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析产继承抗诉改判案谈民行抗诉成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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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严格审查,是做好民行抗诉工作的基础;找准抗点,是做好民行抗诉工作的前提;补强证据,是做好民行抗诉工作的环节;注重说理,是做好民行抗诉工作的关键;加强沟通,是做好民行抗诉工作的必要;做透案件,让民行工作取得圆满的结果。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抗诉
  
  一、基本案情和法院原审裁判情况
  
  申诉人(原审被告):漆冰丁
  对方当事人(原审原告):漆健健
  原审被告:漆纳丁、漆平平、漆方方、漆明明
  漆克昌与妻子刘坤共生育6个子女,长子漆纳丁、长女漆平平、次女漆方方、次子漆冰丁、三子漆健健、四子漆明明。漆克昌于1988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同年中国科学院将海淀区中关村817甲楼102室住房分配给刘坤居住使用,总面积为163.62平方米。漆健健自1989年起与其母共同居住。刘坤于2000年6月9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漆健健后以刘坤名义自中国科学院购买了上述房屋,并于2001年6月办理了所有权人为刘坤的房屋所有权证。漆健健自刘坤死亡后一直在上述房屋居住至今。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漆健健申请对讼争房产进行价格鉴定的申请,海淀法院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相关鉴定。鉴定结论表明海淀区中关村817甲楼102室住房市场价格为915,290元。原审庭审中,在法庭主持下,诉争双方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竞价,原审被告漆冰丁最后以101万元竞价,无人应答。庭审后,漆健健向法庭申请也愿意以101万元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原审原告漆健健于2003年11月24日以析产继承为由,以漆冰丁等5人为被告,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定原审原告继承中关村817甲楼102室的房产权,可依法给予原审被告适当经济补偿,价值约40万;2、请求法院确认原审原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按规定可以多分遗产:3、请求法院对以被继承人名义承租,现由原审被告漆冰丁使用的两间平房予以分割;4、诉讼费用由原审被告均摊。
  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系刘坤的合法财产。刘坤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漆纳丁、漆平平、漆方方、漆冰丁、漆健健、漆明明共同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时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等方法处理。鉴于漆健健在刘坤去世前长期与其共同生活,且自刘坤去世后在讼争房屋实际居住至今,故海淀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认为由漆健健实际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同时漆健健应根据其主张的房屋实际价值按各继承人的遗产分割比例予以补偿。海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1款、第13条第1款、第3款、第29条,判决如下:1、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817甲楼102室住房归漆健健所有:2、本判决生效后30内,漆健健分别给付漆纳丁、漆平平、漆方方、漆冰丁、漆明明房屋折价补偿款各121.200元。
  该判决生效后,漆冰丁向海淀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到海淀检察院申诉。
  
  二、申诉人申诉理由、抗诉和改判情况
  
  (一)申诉理由
  申诉人申诉理由一是对方当事人漆健健(原审原告)与被继承人刘坤只是共同居住而非共同生活;二是生效判决认定漆健健与申诉人都同意以101万元的价格给其他继承人予以补偿,这一事实错误;事实上,原审庭审中只是申诉人同意以101万元竞价而对方当事人漆健健(原审原告)不再竞价。
  
  (二)该案的抗诉情况
  抗诉书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将庭审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判决认定的事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
  原审判决将庭审后漆健健向法庭申请也愿意以101万元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这一庭外的申请作为判决事实。并表述为“庭审中,漆健健、漆冰丁均表示愿在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按房屋价值101万的标准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补偿”。事实上,庭审中漆健健并未主张以101万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而是庭审后,漆健健向法庭申请也愿意以101万元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原审法院将漆健健的庭后表示作为庭审行为,并将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作为运用自由裁量权衡量漆健健和漆冰丁谁更适宜取得诉争房屋的基本依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事实上也剥夺了漆冰丁可能再次竞价的权利。
  2、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原审原告漆健健的民事诉状,其诉讼请求第三项为:请求法院对以被继承人刘坤名义承租,现由原审被告漆冰丁使用的两间平方予以分割。但原审判决对该请求不审不判,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3、原审判决既未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诉争遗产房屋的竞价确定房屋归属,亦未在否定竞价行为后依据法定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进行财产分割,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原审庭审中,法院主持对诉争房屋进行竞价,以确定房屋的最终实际归属。但漆冰丁单独报出最高价格后,原审法院却没有据此判决,而是实际对该竞价行为进行了否定。再依自由裁量权确定诉争房屋的归属,并对其他继承人予以相应补偿。但是,对其他继承人的补偿应以诉争房屋的实际价值为基本依据,即应按照鉴定部门的实际鉴定结论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漆健健申请对讼争房产进行价格鉴定,海淀法院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相关鉴定,鉴定结论为海淀区中关村817甲楼102室住房市场价格为915,290元。原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亦未对此提出异议,但原审法院未据此认定判决,却根据原审庭审中漆健健未主张的房屋价值101万元的标准判决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补偿,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4、原审判决未能很好地实现司法裁判的功能和目的。
  司法裁判的功能和目的在于正确分配利益,解决纠纷。具体到本案,既然对诉争遗产房屋采用竞价的方式决定归属。理应据此判决。继承人漆健健经济条件较差。让其他当事人取得该遗产,对漆健健进行货币补偿,既能使遗产房屋价值最大化,又能使漆健健获得较高补偿货币后在他处购房,这样,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能得到很好地保护和实现,并使遗产房屋这一物得到最充分利用,进而定纷止争。
  综上所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 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第(1)、(2)、(3)项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三)法院再审改判情况
  法院再审的裁判理由除了与原审的裁判理由相同外,不再认定漆健健与刘坤共同生活而只认定漆健健与刘坤共同居住,同时认为诉争双方对刘坤均尽了赡养义务。故原审判决漆健健给付其他继承人补偿数额偏低,遂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即房屋仍归漆健健所有: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将由原来的漆健健分别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补偿款各121,200元为每人151,200元,即每人增加30,000元。
  三、办理漆冰丁析产继承抗诉改判案的几点体会
  
  (一)严格审查,是做好民行抗诉工作的基础
  这里的审查,指的是审查法院的原审卷宗材料。严格审查,是决定申诉案件能否抗诉的前提条件。审查的目的在于吃透案情、发现问题、得出结论。审查涉及的事项主要有审查什么,如何审查,从何审查,审查结论。
  审查内容包括程序、证据、事实、适用法律、法院不作为以及审判人员贪赃枉法等。例如该抗诉改判案,承办人严格审查,查出原审判决遗漏了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对以被继承人名义承租,现由原审被告漆冰丁使用的两间平房予以分割,查出审判人员冒签人民陪审员姓名的违法行为。
  如何审查,是审查的方法问题。这里介绍两种审查方法,一是全面审查法;二是争议审查法。全面审查法,一般是按照案卷装订的顺序及法院审理该案的程序,从立案到庭前交换证据、审判、执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审查。这种审查法特别适合疑难复杂和法官贪赃枉法案件。争议审查法,对案情简单、申诉理由清晰、争执焦点明确的案件,可采用此法,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查。
  从何审查。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常常不知从何下手,这里建议首先从当事人的申诉书切入。因为申诉人对案件最了解。卷宗的审查,宜先从原审原告的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开始,因为无诉求则无判决,判决必须针对原审原告的诉求。
  审查结论,是通过严格审查得出被审案件是否符合抗诉条件。
  
  (二)找准抗点,是做好民行抗诉工作的前提
  抗点就是抗什么。抗点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法院能否改判。在抗点寻找的过程中,要做到“三结合”:一是与抗诉的法定条款相结合;二是与最高法及市高院关于审判监督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相结合,例如,《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三是与原审法院的裁判文书相结合,找出裁判文书中错误之处。例如本案通过对原审卷宗审查后,将抗点确定为:原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
  
  (三)补强证据,是做好民行抗诉工作的环节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决定案件的走向。因为法律事实是由依法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的,反之,法律事实就没有依据,也无从对法律事实定性进而找到适用的法律。对于抗诉案件能否改判更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撑抗点。有些抗诉案件。对于法官依职权应调取的证据而未调取的,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还应进行调查;对于证据中存在的矛盾之处要进行认真核查,直至补充调查。
  
  (四)注重说理,是做好民行抗诉工作的关键
  抗诉再审案件审理的对象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我们制作的抗诉书不但要说服双方当事人、原审法官,更重要的是要说服再审法官和审判委员会。因此,抗诉书的说理极其重要,说理也必须高于原审裁判。,抗诉书说理到位能够提高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体现民行抗诉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中立性。增强民行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民行抗诉书说理工作要符合高检的要求即案情要理清,抗点要抓准,依据要过硬,说理要充分,用语要恰当,抗诉能服人。
  例如,该案的抗诉说理紧紧围绕抗点,从原审判决证据采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进行说理,同时反驳原审判决的判决理由,这样说理能将证据、事实、法理、法律和裁判理由融会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
  
  (五)加强沟通,是做好民行抗诉工作的必要
  一是与当事人的沟通。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并将焦点与原审裁判书进行对照。二是上下级的沟通。加强与上级院的联系和沟通,争取上级院的支持。特别是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处理。更应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利用上级院人才优势,“借力”做好抗诉工作。同时,要及时向上级院汇报出庭各种信息,以保证抗诉工作取得实效。三是与法院的沟通。与法院的沟通最重要,因为抗诉案件能否改判是法院说了算。这里要做好庭前和庭后的沟通。庭前要与原审的承办法官沟通,听取他们的裁判理由和依据,弥补抗诉的不足,庭后要向再审法院提交抗诉案件出庭意见书,针对再审庭审情况及时表明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补充抗诉书的不足。
  
  (六)做透案件,让民行工作取得圆满的结果
  抗诉改判并非民行工作的唯一目的。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时,我们还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积极化解矛盾,争取抗诉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最佳结合。第二,办理抗诉案件要树立初查意识,积极查处审判不公背后是否有司法腐败行为。第三,积极挖掘案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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