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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失职,理应赔偿
问:一年前,我在某医院生下儿子豆豆,可是上个月我才得知,豆豆不是我的亲生儿子。原来,医院工作人员疏忽大意,竟将孩子抱错!情况查实后,我把豆豆还给他的亲生父母,也抱回了我的亲生儿子。但养了一年的孩子送给别人,自己的亲生骨肉无端分离一年之久,双方父母都非常难过,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院愿意赔偿两家因抱错孩子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但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请问,医院失职给两个家庭造成如此严重的精神损害,难道没有赔偿责任吗?
程光丽(浙江台州)
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医院因工作失误,给你们精神上造成的损害是严重的,理应赔偿。
医院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你们的人格权益,还侵犯了《民法》和《婚姻法》所保护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使你们与亲生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违背了医疗机构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医院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缺乏证据,财产共有
问:我和丈夫结婚前共同购买了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和衣服、家具等,现在我们感情破裂,我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丈夫向法院提出,家用电器、衣服、家具等财物是其个人出资购买的,并出具了购物发票。请问,法院会凭借购物发票认定夫妻个人财产吗?
张妍(河南周口)
律师意见:购物发票的持有人不一定就是该物的所有权人。争议财产系你和丈夫共同购买,你丈夫持有购物发票是正常的,仅此不足以证明是他个人出资购买。你不持有购物发票,又无证据证明购物时的出资情况,不足以推翻二人共同购买这一事实,更无证据证明系丈夫的自愿赠与,所以也不能认定该财产是你的个人财产。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财产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的财产。如果上述财产系二人共同购买,没有证据证明二人出资情况,又不能认定归任何一方个人所有,那么只能推定为二人共同所有。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证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否则只能推定为双方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婚前财产公证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婚前财产的办法,一旦有了婚前财产公证,法院将以公证内容为准。
■共有房屋,购买优先
问:5年前,我和表弟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两室住宅,两室分用,卫生间、厨房和阳台则共用。不久,表弟将自己所有的房间出租给陈某居住。前不久,表弟以30万元的价格将此房间出售给陈某。我知道后,提出以30万元购买表弟的房间,但表弟说,陈某是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拒绝了我的请求。我准备到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主张吗?
屈刚(上海)
律师意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你的房屋与你表弟出售的房屋是一个整体,且卫生间、厨房和阳台仍配套使用,因此你享有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郑某也享有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当房屋共有人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以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为主。
【编辑:陈彤】
问:一年前,我在某医院生下儿子豆豆,可是上个月我才得知,豆豆不是我的亲生儿子。原来,医院工作人员疏忽大意,竟将孩子抱错!情况查实后,我把豆豆还给他的亲生父母,也抱回了我的亲生儿子。但养了一年的孩子送给别人,自己的亲生骨肉无端分离一年之久,双方父母都非常难过,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院愿意赔偿两家因抱错孩子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但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请问,医院失职给两个家庭造成如此严重的精神损害,难道没有赔偿责任吗?
程光丽(浙江台州)
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医院因工作失误,给你们精神上造成的损害是严重的,理应赔偿。
医院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你们的人格权益,还侵犯了《民法》和《婚姻法》所保护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使你们与亲生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违背了医疗机构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医院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缺乏证据,财产共有
问:我和丈夫结婚前共同购买了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和衣服、家具等,现在我们感情破裂,我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丈夫向法院提出,家用电器、衣服、家具等财物是其个人出资购买的,并出具了购物发票。请问,法院会凭借购物发票认定夫妻个人财产吗?
张妍(河南周口)
律师意见:购物发票的持有人不一定就是该物的所有权人。争议财产系你和丈夫共同购买,你丈夫持有购物发票是正常的,仅此不足以证明是他个人出资购买。你不持有购物发票,又无证据证明购物时的出资情况,不足以推翻二人共同购买这一事实,更无证据证明系丈夫的自愿赠与,所以也不能认定该财产是你的个人财产。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财产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的财产。如果上述财产系二人共同购买,没有证据证明二人出资情况,又不能认定归任何一方个人所有,那么只能推定为二人共同所有。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证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否则只能推定为双方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婚前财产公证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婚前财产的办法,一旦有了婚前财产公证,法院将以公证内容为准。
■共有房屋,购买优先
问:5年前,我和表弟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两室住宅,两室分用,卫生间、厨房和阳台则共用。不久,表弟将自己所有的房间出租给陈某居住。前不久,表弟以30万元的价格将此房间出售给陈某。我知道后,提出以30万元购买表弟的房间,但表弟说,陈某是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拒绝了我的请求。我准备到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主张吗?
屈刚(上海)
律师意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你的房屋与你表弟出售的房屋是一个整体,且卫生间、厨房和阳台仍配套使用,因此你享有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郑某也享有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当房屋共有人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以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为主。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