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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最初作为契约法上的责任源于罗马法.17世纪以后,商事实践中形成的严格责任在各国商事立法中确立.现代商法上的严格责任制度并不仅仅局限于契约法上的严格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行为法上的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制度在各国立法中主要体现为无过错原则、负连带责任以及权、责、利、效相结合的机制.严格责任制度是主体在意思自治同交易安全价值之间的平衡.严格责任制度通过建立激励机制以及外部性内在化两个途径提高商事活动的效率.因此严格责任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