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我国和谐婚姻家庭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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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当前我国婚姻家庭观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产生了影响婚姻家庭和谐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构建我国和谐家庭,必须填补和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加强执法力度遏制司法腐败,增强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移风易俗、优化婚姻观念和提高民众的文化素养,从而保障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效推进。
  关键词: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婚姻法;构建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4-0086-02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1]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组成部分,构建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而婚姻又是家庭的基础,家庭和谐必须要有婚姻家庭关系公平、公正、和睦、协调的发展。
  一、我国当前构建和谐婚姻家庭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的变迁,婚姻家庭关系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公平、公正、和睦、协调的发展,但它的稳定性却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并不断地产生了影响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1.在市场经济冲击下,早婚早育、买卖婚姻等恶习死灰复燃,沉渣泛起。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外出务工的队伍越来越庞大,年龄层出现越来越年轻化,加之封建传统观念使这批农民工中出现了早婚早育现象。但是,早婚早育主要呈现在农村尤其是偏远的农村地区。如在西部四省区中,早婚现象十分严重,贵州省最高达到7.15%,最低的四川省也有4.23%[2]。随着人口出现男女比例失调,买卖婚姻在中国也开始死灰复燃,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谈到结婚问题,女方就会提出聘礼,如今聘金价码动辄四五万到七八万,甚至一些地区高达十几万或几十万,部分男青年因娶妻而全家举债,数年难以还清。某些地区由于农村女孩太少,光棍现象严重,为了找到对象结婚不惜花费数十万到越南买“新娘”。
  2.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婚外情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婚姻市场中,由于一些社会上经济富有的男人和在某些有权势部门工作的男人,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女性或主动或被动地与之发生交集,这就为重婚、纳妾、“包二奶”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外情的存在提供了条件。婚外情是婚姻制度的附属物,是“美满婚姻的杀手”“平静家庭的定时炸弹”。有许多婚姻家庭就是因为配偶双方或一方出现了婚外情而破裂,致使我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中国2009年离婚率增长了8.8%,排名第一的离婚原因中,就是婚外情[3]。
  3.冲破传统和习俗的婚姻诸如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同性结合、网络婚姻等大量存在。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中的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已较为普遍,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无论是在青年人中还是在老年人中,都已经屡见不鲜了。根据李银河教授在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在中国(指大陆地区)同性恋都有3 900万—5 200万左右[4]。
  4.农民工中“临时夫妻”的涌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务工,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然而这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在城市里难以获得教育、医保、社保等公共服务,大多数为了孩子的教育夫妻一方留守在户籍所在地,另一方却外出務工,为了满足自身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在城市组建了“临时夫妻”搭火过日子。据外媒记者报道:“我国2.6亿农民工中的‘临时夫妻’数量可能超过10万人”[5]。
  除此上述情况外,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中还出现了家庭关系紧张、家庭暴力增多、计划生育后家庭结构与亲属关系的变化、人工生育子女、代孕母亲、夫妻忠诚协议、空床费协议、老年人夕阳婚姻等等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和谐家庭的构建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造成当前我国和谐婚姻家庭问题的原因
  在当前社会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造成当前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家庭法立法还存在不周全之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婚姻家庭法与社会发展实际未能同步发展,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比如非婚同居、同性结合、网络婚姻、人工生育子女等在立法上还缺乏明文规定。从新婚姻法实施七八年来看,社会上仍然存在着“包二奶”、婚外情等不良婚姻等情况,而新婚姻法对这些婚姻中的弱势群体缺乏应有的保护,尤其是无过错方向法院提出诉求时,法院要求无过错方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能够举证,否则不予以支持。由于“包二奶”等婚外情由于本身存在隐蔽性,举证非常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实际操作中原配等无过错方的正当诉求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这对弱势群众的保护非常不利。
  2.执法不一与司法实践中权利主张泛滥。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婚姻契约纠纷越来越多,如夫妻忠诚协议、空床费协议等,一旦出纠纷就诉请法院解决。但是却出现了对相同的案件不同法院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也即所谓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这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是对法律权威的消弱,极易导致社会大众对法院甚至政府失去认同。
  3.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失范。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社会结构以及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建设随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不断地发生变化,导致了性道德观念与家庭责任感淡薄,使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家庭暴力、重婚纳妾、买卖婚姻、子女不孝等现象。这些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失范,不仅侵犯了我国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严重影响了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而且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成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负能量,也妨害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   4.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素质低下。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必须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可在一定时期反映出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与变化,也可以反映出婚姻家庭存在的许多问题来。我国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二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在我国东部地区的一些城市里,存在“包二奶”、非法同居、事实上的交换婚姻等现象,在西部地区的农村存在早婚、买卖婚姻的回潮等。在农村,妇女中文化水平低者居多,文盲、小学文化程度的占有较大比例。
  三、当前我国和谐婚姻家庭的构建
  《礼记》云:家齐然后治天下。国是大家,家是小国,只有家庭和睦、婚姻和谐,大家(国)才和谐。因此,要建设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家庭的构建。和谐家庭的构建,首先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1.进一步矫正和完善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法律法规。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法律法规,是为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章制度。我们认为,当前构建和谐婚姻与家庭,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仍是我国未来婚姻家庭领域法律法规建设的根本价值取向和目的。因此,从法律上矫正和完善各种违法与无效婚姻现象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认为从法律上矫正和完善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法律时,可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本国实际国情,对像非婚同居的无效婚姻等,可以从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相应的侵权责任制度、完善婚姻家庭财产登记制度特别是婚前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离婚制度等方面进行[6]。此外,还应在立法中进一步注重完善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成员财产规定的可操作性、性侵类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立法、同性结合的婚姻权益保障、对农村妇女家庭中财产权益保护、对家庭暴力中受虐方权益的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等等。
  2.加强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效执法是法律的生命力之所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应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对违反其法律法规的公民应给予以民事、行政和刑事处罚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从而为解决转型时期各种婚姻家庭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但在加强执法力度时,一定得讲究方法与策略,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不可一味地追求“严”,不能严而不当,这样容易导致背离人民群众,是行不通的。对此,我们国家“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7]
  3.力求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司法公正。维护婚姻家庭成员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做到在司法工作中的公平公正。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一项基本工作,不仅服务要热情,而且要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所想群众所思。当前,某些地区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司法为民的道德认同,缺乏公正司法的专业知识、职业理念、职业信仰,甚至出现了钱权交易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现象。这呈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婚姻案件中,一般情况下经济实力雄厚的一方会在离婚案件中得到胜诉。如沿海地区某些婚外情现象被原配知晓后提出的离婚诉讼案件中,由于诉讼方的举证难,加上过错方有经济实力,司法中又存在腐败现象,所以导致受害方的合法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长此下去的结果就是,司法失去公信力,从而使人们“对法律的新的信仰危机,由过去崇尚法制、期盼法制,转变为对法制的失望、不信任,甚至最后导致对法制的唾弃”[8]。这造成了现在的上诉案件越来越多。针对这些现象,应结合司法改革,施行案例指导制,维护审判的公正和法制的统一。这对于司法是一条生命线,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和体现。同时,它也是对司法腐败的有效遏制。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7]。司法得到公正,在婚姻离婚案件中,弱势群体不仅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尤其是性侵犯类事件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这样才能使民众在出现问题后知道该如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加强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道德建设。马克思认为“在婚姻以及其他道德和法的制度中都没有理性”[9],说明婚姻实质上是道德和法律的制度。同时,德国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在论及婚姻家庭的实质时也认为婚姻家庭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10]。可见,婚姻家庭制度既包含法律的内容,也包含伦理道德的更高要求。因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不仅要尊重和遵守婚姻家庭法,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的伦理道德。对婚姻道德的基础,恩格斯认为是爱情,即“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11]。
  要消除前文中所述当前我国现实生活中的不良婚姻家庭现象,除了加强法制建设之外,还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点——道德建设中,大力加强爱情、婚姻和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一方面在批判继承传统婚姻家庭道德文化基础上赋予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夫妻平等的新思想和新内容,为培育良好的婚姻家庭环境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应建立正确的婚恋观和择偶观:择偶时应遵循“志同道合、诚实守信、相互尊重、忠实专一、平等相待”;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应遵循“婚姻以爱情高于其他一切为基础”、夫妻和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尊重保障老人和儿童的正当利益。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婚姻家庭的强化制约机制,加强对不道德的婚姻家庭行为进行制裁,如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婚外情应用道德强化制约机制来对不伦者施以压力。
  5.移风易俗,优化婚姻观念和提高民众的文化素养。针对现在城市和农村地区都存在着大操大办婚礼和奢侈浪费的情况,国家和社会提倡节约开支,加上农村中现在大量存在早婚早育、买卖婚姻的情况,当前我国必须优化婚姻观念,提高民众的科学文化素养。成年人作为婚姻家庭的主体,承担着一切婚姻家庭关系,无论是婚姻的选择与稳定还是家庭的发展与和谐都必须通过他们来实现。人的文化道德素养和婚姻家庭观念的提高是婚姻家庭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更是婚姻家庭朝着和谐美满方向发展的内在力量。在当前中国社会变迁和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大环境下,只有在树立婚姻伦理道德的同时,进行移风易俗、优化婚姻观念和提高人的文化素养,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才能去适应国家的现代化和全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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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外媒称中国农民工“临时夫妻”人数或超过十万[N].环球时报,2013-05-17.
  [6]陈兴丽.从立法层面看当前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问题[J].宜宾学院学报,2009(9).
  [7]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
  [8]张恒山.法治与党的执政方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9]马克思.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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