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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内·弗洛里奥的《错案》中文版再度面世,拿到此书,由衷惊喜了一番。与法律出版社原来的版本比,新版《错案》已然换了新装,灰白封面衬着磨砂质腰封,优雅而又华贵。江平教授、陈光中教授和张建伟教授为本书做的推荐更像是借书名“错案”来警醒世人,亦是对吾辈法律人的循循善诱:读这本书,得到的将不只是文字,还有可以让你一直受用的思想。
诚然,正义,是全世界人民共同追求的至高至善理念,但人们对正义的感知有时却不甚敏感。相反,人们一旦感觉到不正义,便如芒在背,不由地喟叹当事者之不幸,期盼不幸不会降临到自己身上——果真如此吗?
清末法律学家沈家本在《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中曾援西人言,云:刑律不善,不足以伤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半个多世纪后的法国,法律人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的引言中以警言般的口吻写到:“请不要以为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公民,就一辈子不会与当地的法官打交道。实际上,即便是最诚实、最受尊敬的人,也有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沈家本从法律体制设置出发,阐释了刑事诉讼法律对规范和限制国家公权力并保障个人权利,以使无辜的人免受戕害的重要性。弗洛里奥则从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出发,真诚甚至无奈地向你我发出善意的提醒。他们不约而同地提到: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刑事司法的受害者。
弗洛里奥先生撷取的几个案例同为错案,却各有成因: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恣意行使权力,如刑讯逼供;被告人自身提供不实信息;证人错误指认或提供虚假证词;鉴定人在鉴定中的错误等。弗洛里奥先生在书中还举出最容易欺骗法庭的主体——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这些成因从更深层次分析来看均归因于“人”的错误。这些人为的错误有时候并非蓄意而为,如证人不准确的记忆,鉴定人因为鉴定材料的污染或者科学技术的局限得出错误的意见等。但是这些错误或不充分的证据材料由于种种原因却得出了合乎逻辑的结论,并且从未遭到合理怀疑的“怀疑”。这样就可以说审判主体们(陪审团、陪审员或法官)的裁决结果是正义的吗?如弗洛里奥所说,释放一个罪犯或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固然会使他们良心不安,但是审判主体在衡量有力的罪证与可疑的证据材料之时,并不能将其中最重的一端当作结论。存疑之时,就应当宣告无罪,这也是自然正义的基本要求。
细翻来,不觉这是法国法律人以法国法律实务中的案例为背景的书,恍若作者在剖析我国的错案一般,不过,那法文原版版式的蓝色封里提醒我,这是法国的《错案》。是啊,错案的成因是多么的相似。列夫·托尔斯泰曾言,“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个不同”。这一论断,在法律的语境下则稍有不同:也许没有所谓符合统一标准的全球性公正,但不公正以及人们对不公正的感知却惊人地形似。也许您还记得这些名字,杜培武、佘祥林、胥敬祥等,这些名字的背后均是一桩桩错案。这些错案的发生有太多的必然:对所谓科学证据(如测谎仪等)的盲从,证人的错误辨认,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而这些错案的披露则有太多的偶然,往往是真凶落网招供或者“死者”奇迹般复归。不敢想象,如果真凶不出现或“死者”不“复活”,这一桩桩错案还能否被发现?哪怕是迟来的正义还能否实现?
读完《错案》不禁慨叹,错案,乃各国刑事司法症结之一,无所谓东西国家之分,无所谓普通法系、民法法系之分,无所谓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之分。如同全人类对正义的追求,人们同样希冀更少冤狱发生,更多冤狱得以纠正,更多冤狱当事人得到补偿,更多正义得以实现。请谨记:在寻求真相,使有罪的人被定罪并获得相应的刑罚之外,刑事司法还有更为重要的目的——保障无辜的人不被定罪处刑。
刑事程序本身不应当作为对被追诉人的惩罚,而刑事司法体系亦不应当仅仅是国家用来给犯罪人定罪量刑的工具,也不应当仅仅将被告人作为评价的对象。除此之外,刑事司法体系同时还对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控诉方甚至审判方的行为进行评价,被评价为不正义的行为应当保障充分有效的救济手段。如此,刑事司法运作的结果才具有可接受性和正当性,刑事错案才可能减少。
诚然,正义,是全世界人民共同追求的至高至善理念,但人们对正义的感知有时却不甚敏感。相反,人们一旦感觉到不正义,便如芒在背,不由地喟叹当事者之不幸,期盼不幸不会降临到自己身上——果真如此吗?
清末法律学家沈家本在《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中曾援西人言,云:刑律不善,不足以伤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半个多世纪后的法国,法律人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的引言中以警言般的口吻写到:“请不要以为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公民,就一辈子不会与当地的法官打交道。实际上,即便是最诚实、最受尊敬的人,也有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沈家本从法律体制设置出发,阐释了刑事诉讼法律对规范和限制国家公权力并保障个人权利,以使无辜的人免受戕害的重要性。弗洛里奥则从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出发,真诚甚至无奈地向你我发出善意的提醒。他们不约而同地提到: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刑事司法的受害者。
弗洛里奥先生撷取的几个案例同为错案,却各有成因: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恣意行使权力,如刑讯逼供;被告人自身提供不实信息;证人错误指认或提供虚假证词;鉴定人在鉴定中的错误等。弗洛里奥先生在书中还举出最容易欺骗法庭的主体——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这些成因从更深层次分析来看均归因于“人”的错误。这些人为的错误有时候并非蓄意而为,如证人不准确的记忆,鉴定人因为鉴定材料的污染或者科学技术的局限得出错误的意见等。但是这些错误或不充分的证据材料由于种种原因却得出了合乎逻辑的结论,并且从未遭到合理怀疑的“怀疑”。这样就可以说审判主体们(陪审团、陪审员或法官)的裁决结果是正义的吗?如弗洛里奥所说,释放一个罪犯或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固然会使他们良心不安,但是审判主体在衡量有力的罪证与可疑的证据材料之时,并不能将其中最重的一端当作结论。存疑之时,就应当宣告无罪,这也是自然正义的基本要求。
细翻来,不觉这是法国法律人以法国法律实务中的案例为背景的书,恍若作者在剖析我国的错案一般,不过,那法文原版版式的蓝色封里提醒我,这是法国的《错案》。是啊,错案的成因是多么的相似。列夫·托尔斯泰曾言,“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个不同”。这一论断,在法律的语境下则稍有不同:也许没有所谓符合统一标准的全球性公正,但不公正以及人们对不公正的感知却惊人地形似。也许您还记得这些名字,杜培武、佘祥林、胥敬祥等,这些名字的背后均是一桩桩错案。这些错案的发生有太多的必然:对所谓科学证据(如测谎仪等)的盲从,证人的错误辨认,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而这些错案的披露则有太多的偶然,往往是真凶落网招供或者“死者”奇迹般复归。不敢想象,如果真凶不出现或“死者”不“复活”,这一桩桩错案还能否被发现?哪怕是迟来的正义还能否实现?
读完《错案》不禁慨叹,错案,乃各国刑事司法症结之一,无所谓东西国家之分,无所谓普通法系、民法法系之分,无所谓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之分。如同全人类对正义的追求,人们同样希冀更少冤狱发生,更多冤狱得以纠正,更多冤狱当事人得到补偿,更多正义得以实现。请谨记:在寻求真相,使有罪的人被定罪并获得相应的刑罚之外,刑事司法还有更为重要的目的——保障无辜的人不被定罪处刑。
刑事程序本身不应当作为对被追诉人的惩罚,而刑事司法体系亦不应当仅仅是国家用来给犯罪人定罪量刑的工具,也不应当仅仅将被告人作为评价的对象。除此之外,刑事司法体系同时还对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控诉方甚至审判方的行为进行评价,被评价为不正义的行为应当保障充分有效的救济手段。如此,刑事司法运作的结果才具有可接受性和正当性,刑事错案才可能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