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路客运准入管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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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路客运是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关注的重点领域,公路客运车辆是包括机动车查验在内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关注的重点车型。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抓源头、抓隐患、抓重点”的公路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其中的重要举措就是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在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方面,欧洲已经形成了严格、科学的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重点介绍了欧盟公路客运概况、欧盟公路客运业态类型及对应的准入管理制度,并在对比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客运车辆准入管理方面的原则建议,希望能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重点企业、重点车辆管理,以及推进安全隐患源头治理提供思路和借鉴。
  关键词:公路客运车辆;交通安全
  1欧盟公路客运概况
  相比飞机、火车、自驾车等交通方式,欧洲公路客运并不发达,主要原因是需求不足。欧洲游客旅行很少选择乘长途汽车旅行,客运班车班次少,行车时间也长。欧盟鼓励各成员国客运公司以协议的方式缔结联盟,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运输市场要素配置效率,降低成本,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目前,欧洲最大的运输联盟是Eurolines。Eurolines是由欧洲各国的35个客运公司组成的联盟,通达25个国家的主要大城市,提供超过500个的旅行目的地。其通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无限地旅行。夜车线路的价格较便宜,但班次较少。
  Eurolines在欧洲各主要城市均设有售票服务中心。单以法国为例,就设有17间服务中心及超过2300个售票地点。在欧洲各国寻找Eurolines巴士站非常方便,它们大多数与交通枢纽结合在一起。以巴黎的Eurolines巴士总站为例,直接连接地下铁路之3号总站,地铁内的路线图,均有顯示Eurolines总站的标记。而某些Eurolines巴士站,与火车站共用一幢建筑物。如比利时布鲁塞尔、德国慕尼黑及法兰克福,其Eurolines车站均设于火车站外。Eurolines虽然是豪华长途巴士,但不是卧铺,只是座位;车票要提前预订,座位不固定,先到先得。
  与国内汽车运输公司相比,Eurolines的最大特点是其服务精神。其网站上有详细的车辆班次时间表、停靠站、不同时间段的车票价格信息;以及旅行保险、网上订票以及车票获得方式介绍等。另外,还有沿途旅店和风光的介绍。
  2欧盟公路客运管理概况
  欧盟境内公路客运及其管理主要受到以下几个层面所颁布的协议、法规与规范制约:
  2.1欧盟层面
  公路客运具有跨区域、流动性强等特点,由于欧洲国家面积普遍较小且一体化程度高,人员和货物流动较大,使得上述特点更加显著,因此欧洲国家主要通过欧盟层面制定共同规则对客运准入和运营安全管理进行规范。从近年来欧盟相关立法情况来看,这种通过欧盟层面来规范管理的趋势正在强化。目前欧洲主要国家的客运准入和运营安全管理基本都根据欧盟法规和指令施行。
  2.2国际组织层面
  欧盟鼓励各成员国互相之间以及和第三方国家缔结双边或多边协议,规范和简化客运准入审批程序与内容,强化运营安全管理和信息共享,鼓励各种授权文件和资质的互认等。典型的国际组织是“欧洲国际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协定”。该组织成立于1985年7月31日,由阿尔巴尼亚、土耳其、俄罗斯等18个国家组成。从保护驾驶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组织制订了驾驶时间、休息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2.3国家层面
  主要是各成员国在欧盟规范框架下制定的补充规定。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在客运安全管理的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方面,各成员国补充的实施细则内容进一步缩减,趋向于使用欧盟统一规定。以英国为例,在客运安全管理方面,主要制订了客车安全及配置标准、车辆外廓尺寸和载重标准、驾驶人驾驶时间与休息时间规定、违法处罚方式及数额、执法机关权限等方面的补充规定,其他如客运准入、路检路查、行驶记录仪使用规定等方面的内容主要以欧盟规定为主。
  2.4国内不同区域层面
  主要是对各类申请表格与文件等方面的细化规定,但主要集中于表格型式等方面,具体内容变动不大。如英国北爱尔兰对职业驾驶人资质申请表格的型式与英国的规定不同。
  安全管理是公路客运管理的核心。当前,欧盟公路客运安全管理主要通过严格公路客运准入管理和强化公路客运动态监管来实现。以下主要介绍欧盟公路客运准入管理的政策内容。
  3欧盟公路客运准入管理
  3.1欧盟公路客运管理范围与分类
  目前,欧盟层面规范公路客运管理的主要法规文件有:《关于利用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车开展国际间长途客运服务活动的准入通用规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第1073/2009号法规)、《通过长途客车和公共汽车开展客运有关文件的细化规定》(欧盟理事会第2121/98号法规)、《关于从事国际国内公路客货运工作的许可和各成员国有关文书、证照及其他证明材料互认的规定》(欧盟理事会第96/26号指令)等。为了保障交通运输业的竞争开放性和公平性,促进区域客运市场一体化,欧盟基本统一了各成员国对公路客运准入管理的具体管理规定,代之以欧盟层面的统一规定。
  3.1.1 欧盟公路客运管理范围
  欧盟主要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路客运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在欧盟领土范围内利用长途汽车和公共汽车从事国际客运的;
  ◆客运主体是欧盟成员国内出租盈利、运营盈利或自主经营的单位;
  ◆载运工具须是在成员国内注册的汽车,并可以共享其他成员国客运场站和其他设施;
  ◆载客数(包括驾驶人)在9人以上。
  3.1.2 欧盟公路客运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各种客运经营方式对客运市场影响的大小,欧盟在对不同经营方式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施行分类管理。主要客运经营种类有[1]:
  ◆标准服务(regular services);
  ◆特殊标准服务(special regular services),例如运送工人或学生的班车;
  ◆临时服务(occasional services),例如运送一伙年轻人去其他成员国观看演唱会,或一次性旅游客运,类似于国内包车服务;
  ◆自主经营运输活动(own-account transport)。
  标准服务以出租盈利或运营盈利为目的,需要主管机构行政审批;临时服务采取旅程表的方式进行管理,无须行政审批;特殊标准服务需要承运人和服务对象签订有关合同;自主经营运输需要获得自主经营许可(由车辆注册地所在国家颁发)。
  3.2公路客运承运人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欧盟鼓励不同国家的各类承运主体在欧盟境内公平地开展公路客运服务。这些承运主体主要包括:任何以盈利或非盈利为目的的自然人、法人,或不具备法人地位的社团、组织,或官方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但承运主体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好的声誉;
  ◆适当的经济实力;
  ◆专业能力。
  如果申请者是无法达到“专业能力”条件的自然人,申请者可以指定满足“好的声誉”和“适当的经济实力”的,能持续有效开展相关运输活动的其他承运主体来代替其开展“专业能力”方面的工作。主管机构在申请者指定其他人之后,应该同意其开展经营活动。
  如果申请者不是自然人,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条件“好的声誉”和“专业能力”的有关标准。
  3.2.1 基本条件之“好的声誉”
  默认情况下,承运人均具有“好的声誉”,但出现下述情況时,即认为其不具备“好的声誉”或不再具备“好的声誉”:
  ◆严重犯罪,包括商业性质的犯罪;
  ◆根据现行规定,被宣判不再适合开展道路运输工作;
  ◆严重违反道路运输劳工工资和工作条件方面的法规;
  ◆严重违反道路客货运相关法规,尤其是违反驾驶时间与休息时间、商用车辆载重量和外廓尺寸、道路安全和车辆安全、环境保护和行业责任方面的规定。
  3.2.2 基本条件之“适当的经济实力”
  适当的经济实力意味着承运人需具备足够的资源以确保运输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正确评估承运人的经济实力,需重点关注以下财务指标:年度运输收入;现金流,包括银行现金存款、透支额和贷款额;资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最初购车、房产、车间、设备投入成本和营运成本等。
  为确保运输工作的正常开展,欧盟规定:承运人第一辆在用车辆所需的资本及资金储备应不少于9000欧元,以后每增加一台车辆,至少增加5000欧元的配套资金。财务方面的证明材料一般由银行或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
  3.2.3 基本条件之“专业能力”
  承运人所需掌握的知识主要有:与道路客运相关的民法、商法、社会法、财政法、经营和财务管理、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和操作以及道路安全方面等8个方面的知识,基本涵盖了从事公路客运所需的驾驶人管理、车辆管理、客运经营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主要需要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
  ◆知晓驾驶证、诊断书、健康证明等合格驾驶人所需具备的条件;
  ◆能根据不同成员国道路通行、禁止和限制方面的现行规定(速度限制、优先通行、等待和停车限制、灯光使用、道路标志标线等)采取必要的适应措施;
  ◆能制定车辆状况、安全设备和货物安全的检查程序及预防手段;
  ◆清楚事故处理程序,清楚防治二次事故和严重交通违法相关程序;
  ◆基本掌握各成员国基本路网布局。
  3.3标准服务准入管理
  3.3.1标准服务定义
  标准服务是在特定路线上特定距离范围内提供的客运服务,乘客在事先确定的停车点上车或下车。标准服务面向所有人,可能的适当情况下,需要强制保留这一服务。标准服务具有“定期”等稳定性特性,不能受到服务条件改变的影响。
  3.3.2标准服务准入条件
  标准服务是最普遍的公路客运服务,欧盟对其管理最严,开展相关工作必须获得国家授权,并且一般每5年需要提出续期申请。
  申请开展标准服务的承运主体需要向成员国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运营时间表;
  ◆票价表;
  ◆欧盟运输许可副本;
  ◆拟提供服务的种类、运量等信息;
  ◆标有运营路线和上下站点的合适比例的地图;
  ◆驾驶时间编排表,确保驾驶行为符合欧盟法规有关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授权机构有权不予颁发授权文件:
  ◆提供运输服务的硬件设备不达标;
  ◆申请人在过去有过违反国内或国际道路运输有关法律的情况,特别是有关国际间客运服务没有达到授权文件所载明的条件和要求;
  ◆申请人在过去有过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律规定的行为,特别是违反有关车辆和驾驶记录、休息时间规定等方面的法律;
  ◆有迹象表明现行服务问题将对授权标准服务行为产生危害,除非这种现行服务问题是由个别人或少数人造成的;
  ◆申请文件表明服务活动只专注于线路中有利可图的服务;
  ◆成员国经过详细考虑后认为申请的服务将对本地区相关铁路运输业务产生重要影响。   欧盟规定:法定机构在出具授权文件的时候需载明承运主体的名字,承运主体不可将运输许可转让给第三方。然而,在征得法定机构同意的情况下,获得授权文件的承运主体可将相关服务向其他方分包;在这种情况下,分包方的名称及其分包地位需要在授权文件中载明。也就是说,具备标准服务授权的承运主体,只能以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承运主体,绝对不能有“挂靠”标准服务授权证书的现象发生。
  3.3.3关于欧盟运输许可
  以出租盈利或运营盈利为目的的承运人在欧盟境内开展国际间客运工作,需要获得欧盟运输许可(Community license),作为承运主体具备的满足国际间道路客运市场准入条件、可以开展跨国或跨地区的客运活动的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标准服务、特殊标准服务还是临时服务,只要在欧盟境内开展跨国客运,均需要获得承运主体成立地所在成员国颁发的欧盟运输许可。欧盟运输许可有效期为5年,期满可申请更新。
  欧盟运输许可载明了运输主体的名称,该名称不可变更。欧盟运输许可分正本和副本两种。正本由运输主体持有;经过证明的副本一车一本、随车携带,便于授权官方机构随时检查,副本数量与欧盟运输许可中载明的可供运输主体所有者支配的可用车辆数目一致。所谓的“可供运输主体所有者支配的可用车辆”是指这些车辆或者是由运输主体所有者全权所有,或者是通过分期付款、租赁契约、租赁合同的方式所有。即是说,承运主体可支配的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应该归属于承运主体。
  3.4特殊标准服务准入管理
  3.4.1特殊标准服务定义
  当标准服务对象是特殊群体时,这样的标准服务在以下部分被定义为“特殊标准服务”,包括:
  ◆往返于居民区与工厂之间的工人班车运输;
  ◆接送上下学学生的校车运输;
  ◆往返于居住区与驻扎地之间的军人及军属班车运输。
  3.4.2特殊标准服务准入条件
  对于特殊标准服务,一般提倡运输主体与运输对象签订合同,以此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未签订合同的特殊标准服务需要完全按照标准服务的有关要求获得授权文件。承运人在运营服务时,要确保营运车辆随车载欧盟运输许可、授权文件或合同,随时接受检查。
  3.5临时服务准入管理
  3.5.1临时服务定义
  临时服务是指达不到标准服务定义的服务,此处的标准服务包括特殊标准服务。临时服务的重要特性之一就是服务对象具有初始整体性(如包车)或服务对象就是运输主体员工。
  3.5.2临时服务准入条件
  临时服务不需要获得授权,主要通过控制文件——旅程表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规范。旅程表则主要由承运主体成立地所在国家主管机构或主管机构授权的机构颁发。关于旅程表的使用,主要有以下规定:(1)承运人应该在每次旅程前填写旅程表;(2)承运人对旅程表的保存负责;(3)旅程表首联由对应载客车辆全程携带,副本之一交由承运主体保存,并须按时向主管机构提交其他副本[2]。
  旅程表至少要包含以下信息:
  ◆服务种类;
  ◆主要旅程路线;
  ◆参与的承运主体。
  旅程表每25份装订成册,每份均有副本、可分拆。每册均有编号。每册中旅程表从1至25依次编号。具体旅程表样式参见图6。
  3.6自主经营服务准入管理
  3.6.1自主经营服务定义
  自主经营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承担的非商业目的或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输活动,提供的服务具有如下特征:
  ◆運输活动仅仅是自然人或法人的辅业;
  ◆运输车辆属于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包括自有财产、通过延期贷款获得或长期租赁获得;
  ◆运输车辆驾驶人为自然人或法人单位的职员或者就是自然人或法人自身。
  3.6.2自主经营准入条件
  自主经营承运人开展公路客运活动需要满足的条件:首先是满足有关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其次是满足道路运输安全方面的条件,特别是达到驾驶人和车辆安全方面的标准。自主经营无须授权,但须获得相应许可。许可由车辆注册地所在国家主管机构颁发,全旅程有效,包括过境国家。自主经营管理相对比较简单,开展相关服务许可证样式如图7所示。
  4对我国的启示
  公路客运安全保障是一项微观工作,需要落实到具体的人、车、路与管理中去,这一任务最合适的承载体就是企业。因此,建立以企业为经营主体的公路客运体系,是公路客运安全管理的本质回归。运输企业在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激励与惩罚、日常管理,客运组织与管理,车辆性能维护等方面都能发挥很大的效用,这些方面也正是客运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之所在。但是,也不应简单地限制个人或其他实体开展公路客运,这是构建开放公平的竞争环境的本质要求。
  安全准入管理的最终目标是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就是要从制度设定上保证企业提供高效、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的服务产品,这主要取决于运输工具、人员、资金与管理等安全生产要素的整体效应发挥程度。参照欧盟做法,我国应提高开展公路客运活动在资金、运输车辆标准、专业技能、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准入条件,通过提高准入门槛的方式逐渐提高公路客运行业集中度。   企业作为人类有史以来最成功的生产与服务组织形式,能够有效整合资金、技术、物质基础和管理等各种资源,充分发挥整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最大限度地输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安全生产,是企业发挥社会效益的重要内容。因此,我国可通过市场的培育和竞争,鼓励各运输企业联合形成运输联盟,逐渐形成一大批管理优秀、竞争力强的企业或企业联盟,使得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所需的物质和管理保障能力将进一步增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应该进一步明确提出客运车辆应该是运营主体能够控制的车辆,即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于运营主体的车辆,坚决杜绝公路客运的挂靠运营,改变挂靠运营中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现状。
  参考文献
  [1]《关于利用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车开展国际间长途客运服务活动的准入通用规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第1073/2009号法规)
  [2]《通过长途客车和公共汽车开展客运有关文件的细化规定》(欧盟理事会第2121/98号法规)
  看欧盟如何实现绿色交通
  为了实现欧盟委员会“欧洲绿色协议”提出的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欧洲交通运输碳排放量必须减少90%。但是,目前汽车、航空等交通活动碳排放仍在增加。为此,欧盟委员会近期公布了最新的可持续智能交通战略,并将在随后几年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工具,以便切实推进绿色交通,其最终目标就是到2050年,力争每一辆汽车包括卡车都达到零排放标准。欧盟的一系列绿色行动计划无疑将改变人们的生活和出行方式,也有助于改善气候环境。
  欧盟提出的新交通战略的核心就是充分运用数字技术,使出行和移动变得更聪明、更高效、更环保。对于欧洲区域来说,该战略将改变人员和货物在欧洲的流动方式。
  新战略还提出了具体目标,包括到2030年至少有3000万辆零排放汽车在公路上行驶,以及效率更高的自动化机动车技术研发和推广,并在2050年应用到所有车辆上。欧盟委员会还强调了电动汽车在其绿色金融分类中的重要性。这将对排放量最大的道路运輸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航运业也在积极更新现代化船队,以便达到欧盟绿色标准。据悉,欧盟委员会打算在今后两年修订轻量和重型运输的二氧化碳法规。同时,欧盟委员会再次确认了在欧洲各地安装300万个公共电动汽车充电端口和1000个氢气加气站的目标。目前,欧盟只有大约20万个充电设施。
  按照这项战略,到2025年欧洲还将实现锂电池生产自足,摆脱对进口电池的依赖,为至少600万辆电动汽车提供动力。欧盟委员会预计,到2025年欧洲道路上的低排放车辆将达1300万辆,因而需要进一步加大投资。市场人士认为,为电动汽车建立本土化供应链是欧盟发展电动汽车的关键。目前,欧洲有15家大型电池工厂正在建设中,其中包括瑞典北伏特公司在瑞典和德国的工厂,中国电池制造商在德国的工厂等。这意味着,今后5年欧盟汽车市场将会重新洗牌,汽车、货车和卡车完全电动化的时代正在到来。(中国经济网,翁东辉,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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