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优先:规则检讨与替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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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法优先规则中,所谓的新旧法律效力并存应限于法律文件层面而不能是法律规范层面,新旧法律规范的共同要素应为同一事实构成而非通说所称的同一事项,优先适用的行为对象应是新法行为而不包括旧法行为;而从新规则是指旧法行为适用新法,从旧规则是旧法行为适用旧法,行为时法规则包含新法行为适用新法、旧法行为适用旧法.可见,行为时法规则对新法优先和从旧规则具有整合统领作用,宜以其替代新法优先规则,而从新规则等法律特别规定则可作为行为时法规则的例外.行为时法可能是旧法也可能是新法,因而行为时法优于裁判时法之说尚需加以修正.跨法事件包括行为跨法、结果跨法和期间跨法等类型,应以行为终了时、结果发生时和期间结束时作为行为时进而确定行为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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