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高等教育大众化后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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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伴之而来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受损的问题日益严重,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今,大学毕业生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中被称为“弱势群体”。在就业竞争愈演愈烈的压力下,许多大学毕业生因为急于找到一份工作而忽视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对就业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默认和接受,加强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应从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高校以及毕业生自身等三个方面做出努力。
  【关键词】高等教育大众化;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与保护
  
  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益市场化,但就业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这不仅会严重挫伤大学毕业生服务社会的积极性,还会扰乱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作,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大局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加强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显得十分重要。
  
  一、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大学毕业生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目前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大学毕业生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在择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一是录用单位给予的权利。
  (一)大学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获取信息权。毕业生有全面、真实获悉用人单位信息的权利。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获取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2、接受就业指导权。毕业生有权在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3、被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二是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三是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
  4、自主择业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因此,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但不能强迫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工作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自主择业权的行为。
  5、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目前,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经常遭到侵犯,“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于各项配套措施的完善,就目前来说,更重要的是毕业生自身维权意识的加强。
  6、违约及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1]
  7、择业期内档案、户口在校保留利。毕业生如在毕业当年未能找到工作,或只是找到非正规就业单位,该生有权在毕业后两年内将档案、户口保留在学校。两年期满后,学校无此义务。
  8、毕业生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权利。
  (二)录用单位给予大学毕业生的主要权利表现在三个方面
  1、履行协议,并接收毕业生的权利。协议书是国家专用于毕业生就业的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一旦签约就有义务严格履行协议,不得无故进行更改。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妥善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保证毕业生的正常工作。
  2、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供毕业生各种劳动保障的权利。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而达成的协议,双方均有遵守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不能履行协议的内容,毕业生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2]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受侵犯的原因分析
  
  随着近十年的扩招,大学生的就业成为困绕社会的难题。面对社会和就业的巨大压力,当前,我国政府和许多高校为了促进大学生就业出台了一些政策,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也在逐年提高。然而由于体制、观念、市场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非常普遍。
  (一)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现象蔓延迅速
  如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性别歧视;非本地生源受到地域性歧视;因某些实际并不影响就业的疾病而受到歧视,如招考公务员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有身材相貌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和血型歧视等。
  (二)所在高校为提高就业率不顾学生利益
  某些高校不为毕业生在择业期内保管其档案、户口,甚至违背毕业生意愿强迫其就业,出现“被就业”现象;学校没有及时、公开、公平地宣传就业信息等,都导致大学毕业生处于被动地位,其合法权益屡受侵害,就业质量不高。
  (三)招聘单位和职业介绍中介的陷阱层出不穷
  如以招聘之名盗取个人信息,如利用大学毕业生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开银行账户进行非法勾当,将大学生当作“替罪羊”;招聘单位通过向应聘大学生收取风险抵押金、培训费、建档费等各种不合理费用骗取钱财,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假招聘,侵吞中介费及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联手坑骗求职者;以招聘之名诱人犯罪;招聘时以高薪为诱饵,进入单位后却违背承诺;试用期陷阱,通过延长试用期盘剥廉价劳动力;签订“一边倒合同”来侵害毕业生的权益等。
  
  三、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构建有效的毕业生权益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多方主体利益,是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序建设的当务之急。现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谈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确定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利用行政或法律手段予以抵制和处理。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某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和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以引起社会或上层领导人物的重视,使一些就业问题得到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可遏制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不公正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二)高校的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可通过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从招聘渠道上防患未然,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对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应坚决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高等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协议进行阻止。
  (三)毕业生的自我保护
  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在强调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营造一个良好的背景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指导和教育。毕业生要有效地做到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增强法律意识。市场化的就业体制,要求毕业生就业要依靠市场来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毕业生就业也必须走法制化道路。因此,毕业生必须了解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学习这些法律、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进而能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3]
  2、树立维权意识。毕业生应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在碰到问题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是毕业生走出权益自我保护实质性的一步。
  3、强化诚信意识。毕业生诚信意识的培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毕业生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如果毕业生故意隐瞒自身情况、欺骗单位,可能导致就业协议无效,并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还要求毕业生要信守契约,要充分重视就业协议的重要性,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守、履行就业协议内容。二是要意识到用人单位是否诚信。这一点对毕业生的要求更高,因为要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诚信,必然要求毕业生有比较丰富的阅历和经验,并通过不同的方法和途径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4]然而一些毕业生在这方面做得欠佳,主要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毕业生不敢向用人单位问太多的问题、提太多的要求,许多初涉职场的毕业生认为单位说的都是对的,单位要求的就应该去做,不知不觉中自己的权益已经遭受侵犯。因此必须强化毕业生的诚信意识,特别是锻炼其中的第二种能力,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不局限于此,还包括其他方面。比如自我心理调试,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心理的平衡,要端正求职心态,切忌浮躁和盲目求职。
  总之,加强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应建立有效的毕业生就业保护体系,还需要相应的就业主管部门、高校以及毕业生自身的共同努力。只有如此,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多方主体的利益,保障毕业生的合法就业权益,从而建立和谐的就业关系,促进高校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朴.浅谈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与保护[J].素质教育论坛,2009,(8):131-132.
  [2]程基伟.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J].科技导报,2009,(10):113.
  [3]蒋梅.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J].高等教育研究,2006,(10):77-81.
  [4]李朴.浅谈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与保护[J].素质教育论坛,2009,(8):131-132.
  
  作者简介:蒲波(1985—),男,四川安岳人,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高等教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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