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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制度在我们国家是一个舶来品,然而,我国《海商法》中的委付制度不仅学习了德日法例或者说大陆法系的委付制度,也借鉴了英美法中的委付制度,所以导致委付制度在我国海上保险实务中模糊不清,也就导致了司法实务操作的千差万别.本文将“委付”拆分为“委弃”和“请求全损赔偿”两个行为,进而探讨委付行为的法律性质、委付成立的法律效果以及委付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最后针对我国《海商法》第249条提出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