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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强化法治思维、提高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领导干部应带头尊崇法律、遵守规则,运用法治思维打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从而加快推进我们的法治社会进程。
【关键词】领导干部 ; 法治思维 ; 培养提升
【中图分类号】D920.0;D26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08-0286-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必须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强化法治思维、提高法治能力,是习总书记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新要求,也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思维是人脑对外界事物本质特征的理性认识。而法治思维,则主要強调从法治的角度来认识事物,是指以合法性为出发点,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思考问题的思维模式。一般情况下,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应当符合以下几项要求。
(一)要坚持公权力的运行服务于私权利的实现
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是公权力,而公权力的形成来源于私权利的实现,其逻辑关系为“权力来自权利,权利制约权力,权力保障权利。”因为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生成产物,政府和公职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比如说,一名警察有打击犯罪的权力,但这项权利并不是警察本人与生俱来的,而是人民群众从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私权利中让渡出来并赋予他的,所以说“权力”来自于“权利”。既然这名警察的公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那么虽然他的表象是一种治安管理,实质则是一种为了实现大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而开展的服务行为。那他当然应该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制约,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和范围来行使手中的权力。这就是为什么“权利要制约权力。”同时,这名警察既然掌握了打击犯罪的权力,就必须积极作为,必须按照自己职责规定,通过行使手中的公权力来保障群众私权利的实现,这就是“权力保障权利”。坚持公权力的运行服务于私权利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坚持公权力来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法治思维形成的最根本的基础。
(二)必须正确把握法与情的关系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里,法律一定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领导干部在运用公权力开展社会事务管理时,无论是发展经济、深化改革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开展的每一项工作、做出的每一项决策,都要从其行为目的、行为权限、行为内容、行为手段等各个方面认真思考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准确地说,合法性思维,实质上是一种规则思维和制度思维。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制度的规定执行,特别是在法律与情理发生冲突时,一定不能感情用事,必须坚持法律优于情理。
(三)必须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实体正义就是要坚持发现事实的真相并按照适当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程序正义则强调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规范开展司法實践,从而有效保障司法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作为领导干部,在决策的时候一定要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决不能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而牺牲程序正义,在上述情况下,宁可工厂不生产,也不能用自己的行政命令来废除经过法律程序作出的判决。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每个领导干部都应当严格遵守公权力的运行规则,使公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
二、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
(一)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需要领导干部具备高度的法治思维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领导干部是推进党的事业的中坚分子,在法治建设上处于核心地位,是“关键的少数”。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能够积极发挥榜样作用,有效带动社会群众投入司法实践,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现在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问题主要出在某些执掌着各种国家权力的领导干部身上。”少数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为了个人利益,什么事情都敢去做,以权代法,权大于法,领导说了算的现象时有发生。要解决这些根本问题,必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使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需要领导干部具备高度的法治思维水平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有别于“国家管理”,因为“管理”的主体只是政府,而“治理”则强调政府、社会组织、民众等多元主体一起处理公共问题,这就需要重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实现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公职人员就从公共事物的管理者转变为促进多元主体良性互动的引导者。这就要求我们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要具备高度的法治思维水平,才能积极引导其他主体依法处理公共事物,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导作用,实现社会面的和谐稳定。 (三)新形势、新任务下领导干部履职尽责需要具备高度的法治思维水平
法治是规范经济运行、推动科学发展的基本方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深厚的法律素养更是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中央特别强调: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去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这就说明领导干部只有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才能把握形势,驾驭复杂局面,解决前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树立和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更加应当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自觉要求。
三、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
(一)用学习夯实理论基础
“笔下一滴墨,胸中百卷书。”深厚的法律知识是提高法治思维的基础,培养法治思维首先要从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入手。十八大之后,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中强调,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并明确提出,在方法上,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拓展学法用法渠道,坚持自学为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探索研究式、互动式学法方式,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学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内容上,要突出对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特别是要重点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用实践转换思维习惯
法治思维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习惯,脱离开活生生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因此,领导干部要注重通过积极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实践中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下意识的法治思維习惯,使之成为科学决策的“准星”、查找问题的“镜子”、衡量成效的“尺子”、改进工作的“鞭子”。实际上,领导干部在运用公权力开展的任何一项工作,应该说都是与法律息息相关的,这为开展法治实践提供了良好基础的条件。在日常工作中、在本职岗位上,领导干部要注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力种类和范围来行使手中的权利,要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来行使手中的权力。处理涉法问题时,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应当运用法治思维,以法律为标准作出理性判断。
(三)用监督强化责任意识
唐太宗李世民有句名言:“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这个“人”,他是特指大臣魏征。魏征就是处处监督着皇帝的一言一行,有时候连私生活都要管。但也正是因为唐太宗能够自觉接受监督,从谏如流,才营造出了清明的政治氛围,开创出“贞观之治”这样的千古盛世。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强化监督对权力的运行是至关重要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是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对领导干部坚持依法用权、正确行使权力的要求。领导干部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习惯于在“聚光灯”下行使权力,习惯于在“放大镜”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用担当锤炼法治精神
作为领导干部,既要目标远大、志存高远,積极建功立业;也要虚怀若谷、脚踏实地,具有担当精神。决不能有了成绩都归自己、出了问题就推给他人。因为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过程中,我们的很多工作都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必须经过大胆探索实践,在没有路的地方走出一条路来。既然是探索,就可能走错道、走弯路,尤其是勇于创新的开拓型干部,处在改革的风口浪尖上,往往成绩突出,错误也肯定在所难免。“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任何政党或个人想要完全做到不犯错误是根本不可能的。“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作为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在面对错误的时候要勇于担当,及时改进,并学会把从失误中汲取教训的过程视为检验和提升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的过程。最重要的是,如果一个领导干部有了担当的精神,那么他在决策的时候就一定会更加的慎重和理性,这一点对于培养法治思维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孟德斯鸠认为,法治是一种精神、一种文化、一种经久不衰的风气,只要当每个人主动而非被动、时常而非偶然地用法治思维去思考问题的时候,这个社会就进入法治状态了。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法治建设的“关键少数”,一定要从我做起,带头尊崇法律、遵守规则,运用法治思维打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从而加快推进我们的法治社会进程。
【关键词】领导干部 ; 法治思维 ; 培养提升
【中图分类号】D920.0;D26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08-0286-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必须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强化法治思维、提高法治能力,是习总书记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新要求,也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思维是人脑对外界事物本质特征的理性认识。而法治思维,则主要強调从法治的角度来认识事物,是指以合法性为出发点,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思考问题的思维模式。一般情况下,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应当符合以下几项要求。
(一)要坚持公权力的运行服务于私权利的实现
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是公权力,而公权力的形成来源于私权利的实现,其逻辑关系为“权力来自权利,权利制约权力,权力保障权利。”因为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生成产物,政府和公职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比如说,一名警察有打击犯罪的权力,但这项权利并不是警察本人与生俱来的,而是人民群众从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私权利中让渡出来并赋予他的,所以说“权力”来自于“权利”。既然这名警察的公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那么虽然他的表象是一种治安管理,实质则是一种为了实现大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而开展的服务行为。那他当然应该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制约,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和范围来行使手中的权力。这就是为什么“权利要制约权力。”同时,这名警察既然掌握了打击犯罪的权力,就必须积极作为,必须按照自己职责规定,通过行使手中的公权力来保障群众私权利的实现,这就是“权力保障权利”。坚持公权力的运行服务于私权利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坚持公权力来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法治思维形成的最根本的基础。
(二)必须正确把握法与情的关系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里,法律一定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领导干部在运用公权力开展社会事务管理时,无论是发展经济、深化改革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开展的每一项工作、做出的每一项决策,都要从其行为目的、行为权限、行为内容、行为手段等各个方面认真思考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准确地说,合法性思维,实质上是一种规则思维和制度思维。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制度的规定执行,特别是在法律与情理发生冲突时,一定不能感情用事,必须坚持法律优于情理。
(三)必须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实体正义就是要坚持发现事实的真相并按照适当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程序正义则强调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规范开展司法實践,从而有效保障司法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作为领导干部,在决策的时候一定要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决不能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而牺牲程序正义,在上述情况下,宁可工厂不生产,也不能用自己的行政命令来废除经过法律程序作出的判决。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每个领导干部都应当严格遵守公权力的运行规则,使公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
二、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
(一)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需要领导干部具备高度的法治思维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领导干部是推进党的事业的中坚分子,在法治建设上处于核心地位,是“关键的少数”。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能够积极发挥榜样作用,有效带动社会群众投入司法实践,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现在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问题主要出在某些执掌着各种国家权力的领导干部身上。”少数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为了个人利益,什么事情都敢去做,以权代法,权大于法,领导说了算的现象时有发生。要解决这些根本问题,必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使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需要领导干部具备高度的法治思维水平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有别于“国家管理”,因为“管理”的主体只是政府,而“治理”则强调政府、社会组织、民众等多元主体一起处理公共问题,这就需要重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实现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公职人员就从公共事物的管理者转变为促进多元主体良性互动的引导者。这就要求我们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要具备高度的法治思维水平,才能积极引导其他主体依法处理公共事物,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导作用,实现社会面的和谐稳定。 (三)新形势、新任务下领导干部履职尽责需要具备高度的法治思维水平
法治是规范经济运行、推动科学发展的基本方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深厚的法律素养更是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中央特别强调: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去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这就说明领导干部只有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才能把握形势,驾驭复杂局面,解决前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树立和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更加应当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自觉要求。
三、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
(一)用学习夯实理论基础
“笔下一滴墨,胸中百卷书。”深厚的法律知识是提高法治思维的基础,培养法治思维首先要从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入手。十八大之后,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中强调,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并明确提出,在方法上,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拓展学法用法渠道,坚持自学为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探索研究式、互动式学法方式,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学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内容上,要突出对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特别是要重点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用实践转换思维习惯
法治思维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习惯,脱离开活生生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因此,领导干部要注重通过积极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实践中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下意识的法治思維习惯,使之成为科学决策的“准星”、查找问题的“镜子”、衡量成效的“尺子”、改进工作的“鞭子”。实际上,领导干部在运用公权力开展的任何一项工作,应该说都是与法律息息相关的,这为开展法治实践提供了良好基础的条件。在日常工作中、在本职岗位上,领导干部要注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力种类和范围来行使手中的权利,要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来行使手中的权力。处理涉法问题时,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应当运用法治思维,以法律为标准作出理性判断。
(三)用监督强化责任意识
唐太宗李世民有句名言:“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这个“人”,他是特指大臣魏征。魏征就是处处监督着皇帝的一言一行,有时候连私生活都要管。但也正是因为唐太宗能够自觉接受监督,从谏如流,才营造出了清明的政治氛围,开创出“贞观之治”这样的千古盛世。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强化监督对权力的运行是至关重要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是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对领导干部坚持依法用权、正确行使权力的要求。领导干部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习惯于在“聚光灯”下行使权力,习惯于在“放大镜”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用担当锤炼法治精神
作为领导干部,既要目标远大、志存高远,積极建功立业;也要虚怀若谷、脚踏实地,具有担当精神。决不能有了成绩都归自己、出了问题就推给他人。因为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过程中,我们的很多工作都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必须经过大胆探索实践,在没有路的地方走出一条路来。既然是探索,就可能走错道、走弯路,尤其是勇于创新的开拓型干部,处在改革的风口浪尖上,往往成绩突出,错误也肯定在所难免。“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任何政党或个人想要完全做到不犯错误是根本不可能的。“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作为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在面对错误的时候要勇于担当,及时改进,并学会把从失误中汲取教训的过程视为检验和提升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的过程。最重要的是,如果一个领导干部有了担当的精神,那么他在决策的时候就一定会更加的慎重和理性,这一点对于培养法治思维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孟德斯鸠认为,法治是一种精神、一种文化、一种经久不衰的风气,只要当每个人主动而非被动、时常而非偶然地用法治思维去思考问题的时候,这个社会就进入法治状态了。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法治建设的“关键少数”,一定要从我做起,带头尊崇法律、遵守规则,运用法治思维打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从而加快推进我们的法治社会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