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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民族习惯法缺乏体制保障,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以及在审判过程中的适用有限,导致其在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发挥作用。应通过明确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标准、系统汇编、立法与程序确认以及培养民族地区法官对习惯法的适用等途径,为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