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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卫生行业层出不穷的职务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从侦查实务看,有其特点和诱因。
一、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
(一)主要发生在药品、设备和耗材的购销领域
医院采购委员会开会作购药决策时,一般先由科室主任提出需购哪些药品经集体研究后,由院领导决定。由于各科治疗的疾病不同,医院领导一般也仅专长于治疗某一方面疾病,因而各临床科室及临床医生的购药意见一般会被尊重。例如:在我院办理的某医院美容耗材受贿案中,因为耗材假体具有价格昂贵和不易保存的特点,供应商都是采取的“随用随送”的方式,美容耗材的采购权完全掌握在医生的手中。权力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管,结果可想而知。
(二)犯罪主体多为医院中层以上领导
在医药商品采购过程中,从医院主管各项医药商品采购的院领导到与采购有关的科室负责人,手中都掌握着对医药商品采购有一定影响的权力。绝大多数医药商品的采购,没有这些相关领导的表态,销售商是很难拿到订单的。因此,这些人成为销售商“追捧”的主要目标。
(三)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群体化,窝案、串案多
目前,医疗行业的犯罪案件“群案”较多,一查就是成“窝”成“串”。医药商品市场供过于求,竞争激烈,销售商急于获取利润,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销售商变得饥不择食、尔虞我诈。销售商要拿到订单,就必须打点好各方关系。这导致医药商品采购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商业贿赂。多头行受贿较为普遍,查处一案,带出窝案串案。例如:我院2011年办理的一系列医疗行业商业受贿案件就是从一条行贿的线索作为切入点,经过苦心经营和大量排查,一举查处某医院四名医生受贿窝串案。
(四)作案手段隐蔽性强
医疗行业商业贿赂案件往往是“一对一”的方式交易,犯罪分子多数都是单独作案,犯罪方式隐蔽,知情面小。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多采用感情投资的方式,假借各种名目(例如提供培训、考察经费、报销生活开支等)掩盖犯罪行为。案发后,双方由于一致的利害关系,往往相互掩护,建立攻守同盟,拒不认财,给侦查活动带来一定难度。
二、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诱因
(一)部分医生法制观念淡漠
涉案医生大多拥有博士、硕士学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却是相当的无知。他们认为,他们所收受的回扣是行贿人支付的,并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而实际上,这些回扣是国家在采购时多支出的,这不仅直接给国家造成损失,还导致检查费用虚高,加重了患者的负担。直至案发后,他们还认为收受医药耗材回扣已经是医院公开的秘密和医药市场的潜规则,其行为性质是违纪,顶多接受单位的内部处分。
(二)医药耗材采购体制还不规范
医院药品耗材的采购一般都以招标的方式进行,医院采购委员会开会作购药决策时,一般先由科室主任提出需购哪些药品,经集体研究后,由院领导决定。但实际上都是临床科室主任和临床医生的购药意见起主导作用。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推荐药品耗材中标并收受供应商提供的回扣。在诊疗过程中,临床科室主任和医生又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药品耗材,根据用量收取相应的回扣。
(三)监管体制缺失
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性的潜规则,人们已经见怪不惊了。医院财务、采购和监察部门对医药耗材采购和使用的监督严重缺失。
三、侦办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策略
(一)把握发案规律,找准切入点,深挖窝案串案
1.从采购环节入手
医疗行业在市场经济中表现出一定的专业性、技术性,行业特征明显,采购关系复杂。侦查人员因不了解医疗行业的特点,对于一些犯罪手段不能及时掌握,侦查工作往往陷入困境,查无所获,或者收效甚微。解决“隔行如隔山”的问题是发现犯罪事实和提高侦查效率的关键:首先要多渠道的获取信息。通过走访发案单位及同业单位,了解医药商品采购流程和重要环节,掌握采购决定权、审批权的运作。其次,掌握行业特点,分析医药商品采购过程中商业贿赂犯罪可能存在的环节,把握行业规律,找准切入点。
以医疗设备采购为例:按照医疗设备所涉项目时间为顺序,医疗设备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采购设备项目审批中,医院设备科工作人员利用知情便利收受贿赂,为设备销售商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第一手信息;第二,在医疗设备技术参数拟定阶段,医疗设备使用科室的负责人利用编写技术参数的便利收受贿赂,为设备销售商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最关键便利—技术参数的倾向性意见;第三,在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中,招标单位(医院)利用招标权收受投标人(设备销售商)的贿赂,明标暗定,提出倾向性意见,为设备供应商谋取中标。
2.从行贿人入手
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人一般是设备生产商或销售商,其以获取和守护自己的既得利润为最大目标,抓住行贿人这一心理特征是突破案件的关键。针对不同情况,行贿人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为谋取合法利益而被索贿的行贿人,他们来了尽快获取利润,早点拿到货款周转资金,向有关领导行贿,因有求于受贿人,出于一定程度的无奈,一般不愿意为受贿人承担罪责。经过政策教育,他们在不失既得利益前提下,都会主动交待行贿经过以解脱自己。
另一类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主动行贿的行贿人。由于他们自知有罪,逃避侦查的心理早已形成,而且大多数行贿人已与受贿人订立了攻守同盟,这类行贿人一般不会轻易交待问题。但其与受贿人之间既存大相互勾结与利用的一面,同时又存大相互怀疑猜测,以及推卸责任保命自己的一面。在贿赂过程中或者案发后,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办案人员往往可以利用这个矛盾,从内部打开缺口,对之以分化瓦解。例如:我院在办理某医院商业贿赂系列串案时就是利用行贿人以获取和守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为最大目标这一心理特征,进行分化瓦解,使其相信“自己如果不说别人不一定不说,自己先说可以争取宽大处理”,从而突破了行贿人。
(二)创新侦查模式,更新侦查思路,深挖行业窝案串案
1.注重证据,不依赖于口供的侦查模式
医疗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犯罪手段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多样性,除当事人外,犯罪行为一般不为人知,基本没有实物证据,少有银行转账等旁证来予以证明。针对这种情况,侦查人员可以运用各种侦查手段,积极主动地收集犯罪证据。注重在发案前收集可能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时刻掌握犯罪动向,先取证后控制犯罪嫌疑人,运用已收集的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把犯罪事实建立在扎实可靠的证据基础上,保证办案质量。
2.结合实际,实行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特别是行贿人主体构成复杂,案发后难控制,抓捕难。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活动情况的掌握是破案的前提条件。侦查部门要主动地从犯罪嫌疑人着手,以医疗行业及其重点部门的重点人员、易涉案群体的信息收集为基础,通过掌握这些人的信息和动向,将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与其他案件相关要素进行比较,挖掘线索获取证据,扩大办案成果。例如:在查处某医院商业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每突破一名嫌疑人,都抓住其畏罪心理,有意识地敦促其检举立功,获取其他案件的线索,牵出案中案,确保了案件的持续发展。
3.利用同步录音录像,及时固定完善言辞证据
商业贿赂的受贿过程通常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缺乏第三者的旁证及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等,因而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就要依靠行受贿双方的口供作为证据。即使双方交代了犯罪事实,由于缺乏旁证也随时有可能翻供,给案件的侦破和犯罪事实的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及时固定犯罪证据显得尤为必要。
4.整合办案力量,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
实行侦查一体化就是通过案件的交办、提办、督办等形式,排除干扰,最大限度发挥检察机关的办案资源,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犯罪在行业内部的蔓延。市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人员不足,可以抽调各基层检察机关的业务骨干加入案件侦查,补充能量;各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时,可以对案件进行提办、指定异地管辖,从而减轻基层检察机关的压力。通过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可以改变过去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方式,提升检察机关的整体侦查能力和攻坚能力,发挥检察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的最大效应。例如:2011年我院查办某医院商业贿赂窝串案时,由于该案涉及人员多,案情复杂,在初查阶段,我院与市院侦查部门联动配合,变孤军作战为整体合成作战,使得该案从初查到立案再到侦查终结仅用时三个月,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极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打防结合,建立治理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长效机制
在查办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将预防工作与查办案件工作紧密结合,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及时在反贪部门查办案件后跟进,通过调研分析、警示教育、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工作。预防部门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按照“办好一个案、带出一批案、治理一条线、预防一大片”的工作方针,定期在医疗卫生系统广泛开展法制宣讲,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医风医德。此外检察机关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和缺陷,向发案医院发出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预防新的犯罪重复发生。例如:结合2011年我院查办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我院预防部门先后为五家市级医院进行了预防商业贿赂犯罪法制宣讲,“用身边的事警示身边的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结语
治理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犯罪,检察机关要加强同相关行政部门(特别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合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贿赂的不正之风在医疗卫生系统销声匿迹,让人民群众看得起病、吃得起药,从而树立起遵纪守法、治病救人、为人民服务的良好社会医疗氛围。
一、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
(一)主要发生在药品、设备和耗材的购销领域
医院采购委员会开会作购药决策时,一般先由科室主任提出需购哪些药品经集体研究后,由院领导决定。由于各科治疗的疾病不同,医院领导一般也仅专长于治疗某一方面疾病,因而各临床科室及临床医生的购药意见一般会被尊重。例如:在我院办理的某医院美容耗材受贿案中,因为耗材假体具有价格昂贵和不易保存的特点,供应商都是采取的“随用随送”的方式,美容耗材的采购权完全掌握在医生的手中。权力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管,结果可想而知。
(二)犯罪主体多为医院中层以上领导
在医药商品采购过程中,从医院主管各项医药商品采购的院领导到与采购有关的科室负责人,手中都掌握着对医药商品采购有一定影响的权力。绝大多数医药商品的采购,没有这些相关领导的表态,销售商是很难拿到订单的。因此,这些人成为销售商“追捧”的主要目标。
(三)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群体化,窝案、串案多
目前,医疗行业的犯罪案件“群案”较多,一查就是成“窝”成“串”。医药商品市场供过于求,竞争激烈,销售商急于获取利润,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销售商变得饥不择食、尔虞我诈。销售商要拿到订单,就必须打点好各方关系。这导致医药商品采购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商业贿赂。多头行受贿较为普遍,查处一案,带出窝案串案。例如:我院2011年办理的一系列医疗行业商业受贿案件就是从一条行贿的线索作为切入点,经过苦心经营和大量排查,一举查处某医院四名医生受贿窝串案。
(四)作案手段隐蔽性强
医疗行业商业贿赂案件往往是“一对一”的方式交易,犯罪分子多数都是单独作案,犯罪方式隐蔽,知情面小。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多采用感情投资的方式,假借各种名目(例如提供培训、考察经费、报销生活开支等)掩盖犯罪行为。案发后,双方由于一致的利害关系,往往相互掩护,建立攻守同盟,拒不认财,给侦查活动带来一定难度。
二、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诱因
(一)部分医生法制观念淡漠
涉案医生大多拥有博士、硕士学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却是相当的无知。他们认为,他们所收受的回扣是行贿人支付的,并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而实际上,这些回扣是国家在采购时多支出的,这不仅直接给国家造成损失,还导致检查费用虚高,加重了患者的负担。直至案发后,他们还认为收受医药耗材回扣已经是医院公开的秘密和医药市场的潜规则,其行为性质是违纪,顶多接受单位的内部处分。
(二)医药耗材采购体制还不规范
医院药品耗材的采购一般都以招标的方式进行,医院采购委员会开会作购药决策时,一般先由科室主任提出需购哪些药品,经集体研究后,由院领导决定。但实际上都是临床科室主任和临床医生的购药意见起主导作用。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推荐药品耗材中标并收受供应商提供的回扣。在诊疗过程中,临床科室主任和医生又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药品耗材,根据用量收取相应的回扣。
(三)监管体制缺失
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性的潜规则,人们已经见怪不惊了。医院财务、采购和监察部门对医药耗材采购和使用的监督严重缺失。
三、侦办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策略
(一)把握发案规律,找准切入点,深挖窝案串案
1.从采购环节入手
医疗行业在市场经济中表现出一定的专业性、技术性,行业特征明显,采购关系复杂。侦查人员因不了解医疗行业的特点,对于一些犯罪手段不能及时掌握,侦查工作往往陷入困境,查无所获,或者收效甚微。解决“隔行如隔山”的问题是发现犯罪事实和提高侦查效率的关键:首先要多渠道的获取信息。通过走访发案单位及同业单位,了解医药商品采购流程和重要环节,掌握采购决定权、审批权的运作。其次,掌握行业特点,分析医药商品采购过程中商业贿赂犯罪可能存在的环节,把握行业规律,找准切入点。
以医疗设备采购为例:按照医疗设备所涉项目时间为顺序,医疗设备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采购设备项目审批中,医院设备科工作人员利用知情便利收受贿赂,为设备销售商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第一手信息;第二,在医疗设备技术参数拟定阶段,医疗设备使用科室的负责人利用编写技术参数的便利收受贿赂,为设备销售商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最关键便利—技术参数的倾向性意见;第三,在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中,招标单位(医院)利用招标权收受投标人(设备销售商)的贿赂,明标暗定,提出倾向性意见,为设备供应商谋取中标。
2.从行贿人入手
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人一般是设备生产商或销售商,其以获取和守护自己的既得利润为最大目标,抓住行贿人这一心理特征是突破案件的关键。针对不同情况,行贿人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为谋取合法利益而被索贿的行贿人,他们来了尽快获取利润,早点拿到货款周转资金,向有关领导行贿,因有求于受贿人,出于一定程度的无奈,一般不愿意为受贿人承担罪责。经过政策教育,他们在不失既得利益前提下,都会主动交待行贿经过以解脱自己。
另一类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主动行贿的行贿人。由于他们自知有罪,逃避侦查的心理早已形成,而且大多数行贿人已与受贿人订立了攻守同盟,这类行贿人一般不会轻易交待问题。但其与受贿人之间既存大相互勾结与利用的一面,同时又存大相互怀疑猜测,以及推卸责任保命自己的一面。在贿赂过程中或者案发后,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办案人员往往可以利用这个矛盾,从内部打开缺口,对之以分化瓦解。例如:我院在办理某医院商业贿赂系列串案时就是利用行贿人以获取和守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为最大目标这一心理特征,进行分化瓦解,使其相信“自己如果不说别人不一定不说,自己先说可以争取宽大处理”,从而突破了行贿人。
(二)创新侦查模式,更新侦查思路,深挖行业窝案串案
1.注重证据,不依赖于口供的侦查模式
医疗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犯罪手段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多样性,除当事人外,犯罪行为一般不为人知,基本没有实物证据,少有银行转账等旁证来予以证明。针对这种情况,侦查人员可以运用各种侦查手段,积极主动地收集犯罪证据。注重在发案前收集可能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时刻掌握犯罪动向,先取证后控制犯罪嫌疑人,运用已收集的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把犯罪事实建立在扎实可靠的证据基础上,保证办案质量。
2.结合实际,实行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特别是行贿人主体构成复杂,案发后难控制,抓捕难。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活动情况的掌握是破案的前提条件。侦查部门要主动地从犯罪嫌疑人着手,以医疗行业及其重点部门的重点人员、易涉案群体的信息收集为基础,通过掌握这些人的信息和动向,将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与其他案件相关要素进行比较,挖掘线索获取证据,扩大办案成果。例如:在查处某医院商业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每突破一名嫌疑人,都抓住其畏罪心理,有意识地敦促其检举立功,获取其他案件的线索,牵出案中案,确保了案件的持续发展。
3.利用同步录音录像,及时固定完善言辞证据
商业贿赂的受贿过程通常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缺乏第三者的旁证及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等,因而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就要依靠行受贿双方的口供作为证据。即使双方交代了犯罪事实,由于缺乏旁证也随时有可能翻供,给案件的侦破和犯罪事实的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及时固定犯罪证据显得尤为必要。
4.整合办案力量,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
实行侦查一体化就是通过案件的交办、提办、督办等形式,排除干扰,最大限度发挥检察机关的办案资源,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犯罪在行业内部的蔓延。市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人员不足,可以抽调各基层检察机关的业务骨干加入案件侦查,补充能量;各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时,可以对案件进行提办、指定异地管辖,从而减轻基层检察机关的压力。通过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可以改变过去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方式,提升检察机关的整体侦查能力和攻坚能力,发挥检察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的最大效应。例如:2011年我院查办某医院商业贿赂窝串案时,由于该案涉及人员多,案情复杂,在初查阶段,我院与市院侦查部门联动配合,变孤军作战为整体合成作战,使得该案从初查到立案再到侦查终结仅用时三个月,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极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打防结合,建立治理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长效机制
在查办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将预防工作与查办案件工作紧密结合,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及时在反贪部门查办案件后跟进,通过调研分析、警示教育、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工作。预防部门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按照“办好一个案、带出一批案、治理一条线、预防一大片”的工作方针,定期在医疗卫生系统广泛开展法制宣讲,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医风医德。此外检察机关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和缺陷,向发案医院发出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预防新的犯罪重复发生。例如:结合2011年我院查办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我院预防部门先后为五家市级医院进行了预防商业贿赂犯罪法制宣讲,“用身边的事警示身边的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结语
治理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犯罪,检察机关要加强同相关行政部门(特别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合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贿赂的不正之风在医疗卫生系统销声匿迹,让人民群众看得起病、吃得起药,从而树立起遵纪守法、治病救人、为人民服务的良好社会医疗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