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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医患关系的日益紧张以及民众维权意识的日益提升,医疗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本文综合阐述法医作为医学和法学领域的综合人才在医疗纠纷中的地位,多年鉴定回顾成果以及现行所存在的问题与展望。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医;鉴定
当下中国,医患关系紧张成为了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医疗损害事件的公正处理成为了一个社会性难题。随着公民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增加,医疗纠纷的维权案例不断增多。在医疗纠纷维权案件中,司法审判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成为了案件裁判的关键。那么法医究竟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充当什么角色?存在哪些问题?
一、医疗纠纷以及现行处理程序
医疗纠纷是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纠纷。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且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我们通常对医疗纠纷作以下分类:医疗纠纷分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和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和诊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建议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多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即开始进行司法鉴定,开庭审判,给出判决结果。
二、法医在医疗纠纷中的地位以及参与情况
卫生部发布的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第3款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而与该条例相配套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法医参加医学会专家库有着具体的规定,在第6条中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符合前款①、②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在第7条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第21条中规定:“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由此可见,法医专家并不是作为鉴定组的点缀,而是与其他方面领域的医学专家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的组成成分。其中,法医学专家有别于其他临床专家的重点在于法医学专家肩负利用医学知识进行司法问题鉴定的责任。也是根据其专业背景知识,法医学专家常常参与到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医病理学鉴定当中。法医病理学鉴定结果是法医工作中的重要组成,在大部分的案件当中甚至起到金标准的作用。其次,法医在医疗纠纷中的工作重点在于阐述诊疗护理在常规和标准上的失误所在,以及不良后果与诊疗护理错误的因果关系所在,为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提供支持。
三、法医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现存的问题和展望
如上所述,法医工作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也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作了很多工作,而其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如下:①我国对司法鉴定者要求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职业资格、职称、以及符合一定的学历和实务要求。其中,对学历和实务工作方面的要求不够具体,更不方便進行实质性审查。与此同时,如前文所述,法医学之所以不同于医学,因为其具有法学的一定知识,可是我国的法医鉴定者在此方面相对薄弱,其专业资格和职称也甚少在法学一方面有所体现;②法医学机构受理医疗纠纷或事故后,要充分具体的实现要求鉴定人一方的知情同意。虽然司法鉴定中也有司法鉴定协议书,但是对于法医鉴定中会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沟通时不可或缺的,只有向对方说明相关情况,说明鉴定可能达到的目的和可能发生的结果,得到当事人或委托方的理解;③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我国目前对法医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立法规定尚没有明确,这没有为我国法医司法鉴定作出一个法律上的认可和规范,这很大程度上牵制了法医司法鉴定的发展。
根据上述问题,也对我国未来的法医工作提出一些展望,通过具体的对策解决问题,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如下:①提高鉴定水平,恪守职业道德;②统一技术规范,规范鉴定程序,实行鉴定公开,减少双方误解;③加强立法建设,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便于法医工作规范化开展。
参考文献
[1]曾恩泉,陈伯礼,邓振华,陈红.法医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依据[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5,30(04):552-556.
[2]李平龙,肖鹏.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研究述评(2002—2012)[J].证据科学,2013,21(02):229-239.
[3]刘亮.法医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22):191-192.
[4]唐晋,牛秀兰.法医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4(S1):23-24+37.
[5]董娟,刘子龙,付佳旗,赵小红.358例医疗纠纷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4,29(05):492-494.
[6]王雷,郭亚东,陈晓刚,廖志钢.医疗纠纷法医鉴定288例分析[J].华西医学,2008(01):15-16.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医;鉴定
当下中国,医患关系紧张成为了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医疗损害事件的公正处理成为了一个社会性难题。随着公民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增加,医疗纠纷的维权案例不断增多。在医疗纠纷维权案件中,司法审判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成为了案件裁判的关键。那么法医究竟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充当什么角色?存在哪些问题?
一、医疗纠纷以及现行处理程序
医疗纠纷是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纠纷。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且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我们通常对医疗纠纷作以下分类:医疗纠纷分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和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和诊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建议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多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即开始进行司法鉴定,开庭审判,给出判决结果。
二、法医在医疗纠纷中的地位以及参与情况
卫生部发布的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第3款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而与该条例相配套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法医参加医学会专家库有着具体的规定,在第6条中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符合前款①、②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在第7条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第21条中规定:“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由此可见,法医专家并不是作为鉴定组的点缀,而是与其他方面领域的医学专家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的组成成分。其中,法医学专家有别于其他临床专家的重点在于法医学专家肩负利用医学知识进行司法问题鉴定的责任。也是根据其专业背景知识,法医学专家常常参与到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医病理学鉴定当中。法医病理学鉴定结果是法医工作中的重要组成,在大部分的案件当中甚至起到金标准的作用。其次,法医在医疗纠纷中的工作重点在于阐述诊疗护理在常规和标准上的失误所在,以及不良后果与诊疗护理错误的因果关系所在,为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提供支持。
三、法医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现存的问题和展望
如上所述,法医工作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也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作了很多工作,而其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如下:①我国对司法鉴定者要求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职业资格、职称、以及符合一定的学历和实务要求。其中,对学历和实务工作方面的要求不够具体,更不方便進行实质性审查。与此同时,如前文所述,法医学之所以不同于医学,因为其具有法学的一定知识,可是我国的法医鉴定者在此方面相对薄弱,其专业资格和职称也甚少在法学一方面有所体现;②法医学机构受理医疗纠纷或事故后,要充分具体的实现要求鉴定人一方的知情同意。虽然司法鉴定中也有司法鉴定协议书,但是对于法医鉴定中会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沟通时不可或缺的,只有向对方说明相关情况,说明鉴定可能达到的目的和可能发生的结果,得到当事人或委托方的理解;③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我国目前对法医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立法规定尚没有明确,这没有为我国法医司法鉴定作出一个法律上的认可和规范,这很大程度上牵制了法医司法鉴定的发展。
根据上述问题,也对我国未来的法医工作提出一些展望,通过具体的对策解决问题,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如下:①提高鉴定水平,恪守职业道德;②统一技术规范,规范鉴定程序,实行鉴定公开,减少双方误解;③加强立法建设,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便于法医工作规范化开展。
参考文献
[1]曾恩泉,陈伯礼,邓振华,陈红.法医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依据[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5,30(04):552-556.
[2]李平龙,肖鹏.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研究述评(2002—2012)[J].证据科学,2013,21(02):229-239.
[3]刘亮.法医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22):191-192.
[4]唐晋,牛秀兰.法医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4(S1):23-24+37.
[5]董娟,刘子龙,付佳旗,赵小红.358例医疗纠纷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4,29(05):492-494.
[6]王雷,郭亚东,陈晓刚,廖志钢.医疗纠纷法医鉴定288例分析[J].华西医学,2008(01):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