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工程监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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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及监理单位的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工程监理;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0 . 06 . 035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0)06 - 0085 - 04
  
  一、 信息化工程监理概述
  
  信息化工程建设一直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为减少工程建设风险、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业界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进而产生了信息化工程监理机制。
  信息化工程监理是中国的提法,在欧洲及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推行信息化工程监理机制的时间先后不同,提法也各不相同。有的称之为工程咨询服务或项目管理服务,也有的称之为IT审计,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
  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美国企业实施信息化工程的失败率达50%以上,日本计算机犯罪事件急剧增长;20世纪90年代,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信息化工程成功率仅为28%。这些事实表明信息化工程建设较传统工业项目管理更需要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质量保证。基于这一认识,欧洲及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包括咨询与监理业务在内的第三方IT审计。
  所谓IT审计,是指根据公认标准和指导规范,对信息化工程及其业务应用的效能、效率、安全性等进行检测评估和控制的过程。由于IT审计具有良好的严格性和实效性,深受信息化工程建设市场的欢迎。国际性组织“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SACA-Information System Audi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应运而生,已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有160多个分会。该组织制定并颁布IT审计准则、指南等,全面推行包括信息化工程计划、设计、施工、验收与营运的全生命周期的审计与质量控制,以规范和指导信息化工程建设。
  根据信息产业部在2002年颁布的《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信息化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 我国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发展
  
  在我国,信息化工程监理体制的建立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在信息化工程的建设中引进监理机制也日益成为投资方的需要。20世紀90年代初期,信息化工程监理开始以不同形式出现。
  1993年,上海市开始工程设备监理制度的试点工作,包括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部分设备监理。1995年,原电子工业部出台了《电子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该规定确定了我国电子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基本框架。1995年5月,“武汉市人才市场”工程(包括计算机网络建设)委托武汉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技术代理”方式提供全程技术咨询服务。1996年,深圳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门从事信息化工程质量的监理机构——信息化工程监督检验总站,成为信息化工程监理事业在我国蓬勃发展的重要标志。此后相关的政策法规也纷纷出台。
  1999年6月,深圳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包括实施信息化工程监理条款在内的《深圳市信息工程管理办法》,并要求首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信息网络工程实施监理。2000年7月,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要求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照该实施意见进行立项、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验收。2000年底,北京市政府第67号令规定: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监理。2002年5月,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布了《北京市信息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2002年12月,国家信息产业部制定并实施了《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此文件初步确定了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体系的框架,为我国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依据。2003年3月信息产业部发布《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化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阐明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办法和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004年5月又出台了《信息化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进一步描述监理单位的等级条件。2005年5月,国家又发布《GB/T19668.1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1部分 总则》国家标准,并于2005年底发布了系列工程监理规范的征求意见稿。由此我国信息化工程建设监理事业逐步实现规范化。
  
  三、 内蒙古自治区现状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迅速,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相关工作也随之开展,在《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把信息化工程的监理、监督的工作作为今后自治区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并在2003年下发了加强自治区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我区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相关制度与规范,但是由于我区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产业的发展相对落后,因此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 信息化工程监理的意识淡薄
  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工程监理尚处于初级阶段,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虽然有监理需求,但对于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存在认识误区,缺乏信息化工程监理的意识,许多业主单位,对于如何引进建立机制,如何在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中发挥监理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作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存在不明确的地方,从政府到企业认识还不够到位,对引入咨询监理的意识淡薄,信息化工程咨询监理市场有待开发。
  从政府信息化工程方面来看,首先,由于所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大多为上级部门指定信息化工程,因此作为下级部门认为不需再单独进行咨询监理,即使需要也是请上级部门进行指导。其次,对于自己招标建设的信息化工程,据调查一般在项目前期请了一些专家进行咨询规划,但很少请专业的监理机构进行全程监理,原因主要是认识问题和费用问题。
  从企业信息化工程方面来看,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为,是否引入咨询监理是企业自己的行为,政府部门无权干涉。而对于大部分企业管理者来讲,他们还缺少这方面的意识,只知道向承建单位咨询、由承建单位把关,还不知道企业信息化也要引入第三方进行咨询监理。而且也不太愿意再付费给第三方,认为不值得支付费用去引入一个看不到实物的咨询监理。加之,目前自治区企业信息化工程投入额度不是特别大,对企业来讲不是大项目,认为不必花更大资金去引入咨询监理。
  2. 缺少专业从事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公司或机构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缺少专业从事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公司或机构。有资质从事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单位主要有3类:一是一些工程监理公司,但主要是监理建筑工程;二是一些企业管理方面的咨询公司,但缺少进行信息化工程咨询监理的经验;三是承建单位附属的咨询机构,主要是一些IT企业,这些企业大部分为小企业,并大多属于销售代理型企业,包括软硬件的代理销售等。
  上述3类监理机构,大多数缺少对监理工作重要性的理解及缺乏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控手段和监控能力,不能很好地掌握ISO 9000的過程控制原理、不懂得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管理理论与方法,因而抓不住监控点,甚至有的把建筑监理的做法和思路照搬过来,没有按照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来确定监理的工作重点和流程。另外,监理企业(单位)的工作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监理单位与工程设计、施工、开发单位属于平等的主体,但在监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的工作过程和工作内容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没有形成事实上的监管,譬如,一些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单位与其他主体之间没有形成合约,监理工作流于形式。
  由于信息化工程监理还是一个正在推广的事物,而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工程具有继承性,且多数规模不大、投资小,加之管理者缺乏认识,因此缺少监理需求,无需求也就无市场,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市场需要进一步培育开发。
  3. 存在较多非正式的咨询
  内蒙古自治区在政府部门信息化和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有较多的咨询过程,但这些咨询多表现为非正式的咨询。主要指政府和企业在信息化过程中通过非正式的渠道了解、咨询有关信息化项目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一般无咨询合同,不支付费用或支付少量咨询费用。
  非正式咨询往往表现为:专家顾问模式、上级部门模式和第三方公司或机构模式。专家顾问模式是指开展信息化工程建设的业主单位向有关信息化专家顾问咨询问题及解决方案的方式。目前许多政府部门与企业都会有一个专家顾问智囊团,在从事某项工作时可向智囊团专家进行咨询,这个智囊团大多与政府和企业建立的是一种非正式的、松散的关系,也有的被政府或企业聘为“长年顾问”,适当支付费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方便、灵活、节约资金,但其缺点是这些专家顾问对信息化工程不一定是专家,另外他们也不会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相关的责任。上级部门模式是指政府部门和企业的信息化工程受到其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式咨询,这种咨询一般不收费,有时有第三方的作用,但有时介于承建单位与第三方之间。这种模式在现实中存在较多,特别在政府部门,因为许多信息化工程为上级指定,它们的实施理所当然受到上级部门的指导。对于企业而言,虽然目前政企分离,企业有较多的自主权,但由于受行业或业务的限制,有时也不得不采用上级行业或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系统,因此要向上级部门咨询。另外,即使不使用指定系统,企业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也经常向行业或业务上级管理部门咨询,以求得同行的经验以及系统的一致性。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比较可靠,能吸收先行单位的经验与教训,实施比较容易成功;缺点是受行业或业务部门的限制,在系统功能方而会有局限性,会犯一些共性的隐蔽的错误。第三方公司或机构模式是指政府或企业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通过非正式的渠道向第三方公司或机构进行咨询,得到第三方公司或机构的指导。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节约资金,但由于是非正式的咨询,第三方公司或机构不会对所做咨询负责,有时出于竞争的目的,甚至还会误导工程。
  当然也存在一些正式的咨询,这里正式的咨询是指通过正式的渠道,如咨询公司、相关科研机构、IT公司等,有咨询合同、按照监理的规范程序与相关标准实施监理、按咨询标准进行取费。如前所述,由于内蒙古自治区目前缺少专业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公司、相关科研机构,有关IT公司资质相对较低,因此这方面业务一般请一些大城市的专业公司或机构来承担,但专业公司或机构取费较高,只有少数大企业才请得起,并且这些公司或机构往往作为承建单位进入。也有一些在本地的IT公司,因为代理大公司的产品,在企业实施其产品过程中会提供咨询,属承建单位咨询,并收取一定费用。
  4. 监理公司缺乏专业监理人才
  信息化工程监理涉及系统开发的全过程,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①从知识结构的角度看,信息化工程监理人员需要具备的知识主要包括信息系统理论、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软硬件知识。 ②从工作经验的角度看,信息化工程监理人员应该具备与信息系统相关的实施、开发等方面的经验,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经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③从人员隶属关系的层面看,信息化工程监理人员不应该与参与信息系统建设的任何一方有任何隶属关系,从而保证监理人员能够公正、公平地开展监理工作。由此可见,对信息化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的要求是非常高的。目前,从自治区现有的监理人才来看,能够达到上述要求的监理人才非常稀缺,这也为今后的高校教育提出了研究课题。
  5. 监理体制框架不健全
  这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管理、监督等体制不健全,尤其是体现自治区特色的地方性的相关制度有待于完善。目前尽管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范,但是真正从信息化和信息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能够体现信息系统特色和问题的仍然不多,许多条款实际上是将信息化工程监理与建筑工程监理形式上的嫁接,在监理制度建立过程中,许多具体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针对性的解决。
  
  四、 对策与建议
  
  1. 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工程的监理体制框架
  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参照国际和国内其他省市的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管理体制框架,自治区的信息化工程监理体制框架可以采取“三层次”监管框架,这3个层次是指政府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层、社会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层和信息化市场基础层。
  政府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层包括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的单位,其职责是负责制定地方性的信息化工程监理法规,监督信息化工程的监理工作的落实与开展,监理单位的审批、考核、监督、管理,对信息化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的考核、审批、管理等工作。
  社会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层是指经过政府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机构确认、批准并获取资格证书,在工商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或包含监理业务的相关单位。
  信息化市场基础层即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甲方)和承建单位(乙方),信息化市场基础层是信息化工程监理体制框架的基础。没有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就没有信息化工程监理,上述信息化工程监理3个层次的监理体制框架,完全依赖于信息化工程的建设。
  这种监理体制框架的建立,既有利于政府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全面、客观地制定信息化工程监理制度,保证监理法规体系的完善与健全,也有利于监理单位客观、公正、公平、独立地执行监理任务,更有利于信息化工程高质量、高效能的开发建设。
  2. 规范信息化工程监理企业运行机制
  要想规范信息化工程建设,首先要求监理企业规范自身在运营体系、质量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监理工作体系方面的工作。体现在监理过程中,就是要正确行使监理法规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力与职责,不得超越国家有关法规,也不得超越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所确认的权限。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方面要严格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开发单位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要积极维护其合法的权益。同时还要积极帮助设计、施工单位和开发单位解决其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即所谓的三控、两管、一协调的监理工作,以达到搞好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目的。要实现上述目标,信息化工程监理企业要有一支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监理队伍,自治区要着力培养一支专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队伍,且政府要加强对这支队伍的培养、考核与管理。
  3. 形成有自治区特色的监理法规体系
  目前,國家已制定并发布很多有关信息化工程监理的法规,但是自治区针对地方经济建设、具有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的相关法规尚有欠缺,即针对地区经济建设、具有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的信息化工程监理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强化。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等。
  4. 加强信息化工程监理的意识
  信息化工程监理作为信息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信息化工程监理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对前期的规划具有客观的继承性,在工程设计、实施、验收阶段具有验证性和规范性。有效的监理工作,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合理配备资源,控制工程进度,降低成本和风险。因此,有必要在整个信息化领域开展加强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宣传教育,政府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专门的法规强制信息化工程的监理工作,把信息化工程的监理工作作为信息化建设的必要环节,而不是简单的可有可无的咨询或者是形式上的敷衍和走过场。
  五、 结 论
  加强信息化工程监理,是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尤其是在内蒙古自治区这样一个信息化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通过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从而使信息化工程监理安全、健康、有序地进行,对我区的信息技术的应用与推广、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对进一步推进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起着积极的作用。
  针对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建设的客观现状,认真分析自治区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从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市场培育、政府监管体制的完善、监管工作的规范运作等方面加强建设,我区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一定能够取得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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