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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十七号令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燃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