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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民生为重点,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收入分配是人际和谐的核心,收入分配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和谐,如何逐步消除分配中的不和谐的音符,缩小收入差距,理顺分配关系已成当务之急,和谐社会,需要建立完善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首先,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以及“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分配中的比重”的收入分配政策。
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以改革收入分配机制和调整利益结构,强化对经济主体和个人的物质激励为切入点的,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大锅饭平均主义带来的效率低下,这一传统的弊病,旨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用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法,促进效率提高和经济发展,所以从传统计划经济到完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时期这一指导思想都是适用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重效率,再分配重公平”的分配体制,调动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的积极性,使生产力得到大发展,然而,同时也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资本与管理,在分配中比重越来越大,劳动报酬比重越来越小,政策上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实际上“资本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成为分配的主体”,初次分配的不公,收入分配格局的不合理,导致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已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潜在威胁,也是我们建构和谐社会的最大挑战之一。
世界各国往往把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之一,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基尼系数低于0.3属于分配比较均等,0.3—0.4分配比较合理,0.4—0.5表明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由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执笔的一项重大研究成果指出“目前中国收入分配相当不均,反映收入分配差异的基尼系数为0.46”。反映社会公平的基尼系数已达警戒线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城乡、区域个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日趋扩大,甚至在某些区域或阶层之间过于悬殊,尤其是最基本生活不能完全保障的城乡贫困群体仍然相当庞大,这些社会相对不公平导致社会矛盾显现和对抗性趋向增强,并在一定条件下以激化形式表现出来。
导致上述收入差距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由于个人的秉赋,能力的差异,合理的收入差距是客观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但合理的收入分配更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目标。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和贫富悬殊的利益分配格局都不利于社会和谐。效率与公平这两大社会目标的严重失衡,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初次分配重效率,再分配重公平”的分配体制,实践表明,完全忽视对个人利益的合法保障,只有带来社会财富增长机制的萎缩,最后必然会损害社会的真正和谐。
其次,建立约束公权力的机制和谐社会是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和谐社会的实现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定时期公共治理的实现,影响社会和谐的收入分配不公,深层的原因是相关体制存在严重的积弊,如垄断行业部门,凭其垄断地位,占有并支配优势资源,获得超额利润。这种垄断收入就应由政府来监管限制,再如某些行业应尽快消除市场准入的障碍,最大限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利润平均化,正是相关制度规则不公,一些公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使某些强势者能以非法或掠夺的方式抢占社会资源,使广大公众无法以竞争的方式,凭个人尽其所能来获得合理的利益回报,从而造成分配不公。既使在一定时期必需保留垄断经营权的行业,其收入分配方案薪酬标准也应纳入国家监管部门的控制,同時,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要想实现分配公平,就必须使社会的各种利益主体能够在制度约束与市场竞争下各得其所,就要加大对公权力的监控,对其职能必须界定清晰,建立约束公权力的机制。
再次,合理调整收入分配,还应建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目标。社会保障权是人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障具有分配属性,其社会属性从属于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关系在分配领域中的体现。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职能有效公正的发挥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社会保障不仅是经济利益再调节,同时也是不同阶层缓和对抗,沟通情感的要件,有利于人们增强自信心,保持良好的积极向上的心理状态。保障不公必然导致思想意识散乱。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共济和社会再分配行为,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虽不能凭主观愿望来决定,但目前的保障体系、运行状况很显然是不能支撑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的。为改革发展而付出代价的广大下岗职工、失业人群,为城市经济发展而付出代价的广大失地农民,这些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平等待遇,这也是我们所构建的人本理念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体现和保障。
最后,构建和谐社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不能缺少第三次分配。所谓第三次分配就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自觉的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包括慈善捐赠、救灾、济困、安老等形式。
在当前,收入差距日趋扩大,社会矛盾有所强化的背景下建立第三次分配机制,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
有统计表明,中国农村2600万人属于绝对贫困人口,还有将近5000万人刚刚脱贫,此外,2200万城市居民享受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残疾人口、受灾人口等其他生活困难者,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口数以亿计,这些数字反映的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完全依赖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来解决,显然是力不从心。由此可见,中国的第三次分配机制发展明显滞后。而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与前两次分配相比,它在改善贫困社会群体的状况,缓解贫富阶层的社会矛盾和增强社会凝聚力等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更应关注收入分配,收入分配是老百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收入分配机制,才是消除不和谐因素的最有效方案,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首先,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以及“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分配中的比重”的收入分配政策。
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以改革收入分配机制和调整利益结构,强化对经济主体和个人的物质激励为切入点的,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大锅饭平均主义带来的效率低下,这一传统的弊病,旨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用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法,促进效率提高和经济发展,所以从传统计划经济到完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时期这一指导思想都是适用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重效率,再分配重公平”的分配体制,调动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的积极性,使生产力得到大发展,然而,同时也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资本与管理,在分配中比重越来越大,劳动报酬比重越来越小,政策上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实际上“资本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成为分配的主体”,初次分配的不公,收入分配格局的不合理,导致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已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潜在威胁,也是我们建构和谐社会的最大挑战之一。
世界各国往往把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之一,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基尼系数低于0.3属于分配比较均等,0.3—0.4分配比较合理,0.4—0.5表明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由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执笔的一项重大研究成果指出“目前中国收入分配相当不均,反映收入分配差异的基尼系数为0.46”。反映社会公平的基尼系数已达警戒线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城乡、区域个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日趋扩大,甚至在某些区域或阶层之间过于悬殊,尤其是最基本生活不能完全保障的城乡贫困群体仍然相当庞大,这些社会相对不公平导致社会矛盾显现和对抗性趋向增强,并在一定条件下以激化形式表现出来。
导致上述收入差距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由于个人的秉赋,能力的差异,合理的收入差距是客观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但合理的收入分配更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目标。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和贫富悬殊的利益分配格局都不利于社会和谐。效率与公平这两大社会目标的严重失衡,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初次分配重效率,再分配重公平”的分配体制,实践表明,完全忽视对个人利益的合法保障,只有带来社会财富增长机制的萎缩,最后必然会损害社会的真正和谐。
其次,建立约束公权力的机制和谐社会是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和谐社会的实现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定时期公共治理的实现,影响社会和谐的收入分配不公,深层的原因是相关体制存在严重的积弊,如垄断行业部门,凭其垄断地位,占有并支配优势资源,获得超额利润。这种垄断收入就应由政府来监管限制,再如某些行业应尽快消除市场准入的障碍,最大限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利润平均化,正是相关制度规则不公,一些公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使某些强势者能以非法或掠夺的方式抢占社会资源,使广大公众无法以竞争的方式,凭个人尽其所能来获得合理的利益回报,从而造成分配不公。既使在一定时期必需保留垄断经营权的行业,其收入分配方案薪酬标准也应纳入国家监管部门的控制,同時,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要想实现分配公平,就必须使社会的各种利益主体能够在制度约束与市场竞争下各得其所,就要加大对公权力的监控,对其职能必须界定清晰,建立约束公权力的机制。
再次,合理调整收入分配,还应建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目标。社会保障权是人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障具有分配属性,其社会属性从属于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关系在分配领域中的体现。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职能有效公正的发挥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社会保障不仅是经济利益再调节,同时也是不同阶层缓和对抗,沟通情感的要件,有利于人们增强自信心,保持良好的积极向上的心理状态。保障不公必然导致思想意识散乱。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共济和社会再分配行为,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虽不能凭主观愿望来决定,但目前的保障体系、运行状况很显然是不能支撑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的。为改革发展而付出代价的广大下岗职工、失业人群,为城市经济发展而付出代价的广大失地农民,这些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平等待遇,这也是我们所构建的人本理念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体现和保障。
最后,构建和谐社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不能缺少第三次分配。所谓第三次分配就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自觉的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包括慈善捐赠、救灾、济困、安老等形式。
在当前,收入差距日趋扩大,社会矛盾有所强化的背景下建立第三次分配机制,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
有统计表明,中国农村2600万人属于绝对贫困人口,还有将近5000万人刚刚脱贫,此外,2200万城市居民享受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残疾人口、受灾人口等其他生活困难者,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口数以亿计,这些数字反映的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完全依赖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来解决,显然是力不从心。由此可见,中国的第三次分配机制发展明显滞后。而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与前两次分配相比,它在改善贫困社会群体的状况,缓解贫富阶层的社会矛盾和增强社会凝聚力等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更应关注收入分配,收入分配是老百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收入分配机制,才是消除不和谐因素的最有效方案,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