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和《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两个法规草案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为此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5月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昨天上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确定”一句中的“审批”两个字。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中的“应当合理确定基金的存款期限或者购买的国债期限”一句修改为“应当选择合理的存款期限或者国债期限”。
(三)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将“双低”政策的适用范围限定为“规模较小且盈利水平低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适用“双低”政策的用人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用人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这类用人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确实有利于增强操作性,但这类用人单位行业、规模不同,情况复杂,需要根据多项指标综合考虑确定,难以在本决定中具体界定。同时,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授权省人民政府实施“双低”政策,对这类用人单位具体标准的界定,是省人民政府首先应当明确的事项,该规定可以认为已包含了要求省人民政府界定具体标准的含义。为此,建议对该条不作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草案修改稿未涉及的现行条例的其他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二、关于《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中的“但在核心景区外确因居民生活需要设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小规模燃气站、加油站的除外”一句修改为“核心景区外确因居民生活需要设置小规模燃气站、加油站的,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该款中的“管理和使用”修改为“管理、使用及审计监督”。
(三)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风景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三)项修改为“擅自在佛教放生池塘捕捞水生动物”,将第(四)项修改为“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的其他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要求尽快制定、完善相关实施办法和加大条例宣传力度等贯彻执行方面的意见。对这些意见,我们将在会后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和《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两个法规草案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为此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5月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昨天上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确定”一句中的“审批”两个字。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中的“应当合理确定基金的存款期限或者购买的国债期限”一句修改为“应当选择合理的存款期限或者国债期限”。
(三)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将“双低”政策的适用范围限定为“规模较小且盈利水平低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适用“双低”政策的用人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用人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这类用人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确实有利于增强操作性,但这类用人单位行业、规模不同,情况复杂,需要根据多项指标综合考虑确定,难以在本决定中具体界定。同时,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授权省人民政府实施“双低”政策,对这类用人单位具体标准的界定,是省人民政府首先应当明确的事项,该规定可以认为已包含了要求省人民政府界定具体标准的含义。为此,建议对该条不作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草案修改稿未涉及的现行条例的其他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二、关于《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中的“但在核心景区外确因居民生活需要设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小规模燃气站、加油站的除外”一句修改为“核心景区外确因居民生活需要设置小规模燃气站、加油站的,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该款中的“管理和使用”修改为“管理、使用及审计监督”。
(三)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风景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三)项修改为“擅自在佛教放生池塘捕捞水生动物”,将第(四)项修改为“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的其他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要求尽快制定、完善相关实施办法和加大条例宣传力度等贯彻执行方面的意见。对这些意见,我们将在会后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