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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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三部分专门规定了海洋科学研究制度,海域的不同,海洋科学研究制度也不同。由于《公约》没有明确界定“海洋科学研究”,导致测量活动与海洋科学研究之间界限模糊、存在争议,直接影响了有关各国对专属经济区的利用。海洋科学研究与测量活动存在较多重合之处,而这些重合部分属于《公约》第十三部分的范围。对于属于剩余权利范畴的测量活动,相较于其他国家,沿海国更愿意且能够管理专属经济区内的测量活动。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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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重大研究专项(18VHQ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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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三部分专门规定了海洋科学研究制度,海域的不同,海洋科学研究制度也不同。由于《公约》没有明确界定“海洋科学研究”,导致测量活动与海洋科学研究之间界限模糊、存在争议,直接影响了有关各国对专属经济区的利用。海洋科学研究与测量活动存在较多重合之处,而这些重合部分属于《公约》第十三部分的范围。对于属于剩余权利范畴的测量活动,相较于其他国家,沿海国更愿意且能够管理专属经济区内的测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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