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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課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既能使学生理解经济法理论知识,还能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与创造性思维。经济法案例教学效果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然而,现行经济法案例教学实践中,适用方法简单而不科学、价值定位的偏离,仍然未摆脱传统案例教学。对此,必须对经济法案例教学运用方法有所突破,转变其价值理念,创新教学方法的运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教学主体;翻转课堂
一、经济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是经济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经济类专业学生参加诸如法律资格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对于经济类专业学生来说,他们自身薄弱的法律基础,《经济法》课程中生疏难懂的法条、凌乱庞杂的经济法律关系,使得学生觉得这门课枯燥无味、学习兴趣不高、学习参与度低,课堂教学效果差。同时,很多教师页都觉得《经济法》这门课程的教学非常难以驾驭,正因为此,很多教师都尝试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进行改革。案例教学无疑是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积极性的重要教学改革措施,但并就目前而言,案例教学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深思。
(一)案例选择问题
案例选择是开展案例教学的第一步,选择恰当的案例对于成功实施案例教学是至关重要的。在实际案例教学的案例选择中,还存在下列缺陷:第一,案例选择没有体现专业异质性。在实际教学中,一名教师往往要承担若干个不同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任务。我们知道不同专业具有不同的培养目标,比如学习合同法时,国际贸易专业可能更需要介绍一些国际货物买卖法方面的案例,而对于金融专业的同学,保险合同方面的案例可能更能满足其专业需求。如果授课教师不考虑专业的特点,采用相同的案例则不能满足学生对其专业领域法律知识的需求。
第二,选择的案例缺乏综合性、时效性。受精力、财力和时间等因素的限制,目前案例教学的案例大都是由教师自己收集的,老师在收集案例时,信手拈来,往往缺乏深入的、通盘的考虑,这种方式选择的案例往往呈现碎片化、综合性程度不强的特点。有些时候老师选择的案例直接来自于网络,学生通过手机很容易找到答案,达不到启发学生的教学目的。还有些时候,授课教师选择的案例太过久远,不具有时效性。
(二)授课时数少、学生人数多制约案例教学的深入展开
课时偏少是目前我们在组织案例教学所面临的常见难题,目前大部门高校安排《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课时是32或48课时,而《经济法》课程所涵盖的内容却极为广泛,至少包括合同法、商事组织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等教学内容,在现有的课时内,要将教材全部内容讲授给学生,对老师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为了完成教学任务,教师只能简化教学内容或者蜻蜓点水式的进行案例教学,这样就无法发深入地组织案例教学。
除课时少因素外,学生人数多是难以有效组织案例教学的另一个制约因素。随着高校的扩招,经济类专业的学生人数在不断增长。为了解决老师人数短缺和教学场所紧张的困境,许多学校采用了合班上课的策略,目前在笔者所在高校每个教学班级的人数都超过60人,这就给案例教学的分组讨论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案例讨论环节中学生的参与度不高
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是案例讨论,但在实际教学中,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热情并不太高。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目前经济类学生一般是在大三开设经济法课程,但是在此之前,他们并没有学过相关的法律基础课程,对诸如物权、法人制度、法律行为等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并不全面,而经济法案例的讨论往往会涉及这些基础概念和理论,因此他们缺乏案例讨论的基础。二是缺乏合理的案例教学考核机制。在很多学校,案例教学还在摸索阶段,所以相应的考核机制也不完善。在很多学校,老师采用的考核方式还是期末闭卷考试,或者期末闭卷考试加上平时成绩,而平时成绩只是简单地由出勤或作业完成情况决定。在这种考核模式下,学生对案例教学的参与内在动力不够,因为他们认为只要考前临时抱抱佛脚就可以度过考试关,所以改革案例教学相应的考评制度势在必行。
(四)教学方式单一,学生主体性不够
目前在《经济法》的课程教学中,很多教师还主要采用采用填鸭式、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在这过程中,老师承担的是信息输入者的角色。为了使学生更好掌握课程教学内容,很多老师已经开始尝试案例教学,但是案例教学的方式还比较单一。目前,许多教师在案例教学采用还是老师通过PPT给出案例,然后自己进行案例分析,这样案例分析变成了老师个人的案例分析,老师很少用讨论式、辩论式、启发式的教学方式。这种填鸭式的案例教学方式与案例教学所需要的质疑、挑战、讨论的要求不相符合,不利于学生形成批判、创新的思维。除此之外,这样这种单一、满堂灌式的案例教学方式,还是把学生当作一个信息的被动接受者,使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角色出现了错位,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彼此之间的互动交流不够,因此无法激励学生积极参与案例教学,实际教学效果差。
二、案例教学在《经济法》课堂教学中的实施
(一)课前精选案例
案例的选择在案例教学法中是极为关键的一步,我们要选择的案例要体现下列特点:
第一,案例要具有代表性。经济法包含的案例很多,有针对某一个知识点的案例、有针对某一章的小综合性的案例,也有涵盖众多知识点的大综合案例。经济法中并不缺少案例,同一个问题也能找到很多案例加以说明,但由于课堂时间的限制,不可能每一个案例都加以运用,所以一定要仔细研读案例,选择最为典型和有代表性的案例。比如,在讲合伙企业法时,选择案例一定能体现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点,以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
第二,所选择的案例应该难易得当,贴近生活。由于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法律基础薄弱,选取难度大、综合性强的案例会使学生难以进行讨论分析,因此,在案例选择时应该尽量贴近生活,难度恰当。比如,在介绍公司法中的隐名股东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谁动了我的麦当劳”这个案例来说明,在介绍《商标法》的商标侵权时,可以选择“乔丹”案例以及“王老吉和加多宝之争”的案例来说明。 第三,所选的案例要具有时效性。法律法規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进行修正的,案例的选择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比如在1993年颁布公司法以来,我国公司法已经历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四次修改,因此相应的案例必须要反映这一变化。在介绍破产法时,可以选择国家发改委在最近几年公布的几单罚单,通过这些热门案例的介绍,使同学更容易理解我国反垄断的动态,反垄断的必要性。
(二)课中实施合适的案例教学
首先要把握好讲授案例的时间和时机。经济法案例教学是为理解、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服务的,所以案例教学应用需要与其理论内容讲授应相得益彰。在传统教学中,我们往往是讲授完一个知识点的时候,插入案例来强化该知识点或是补充该知识点。实际上,案例导入的方式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不应该千篇一律。一般来讲,案例导入有讲授知识点前导入、讲授过程中导入和教授过程后导入三种模式。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掌握案例导入的时机。比如,在介绍商标法时,由于其理论知识点相对较容易,所以可以采用教授知识点前导入案例,在案例分析后总结知识点,这样可以提高教学效率和效果。而对于合同法,由于其内容较多,有些知识点难度较大,所以可以采用讲授过程中导入教学案例。
其次,构建多样化的新混合式案例教学模式。针对目前单一的案例教学模式,我们需要构建实体课堂,网络课堂等多种模式来组成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效果。主要包括:(1)注重网络课堂和传统课堂的结合。我们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工具,如手机APP、微信群、 QQ群等,实现学生的自主学习。通过现代教学平台,一方面教师可以方便地上传一些典型案例、热点事件,扩大教学容量。另一方面,教学和学生通过教学平台进行充分地交流,掌握学生学习动态,提高教学效果。(2)实施翻转课堂,增加互动参与。翻转课堂体现的是“学习知识在课外,消化知识在课堂”的教学意图,这是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在我们经济法案例教学中,也可以尝试使用该种教学模式。在教学中,教师可以先把该堂课的教学知识点告诉学生,让学生下载相关的教学资料进行预习,在课堂上,教学不用再花时间介绍理论知识,而是直接给出教学案例让学生进行讨论,老师扮演的角色是旁听者和秩序管理者。(3)引入模拟法庭等实践环节。模拟法庭对法学专业来说是一种常见的教学辅助模式,但是对非法学专业而言,实践得则很少。模拟法庭等实践环节,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参与度。让在电视看到的场景在课堂中再现。
再次,恰当地调节和控制案例课堂讨论的氛围和节奏在实际案例教学中,学生参与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在课堂教学案例讨论中,教师需要掌控课堂讨论的节奏和氛围,对教师来说,掌握控制课堂讨论的技巧很重要。在发现部分学生开小差时,适时地点名提问就是一个很好的课堂掌控方法,而对表现积极或表现优异的同学来说,适时地鼓励和表扬同样重要。在同学讨论呈现不同的见解时,教师不要急忙给予解释,而应该估计学生敢于发表不同的见解,活跃课堂气氛,丰富上课案例讨论的信息,从而使学生感觉到自己是课堂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
(三)课后注意教学反馈和评价方式的改革
1.课堂教学效果的反馈
美国著名教育家加涅认为:“反馈是学生学习的重要条件”。对案例教学而言,学生的课内外反馈同样重要。课外的反馈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反馈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自己在课堂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后面的教学中进行调整,以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二是通过反馈,使学生对正确的进一步强化,对错误的理解进行纠正,从而真正掌握教学内容。
2.改革课程评价方式,实行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目前,很多学校学生的期评成绩来源于期末卷面考试,有些学校虽然也在强调平时考核的重要性,但是仍然呈现期末考试卷面成绩的比重高、平时考核随便的状况。这种考核模式会导致很多学生认为临时抱佛脚也会轻松过关,因此他们会忽视平时的过程学习。为此,
我们应积极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首先改革评价目标,我们经济法案例教学的评价目标是“形成性评价”,而不是“结果评价”。在形成性评价中,我们是对学生的学习过程通过持续的记录、观察而做出的评价,这种评价模式有利于激励学生主动参与实践活动、增强自信和团队精神。其次,改革评价主体,实行评价主体多元化。在案例教学中,我们经常采用团队案例分析、辩论等模式,这样我们在评价中可以采用学生自评、小组互评以及老师评价结合的模式,这种做法可以改变传统的教师是单一评价主体的模式。评价主体多元化可以促进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再次,实行多样化的评价形式。
除了期末卷面考试的评价形式外,加强对学生的过程评价。一方面,加大平时实践环节的评价比重。另一方面,平时过程评价采用多样化的形式,如案例讨论课,可以根据学生的案例准备情况、PPT的制作水平以及学生的案例分析表达能力来确定学生的成绩。而对模拟法庭课,则根据学生角色扮演水平、表达能力和理论分析能力进行评价。
三、结束语
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的,就是让学生学以致用,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在经济生活实际中灵活运用,这也是目前我们《经济法》课程教学需要改进的地方。大量的教学实践表明,案例教学是经济管理类《经济法》课程的一种比较适宜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果。但同时我们还应该意识到,案例教学不能取代理论教学,应该注意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李纪恩,沈意浩.案例教学法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分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4(50):291-293.
[2]付五平.经济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2017(10):207-208
[3]廖晓虹.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课堂实践性教学模式构建与应用——以案例教学法为基础[J].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14(6):516-518.
[4]李瑾.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中课堂讨论环节问题探析[J]. 商业经济,2009(6):107-109
[5]王丽萍.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11(4):166-167.
[6]黄晓峰.经济法与民法教学案例的有效运用探究[J]. 高教学刊,2018(5):121-123
[7]胡青华.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课程中的优化路径探析[J].海峡科学,2012(8):164-165.
[8]李友根. 论基于案例研究的案例教学——以“经济法学”课程为例[J]. 中国大学教学,2015(3):47-51
[9]万群英.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探索与应用[J].中国校外教育,2011(21):238-239.
[10]彭进.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探讨———以湖南商学院为例[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5):69-71
[11]谷昕.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北方经贸,2011(2):521-523.
作者简介:余妙志,男,经济学博士,汉族,1974年出生于浙江淳安,现为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WTO与法。
基金项目:本文是浙江工业大学2016年度校级教学方法改革项目“《经济法》案例教学改革与探索”(项目号:KG201617)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案例教学;教学主体;翻转课堂
一、经济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是经济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经济类专业学生参加诸如法律资格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对于经济类专业学生来说,他们自身薄弱的法律基础,《经济法》课程中生疏难懂的法条、凌乱庞杂的经济法律关系,使得学生觉得这门课枯燥无味、学习兴趣不高、学习参与度低,课堂教学效果差。同时,很多教师页都觉得《经济法》这门课程的教学非常难以驾驭,正因为此,很多教师都尝试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进行改革。案例教学无疑是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积极性的重要教学改革措施,但并就目前而言,案例教学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深思。
(一)案例选择问题
案例选择是开展案例教学的第一步,选择恰当的案例对于成功实施案例教学是至关重要的。在实际案例教学的案例选择中,还存在下列缺陷:第一,案例选择没有体现专业异质性。在实际教学中,一名教师往往要承担若干个不同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任务。我们知道不同专业具有不同的培养目标,比如学习合同法时,国际贸易专业可能更需要介绍一些国际货物买卖法方面的案例,而对于金融专业的同学,保险合同方面的案例可能更能满足其专业需求。如果授课教师不考虑专业的特点,采用相同的案例则不能满足学生对其专业领域法律知识的需求。
第二,选择的案例缺乏综合性、时效性。受精力、财力和时间等因素的限制,目前案例教学的案例大都是由教师自己收集的,老师在收集案例时,信手拈来,往往缺乏深入的、通盘的考虑,这种方式选择的案例往往呈现碎片化、综合性程度不强的特点。有些时候老师选择的案例直接来自于网络,学生通过手机很容易找到答案,达不到启发学生的教学目的。还有些时候,授课教师选择的案例太过久远,不具有时效性。
(二)授课时数少、学生人数多制约案例教学的深入展开
课时偏少是目前我们在组织案例教学所面临的常见难题,目前大部门高校安排《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课时是32或48课时,而《经济法》课程所涵盖的内容却极为广泛,至少包括合同法、商事组织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等教学内容,在现有的课时内,要将教材全部内容讲授给学生,对老师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为了完成教学任务,教师只能简化教学内容或者蜻蜓点水式的进行案例教学,这样就无法发深入地组织案例教学。
除课时少因素外,学生人数多是难以有效组织案例教学的另一个制约因素。随着高校的扩招,经济类专业的学生人数在不断增长。为了解决老师人数短缺和教学场所紧张的困境,许多学校采用了合班上课的策略,目前在笔者所在高校每个教学班级的人数都超过60人,这就给案例教学的分组讨论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案例讨论环节中学生的参与度不高
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是案例讨论,但在实际教学中,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热情并不太高。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目前经济类学生一般是在大三开设经济法课程,但是在此之前,他们并没有学过相关的法律基础课程,对诸如物权、法人制度、法律行为等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并不全面,而经济法案例的讨论往往会涉及这些基础概念和理论,因此他们缺乏案例讨论的基础。二是缺乏合理的案例教学考核机制。在很多学校,案例教学还在摸索阶段,所以相应的考核机制也不完善。在很多学校,老师采用的考核方式还是期末闭卷考试,或者期末闭卷考试加上平时成绩,而平时成绩只是简单地由出勤或作业完成情况决定。在这种考核模式下,学生对案例教学的参与内在动力不够,因为他们认为只要考前临时抱抱佛脚就可以度过考试关,所以改革案例教学相应的考评制度势在必行。
(四)教学方式单一,学生主体性不够
目前在《经济法》的课程教学中,很多教师还主要采用采用填鸭式、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在这过程中,老师承担的是信息输入者的角色。为了使学生更好掌握课程教学内容,很多老师已经开始尝试案例教学,但是案例教学的方式还比较单一。目前,许多教师在案例教学采用还是老师通过PPT给出案例,然后自己进行案例分析,这样案例分析变成了老师个人的案例分析,老师很少用讨论式、辩论式、启发式的教学方式。这种填鸭式的案例教学方式与案例教学所需要的质疑、挑战、讨论的要求不相符合,不利于学生形成批判、创新的思维。除此之外,这样这种单一、满堂灌式的案例教学方式,还是把学生当作一个信息的被动接受者,使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角色出现了错位,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彼此之间的互动交流不够,因此无法激励学生积极参与案例教学,实际教学效果差。
二、案例教学在《经济法》课堂教学中的实施
(一)课前精选案例
案例的选择在案例教学法中是极为关键的一步,我们要选择的案例要体现下列特点:
第一,案例要具有代表性。经济法包含的案例很多,有针对某一个知识点的案例、有针对某一章的小综合性的案例,也有涵盖众多知识点的大综合案例。经济法中并不缺少案例,同一个问题也能找到很多案例加以说明,但由于课堂时间的限制,不可能每一个案例都加以运用,所以一定要仔细研读案例,选择最为典型和有代表性的案例。比如,在讲合伙企业法时,选择案例一定能体现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点,以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
第二,所选择的案例应该难易得当,贴近生活。由于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法律基础薄弱,选取难度大、综合性强的案例会使学生难以进行讨论分析,因此,在案例选择时应该尽量贴近生活,难度恰当。比如,在介绍公司法中的隐名股东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谁动了我的麦当劳”这个案例来说明,在介绍《商标法》的商标侵权时,可以选择“乔丹”案例以及“王老吉和加多宝之争”的案例来说明。 第三,所选的案例要具有时效性。法律法規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进行修正的,案例的选择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比如在1993年颁布公司法以来,我国公司法已经历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四次修改,因此相应的案例必须要反映这一变化。在介绍破产法时,可以选择国家发改委在最近几年公布的几单罚单,通过这些热门案例的介绍,使同学更容易理解我国反垄断的动态,反垄断的必要性。
(二)课中实施合适的案例教学
首先要把握好讲授案例的时间和时机。经济法案例教学是为理解、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服务的,所以案例教学应用需要与其理论内容讲授应相得益彰。在传统教学中,我们往往是讲授完一个知识点的时候,插入案例来强化该知识点或是补充该知识点。实际上,案例导入的方式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不应该千篇一律。一般来讲,案例导入有讲授知识点前导入、讲授过程中导入和教授过程后导入三种模式。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掌握案例导入的时机。比如,在介绍商标法时,由于其理论知识点相对较容易,所以可以采用教授知识点前导入案例,在案例分析后总结知识点,这样可以提高教学效率和效果。而对于合同法,由于其内容较多,有些知识点难度较大,所以可以采用讲授过程中导入教学案例。
其次,构建多样化的新混合式案例教学模式。针对目前单一的案例教学模式,我们需要构建实体课堂,网络课堂等多种模式来组成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效果。主要包括:(1)注重网络课堂和传统课堂的结合。我们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工具,如手机APP、微信群、 QQ群等,实现学生的自主学习。通过现代教学平台,一方面教师可以方便地上传一些典型案例、热点事件,扩大教学容量。另一方面,教学和学生通过教学平台进行充分地交流,掌握学生学习动态,提高教学效果。(2)实施翻转课堂,增加互动参与。翻转课堂体现的是“学习知识在课外,消化知识在课堂”的教学意图,这是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在我们经济法案例教学中,也可以尝试使用该种教学模式。在教学中,教师可以先把该堂课的教学知识点告诉学生,让学生下载相关的教学资料进行预习,在课堂上,教学不用再花时间介绍理论知识,而是直接给出教学案例让学生进行讨论,老师扮演的角色是旁听者和秩序管理者。(3)引入模拟法庭等实践环节。模拟法庭对法学专业来说是一种常见的教学辅助模式,但是对非法学专业而言,实践得则很少。模拟法庭等实践环节,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参与度。让在电视看到的场景在课堂中再现。
再次,恰当地调节和控制案例课堂讨论的氛围和节奏在实际案例教学中,学生参与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在课堂教学案例讨论中,教师需要掌控课堂讨论的节奏和氛围,对教师来说,掌握控制课堂讨论的技巧很重要。在发现部分学生开小差时,适时地点名提问就是一个很好的课堂掌控方法,而对表现积极或表现优异的同学来说,适时地鼓励和表扬同样重要。在同学讨论呈现不同的见解时,教师不要急忙给予解释,而应该估计学生敢于发表不同的见解,活跃课堂气氛,丰富上课案例讨论的信息,从而使学生感觉到自己是课堂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
(三)课后注意教学反馈和评价方式的改革
1.课堂教学效果的反馈
美国著名教育家加涅认为:“反馈是学生学习的重要条件”。对案例教学而言,学生的课内外反馈同样重要。课外的反馈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反馈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自己在课堂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后面的教学中进行调整,以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二是通过反馈,使学生对正确的进一步强化,对错误的理解进行纠正,从而真正掌握教学内容。
2.改革课程评价方式,实行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目前,很多学校学生的期评成绩来源于期末卷面考试,有些学校虽然也在强调平时考核的重要性,但是仍然呈现期末考试卷面成绩的比重高、平时考核随便的状况。这种考核模式会导致很多学生认为临时抱佛脚也会轻松过关,因此他们会忽视平时的过程学习。为此,
我们应积极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首先改革评价目标,我们经济法案例教学的评价目标是“形成性评价”,而不是“结果评价”。在形成性评价中,我们是对学生的学习过程通过持续的记录、观察而做出的评价,这种评价模式有利于激励学生主动参与实践活动、增强自信和团队精神。其次,改革评价主体,实行评价主体多元化。在案例教学中,我们经常采用团队案例分析、辩论等模式,这样我们在评价中可以采用学生自评、小组互评以及老师评价结合的模式,这种做法可以改变传统的教师是单一评价主体的模式。评价主体多元化可以促进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再次,实行多样化的评价形式。
除了期末卷面考试的评价形式外,加强对学生的过程评价。一方面,加大平时实践环节的评价比重。另一方面,平时过程评价采用多样化的形式,如案例讨论课,可以根据学生的案例准备情况、PPT的制作水平以及学生的案例分析表达能力来确定学生的成绩。而对模拟法庭课,则根据学生角色扮演水平、表达能力和理论分析能力进行评价。
三、结束语
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的,就是让学生学以致用,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在经济生活实际中灵活运用,这也是目前我们《经济法》课程教学需要改进的地方。大量的教学实践表明,案例教学是经济管理类《经济法》课程的一种比较适宜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果。但同时我们还应该意识到,案例教学不能取代理论教学,应该注意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李纪恩,沈意浩.案例教学法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分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4(50):291-293.
[2]付五平.经济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2017(10):207-208
[3]廖晓虹.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课堂实践性教学模式构建与应用——以案例教学法为基础[J].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14(6):516-518.
[4]李瑾.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中课堂讨论环节问题探析[J]. 商业经济,2009(6):107-109
[5]王丽萍.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11(4):166-167.
[6]黄晓峰.经济法与民法教学案例的有效运用探究[J]. 高教学刊,2018(5):121-123
[7]胡青华.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课程中的优化路径探析[J].海峡科学,2012(8):164-165.
[8]李友根. 论基于案例研究的案例教学——以“经济法学”课程为例[J]. 中国大学教学,2015(3):47-51
[9]万群英.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探索与应用[J].中国校外教育,2011(21):238-239.
[10]彭进.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探讨———以湖南商学院为例[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5):69-71
[11]谷昕.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北方经贸,2011(2):521-523.
作者简介:余妙志,男,经济学博士,汉族,1974年出生于浙江淳安,现为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WTO与法。
基金项目:本文是浙江工业大学2016年度校级教学方法改革项目“《经济法》案例教学改革与探索”(项目号:KG20161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