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学科性质和需求的我国法律教育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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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我国法律教育的成果与不足均为学界所认识与注重,大量法律专业学生的注入和优质法律执业者的匮乏同时成为现时期法律教育的重要特征。如何在新形势下,探索出具有针对性且基于学科性质与需求的我国法律教育模式,是我国法律教育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法学学科 教育模式 社会需求
  [作者简介]刘迎新(1977- ),男,山东潍坊人,潍坊学院法学院,讲师,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山东 潍坊 261061)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29-0103-02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一直是法学界和教育界特别关注并争论不休的问题,而且一直没有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培养模式。参与此项研究的绝大部分学者都有在美、德、日等国法律教育机构留学或访问的经历,他们大多从欧美各国法律教育的模式和经验出发,探讨我国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不可否认,欧美各国的法律教育各有其长处,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的做法当然是可取的。然而问题在于,我们似乎应该进行更深层次的追问和反思,国外法律教育模式建立的基础是什么?从比较的立场上看,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没有缺陷的理想的法律教育模式可供借鉴。任何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或做法,在其长处背后必然隐含着一些缺陷。因此,必须立足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和特征,在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教育模式。
  
  一、法学学科的性质与职业需求
  
  亚里士多德曾将知识分为三种:理论的、应用的和艺术的(也译为技艺的或技术的)。①这一分类模式一直延续且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关于法学学科的性质,长期以来还存在着不少争议。波斯纳在其《法理学问题》一书中将法律定性为一种“作为逻辑、规则和科学的法律”的学科,并指出律师和法官在获得法律的真正确信时所使用的方法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精密研究和实践理性(practical rationality)。②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确定法学学科的性质应该是一种实践理性与技艺理性的复合物;而从法律教育的角度出发,对法律运作规律的研究和技能的培养则更加成为其主题。由此我们认为,法学学科的焦点应集中于技艺性知识的培养与发展,亚氏分类中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的教授与接受均应建立在技艺性知识教育的基础之上,这是法律教育更高的追求但同时也是更为间接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法律教育的成果和不足均为学界所认识与注重,大量法律专业学生的注入和优质法律执业者的匮乏,同时成为现时期法律教育的重要特征。法律教育界对此问题的回答基本形成了两派:一派主张中国法律本科教育的定位是素质教育(或称通识教育、学术性教育),特别强调培养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法律人,同时为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派主张中国法律本科教育的定位是职业教育(或称应用性教育、精英教育),强调应当让学生获得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美国的奥尔巴尼大学曾声称要将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和艺术”进行讲授,并曾经严厉地批评在律师事务所学习法律是“一种非常不完善的手段”,因为“谁会把一条在海洋中行驶的船交给只在卫生间的浴盆里研究过驾驶的年轻人驾驶呢?”③从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律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将直接决定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质量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运作效果,而人才培养模式的僵化、教学内容的陈旧、教学方法的单调、素质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的薄弱等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教育亟须改革的直接原因。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了重视在教育环节提高未来法律执业者的素质,如何实现众多法律执业者的同质性教育也是未来法律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换言之,只有实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之后,一个适宜于法治社会的运作良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才会真正地发挥其效用。
  
  二、国外法律教育模式的重心——提供有实际执业能力的人才
  
  美国革命时期,学徒制度和正式的考试制度是美国有组织的法律职业界影响最大的制度,由于当时在美国律师界最主要的职业力量是英国的代理人和事务律师而非出庭律师,许多著名的律师都是经过这两种制度而功成名就的,他们进入律师行(firm)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要帮助有出庭资格的律师(讼务律师)干许多繁重而忙碌的工作,包括接见当事人、抄录文件、代写诉状和跑腿送信之类的事情。虽然在后来的发展中只有在城市才强制要求学徒制度,但在1783年之前,绝大多数的美国律师都经历并且通过了学徒制度的考验。在美国最初的13个州中,只有一个州没有规定学徒制的培训期限。总之,学徒制的设置意味着只有经过高等教育和大量的实践才能成为一名合格律师。随着第一位“法学教授”——杰弗逊法学院老师乔治·威思的出现和美国与英国殖民统治关系的分离,美国出现了大量的私立法学院,实际上在此之前美国已经有了著名的像里奇菲尔德(Litchfield)私立法学院这样的法律教育机构并取得过非凡的成就。从此,美国的法律教育奠定了其特有的基调与标准,概括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以培养“未来的律师人才”为教育目标,重视实践经验的积累,在思维上排斥未经训练的无照法律执业者,等等。
  在这种总的基调(强调实践经验的积累)之下,美国的法律教育系统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作模式。美国共有二百多所法学院,其中一百八十四所是经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认可的。所有被ABA认可的学校,每年大约招收三万六千多名全日制法律学生及接近七千名选读法律的学生,所有学生都可以参加美国各州的律师考试,他们中80%以上的人都以律师为主要就业方向,约10%的毕业生则进入司法体系或担任其他公职。
  与我国现行法律教育机制相比,这些法律学生在校学习法律的过程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法学院入学资格的要求标准化,课程体系的高度标准化,案例教学、辩论教学为主的理论教育的边缘化,增加法律临床课程的试验,等等。20世纪50年代,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是必须接受过三年的大学教育,到了60年代,这一要求进一步严格为四年,并且普遍取消了两年制的法学院,代之以三年全日制的法学院和四年制的业余法学院。在课程的设置上,美国大部分法学院是地方性和专区性的,而且开设的课程主要围绕着毕业生为执业而参加考试所需要的那些特定科目,也即美国人习惯称之为“面包和奶油”的课程。案例教学和辩论教学为主的教育模式是美国法学院教育的主要形式,当然这种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如实际上造成了“不鼓励学术实验”的局面,但这种模式对于培养有实际法律操作能力的律师或其他类型的法律执业者,确实具有非凡的意义和实质性的效果。对于我国十分有借鉴意义的是美国法学院的各种法律临床课程,这种课程曾经在美国亦未得到许多支持,直到20世纪50年代,这种课程才由最初的杜克法学院大范围地延伸至威斯康星等法学院。1945年以后,学徒制的教学不再被推崇,美国一些著名的法学院在逐渐摆脱了对案例法的完全依恋后,也开始设置研讨性质的课程,比较典型的如哈佛法学院在这一时期的课程改革就体现了这一特点。但除了分析技巧以外,美国的法学界对于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法律技巧这一问题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的见解。
  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角度来分析,美国的法律职业群体也相应地具备了一些独特的内容和特征。早在18世纪末纽约地区的一些法律职业提供者就要求一般的法律毕业生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要有三年的学习经历,而非法学院的毕业生要从事相关职业则要求有七年的学习经历。这些细节实际上表达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即美国的法律教育体系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从教育到就业,从产品的设计、生产到应用都体现了统一的价值观和要求,具体地讲就是社会需要教育为其提供有实际执业能力的人才。
  
  三、应用型人才培养是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的趋向
  
  任何国家的法律教育都必须面对和处理三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关系: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教育机构与职业机构。目前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学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司法行政部门应考虑把司法考试和法律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司法考试应侧重对考生法学理论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综合测试。我国司法考试组织部门虽然从各个方面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改进和调整,但目前的司法考试仍存在一些与其价值定位不相符的问题和弊端,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法律教育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和“依法治国”的双重历史使命,法律教育不仅要为我国政法队伍的建设服务,还要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服务,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
  首先,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应该设置为“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努力培养地方建设所需和适应能力较强的法律人才,并为研究型院校和科研机构输送必要的后备人才。其次,法律教育的类型结构应该与法律职业的类型结构相适应。从我国现有法律教育的类型看,与法律职业类型结构相适应的法律教育有两种:一是普通高等法律教育。主要培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应用类法律人才,此外少数法律院校及研究所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培养教师、研究人员,最低层次应当是法学硕士研究生。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主要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这类人才必须接受两年制的法律职业教育,才能从事法律辅助职业。再次,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法律教育方法论体系和课程体系,特别是对于案例教学模式和法律临床模式的学习和借鉴对于我国的法律教育模式的完善和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理论教学中法学院校必须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与教学材料。从内容的传授方式上看,目前的法律教育内容主要是一种纯理论的传授,从书本到书本。虽然法律教学的内容应注重学习方法的传授、法学思维的培养,但是结合相关法条的讲授更具有针对性,应结合理论强化学生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思考,对法条背后法理的深入分析,包括对其不足和缺陷的分析、后果的预测等。这些对于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第二,积极提倡和推行案例教学法。在纯理论式教学中,学生常常只能被动地接受现成答案,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环节,这种教学方法与社会对法律教育和法律专业毕业生的要求是极不相符的。矫正这一现状的一剂良方就是要在现有的理论讲授中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相关理论知识,进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注释]
  ①(德)E.策尔.古希腊哲学史纲[M].翁绍军,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180.
  ②(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8-49.
  ③(美)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阎亚林,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6.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美)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阎亚林,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高专教育改革与建设(2003~2004年高职高专教育文件资料汇编)[G].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滕大春.美国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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