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小额诉讼存在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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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重要的修改部分,一直得到廣泛的关注。本文以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问题为例,具体分析了救济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导致的后果,然后通过介绍实施小额诉讼程序比较成功的美国和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对我国更适合的救济机制进行思考,最后深入探究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存在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即配套程序的完善和正义与效率的协调。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配套程序;正义与效率
  一、小额诉讼程序救济问题
  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制度,主要用来解决一些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案件,这一制度不仅能够促进案件分流,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便利当事人。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最显而易见的就是救济程序的不完善。目前,立法上仅规定了再审程序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实践中,当事人通常还会采取上访手段来救济权利。但这两种救济途径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是一种非常规的救济方法。再审程序的诉讼过程采用的是合议制的普通程序,而普通程序相较于小额诉讼程序而言是一个完整复杂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就是快捷,尽可能简单迅速的处理简单且标的额小的案件,如果对其救济重新转到普通程序,显然与其小额程序建立的目的相违背。小额诉讼程序采用一审终审制,但其救济方法却是再审程序,出现了审级的跨越,可能会导致立法的理念的不统一,出现偏差错位。另外提起再审的理由比较严格,需要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小额诉讼程序虽然规定在简单程序之下,但简单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上诉来维护权益,而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却只能采取严格的再审救济途径,显然是不公正的。
  二、代表性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
  小额诉讼程序最早起源于英美系国家,美国为其典型代表,大陆法系国家中最早引入这一概念并作出较为全面概念诠释的国家是日本。
  美国小额诉讼程序有一个特点是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不能委托代理人,基于这一特点,美国采用动议作为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权利救济模式,是指在避免浪费诉讼时间成本的前提下,原告或被告未能在小额诉讼开庭时到场的,若法官作出对其不利裁决,缺席乙方就此向作出不利裁决的法院申请重新审理的提议。法院在接到动议申请后,法官会将当事人未出庭的理由是否合理、诉讼成本、审理期限、胜诉的可能性等因素纳入考虑范畴,从而作出是否批准动议申请的法律判断。美国还专门设置了小额法院,包括小额巡回法庭和设于地方法院内的小额法庭,相比于简单程序的诉讼费用而言,小额法院的诉讼费用标准较低,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分立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日本裁判异议救济模式是兼顾裁判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典型代表。裁判异议救济模式的启动条件是小额诉讼当事人认为原审判决或裁定存在使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或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若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作出同意的裁决,则小额诉讼程序自始恢复到法庭辩论阶段,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重新审理的法官一般由原审法官继续进行。日本的裁判异议制度,从多角度出发进行了限制,在保障小额诉讼程序实现繁简分流的目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避免小额诉讼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受到不应有的限制,从而使得小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救济。
  通过上述分析,我认为美国的有限上诉更适合我国借鉴。因为异议制度在我国民诉法中已经存在,但我国的异议制度主要是用于解决程序问题,而小额诉讼救济不仅包括程序还有实体内容,若采用类似日本的裁判异议制度可能会导致我国异议制度的适用的混乱。在我国实体和程序救济的主要方法的上诉,小额诉讼程序目前作为简单程序的一部分,那么采用加以限定的上诉方式,是比较合理可行。
  三、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反思
  (一)完善配套程序
  我国小额诉讼的救济出现问题,主要是因为没有像其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地区那样的比较全面和合理的救济机制。没有完善的救济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推行必然受阻。这种情况并不是只发生在救济问题上,小额诉讼程序的其他问题的存在也是因为配套程序的不完善或者是缺乏导致的,例如,2012年引进小额诉讼程序的时候,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直到后来2015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适用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小额诉讼制度作为一项从国外引进的新的制度,在建立之初必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必须基于本国国情借鉴其他有效的解决机制,及时地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所需要的相应的辅助程序。
  (二)协调正义与效率
  小额诉讼的救济出现问题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正义与效率的关系没能协调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是为了追求效率,但这种效率的提高是通过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采用绝对的一审终审制,凸显了小额诉讼程序对效率的过分追求,导致当事人更希望得到的正义没有充分的保障。正是这种在正义与效率的协调中的过于偏失,才会使得小额诉讼程序出现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救济不完善等众多的问题。如果能够完善小额诉讼的救济程序,将能更好地促进小额诉讼程序中正义与效率的协调,使得小额诉讼程序能够更多地被适用,充分发挥其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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