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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具有手续简单、费用较低、节省时间等优点,但同时也具有一些缺陷,如必须以基础注册或申请为前提、无法享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受"中心打击"原则的影响等。因此,为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中国企业可以从增强对商标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商标的超前保护意识,加强商标管理这三个方面充分有效地利用该体系。
关键词: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商标保护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和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已成为企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如何有效地加强商标国际保护,促进本国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普遍关注的课题。在此背景下,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主办的商标国际注册国际研讨会于2006年11月22日至2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举行。在为期3天的会议里,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中国、美国的演讲者围绕"发展中国家应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挑战和益处"这一主题,就商标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及其有效的国际保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最新发展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益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中的申请和注册程序、国家知识产权机关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基本构架及其述评
目前,商标国际注册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直接向需要注册的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国际注册体系进行注册。前者需要向各国(地区)逐一申请,后者是一份申请同时向多国或地区延伸。[1]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现适用《马德里协定》(1891)和《马德里议定书》(1989)。该系统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有人初步估计,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除少数几个国家之外都设有商标注册机关。如此庞大的机构各自推出的商标法律给商标的国际注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如注册程序差异造成的困难、语言翻译带来的困难、逐国申请的困难、格式不统一的困难、收费标准难以掌握的困难、通讯渠道不畅通的困难等等。这种极不方便的国别注册,耗费了宝贵的时间,浪费了大量财力。为了克服上述种种弊端,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注册程序和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样,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就应运而生了。[2]
根据《马德里协定》,商标所有人向其所属国商标局提出单独注册申请,然后可以在提出申请的6个月内,在所属国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成员国,以此扩展其"基础注册"。该国际申请遂转递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局,由国际商标局核准和予以国际注册,并在国际商标局的公报上公布。然后WIPO将申请转递给被指定国,再根据各国国内法执行。如果被指定国的商标局或反对者没有就保护提起诉讼,该商标便在每个被指定国注册了。[3]
《马德里协定》设立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其成员国因不包括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而显得普遍性不够,从而也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国际注册的申请,以原属国(国内)注册为前提条件,造成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并不能同时进行。另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时间都在1年或者更长的时间,从而使得国际注册的时间变得更长,客观上使得申请人事实上无法享受《巴黎公约》所规定的6个月的优先权;原属国的注册是国际注册存在与否的条件,从而使得在国外的商标权的存在,事实上依附于国内商标权的存在;该协定仅仅局限于商标注册的申请与领土延伸的保护,而不能涉及其他商标权确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其他事宜,限制了其在商标权确立上的作用;使用法语作为唯一工作语言,统一的收费形式,都影响其他国家,如英美等加入该协定的积极性。[4]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协定》的不足,解决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与《协定》的矛盾,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国际注册体系中来,增强其普遍性,充分发挥国际注册体系的作用,WIPO在《协定》的基础上,建立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与《协定》相比,《议定书》在程序与手续上具有以下差别:
1、申请条件放宽
《议定书》规定,国际注册可以原属国(国内)申请为基础,而不必以原属国的注册为基础。
2、国际注册向成员国国内注册转换
《协定》规定,国际注册5年内,如果由于原属国(国内)注册被撤销,则国际注册也同时被撤销,并且无其他补救措施。而《议定书》规定,如果由于原属国的商标注册被撤销,尽管其对应的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但申请人可以将国际注册申请转为相应国家的国内注册申请,即可以转为向原国际注册领土延伸到国家的逐一申请,并且保留原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为逐一申请的日期,原享有的优先权不变,从而为申请人提供了补救办法,使得商标权确立更为公正合理。
3、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时间延长
《协定》规定,国际注册后的领土延伸的国家对于申请的审查的期限为1年。而《议定书》将期限延长为18个月。
4、收费机制灵活
《协定》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费用以及领土延伸保护的费用都是统一标准,不论延伸到哪个成员国,都必须统一支付国际局。而《议定书》规定,对于领土延伸保护的费用,允许成员国单独收官方费用,不必像《协定》那样统一收费标准。
5、增加了工作语言
《协定》规定法语为其唯一的工作语言,《议定书》则规定英语也是其工作语言,为成员国及申请人的语言选择提供了方便。
6、适用国家与地区的范围更广
《协定》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而《议定书》不仅仅允许《巴黎公约》成员国参加,也允许《欧盟》等国际组织作为一个成员加入。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优点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是企业到国外进行商标注册的最便捷途径,其优点如下:
1、手续简单
首先,申请人自行或者通过本国代理组织向本国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即可以同时申请多个国家的领土延伸保护,其效果等同于分别向这些国家一一提出注册申请。其次,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使用两种语言(英语或法语),向一个机构(国际局)统一交费。
2、费用较低
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时,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且该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3、节省时间
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
4、申请人可以规避一些国家对于单独申请商标的严格要求
比如伊朗,要求所有直接去伊朗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委托伊朗本国的代理人代办商标注册申请,而且申请人给予代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申请人本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和伊朗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方为有效,手续相对较麻烦,而如果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指定伊朗要求注册,则不存在如上手续问题。
(四)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缺点
1、必须以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为前提,有可能造成时间上的延误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注册获得商标权的原则,即注册原则或称注册主义,也有采取注册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少数国家采取使用主义原则,即便是采取使用主义的国家,商标注册也非常重要。因此,早一天申请商标注册,对任何公司都是至关重要的。但对于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来说,基础注册或申请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是已经在其原属国(即本国)获得注册的商标或已提交了申请。而要先在其本国获得商标注册,少则需要一年,多则需要两年,如发生异议等情况,更是不知道需要多长时间。
2、可能无法享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因为马德里协定要求以基础注册为前提,而要完成基础注册,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更不用说在六个月完成了。所以,等基础注册完成,早已超出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了。
3、"中心打击"原则
通过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程序注册的商标,如果在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基础注册或申请全部或部分被驳回、撤回、注销、撤销、放弃或宣布无效,那么,其效力及于所有指定国,即该商标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项规定被称为"中心打击"。很显然,"中心打击"原则,是对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的商标利益的重大"打击"。本来,商标注册人想通过马德里协定节省时间和费用,如果发生"中心打击"的问题,商标注册人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由此可见,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利有弊。作为这样一个被广泛认同和参加的国际商标注册的协定,其优势是相当明显的,但同时,我们又要认识其存在的问题。作为商标申请人,或者作为提供商标注册建议的商标律师或者商标代理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使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二、中国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必要性分析
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但许多企业并不懂利用马德里系统这一既经济又便捷的途径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据统计,至2002年,中国企业利用马德里系统提出的国际注册申请仅2450件,平均每年不到200件。[5]中国企业必须加快商标国际注册的步伐,这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防止竞争对手的抢注
由于商标权与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又由于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即要获得商标专用权必须取得商标注册。所以,中国企业在进军国际市场之前,必须做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计划,提前在相应的国家注册自己的商标,避免其被他人抢注而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商标一旦被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此商标。因此,不论被抢注商标的企业放弃原品牌另创品牌,或是高价收回,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其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降低市场份额,还会严重阻碍品牌的连贯性和国际化形象。而外国大公司和海外代理商在多个国家疯狂抢注中国知名商标,通过商标抢注制造知识产权纠纷,已成为某些跨国公司为中国企业进入欧美市场设置贸易壁垒的一种新趋势。[6]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企业亟需提高商标注册意识,只有"商标注册先行",加快商标的国际注册进度,取得商标权,才能使自己的产品销售取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地防止别人抢注自己的商标,避免多年打造的品牌资产在海外流失。
(二)防止"职业商标客"的抢注
中国企业在国内外都遇到越来越多的商标被抢注的情况,这与职业商标客这个群体的出现和壮大密不可分。2003年初,加拿大甚至出现了一家名为"加拿大中华老字号商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其主要业务就是:抢注中华老字号商标,然后转让。
(三)企业要有自主保护意识
商标注册是为了取得商品销售国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了,其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了,从而可防止侵犯中国企业在销售国的合法权益,也就争得了市场。同时,出口商品商标在销售国经注册后,产生商标争议时便可提起诉讼,得到该国法律保护,取得胜诉。 (四)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得到发展,进而挤进世界大企业的行列,必须制定自己的商标战略,重视商标的国际间注册,争创名牌,争创驰名商标,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稳定国外市场,扩大国外市场。
三、关于中国企业应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构想
(一)增强对商标重要性的认识
商标工作的开展状况已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成功运用商标的企业都有较强的竞争力。随着我国更加全方位的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强化商标意识十分迫切,必须意识到商标是市场竞争的重要竞争手段,更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武器。[7]
(二)树立商标的超前保护意识
商标的超前保护意识即在参与国际竞争时,先让商标进入市场,以商标开路,然后商品再跟着进去。即使某商品暂不进入某国市场,为防被该国企业抢注,也要现在该国为该商标报个"户口"。商标的超前保护意识还要求企业既要在主商品上注册,又要在为主产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上注册,以有效防止海外投机分子变相抢注企业出口商品商标。同时,还要注意注册近似商标,即在同类产品上将与自己产品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进行注册,以防止他人注册近似商标而影响自己。[8]
(三)加强商标管理
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在跨国公司的经营中一直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与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多数是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外部去强迫管理,企业内部并无正式机构和人员来专营商标工作。因此,我国企业必须强化商标意识,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的商标防御体系,树立"全球性商标申请"的理念,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指定自己即将进军的每个成员国。随着企业产品在部分国家的销量和影响的逐渐增大,企业可以考虑继续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在这些国家进行补充申请,其中部分国家还需要进行全类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做好商标国际注册工作对于国内企业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做到"防范于未然",实现自我保护,避免他人在国外抢注;做到"未雨绸缪",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占领国际市场、创造自主品牌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安青虎.中国的商标与国际注册──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词[EB/OL].http://sbj.saic.gov.cn/pub/show.aspgid=491&bm=sbyw,[2006-12-01].
[2]王仙法.商标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231.
[3][美]墨杰斯.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7.
[4]高广伟.走进商标(走进商标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43.
[5]陈旭锋,中国商标亟需国际注册--兼论修改后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J].中华商标,2003,(11).
[6]四大特点诠释"商标抢注"现象[EB/OL].http://www.qianlong.com/,[2006-08-11].
[7]赵伟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商标战略及启示[J].知识产权,2006,(3).
[8]王静/浅谈商标国际注册的技巧[J].国际市场,2003,(10).
作者简介:罗爱群(1987.10-),江西吉安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关键词: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商标保护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和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已成为企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如何有效地加强商标国际保护,促进本国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普遍关注的课题。在此背景下,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主办的商标国际注册国际研讨会于2006年11月22日至2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举行。在为期3天的会议里,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中国、美国的演讲者围绕"发展中国家应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挑战和益处"这一主题,就商标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及其有效的国际保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最新发展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益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中的申请和注册程序、国家知识产权机关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基本构架及其述评
目前,商标国际注册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直接向需要注册的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国际注册体系进行注册。前者需要向各国(地区)逐一申请,后者是一份申请同时向多国或地区延伸。[1]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现适用《马德里协定》(1891)和《马德里议定书》(1989)。该系统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有人初步估计,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除少数几个国家之外都设有商标注册机关。如此庞大的机构各自推出的商标法律给商标的国际注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如注册程序差异造成的困难、语言翻译带来的困难、逐国申请的困难、格式不统一的困难、收费标准难以掌握的困难、通讯渠道不畅通的困难等等。这种极不方便的国别注册,耗费了宝贵的时间,浪费了大量财力。为了克服上述种种弊端,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注册程序和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样,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就应运而生了。[2]
根据《马德里协定》,商标所有人向其所属国商标局提出单独注册申请,然后可以在提出申请的6个月内,在所属国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成员国,以此扩展其"基础注册"。该国际申请遂转递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局,由国际商标局核准和予以国际注册,并在国际商标局的公报上公布。然后WIPO将申请转递给被指定国,再根据各国国内法执行。如果被指定国的商标局或反对者没有就保护提起诉讼,该商标便在每个被指定国注册了。[3]
《马德里协定》设立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其成员国因不包括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而显得普遍性不够,从而也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国际注册的申请,以原属国(国内)注册为前提条件,造成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并不能同时进行。另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时间都在1年或者更长的时间,从而使得国际注册的时间变得更长,客观上使得申请人事实上无法享受《巴黎公约》所规定的6个月的优先权;原属国的注册是国际注册存在与否的条件,从而使得在国外的商标权的存在,事实上依附于国内商标权的存在;该协定仅仅局限于商标注册的申请与领土延伸的保护,而不能涉及其他商标权确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其他事宜,限制了其在商标权确立上的作用;使用法语作为唯一工作语言,统一的收费形式,都影响其他国家,如英美等加入该协定的积极性。[4]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协定》的不足,解决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与《协定》的矛盾,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国际注册体系中来,增强其普遍性,充分发挥国际注册体系的作用,WIPO在《协定》的基础上,建立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与《协定》相比,《议定书》在程序与手续上具有以下差别:
1、申请条件放宽
《议定书》规定,国际注册可以原属国(国内)申请为基础,而不必以原属国的注册为基础。
2、国际注册向成员国国内注册转换
《协定》规定,国际注册5年内,如果由于原属国(国内)注册被撤销,则国际注册也同时被撤销,并且无其他补救措施。而《议定书》规定,如果由于原属国的商标注册被撤销,尽管其对应的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但申请人可以将国际注册申请转为相应国家的国内注册申请,即可以转为向原国际注册领土延伸到国家的逐一申请,并且保留原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为逐一申请的日期,原享有的优先权不变,从而为申请人提供了补救办法,使得商标权确立更为公正合理。
3、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时间延长
《协定》规定,国际注册后的领土延伸的国家对于申请的审查的期限为1年。而《议定书》将期限延长为18个月。
4、收费机制灵活
《协定》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费用以及领土延伸保护的费用都是统一标准,不论延伸到哪个成员国,都必须统一支付国际局。而《议定书》规定,对于领土延伸保护的费用,允许成员国单独收官方费用,不必像《协定》那样统一收费标准。
5、增加了工作语言
《协定》规定法语为其唯一的工作语言,《议定书》则规定英语也是其工作语言,为成员国及申请人的语言选择提供了方便。
6、适用国家与地区的范围更广
《协定》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而《议定书》不仅仅允许《巴黎公约》成员国参加,也允许《欧盟》等国际组织作为一个成员加入。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优点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是企业到国外进行商标注册的最便捷途径,其优点如下:
1、手续简单
首先,申请人自行或者通过本国代理组织向本国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即可以同时申请多个国家的领土延伸保护,其效果等同于分别向这些国家一一提出注册申请。其次,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使用两种语言(英语或法语),向一个机构(国际局)统一交费。
2、费用较低
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时,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且该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3、节省时间
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
4、申请人可以规避一些国家对于单独申请商标的严格要求
比如伊朗,要求所有直接去伊朗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委托伊朗本国的代理人代办商标注册申请,而且申请人给予代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申请人本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和伊朗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方为有效,手续相对较麻烦,而如果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指定伊朗要求注册,则不存在如上手续问题。
(四)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缺点
1、必须以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为前提,有可能造成时间上的延误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注册获得商标权的原则,即注册原则或称注册主义,也有采取注册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少数国家采取使用主义原则,即便是采取使用主义的国家,商标注册也非常重要。因此,早一天申请商标注册,对任何公司都是至关重要的。但对于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来说,基础注册或申请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是已经在其原属国(即本国)获得注册的商标或已提交了申请。而要先在其本国获得商标注册,少则需要一年,多则需要两年,如发生异议等情况,更是不知道需要多长时间。
2、可能无法享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因为马德里协定要求以基础注册为前提,而要完成基础注册,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更不用说在六个月完成了。所以,等基础注册完成,早已超出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了。
3、"中心打击"原则
通过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程序注册的商标,如果在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基础注册或申请全部或部分被驳回、撤回、注销、撤销、放弃或宣布无效,那么,其效力及于所有指定国,即该商标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项规定被称为"中心打击"。很显然,"中心打击"原则,是对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的商标利益的重大"打击"。本来,商标注册人想通过马德里协定节省时间和费用,如果发生"中心打击"的问题,商标注册人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由此可见,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利有弊。作为这样一个被广泛认同和参加的国际商标注册的协定,其优势是相当明显的,但同时,我们又要认识其存在的问题。作为商标申请人,或者作为提供商标注册建议的商标律师或者商标代理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使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二、中国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必要性分析
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但许多企业并不懂利用马德里系统这一既经济又便捷的途径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据统计,至2002年,中国企业利用马德里系统提出的国际注册申请仅2450件,平均每年不到200件。[5]中国企业必须加快商标国际注册的步伐,这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防止竞争对手的抢注
由于商标权与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又由于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即要获得商标专用权必须取得商标注册。所以,中国企业在进军国际市场之前,必须做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计划,提前在相应的国家注册自己的商标,避免其被他人抢注而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商标一旦被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此商标。因此,不论被抢注商标的企业放弃原品牌另创品牌,或是高价收回,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其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降低市场份额,还会严重阻碍品牌的连贯性和国际化形象。而外国大公司和海外代理商在多个国家疯狂抢注中国知名商标,通过商标抢注制造知识产权纠纷,已成为某些跨国公司为中国企业进入欧美市场设置贸易壁垒的一种新趋势。[6]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企业亟需提高商标注册意识,只有"商标注册先行",加快商标的国际注册进度,取得商标权,才能使自己的产品销售取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地防止别人抢注自己的商标,避免多年打造的品牌资产在海外流失。
(二)防止"职业商标客"的抢注
中国企业在国内外都遇到越来越多的商标被抢注的情况,这与职业商标客这个群体的出现和壮大密不可分。2003年初,加拿大甚至出现了一家名为"加拿大中华老字号商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其主要业务就是:抢注中华老字号商标,然后转让。
(三)企业要有自主保护意识
商标注册是为了取得商品销售国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了,其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了,从而可防止侵犯中国企业在销售国的合法权益,也就争得了市场。同时,出口商品商标在销售国经注册后,产生商标争议时便可提起诉讼,得到该国法律保护,取得胜诉。 (四)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得到发展,进而挤进世界大企业的行列,必须制定自己的商标战略,重视商标的国际间注册,争创名牌,争创驰名商标,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稳定国外市场,扩大国外市场。
三、关于中国企业应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构想
(一)增强对商标重要性的认识
商标工作的开展状况已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成功运用商标的企业都有较强的竞争力。随着我国更加全方位的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强化商标意识十分迫切,必须意识到商标是市场竞争的重要竞争手段,更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武器。[7]
(二)树立商标的超前保护意识
商标的超前保护意识即在参与国际竞争时,先让商标进入市场,以商标开路,然后商品再跟着进去。即使某商品暂不进入某国市场,为防被该国企业抢注,也要现在该国为该商标报个"户口"。商标的超前保护意识还要求企业既要在主商品上注册,又要在为主产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上注册,以有效防止海外投机分子变相抢注企业出口商品商标。同时,还要注意注册近似商标,即在同类产品上将与自己产品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进行注册,以防止他人注册近似商标而影响自己。[8]
(三)加强商标管理
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在跨国公司的经营中一直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与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多数是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外部去强迫管理,企业内部并无正式机构和人员来专营商标工作。因此,我国企业必须强化商标意识,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的商标防御体系,树立"全球性商标申请"的理念,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指定自己即将进军的每个成员国。随着企业产品在部分国家的销量和影响的逐渐增大,企业可以考虑继续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在这些国家进行补充申请,其中部分国家还需要进行全类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做好商标国际注册工作对于国内企业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做到"防范于未然",实现自我保护,避免他人在国外抢注;做到"未雨绸缪",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占领国际市场、创造自主品牌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安青虎.中国的商标与国际注册──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词[EB/OL].http://sbj.saic.gov.cn/pub/show.aspgid=491&bm=sbyw,[2006-12-01].
[2]王仙法.商标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231.
[3][美]墨杰斯.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7.
[4]高广伟.走进商标(走进商标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43.
[5]陈旭锋,中国商标亟需国际注册--兼论修改后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J].中华商标,2003,(11).
[6]四大特点诠释"商标抢注"现象[EB/OL].http://www.qianlong.com/,[2006-08-11].
[7]赵伟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商标战略及启示[J].知识产权,2006,(3).
[8]王静/浅谈商标国际注册的技巧[J].国际市场,2003,(10).
作者简介:罗爱群(1987.10-),江西吉安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