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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20年来未有修改,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诉讼自身的局限性在审判实践当中也逐渐暴露。在行政诉讼处于困境之中已不容回避的现实情况下,行政诉讼协调成为官民矛盾的解压阀和缓和剂。因此,必须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创新思维,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的协调制度,尝试引用协调制度以新的结案方式,来化解越来越复杂的行政纷争,使大批的行政案件“案结事了”,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