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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教学发的角度探讨了研究性学习在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提出了刑法教学中研究性学习的一般规律和案例形研究性学习应遵循的三个阶段以及如何变革学习成绩评价方法,渗透研究性学习。
关键词 刑法学;教学法;研究性学习
Exploring the Way of Being Penetrated with Research Study in Criminal Law Teach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eaching Method
Li Ming (Department of Law,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Wuhan 430070,China)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eaching method,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of research study in criminal law teaching,the rule of research study in criminal law teaching and three stages which case study must be followed,as well as how to be penetrated with research study by changing the way of academic achievement evaluation.
Key words Criminal law teaching;Teaching method;Research study
一、刑法学研究性学习及其积极意义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受到大陆法的巨大影响,成文法成为我国法的主要渊源。法律学科的教学无论是教材的体系还是教学的方法都受制于法典化的法律。就刑法学科而言,刑法学的体系基本与刑法的体系一一对应。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科学的体系毫无疑问为学生对于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掌握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教学内容过重偏于理论说教,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其二,教学方法容易受教材体系的影响,灌输式教学成为简单、实用的手段,缺乏能力培养。然而,刑法学既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枯燥无味的说教会使学生丧失学习兴趣,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性学习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中指出“在我看来,教给学生能借助已有知识去获取知识,这是最高的教学技巧之所在”。因此我认为“刑法”教学的技巧之所在应该是怎么学习也即学会学习,这实际上就是研究性学习,即用可感知的东西诉诸学生感官,激发学生情感,引起学生共鸣,进而上升到理性的高度,实现由“生动的直观到抽象思维”的飞跃。运用研究性学习,将使刑法学教学实现两次转化。一是,从教材内容到学生知识的掌握的转化;二是,从知识的接受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运用知识能力的转化。研究性学习是运用有效的学习策略和学习技能促进学生信息的获取、整合、组织与储存的过程,它遵循了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研究性学习将是对传统的教学方式的重大变革,教师将主要成为课题的组织者、发动者,由此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能力,这样课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通过对传统教学方式变革,师生共同建立起平等、民主、教学相长的教学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展现出形式多样的方法:如组织研究性的学习环境,使新信息与原有知识整合在一起或者对已有知识进行重新组合,将新信息与新的理解整合一起,使学生在研究性学习过程中产生热爱学习的积极情感,在所学教材的各个部分之间建立起实际的必然联系,使教与学的关系成为一种互动型的师生关系,学生不再是消极被动地接收教师讲授,从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教与学重心不再仅仅放在获取知识之上,而是转到学会学习,掌握学习方法之上,使被动地接受式的学习转为主动的探索性式的学习,这对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刑法学教学中研究性教学方法
刑法学本科的教学,研究性学习关注的重点不是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的高低而是学习内容的丰富性和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为以后应用知识和学术研究奠定基础。
(一)加强刑法学课程的研究性学习的指导,提供学习的基本方法
通过掌握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等基本方法,教会学生科学地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能力,使学生在此过程中将原理与方法、知识与能力“整合”起来,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合理安排时段,分别安排好传统讲授与学生自主学习,使“接受性学习”与“研究性学习”相辅相成,也就是一方面要夯实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教学,另一方面应该让学生学会在教师指导下独立从事某项课题研究,提出问题、设计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资料、撰写课程论文等。例如: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与绝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5日作出《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61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65条的规定。我们对此提出研究:它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学生们可以进行研究性思考,将刑法溯及力原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实践中的做法紧密联系起来,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了理论的掌握,探讨了研究性学习的方法,使学生们学会在实践中找出问题、提出观点、对如何完善立法进行思考,从而也使学习能力得到提高。
研究性学习方法的指导要注意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提供最基本的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介绍一些相关的书刊杂志,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当代大学生都具有思想解放而活跃,求实创新意识浓厚,知识面也较宽,并且获取信息迅速等特点,教师可以在“刑法”教学中,充分利用学生的这些优势,让他们成为主动学习受教育者,不断地加以引导,循序善诱、因势利导,并培养他们关注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良好习惯。概言之:刑法学教学在目标上,要使得学生不再局限于获得知识,而是追求综合能力的提高;在内容上可以超越课本的界限,追求关注与当前社会相关的热点、焦点法律问题;在方式上不再满足于被动地接受,而是主动地求知、探索、发现和创造;在价值上不再单纯追求分数而是把学习作为获取快乐、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需要。当然,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和各种现代媒体的发展,都为这种教学革命提供了物质的手段和准备。
(二)加强案例教学、渗透研究性学习
“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为案例的研究性教学提供了良好的支持。进行案例形研究性教学是刑法学教学改革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必然要求,也是进行研究性学习的最好方法。
案例形研究性教学可采取多种形式,如课上与课下,面授与网络互动的方式。但都应循三个阶段:即提出问题阶段、主体实施阶段、概栝总结阶段。提出问题阶段要结合教材的知识点找出合适的研究主题,它可分为单一的研究主题、综合性的主题。单一的研究主题是对某一问题的研究性学习主题,例如:犯罪未遂的 “着手”、“未得逞”;综合性的主题是对某一方面知识的综合问题,例如: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问题。主体实施阶段是指作为主体的学生进行思考、辩论、发表各自观点,教师参与引导的阶段,这一阶段既要注重理论教育,又要注重实践教育,强调知行统一,引导学生加强研究性学习。例如:犯罪未遂的 “着手”问题,“撬门扭锁”可以作为入室盗窃犯罪的着手,但能否作为入室强奸犯罪的着手呢?为什么?由此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在理解和辩论中掌握知识点。再例如: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甲与乙是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还是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如果甲与乙共同实施强奸丙的过程中,甲放弃强奸行为,甲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很显然,我国刑法总则只定了单个犯罪的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而未就共同犯罪加以规定。这这些问题能将理论与实践结合,
基本原理与个案结合,既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又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的研究性学习精神。第三阶段是概栝总结阶段。通过学生自主的研究性学习,发现问题,找出不同的学术观点,进而归纳总结。例如:上述共同犯罪案件,法律未规定,理论有不同的解释,这样的研究过程能够加深他们对书本相关知识点的理解和融会贯通,甚至学会发现新的知识,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
三、变革学习成绩评价方法,渗透研究性学习
“刑法学”这门学科的主要目的是“学以致用”,其重点不是如何“套用”法条,而是在于如何将静态的刑法变为动态的刑法,再则,千变万化的刑事案件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而,其考试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考核学生的记忆能力,而在于考核学生理解、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完善立方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在考试形式方面,可探索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可将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并有所突出研究性学习的创造性,不仅只在于知识目标,而更强调创造性素质目标包括创造能力、精神、人格。因此,在给予学生成绩评定的时候,应重过程轻结果,重在看学生是否按科学规律进行调查研究、科学探索;而不仅仅在于对法条的记忆。
因此变革传统的对学生学习的评价方法,探索出多途径的对学生多方面发展的评价体系,更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研究精神和实践能力,所以研究性学习的评价是研究性学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评价依据应是学生在研究性学习中的表现、态度、体验、能力及取得的成绩,评价的宗旨是以激励为主,重在参与、重在过程,评价的方法主要分个人和集体两方面,个人考核包括学生自评和所在的集体对该同学的评价而集体评价可以是小组之间的互评和老师的评价;评价的成绩应采取等级制。具体做法可采用两种形式:第一是评价研究成果的质量,如课题研究选题的科学性、可行性、新颖性、开放性以及研究步骤的严谨性等。第二是对学生参与程度的评价一般采用鼓励性评语。
“刑法学”课程的评估标准从宏观评估角度看既要注意目标评估,又要注意效果评估;既要注意对学生群体效果评估,又要注意典型个体评估;既要看到眼前效果,又要看到长远效果。
综上所述,开展研究性学习是为了打破传统的教学以教师“传道授业解惑”和学生“聆听、接受、模仿”为基本模式,把学生推向主体学习、自主学习的地位,从研究中学习,从研究中提高;教师应该充分相信学生的聪明才智,放开手脚让他们去尝试,千万不要“包办”,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发掘学生潜能,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提供指导和帮助,只有这样学生的创新意识才能得到培养,创新能力才能得到充分挖掘。
参考文献
[1]石云霞.“两课”教学法实践探索.湖北人出版社,2002.
[2]石云霞.“两课”教学法研究.湖北人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李明(1962— ),男,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刑法学;教学法;研究性学习
Exploring the Way of Being Penetrated with Research Study in Criminal Law Teach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eaching Method
Li Ming (Department of Law,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Wuhan 430070,China)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eaching method,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of research study in criminal law teaching,the rule of research study in criminal law teaching and three stages which case study must be followed,as well as how to be penetrated with research study by changing the way of academic achievement evaluation.
Key words Criminal law teaching;Teaching method;Research study
一、刑法学研究性学习及其积极意义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受到大陆法的巨大影响,成文法成为我国法的主要渊源。法律学科的教学无论是教材的体系还是教学的方法都受制于法典化的法律。就刑法学科而言,刑法学的体系基本与刑法的体系一一对应。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科学的体系毫无疑问为学生对于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掌握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教学内容过重偏于理论说教,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其二,教学方法容易受教材体系的影响,灌输式教学成为简单、实用的手段,缺乏能力培养。然而,刑法学既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枯燥无味的说教会使学生丧失学习兴趣,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性学习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中指出“在我看来,教给学生能借助已有知识去获取知识,这是最高的教学技巧之所在”。因此我认为“刑法”教学的技巧之所在应该是怎么学习也即学会学习,这实际上就是研究性学习,即用可感知的东西诉诸学生感官,激发学生情感,引起学生共鸣,进而上升到理性的高度,实现由“生动的直观到抽象思维”的飞跃。运用研究性学习,将使刑法学教学实现两次转化。一是,从教材内容到学生知识的掌握的转化;二是,从知识的接受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运用知识能力的转化。研究性学习是运用有效的学习策略和学习技能促进学生信息的获取、整合、组织与储存的过程,它遵循了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研究性学习将是对传统的教学方式的重大变革,教师将主要成为课题的组织者、发动者,由此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能力,这样课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通过对传统教学方式变革,师生共同建立起平等、民主、教学相长的教学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展现出形式多样的方法:如组织研究性的学习环境,使新信息与原有知识整合在一起或者对已有知识进行重新组合,将新信息与新的理解整合一起,使学生在研究性学习过程中产生热爱学习的积极情感,在所学教材的各个部分之间建立起实际的必然联系,使教与学的关系成为一种互动型的师生关系,学生不再是消极被动地接收教师讲授,从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教与学重心不再仅仅放在获取知识之上,而是转到学会学习,掌握学习方法之上,使被动地接受式的学习转为主动的探索性式的学习,这对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刑法学教学中研究性教学方法
刑法学本科的教学,研究性学习关注的重点不是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的高低而是学习内容的丰富性和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为以后应用知识和学术研究奠定基础。
(一)加强刑法学课程的研究性学习的指导,提供学习的基本方法
通过掌握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等基本方法,教会学生科学地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能力,使学生在此过程中将原理与方法、知识与能力“整合”起来,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合理安排时段,分别安排好传统讲授与学生自主学习,使“接受性学习”与“研究性学习”相辅相成,也就是一方面要夯实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教学,另一方面应该让学生学会在教师指导下独立从事某项课题研究,提出问题、设计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资料、撰写课程论文等。例如: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与绝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5日作出《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61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65条的规定。我们对此提出研究:它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学生们可以进行研究性思考,将刑法溯及力原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实践中的做法紧密联系起来,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了理论的掌握,探讨了研究性学习的方法,使学生们学会在实践中找出问题、提出观点、对如何完善立法进行思考,从而也使学习能力得到提高。
研究性学习方法的指导要注意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提供最基本的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介绍一些相关的书刊杂志,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当代大学生都具有思想解放而活跃,求实创新意识浓厚,知识面也较宽,并且获取信息迅速等特点,教师可以在“刑法”教学中,充分利用学生的这些优势,让他们成为主动学习受教育者,不断地加以引导,循序善诱、因势利导,并培养他们关注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良好习惯。概言之:刑法学教学在目标上,要使得学生不再局限于获得知识,而是追求综合能力的提高;在内容上可以超越课本的界限,追求关注与当前社会相关的热点、焦点法律问题;在方式上不再满足于被动地接受,而是主动地求知、探索、发现和创造;在价值上不再单纯追求分数而是把学习作为获取快乐、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需要。当然,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和各种现代媒体的发展,都为这种教学革命提供了物质的手段和准备。
(二)加强案例教学、渗透研究性学习
“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为案例的研究性教学提供了良好的支持。进行案例形研究性教学是刑法学教学改革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必然要求,也是进行研究性学习的最好方法。
案例形研究性教学可采取多种形式,如课上与课下,面授与网络互动的方式。但都应循三个阶段:即提出问题阶段、主体实施阶段、概栝总结阶段。提出问题阶段要结合教材的知识点找出合适的研究主题,它可分为单一的研究主题、综合性的主题。单一的研究主题是对某一问题的研究性学习主题,例如:犯罪未遂的 “着手”、“未得逞”;综合性的主题是对某一方面知识的综合问题,例如: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问题。主体实施阶段是指作为主体的学生进行思考、辩论、发表各自观点,教师参与引导的阶段,这一阶段既要注重理论教育,又要注重实践教育,强调知行统一,引导学生加强研究性学习。例如:犯罪未遂的 “着手”问题,“撬门扭锁”可以作为入室盗窃犯罪的着手,但能否作为入室强奸犯罪的着手呢?为什么?由此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在理解和辩论中掌握知识点。再例如: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甲与乙是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还是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如果甲与乙共同实施强奸丙的过程中,甲放弃强奸行为,甲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很显然,我国刑法总则只定了单个犯罪的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而未就共同犯罪加以规定。这这些问题能将理论与实践结合,
基本原理与个案结合,既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又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的研究性学习精神。第三阶段是概栝总结阶段。通过学生自主的研究性学习,发现问题,找出不同的学术观点,进而归纳总结。例如:上述共同犯罪案件,法律未规定,理论有不同的解释,这样的研究过程能够加深他们对书本相关知识点的理解和融会贯通,甚至学会发现新的知识,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
三、变革学习成绩评价方法,渗透研究性学习
“刑法学”这门学科的主要目的是“学以致用”,其重点不是如何“套用”法条,而是在于如何将静态的刑法变为动态的刑法,再则,千变万化的刑事案件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而,其考试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考核学生的记忆能力,而在于考核学生理解、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完善立方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在考试形式方面,可探索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可将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并有所突出研究性学习的创造性,不仅只在于知识目标,而更强调创造性素质目标包括创造能力、精神、人格。因此,在给予学生成绩评定的时候,应重过程轻结果,重在看学生是否按科学规律进行调查研究、科学探索;而不仅仅在于对法条的记忆。
因此变革传统的对学生学习的评价方法,探索出多途径的对学生多方面发展的评价体系,更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研究精神和实践能力,所以研究性学习的评价是研究性学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评价依据应是学生在研究性学习中的表现、态度、体验、能力及取得的成绩,评价的宗旨是以激励为主,重在参与、重在过程,评价的方法主要分个人和集体两方面,个人考核包括学生自评和所在的集体对该同学的评价而集体评价可以是小组之间的互评和老师的评价;评价的成绩应采取等级制。具体做法可采用两种形式:第一是评价研究成果的质量,如课题研究选题的科学性、可行性、新颖性、开放性以及研究步骤的严谨性等。第二是对学生参与程度的评价一般采用鼓励性评语。
“刑法学”课程的评估标准从宏观评估角度看既要注意目标评估,又要注意效果评估;既要注意对学生群体效果评估,又要注意典型个体评估;既要看到眼前效果,又要看到长远效果。
综上所述,开展研究性学习是为了打破传统的教学以教师“传道授业解惑”和学生“聆听、接受、模仿”为基本模式,把学生推向主体学习、自主学习的地位,从研究中学习,从研究中提高;教师应该充分相信学生的聪明才智,放开手脚让他们去尝试,千万不要“包办”,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发掘学生潜能,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提供指导和帮助,只有这样学生的创新意识才能得到培养,创新能力才能得到充分挖掘。
参考文献
[1]石云霞.“两课”教学法实践探索.湖北人出版社,2002.
[2]石云霞.“两课”教学法研究.湖北人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李明(1962— ),男,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