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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立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历经波折的《物权法》、《反垄断法》等重量级法律终获审议通过。不过要论最引人注目的法律,则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莫属。从年初《劳动合同法》草案带来的激辨,到年中《劳动合同法》通过带来的期盼,再到年末华为“裁员门事件”带来的焦虑,这一部法律牵动着所有职场和即将进入职场的人们。
2007年,同时也是载入劳动立法史册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有三部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下称《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密集出台,此外还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条例。从中央到地方,立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力度前所未有。
一年之内出台
三部劳动法
2007年12月29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加上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8月30日通过的《就业促进法》,三部涉及同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在一年之内密集出台,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因此有学者称2007年是“劳动立法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著名劳动法专家梁智认为,《劳动合同法》等三部法律的密集出台,显现出党中央、最高立法机构对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视。
在梁智看来,《劳动合同法》是劳动立法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 随着该法的颁布实施,目前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随意用工、不订立劳动合同、不办理劳动保险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将受到法律的监管和约束。
“《劳动合同法》将许多新型的劳动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填补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许多空白,它将成为劳动者维权的‘利剑’。”梁智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虽然受关注度远不如《劳动合同法》,但重要性却并不亚于前者。据媒体报道,我国目前有城镇从业人员2.6亿人,从农村转移到城镇就业的人员上亿人,远远超过社会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就业压力十分巨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表示,《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促进就业政府义不容辞,政府要把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要把老百姓的就业率高不高,失业率能不能控制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正是因为《就业促进法》规定促进就业是政府义务,这部法律被称为“民生之法、和谐之法”。
而最后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将对《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劳动立法的实施产生关键影响。“尤其是其中对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的规定,将会成为劳动者维权的利器,也是该法最大的亮点。”梁智说。
根据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劳动争议须经“一调一裁两审”。不愿调解可以仲裁,但想要诉讼就必须先经仲裁,不服裁决方可向法院起诉。专家认为,“一调一裁两审”的模式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加大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而新法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上法院,可大大缩短这一部分案件的周期。此外,仲裁的期限也由现在的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104天)缩短到50天(如需延长,最长60天),几乎缩短了1倍。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认为,这三部法律是劳动法律关系链条中的三个重要环节。《就业促进法》将促使我们更好地找到工作,《劳动合同法》将保障我们更好地工作,《劳动争议处理法》是在工作中发生纠纷时,让我们有一个法律救济的途径。所以,这三部法律是联系在一起的,目的都是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立法十年一变
2007年成为劳动法年,在曾参与《劳动法》制定工作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看来,并非偶然。董保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有历史学家认为中国的历史是每十年一变,三十年一大变,百年一巨变。这个规律对于劳动立法也同样适用。
董保华认为,中国劳动立法重大调整大致可以分为:1976年至1986年、1986年至1996年、1996年至今三个时期。
“可以说,我国劳资关系在立法上的变化是与改革开放同步进行的,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新的劳资关系,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一条主线。”董保华说。
1976年以前,我国的劳动管理体制是照搬苏联模式,不仅从前苏联“进口”了劳动管理体制,也“进口”了劳动法学理论。这就是我国俗称的“铁饭碗”时期。这一时期国家实行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方式。国家统一制订工时制度,统一规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水平、工资总额以及奖励办法、津贴办法等等,这些决策直接管到用人单位以及职工个人的调资升级。
从197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逐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这一时期的劳动管理体制变迁以 1986年新工人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老工人实行无固定期限合同为标志。
“这些尝试为如何建立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新劳资关系做出了探索,为日后劳动法的制定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董保华说。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新时期。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原有的劳动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新发展,迫切需要建立新的劳资法律关系。1993年开始起草的《劳动法》应运而生。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995年5月5日《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繁荣发展时期。为了便于《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和具体操作,国务院、劳动部以及其它有权机关相继制定了许多配套行政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法规。
当年曾完整参与《劳动法》制定的中国劳动学会会长夏积智回忆说, 1994年《劳动法》得以通过,有两个大的环境,一是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体系;二是走国际化的道路。《劳动法》是改革开放的成果,标志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上进入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阶段。
如同许多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法律法规一样,处于急剧变革时期的经济环境与立法形成巨大的反差。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也并非尽善尽美,对于一些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化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梁智认为,当时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层次还比较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只有一部《劳动法》,大量存在的地方立法各自为政、良莠不齐。
2001年中国入世后,更多的国际资本涌入中国,客观上要求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和透明,加快劳动立法步伐、及时废除或修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次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与此同时,我国的劳资矛盾日益尖锐。据劳动保障部统计,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专家认为,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形成了由所有权和经营权联合起来的利益主体和集团,他们共同面对劳动者,劳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矛盾,但现实中劳动者的权利却一直被忽视。在此背景下,《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于 2004年底启动。
《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一个大的背景:过去我们过分强调效率优先,过分追求GDP的增长,忽略了公平,忽略了社会发展,而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如何保障劳工权益,使劳动者从经济增长中分享成果。现在政府调整了GDP至上的考评机制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战略,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制定工作中有所反映。
董保华认为,我们正进入一个高速立法的时期,除了已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等三部法律外,《社会保险法》等可能也会相继出台,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正在逐步走向完善,“但是我希望我们不要追求速度,法定准、定好更重要。”
2007年,同时也是载入劳动立法史册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有三部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下称《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密集出台,此外还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条例。从中央到地方,立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力度前所未有。
一年之内出台
三部劳动法
2007年12月29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加上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8月30日通过的《就业促进法》,三部涉及同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在一年之内密集出台,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因此有学者称2007年是“劳动立法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著名劳动法专家梁智认为,《劳动合同法》等三部法律的密集出台,显现出党中央、最高立法机构对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视。
在梁智看来,《劳动合同法》是劳动立法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 随着该法的颁布实施,目前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随意用工、不订立劳动合同、不办理劳动保险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将受到法律的监管和约束。
“《劳动合同法》将许多新型的劳动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填补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许多空白,它将成为劳动者维权的‘利剑’。”梁智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虽然受关注度远不如《劳动合同法》,但重要性却并不亚于前者。据媒体报道,我国目前有城镇从业人员2.6亿人,从农村转移到城镇就业的人员上亿人,远远超过社会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就业压力十分巨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表示,《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促进就业政府义不容辞,政府要把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要把老百姓的就业率高不高,失业率能不能控制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正是因为《就业促进法》规定促进就业是政府义务,这部法律被称为“民生之法、和谐之法”。
而最后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将对《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劳动立法的实施产生关键影响。“尤其是其中对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的规定,将会成为劳动者维权的利器,也是该法最大的亮点。”梁智说。
根据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劳动争议须经“一调一裁两审”。不愿调解可以仲裁,但想要诉讼就必须先经仲裁,不服裁决方可向法院起诉。专家认为,“一调一裁两审”的模式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加大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而新法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上法院,可大大缩短这一部分案件的周期。此外,仲裁的期限也由现在的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104天)缩短到50天(如需延长,最长60天),几乎缩短了1倍。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认为,这三部法律是劳动法律关系链条中的三个重要环节。《就业促进法》将促使我们更好地找到工作,《劳动合同法》将保障我们更好地工作,《劳动争议处理法》是在工作中发生纠纷时,让我们有一个法律救济的途径。所以,这三部法律是联系在一起的,目的都是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立法十年一变
2007年成为劳动法年,在曾参与《劳动法》制定工作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看来,并非偶然。董保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有历史学家认为中国的历史是每十年一变,三十年一大变,百年一巨变。这个规律对于劳动立法也同样适用。
董保华认为,中国劳动立法重大调整大致可以分为:1976年至1986年、1986年至1996年、1996年至今三个时期。
“可以说,我国劳资关系在立法上的变化是与改革开放同步进行的,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新的劳资关系,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一条主线。”董保华说。
1976年以前,我国的劳动管理体制是照搬苏联模式,不仅从前苏联“进口”了劳动管理体制,也“进口”了劳动法学理论。这就是我国俗称的“铁饭碗”时期。这一时期国家实行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方式。国家统一制订工时制度,统一规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水平、工资总额以及奖励办法、津贴办法等等,这些决策直接管到用人单位以及职工个人的调资升级。
从197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逐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这一时期的劳动管理体制变迁以 1986年新工人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老工人实行无固定期限合同为标志。
“这些尝试为如何建立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新劳资关系做出了探索,为日后劳动法的制定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董保华说。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新时期。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原有的劳动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新发展,迫切需要建立新的劳资法律关系。1993年开始起草的《劳动法》应运而生。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995年5月5日《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繁荣发展时期。为了便于《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和具体操作,国务院、劳动部以及其它有权机关相继制定了许多配套行政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法规。
当年曾完整参与《劳动法》制定的中国劳动学会会长夏积智回忆说, 1994年《劳动法》得以通过,有两个大的环境,一是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体系;二是走国际化的道路。《劳动法》是改革开放的成果,标志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上进入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阶段。
如同许多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法律法规一样,处于急剧变革时期的经济环境与立法形成巨大的反差。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也并非尽善尽美,对于一些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化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梁智认为,当时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层次还比较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只有一部《劳动法》,大量存在的地方立法各自为政、良莠不齐。
2001年中国入世后,更多的国际资本涌入中国,客观上要求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和透明,加快劳动立法步伐、及时废除或修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次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与此同时,我国的劳资矛盾日益尖锐。据劳动保障部统计,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专家认为,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形成了由所有权和经营权联合起来的利益主体和集团,他们共同面对劳动者,劳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矛盾,但现实中劳动者的权利却一直被忽视。在此背景下,《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于 2004年底启动。
《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一个大的背景:过去我们过分强调效率优先,过分追求GDP的增长,忽略了公平,忽略了社会发展,而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如何保障劳工权益,使劳动者从经济增长中分享成果。现在政府调整了GDP至上的考评机制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战略,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制定工作中有所反映。
董保华认为,我们正进入一个高速立法的时期,除了已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等三部法律外,《社会保险法》等可能也会相继出台,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正在逐步走向完善,“但是我希望我们不要追求速度,法定准、定好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