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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竞争和贸易的发展,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共存现象比比皆是。然而,我国的商标法中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存在法律上还存在空白,由此也加剧了商标侵权案件的增多和诉讼资源的浪费。在西方国家,对于依据商标先用权产生的商标共存和通过签订共存协议达成的协议共存都有立法上的依据。我国可借鉴和参考这一法律制度,根据国情引入商标共存制度,并适度考虑公共利益和反垄断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