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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我用了大量文字来讲述询问笔录,因为这是行政执法中极为重要的一类证据。本期的勘验笔录同样十分重要,而且在实践巾还面临了极为尴尬的地位——知道的多,会制作的少。实践中询问笔录虽然也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基本的格式、内容,执法人员都还了解,主要的问题也会问。但是基层执法人员对于勘验笔录,可谓是从形式到内容,从程序到工具,各个方面都不太懂。勘验笔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均用简称)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意味着执法工作巾的勘验笔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被法院采纳。这就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