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分的权益纠纷与高效管理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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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阐述高校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必要性,同时必然会出现权益纠纷,应对权益纠纷必须确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完善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创新学生教育管理机制,积极应对新形势新变化,建立科学的学生行为规范评价标准和学生管理评价体系,建立多元化的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关键词】学生处分 权益纠纷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6-0124-03
  
  近年来,高校的管理制度屡屡受到冲击。一些高校依据校规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后,反被学生告上法庭成为被告,有的学校甚至败诉。此类案例越来越多。以学生处分为代表的学校与学生产生的权益纠纷,成为当前学校教育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
  
  1 高校学生处分权探析
  
  1.1 实施对学生的处分是高等学校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高校自主权的基本要求。所谓学生处分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利,即通过法定事由或法定程序损害受教育权或者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权的一种权利。它是基于教育的特殊性和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基于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依法赋予学校的重要法定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这是学校在学生处分上拥有自主权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依据。同时,《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因此,从学校具有的依法处分学生的权利和学生具有接受学校管理的义务两个方面,实施对学生的依法处分是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要求,更是高等学校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合格人才的需要。
  1.2 对违纪学生实施以处分为主的惩戒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手段,也符合我国当前实际。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是惩戒教育的内容,本质上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但是不可否认,作为教育改革的结果,不应该仅仅包括激励教育、爱心教育等这些“温和”的教育方式。教育的本质功能是“育人”,如果出于“育人”的本质目标,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因时、因地、因境而适当采取惩戒教育是必要的。
  1.3 对学生进行处分是维护法律公正和校园公平,体现依法治校的现实需要。法律的根本意义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和效率。我们在讨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否违反了学生的基本权利的时候,很多人无视学生的违纪行为对校园公平的侵犯。处分的目的是惩戒,如果对可能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予制裁,将不能保证基本的教育教学秩序的有序进行。我们认为学校对学生处分权的使用不仅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侵犯或维护,更涉及到了公众权益的侵犯或维护。
  因此,高等学校对学生在法律规范范围内依据校纪校规进行处分于法有据,也是符合当前我国实际的。然而越来越多的学生权益纠纷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反映出在学生处分中进而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
  
  2 学生权益纠纷事件出现的现实必然性
  
  2.1 高等教育办学模式的改革与调整导致学校和学生角色关系的调整与变化。特别是高等教育办学模式的改革与调整。这一改革的结果使教育教学活动从以前纯粹的管理向消费和服务转变。作为既是受教育者又是消费者的大学生,他要维护自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教师与学生之间就不再仅仅是简单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而同时是一种合同关系、契约关系。在这种新型关系中,教师与学生是平等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教程中,要依法维护作为消费者的学生的合法权益。
  2.2 高等教育发展进程加快,而高校学生管理的理念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进程。我国高等教育中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长期以来被视为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给予与被给予的关系,学校居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学生的地位与权益被忽视、弱化甚至社会功能被异化。近几年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已经进入“大众教育”阶段,而我们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对大学生角色的变化缺乏充分的认识,对大学生还停留在原来的受教育者的认识层面上,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实践中,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对学生的基本权益造成侵害。
  2.3 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和开放程度的提高,使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一方面调整与教育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越来越健全,学校越来越多的行为被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接触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广,对社会参与和社会认知的渴望越来越强烈,个人发展意识越来越迫切,同时对社会监督机制、评价机制等的意见也能够更直接、更迅速地利用现有的传播媒介进行利益表达。这些都深刻地影响着学生的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成为推动依法治校的重要监督力量。
  
  3 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的权益纠纷
  
  学生因违纪而被处分引起的权益纠纷无疑是对学校有序管理的一种冲击,其背后更深层的意义则反映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
  3.1 确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个性的健康成长,高校就必须坚持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利,激发学生自主、自立、自强的信念,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空间。
  3.2 完善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创新学生教育管理机制。高等学校学生应当遵守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效力来源于法律,所以它必须合法,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学校与学生之间因种种因素可能引发的诉讼,总体上虽然难免,但其中因校规与法律冲突造成的诉讼是可以不发生的。其前提就是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与法律接轨,把管理制度的实施纳入法制轨道。在制定、修订制度时应充分体现学生权益,规定学校的义务,应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和制定,同时,要创新学校管理体制,转变管理理念,真正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管理思想,变管理为服务。
  3.3 积极应对新形势新变化,建立科学的学生行为规范评价标准和学生管理评价体系。高校对学生的规范约束,主要是依据法律标准。特别是在学生处分问题上,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在处分前要注重对学生的疏导,在处分中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调动学生主体的自我教育功能,引导学生强化个人和社会责任感,处分后要做好后续的管理和服务,给予更多的人性化关怀。确立科学的学生管理评价体系就不仅要实现“管住人”,还要“管好人”,以德服人,以理服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4 建立多元化的学生权益救济制度。行政处分的法定性特征,具有对行政处分实施普通法律上救济的条件。就高等学校行政处分纠纷案件而言,行政诉讼和包括教育行政复议、学生申诉制度、教育仲裁制度、调解制度等在内的非诉讼机制都是学生可以利用的权益救济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学生权益救济机制,既是以法治校的重要体现,又是避免学校陷入司法审查陷阱的必要手段。
  总之,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用全新的观念和视角去正确认识高校对受教育者的管理权,并从多方面、多角度去探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体系和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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