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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引诱。未成年人对性的识别能力、判断能力有限,由于自身的认识问题,容易遭受不法分子的性侵害。最近几年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案件屡屡发生。不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也会给未成年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所以,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严厉的惩罚,是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未成年人、性侵犯罪、法律缺陷、法律完善
一、我国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缺陷
(1)法律结构的缺陷。①法律体系存在断层。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我国主要是用刑法来规制。《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只是解决一些民事责任,惩罚不了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具有实际的操作内容,只是提供精神上的指导。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除了《刑法》以外就没有别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缺少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②罪名过于笼统。我国刑法一般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到成年人性犯罪当中,没有独立的罪名,只是依照成年人性犯罪进行从重或加重处罚。而且也没有特别的法条对这些犯罪问题进行规制。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偏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有指导意义的是最高院、最高检以“决定”、“规定”、“意见”等制定的政策性司法文件。比如《關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法律效力只是司法解释。虽然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如果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单单只是依靠司法解释,其效力是远远达不到的,而且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疑是很不利的。
(2)对保护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法律的缺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世界各国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犯罪率在不断提高,这反应出了针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是一个需要加强重视的社会问题,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忽视。同样的,这一问题在未成年人上,就可以看出我国对男性未成年人在法律保护上的不够重视。对未成年人而言,男性与女性是一样的,缺少反抗成年人侵害的能力,实践当中无数次的曝出成年女性骚扰、诱奸男性未成年人的案件。这表明男女都具有相同的犯罪机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男性与成年男性的性安全,没有得到该有的保护,近些年男性未成年受到性侵的案件越来越多。在现有的相关罪名中,只有猥亵儿童罪没有对受害主体进行区分,其它的罪名几乎都明确规定保护女性未成年的性权利。很明显这是对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一种忽视。实践中一旦发生的性侵男性未成年的案件,往往是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分子定罪,这对男性性权利明显是忽视的。
(3)互联网色情犯罪法律规制的缺失。互联网已经越来越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也带来了很多新型犯罪,比如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传播犯罪信息提供新途径,色情犯罪就是其中一类犯罪。网络色情犯罪通过互联网新平台,几乎取代了传统的色情犯罪,成为当前色情犯罪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基于未成年人的好奇心,网络色情犯罪便将犯罪伸向了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传播、出卖色情影像作品,损害未成年的身心健康。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未成年人受到网络色情犯罪侵害的专门法律。目前我国对打击互联网色情犯罪,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的损害只是提供事后救济的保护方式,而没有做到事前预防。这既不能及时有效制止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准确的预防犯罪发生。
二、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惩治的完善
(1)完善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扩大强奸罪的主体。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女性单独强奸男性与对同性之间性侵不能对犯罪分子定强奸罪,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或猥亵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但是故意伤害罪与猥亵犯罪比强奸罪的处罚要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该扩张强奸罪的主体,应当把女性同样作为强奸罪的单独主体。
(2)弥补惩治网络色情犯罪的法律疏漏。将网络色情物品纳入到淫秽物品的范畴。虽然从表面上看新型网络色情物品与传统的影像、录像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这种新型的色情物品不能与传统的影像、录像完全等同,因为新型网络色情物品不具有实际载体,实践中很难获得证据,可能会导致难以对其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刑法应当把新型网络色情物品作为一种独立的淫秽物品单列出来,与影像、书刊等具有同等的地位。尤其加重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色情犯罪的处罚力度。建立良好的互联网秩序,严厉打击网络色情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
总之,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延续,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否有保障,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未来、社会的稳定。不仅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与性教育,最根本的是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要不断完善保障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法律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的针对保护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刑事立法。做好此类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综述[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06).
[2]王志聪.论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5.[3]黄尔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4]单纯.儿童性侵害的法治思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02).
作者简介:王琮喻,女,河南兰考人,贵州民族大学刑法学研究生。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关键词:未成年人、性侵犯罪、法律缺陷、法律完善
一、我国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缺陷
(1)法律结构的缺陷。①法律体系存在断层。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我国主要是用刑法来规制。《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只是解决一些民事责任,惩罚不了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具有实际的操作内容,只是提供精神上的指导。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除了《刑法》以外就没有别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缺少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②罪名过于笼统。我国刑法一般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到成年人性犯罪当中,没有独立的罪名,只是依照成年人性犯罪进行从重或加重处罚。而且也没有特别的法条对这些犯罪问题进行规制。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偏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有指导意义的是最高院、最高检以“决定”、“规定”、“意见”等制定的政策性司法文件。比如《關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法律效力只是司法解释。虽然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如果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单单只是依靠司法解释,其效力是远远达不到的,而且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疑是很不利的。
(2)对保护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法律的缺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世界各国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犯罪率在不断提高,这反应出了针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是一个需要加强重视的社会问题,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忽视。同样的,这一问题在未成年人上,就可以看出我国对男性未成年人在法律保护上的不够重视。对未成年人而言,男性与女性是一样的,缺少反抗成年人侵害的能力,实践当中无数次的曝出成年女性骚扰、诱奸男性未成年人的案件。这表明男女都具有相同的犯罪机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男性与成年男性的性安全,没有得到该有的保护,近些年男性未成年受到性侵的案件越来越多。在现有的相关罪名中,只有猥亵儿童罪没有对受害主体进行区分,其它的罪名几乎都明确规定保护女性未成年的性权利。很明显这是对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一种忽视。实践中一旦发生的性侵男性未成年的案件,往往是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分子定罪,这对男性性权利明显是忽视的。
(3)互联网色情犯罪法律规制的缺失。互联网已经越来越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也带来了很多新型犯罪,比如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传播犯罪信息提供新途径,色情犯罪就是其中一类犯罪。网络色情犯罪通过互联网新平台,几乎取代了传统的色情犯罪,成为当前色情犯罪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基于未成年人的好奇心,网络色情犯罪便将犯罪伸向了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传播、出卖色情影像作品,损害未成年的身心健康。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未成年人受到网络色情犯罪侵害的专门法律。目前我国对打击互联网色情犯罪,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的损害只是提供事后救济的保护方式,而没有做到事前预防。这既不能及时有效制止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准确的预防犯罪发生。
二、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惩治的完善
(1)完善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扩大强奸罪的主体。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女性单独强奸男性与对同性之间性侵不能对犯罪分子定强奸罪,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或猥亵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但是故意伤害罪与猥亵犯罪比强奸罪的处罚要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该扩张强奸罪的主体,应当把女性同样作为强奸罪的单独主体。
(2)弥补惩治网络色情犯罪的法律疏漏。将网络色情物品纳入到淫秽物品的范畴。虽然从表面上看新型网络色情物品与传统的影像、录像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这种新型的色情物品不能与传统的影像、录像完全等同,因为新型网络色情物品不具有实际载体,实践中很难获得证据,可能会导致难以对其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刑法应当把新型网络色情物品作为一种独立的淫秽物品单列出来,与影像、书刊等具有同等的地位。尤其加重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色情犯罪的处罚力度。建立良好的互联网秩序,严厉打击网络色情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
总之,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延续,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否有保障,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未来、社会的稳定。不仅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与性教育,最根本的是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要不断完善保障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法律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的针对保护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刑事立法。做好此类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综述[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06).
[2]王志聪.论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5.[3]黄尔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4]单纯.儿童性侵害的法治思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02).
作者简介:王琮喻,女,河南兰考人,贵州民族大学刑法学研究生。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