国近代化转变。清同治末年,中国政府开始向海外派遣留学生,当时最先去的是欧美等国家,在1896年甲午中日战争之后,以“天朝上国”自居的清政府大为震惊,同时有识之士也开始挣脱“天朝上国”的枷锁,开始投向日本寻求救民救国之策,这也使对中国落后进行探求从自然科学技术上转向到对社会与文化改造上,尤其是此时把日本法律制度引入中国,促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
一、法律移植与日本对清末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
清末修律时期,在沈家本,伍廷芳的主持下,初步的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组织法在内的六大法典体系。“这样的“六大法系”,正是从日本法中移植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的典型表征。”[3]由此可见,清末时期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基本上通过法律移植手段引进日本法进行的,正是对日本法的移植,促进了清末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二、从法律移植角度分析日本对清末中国法制近代化影响的原因
(一)根本原因
中日两国作为一衣带水的邻邦,文化交流特别是政治体制借鉴和法律文化的交往也是非常密切。大概在公元4世纪,来自大陆的归化人把《论语》与《千字文》等典籍带到日本开始了儒学东传的历史,随后这些典籍在日本的传播和普及,以致对圣德太子制定的“十七条宪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随后的几百年中,日本通过遣唐使等方式,学习我国隋唐的先进法律文化,比如,源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当中的“十恶”与“八议”之条,在《大宝律令》或《养老律令》中被演化成了“八虐”与“六议”之条,一直到明治二年(1868年)《暂定刑律》(日文称“假刑律”)制定时才被删除,[4]使“日本封建法律从体系、形式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法制的影响,呈现出以义务为本位,道德与法律混淆,民刑不分,法律面前不平等,公法较私法发达的特点。”[5],这些相似性的特点使中日法律文化具有亲缘关系,也促进了后来的日本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
公元600年前后,日本派遣使节和留学生到中国隋王朝学习了以儒学为核心的汉文化,对日本的政治,法律和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为后来的清末修律成功移植日本法律奠下了在质上的相似性,也成为清末日本法律移植成功的最为根本的原因。
从两国的文字来看,中国自古以后都是使用表意文字——汉字,而日语中所使用的是表意文字(汉字)和表音文字(日语中的假名),而且在日语中的表意文字都是从中国汉字中引进或者引进后加以变化的汉字,这些词汇在法律术语中也非常之常见。这些语言的相似性都为中日交流提供了方便。
(二)内在动因
第一,国情因素。清末政府选定日本为立宪效仿的对象,即考虑了中日之间有着相似的国情。《日本国志,邻交志序》说:“日本上自天时,地理,兵备暨乎典章制度,语言文字,至于饮食居处之细,玩好游戏之微,无一不取法于大唐。”[6]同为君主体制的国家,地理环境,制度,语言和社会文化的相似性,使当时的中国想寻求像日本一样的改革变法之路。当时日本仿法国制和德国制,语言的相似性加之路途较近,使当时的中国走向了移植日本法律的道路。
第二,一定的“开放性”的社会因素。这里的“开放性”是有限度的,不管是被动的还是出于何种目的,清末的中国为寻求救民救国之策,出现了大量的留学生,在虚心向外学习方面,这是在历朝历代很罕见的。在赴日留学的时代潮流中,清末以法学留学生为主,其中法学留学生分为法政教育与速成教育。虽然这些留学生在质量上有所欠缺,但他们将日本法学者的著作介绍到中国,对近代中国的法律启蒙起了重要作用,为后来的移植日本法律作出了一定贡献。
(三)主要外因
日本近代的法律移植经历了移植法国法到德国法的演变过程,虽然当时的日本法律作为舶来品,但移植来的西方法律对日本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促使了日本的政治独立,国家经济腾飞和法制现代化。这说明移植后的日本法适应了日本社会经济发展,本身也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这给清末政府和寻求救民救国之策的有识之士极大的启示。
在日本新政改革前,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大陆政策”,新政改革后日本国内掀起了投资狂潮,经济危机加强了垄断,日本走上帝国主义的侵略道路,之后侵略中国和亚洲的历史正是证明这一点,所以日本帮助清末中国修律有“亚洲主义”的侵略政策有着密切联系,日本的“亚洲主义”侵略政策是推动清末中国移植日本法律制度的主要外因。
参考文献:
[1]王亚新,梁治平.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法律出版社,1998:1-18.
[2](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M].商务印书馆,1961:6.
[3]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日)霞信彦.假刑律“八虐六议”条の削除について[J].庆应义塾大学法学研究会,1990:152.
[5]刘天纯.日本改革史纲[M].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
[6]石田琢智.近代日本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影响[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80.
关键词:法律移植;清末修律;日本法律;影响的原因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1
说起来,中国也是一个历史最为悠久,文明最为发达的国家,我们有着值得自豪的制定法传统,按照日本法学家滋贺秀三的说法,中国的法律制度在自己的路上达到了极高的水准,[1]然而,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以来,西方列强用坚船利器打开了古老中国的大门,古老的中国从完全的封建主义国家开始向中国近代化转变。清同治末年,中国政府开始向海外派遣留学生,当时最先去的是欧美等国家,在1896年甲午中日战争之后,以“天朝上国”自居的清政府大为震惊,同时有识之士也开始挣脱“天朝上国”的枷锁,开始投向日本寻求救民救国之策,这也使对中国落后进行探求从自然科学技术上转向到对社会与文化改造上,尤其是此时把日本法律制度引入中国,促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
一、法律移植与日本对清末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
清末修律时期,在沈家本,伍廷芳的主持下,初步的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组织法在内的六大法典体系。“这样的“六大法系”,正是从日本法中移植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的典型表征。”[3]由此可见,清末时期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基本上通过法律移植手段引进日本法进行的,正是对日本法的移植,促进了清末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二、从法律移植角度分析日本对清末中国法制近代化影响的原因
(一)根本原因
中日两国作为一衣带水的邻邦,文化交流特别是政治体制借鉴和法律文化的交往也是非常密切。大概在公元4世纪,来自大陆的归化人把《论语》与《千字文》等典籍带到日本开始了儒学东传的历史,随后这些典籍在日本的传播和普及,以致对圣德太子制定的“十七条宪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随后的几百年中,日本通过遣唐使等方式,学习我国隋唐的先进法律文化,比如,源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当中的“十恶”与“八议”之条,在《大宝律令》或《养老律令》中被演化成了“八虐”与“六议”之条,一直到明治二年(1868年)《暂定刑律》(日文称“假刑律”)制定时才被删除,[4]使“日本封建法律从体系、形式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法制的影响,呈现出以义务为本位,道德与法律混淆,民刑不分,法律面前不平等,公法较私法发达的特点。”[5],这些相似性的特点使中日法律文化具有亲缘关系,也促进了后来的日本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
公元600年前后,日本派遣使节和留学生到中国隋王朝学习了以儒学为核心的汉文化,对日本的政治,法律和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为后来的清末修律成功移植日本法律奠下了在质上的相似性,也成为清末日本法律移植成功的最为根本的原因。
从两国的文字来看,中国自古以后都是使用表意文字——汉字,而日语中所使用的是表意文字(汉字)和表音文字(日语中的假名),而且在日语中的表意文字都是从中国汉字中引进或者引进后加以变化的汉字,这些词汇在法律术语中也非常之常见。这些语言的相似性都为中日交流提供了方便。
(二)内在动因
第一,国情因素。清末政府选定日本为立宪效仿的对象,即考虑了中日之间有着相似的国情。《日本国志,邻交志序》说:“日本上自天时,地理,兵备暨乎典章制度,语言文字,至于饮食居处之细,玩好游戏之微,无一不取法于大唐。”[6]同为君主体制的国家,地理环境,制度,语言和社会文化的相似性,使当时的中国想寻求像日本一样的改革变法之路。当时日本仿法国制和德国制,语言的相似性加之路途较近,使当时的中国走向了移植日本法律的道路。
第二,一定的“开放性”的社会因素。这里的“开放性”是有限度的,不管是被动的还是出于何种目的,清末的中国为寻求救民救国之策,出现了大量的留学生,在虚心向外学习方面,这是在历朝历代很罕见的。在赴日留学的时代潮流中,清末以法学留学生为主,其中法学留学生分为法政教育与速成教育。虽然这些留学生在质量上有所欠缺,但他们将日本法学者的著作介绍到中国,对近代中国的法律启蒙起了重要作用,为后来的移植日本法律作出了一定贡献。
(三)主要外因
日本近代的法律移植经历了移植法国法到德国法的演变过程,虽然当时的日本法律作为舶来品,但移植来的西方法律对日本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促使了日本的政治独立,国家经济腾飞和法制现代化。这说明移植后的日本法适应了日本社会经济发展,本身也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这给清末政府和寻求救民救国之策的有识之士极大的启示。
在日本新政改革前,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大陆政策”,新政改革后日本国内掀起了投资狂潮,经济危机加强了垄断,日本走上帝国主义的侵略道路,之后侵略中国和亚洲的历史正是证明这一点,所以日本帮助清末中国修律有“亚洲主义”的侵略政策有着密切联系,日本的“亚洲主义”侵略政策是推动清末中国移植日本法律制度的主要外因。
参考文献:
[1]王亚新,梁治平.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法律出版社,1998:1-18.
[2](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M].商务印书馆,1961:6.
[3]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日)霞信彦.假刑律“八虐六议”条の削除について[J].庆应义塾大学法学研究会,1990:152.
[5]刘天纯.日本改革史纲[M].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
[6]石田琢智.近代日本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影响[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