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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格赖斯在美国《哲学评论》上发表了《意义》,开始了格赖斯式的意义理论研究。格赖斯认为意义分为自然意义和非自然意义,非自然意义分为说话者意义和约定意义;而说话者意义先于约定意义,并且构建了复杂的说话者意义理论以消除所有可能的反例。同时这个理论也因此遇到了许多问题,诸如说话者理论的可能性问题、循环解释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