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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制度是世界海上运输贸易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源于但又不同于国际货运代理制度,是国际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货物联运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在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发挥无船承运人在海运市场的作用,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权益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无船承运人的出现,沟通了货主和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信息,活跃了国际海运市场,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中小货主的运输成本。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无船承运人参与整个运输过程,从而阻断了货主与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法律联系,并有可能增加货主的风险。本文从无船承运人的历史渊源谈起,对无船承运人的涵义、特征、民事责任以及目前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无船承运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较完整的解析了无船承运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