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效合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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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在日常生活越来越多的接触到合同,但我国合同法相关理论制度以及司法解释中对于无效合同的制度尚存有一定问题,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偏于原则性,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逐渐暴露出了在制度设计层面的瑕疵。本文将针对无效合同在实践当中关于时效的适用等无效合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于无效合同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法律体系发展,积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096-02
  一、无效合同概述
  合同的效力一种价值判断,是法律对私法权利行为进行干预,是国家意志对于私法自治的一种限制。在合同法理论中最为核心的原则之一是合同自由原则,但其所强调的是一种有限制的自由。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阶段,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步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需要对无效合同制度做出较为全面的把握,不然就会造成滥用无效合同制度的局面,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此对于无效合同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紧迫并且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合同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由于合同严重缺乏使合同有效的要件,按照我国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的法律效果,不按当事人的合意内容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在我国法学界,对于无效合同是否是合同有着较为一致的看法,合同无效并不必然代表着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欠缺合同有效的成立要件,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欠缺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某些违反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等的合同以及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分类
  根据合同的主张对象不同,无效合同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自始当然绝对的无效,任何人均可以主张,主要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中。相对无效合同是指针对某个特定的对象才不发生效力,例如不能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主张合同生效,我国对相对无效合同的体现主要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中对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根据合同无效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涉及合同的全部则为全部无效合同,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仅仅涉及合同的部分内容则为部分无效合同。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合同部分无效以及自始无效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意志应当对于私法自治领域干涉的越少越好,因此部分无效合同可以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更好的实现实践效率。
  根据无效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可以分为自始无效的合同和嗣后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的时候就由于存在无效的原因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嗣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的时候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但是由于后来国家颁布了新的法律或者对现有的法律做出了修改,使得原有合同违法强制性规定等而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对于嗣后无效的合同是否要溯及既往应当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返还给付的困难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做出慎重考虑。
  二、无效合同与时效适用
  在我国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目前在我国学术界也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中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问题的限制,相关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针对所涉及到的违法合同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首先,因为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对于合同性质的否定性评价,只要合同所违反的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等没有发生变化,合同的这种违法状态就会持续不断,并不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改变或者消逝,所以对于合同无效的确认就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其次,由于合同没有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在实践当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即便事隔多年,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也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最后,如果认为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后,无效的合同将会变为有效的合同,违法的合同将会变成合法的合同,违法的利益也将会变为合法的利益,这明显不符合我国立法的目的和宗旨,不利于维护法律秩序。除此之外,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无效合同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从价值选择的角度看,不能为了追求绝对的公平而放弃效率的存在意义,片面的过于追求绝对的公平并不一定会实现最大化的公平,仅仅是满足了部分人的公平。并且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适用诉讼时效可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减少资源的浪费,更好的配置司法资源,发挥更大的社会财富作用。笔者更支持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需要适用诉讼时效。
  由此,对于无效合同確认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请求等所涉及的适用范围问题也存在着适用说、不适用说和折衷说的争议。折衷说克服了另外两种观点的以偏概全和一概而论的瑕疵,认为针对实际中发生的具体情况应当区别对待,更加科学合理。
  三、无效合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无效合同制度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对交易的安全以及交易秩序的稳定性的维护,对于我国经济制度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于无效合同制度中存有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对于理论合同在实践中的应用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利益界定不明确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提及了损害国家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但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在理论界存有不同的观点。国家利益通常来讲更加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主要涉及的是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包括国家政治安全稳定、国家主权利益、国家财产所有权利益等。在认定合同无效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样均属于一种抽象的概念,社会公共利益包含了政治基础、道德准则以及社会秩序等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规范规则。由于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界限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十分笼统的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条件之一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可能被任意的无限放大或者缩小。   (二)权利主张主体不明确
  合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设立的契约,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当然具有权利进行主张,但对于无效合同,由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应当赋予任何人均有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仅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行为能力、标的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合同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国家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是为了保证社会活动的正常秩序而对私法领域的干预行为。如果主张无效合同的权利被滥用,那么在社会中就会发生利用无效合同制度来恶意谋取个人私利的情况,将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
  (三)认定标准存有缺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规定的几种情形之间的逻辑较为混乱,第五项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并列关系,但实际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包含了前述几项内容,因此对于这些规定应当进行重新设计和定义,明确彼此之间的界限。
  四、无效合同制度的完善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制规范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宪法赋予给公民的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意思表示权利,行政权力对此不应过多干涉而认定合同无效,笔者通过分析认为,我国合同无效的制度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完善。
  (一)明确无效合同判定标准
  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无效合同认定条件进行修订,对于危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进行明确细化,对司法和执法工作者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对于侵害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侵害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区分,在用无效合同制度进行规制的同时要考虑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不宜用无效合同对其进行全部的概括。同时对第五十二条中列举的合同无效条件进行重新梳理合并,明确列举事项彼此之间的界限,划清存在交叉的部分。无论合同的产生形式如何,只要违反了国家相关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明确合同无效主张权利人范围
  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权利人范围,笔者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包含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内容由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和与合同内容、执行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关于民事纠纷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不宜作为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人,从而可以避免对于合同自由原则和私法自治的过度干预,避免对于权利的滥用,进而最大程度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此之外,在对无效合同进行确认时,要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进行深入了解,知晓各方的真实意图,避免一方因为自身私利利用权利损害其他人利益。
  (三)梳理完善已有法律规范
  我国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仅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还有众多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数量繁多,类型各异,并且跨越时间较长,导致对于同一类型问题可能存在不完全一致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现有法律规范的梳理可以差缺补漏,剔除不必要的规定,补充新的重要规定。同时还可以建立关于无效合同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由于法官在实践中的自身业务水平不同,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建立无效合同指导性案例制度可以引导基层法官可以正确的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司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五、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无效合同制度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合同法为了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自治基础上,国家公权力对其进行适当的干预。随着实践中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合同经常被认定为无效会严重影响交易市场的稳定,因此对合同无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细化无效合同认定的标准,明确主张权利人的范围,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者建立无效合同指导性案例制度,对于我国无效合同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推动作用,也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合同的宗旨,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秩序。期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依法治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李玥.我国无效合同的规定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05):118-120.
  [2]白子轩.论我国无效合同制度的完善[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02):46-48.
  [3]王利明.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J].法律适用,2012(07):2-8.
  [4]张凡,鲁宁.对我国无效合同制度的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2011(04):73-77.
  [5]陈晓影.关于无效合同若干问题的探讨[J].科教文汇(上旬刊),2007(09):158 160.
  [6]杨少南.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J].现代法学,2005(02):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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