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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000主表具体行次填报要点
第14行“减: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且已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境外所得为企业境外子公司或其他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一般为税后利润, 已在境外其他国家纳过税,反映在企业利润总额中的“投资收益”项下,而利润总额中的境内收益为未纳过税的税前所得。“减:境外所得”将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相分离,减除第14行的数额后,第19行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至第28行的应纳税额等均为境内所得的相关数据。主表第28行“七、 应纳税额”为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主表第31行“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的合计数。“境外所得”的调减不属于税会差异的调整范围,单独调减使主表的结构更加清晰明了。
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同时明确不允许以境内的盈利弥补境外机构的亏损。
【案例2】某企业境外所得800 000元,境外所得适用税率为20%,则(单位:元,下同):
主表第14 行“减:境外所得”:800 000
若境内当年亏损为20万元,则:主表第18行“加: 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200 000
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
由于以境外所得补亏, 境内所得为0, 而境外需要补税的所得为600 000 元。
主表第 29 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为:
600 000÷(1-20%)×25% =187 500元
主表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为:
60÷(1-20%)×20% =15万元,实际应补税37 500元
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境外所得调整、纳税调整、减去收入类扣除类税收优惠后的所得额。此时的所得额为尚未减去减免税所得的税收优惠,是应税所得和减免税所得的合计数。
当第19-20行>0时,表示当年所得为盈利,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当第19-20行<0时,表示当年所得为亏损,可用以后连续5年的盈利来弥补。
第20行“减: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这类税收优惠也属税基式优惠,但不是对收入或扣除的优惠,而是要单独核算优惠项目的所得,对该项目所得额给予减征或免征的优惠。本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明确,优惠项目应单独核算。因此,应税所得和减免税所得在分开核算的条件下,有可能都是盈利的;也有可能都是亏损的;或一个盈利、一个亏损,其合计数为正或为负。2017版申报表主表作了具体处理的规定,其填表说明的表间关系明确:
当第19行≤0时,本行填报0。即应税所得和减免税所得的合计数为负,无所得时不征税,也不存在扣减免税所得的问题,第20行填报0。
当第19行>0时,
(1)A107020表合計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本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
(2)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本行=表A100000第19行。
即应税所得和减免税所得的合计数为正,分两种情况填报:
(1)所得减免额小于或等于应税所得与所得减免额合计数,正常填报主表第20行的所得减免额。
(2)当所得减免额大于应税所得与所得减免额合计数,主表第20行填报第19行应税所得和减免税所得合计数,应税所得为零。
【案例3】 A、B、C三个公司2017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及所得减免情况如上表1:
第21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第22行“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抵扣。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9-20-21-22行计算结果。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9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表明无所得不计税。
第24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注意:实行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均按法定税率填报第24行,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形成的减免所得税额填列在第26行。
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享受的税率式税收优惠,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所计算的税额差以减免税额的形式在此填报。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第27行“减: 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通过《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第28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27行。
第29行“加: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当境外所得中的一部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时,以补亏后的余额还原为税前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详见案例2)。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第30行“减: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准予抵免税款)。当境外所得中的一部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时,以补亏后的余额还原为税前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确定的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
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8+29-30行。即境内应纳所得税额与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之和。
第32行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注意: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回公司所在地后,需要把在外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带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预缴税款录入,才能将在外地预缴的税款数据带入到纳税申报里,否则影响网上申报的顺利完成。
本年实际发生的以前年度的补退税款,不在此填列。本行只反映本年度应纳税额的己预缴情况。
第33行“本年应补 (退) 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1-32行。
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109000)填报。
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 (退) 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109000) 填报。
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區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第14行“减: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且已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境外所得为企业境外子公司或其他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一般为税后利润, 已在境外其他国家纳过税,反映在企业利润总额中的“投资收益”项下,而利润总额中的境内收益为未纳过税的税前所得。“减:境外所得”将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相分离,减除第14行的数额后,第19行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至第28行的应纳税额等均为境内所得的相关数据。主表第28行“七、 应纳税额”为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主表第31行“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的合计数。“境外所得”的调减不属于税会差异的调整范围,单独调减使主表的结构更加清晰明了。
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同时明确不允许以境内的盈利弥补境外机构的亏损。
【案例2】某企业境外所得800 000元,境外所得适用税率为20%,则(单位:元,下同):
主表第14 行“减:境外所得”:800 000
若境内当年亏损为20万元,则:主表第18行“加: 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200 000
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
由于以境外所得补亏, 境内所得为0, 而境外需要补税的所得为600 000 元。
主表第 29 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为:
600 000÷(1-20%)×25% =187 500元
主表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为:
60÷(1-20%)×20% =15万元,实际应补税37 500元
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境外所得调整、纳税调整、减去收入类扣除类税收优惠后的所得额。此时的所得额为尚未减去减免税所得的税收优惠,是应税所得和减免税所得的合计数。
当第19-20行>0时,表示当年所得为盈利,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当第19-20行<0时,表示当年所得为亏损,可用以后连续5年的盈利来弥补。
第20行“减: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这类税收优惠也属税基式优惠,但不是对收入或扣除的优惠,而是要单独核算优惠项目的所得,对该项目所得额给予减征或免征的优惠。本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明确,优惠项目应单独核算。因此,应税所得和减免税所得在分开核算的条件下,有可能都是盈利的;也有可能都是亏损的;或一个盈利、一个亏损,其合计数为正或为负。2017版申报表主表作了具体处理的规定,其填表说明的表间关系明确:
当第19行≤0时,本行填报0。即应税所得和减免税所得的合计数为负,无所得时不征税,也不存在扣减免税所得的问题,第20行填报0。
当第19行>0时,
(1)A107020表合計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本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
(2)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本行=表A100000第19行。
即应税所得和减免税所得的合计数为正,分两种情况填报:
(1)所得减免额小于或等于应税所得与所得减免额合计数,正常填报主表第20行的所得减免额。
(2)当所得减免额大于应税所得与所得减免额合计数,主表第20行填报第19行应税所得和减免税所得合计数,应税所得为零。
【案例3】 A、B、C三个公司2017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及所得减免情况如上表1:
第21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第22行“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抵扣。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9-20-21-22行计算结果。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9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表明无所得不计税。
第24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注意:实行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均按法定税率填报第24行,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形成的减免所得税额填列在第26行。
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享受的税率式税收优惠,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所计算的税额差以减免税额的形式在此填报。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第27行“减: 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通过《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第28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27行。
第29行“加: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当境外所得中的一部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时,以补亏后的余额还原为税前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详见案例2)。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第30行“减: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准予抵免税款)。当境外所得中的一部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时,以补亏后的余额还原为税前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确定的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
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8+29-30行。即境内应纳所得税额与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之和。
第32行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注意: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回公司所在地后,需要把在外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带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预缴税款录入,才能将在外地预缴的税款数据带入到纳税申报里,否则影响网上申报的顺利完成。
本年实际发生的以前年度的补退税款,不在此填列。本行只反映本年度应纳税额的己预缴情况。
第33行“本年应补 (退) 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1-32行。
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109000)填报。
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 (退) 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109000) 填报。
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區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