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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低碳经济对河北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
低碳经济实质在于提升能效技术、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 促进产品的低碳开发和维持全球生态平衡。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关键阶段,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能源紧张、能源利用率低等问题比较严重,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能源安全。可见,河北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大省,低碳经济的发展对河北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河北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凸显低碳经济发展重要性
根据《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指导思想,结合“十一五”期间我国宏观经济总体趋势,河北省面临着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加速建设经济强省和现代河北的重要任务,同时要把河北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其中低碳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内容,其核心是要求从源头预防污染产生,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少排放或不排放废弃物,从而解决资源环境造成的发展困境。
(二)河北经济增长与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彰显发展低碳经济的迫切性
当前河北面临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口增长、资源环境约束的突出矛盾,自然生态环境的承载力随着传统经济模式的发展逐渐逼近极限,经济增长与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需要对传统经济模式进行改革。
(三)国家宏观调控设定的节能减排指标具有硬约束性
国家为达到节能减排宏观调控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相关省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河北省也制定《河北省30个重点县(市、区)和30家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及保障措施。面对重要而艰巨的节能减排任务,如何制定符合河北实际状况的低碳法律运行机制,并且有效发挥的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成为亟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机制存在现状及运行分析
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机制主要在《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强节能工作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等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文件予以规定,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在理论上可以归纳为行政类法律机制、市场类法律机制、自愿类法律机制。法律机制具体实施过程主要是通过采用行政、经济、科技等多种综合手段,对钢铁、水泥、焦炭、电力、造纸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加大了淘汰落后力度,实现河北省经济发展低碳化的需要。但是从目前低碳经济的法律机制运行来看,存在着节能减排的效果和规制成本都不理想的问题。
首先,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目前运用最为充分的是“命令与控制”类法律机制。其次,河北省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市场类和自愿类法律机制规定不够充分。目前现状是河北省在发展低碳经济中忽视了市场类和自愿类法律机制的灵活和有效的积极作用。
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公共管制工具重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冲突,以及个人理性不能自动集合成集体理性的局限,公共管制工具的设计理念主要以强制性、严格约束性为导向。但是公共管制法律工具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有信息不对称问题和环境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另外,由于命令与控制型的低碳控制政策往往针对的是那些具体性的行业,以及可以用指标量化的企业碳排放数量,并且可能产生政府“工具失灵”问题。因此,应该认识到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并非万能,许多设计用来弥补市场经济不足的计划却会产生与设计者的初衷截然不同的效果。所以,为构建河北省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制度保障,必须在规定行政管制类法律机制的同时,相应的配置合理的市场类和自愿类法律机制,并且以后者来弥补前者的不足,才能达到低碳经济充分发展的目的。
三、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机制创新与变革路径选择
(一)以强制政策改造传统高碳产业,重点实施高碳预防机制
为了降低经济的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河北省需要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结构上实现经济的低碳、高效发展。同时,在发展新兴产业时,应该重视高碳企业的避免,充分贯彻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立足于预防,防患于未然,事前预测和防范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具体政策包括:
1、碳评估法律机制,即对涉及到碳排放的经济活动在实施之初要进行的相应的调查、预测和评估,然后提出预防或减少碳排放的对策。
2、碳排放目标责任法律机制。只有把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碳排放量纳入到对地方和部门行政领导考核的范围,才能督促碳排放有人问津和负责,从而强化市和县政府的治理责任。
3、高碳企业退出和低碳化改造法律机制。河北省单位GDP能耗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企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相差比较大。因此,淘汰落后技术,以大规模生产替代小规模生产是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构建低碳化法律实施机制,引导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
为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最关键的就是通过制定促进政策让“低碳者”受益,让“高碳者”不能享受政策优惠,从而达到“软性治理”的效果。具体而言,构建低碳化的法律实施机制主要包括:
1、促进碳交易市场法律机制,是指为了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通过法律设计在我国建立全省范围的以碳为主要内容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制度应以“损害环境者付费”为原则,按照比例付出或获取相应的碳指标,用于平时的生产交易之需。
2、促进碳减排财税法律机制。河北省在促进碳减排财税法律机制的建设上,可以制定经常性的财政补贴、贷款贴息措施发展低碳经济。
3、政府绿色采购法律机制。通过河北省政府实施绿色采购政策来建设符合本省省情的低碳消费体系,这不是减少消费,而是消费的过程中倡导低碳消费,并通过省政府的引领作用使得生产环节向低碳模式的转变。
(三)合理设计自主化低碳法律实施机制
1、公平、合理地制定低碳发展自愿协议,加强企业低碳经济实施的持续监督,并且规定合理的责权利机制。建议把自愿协议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并且把该自主化类型政策作为具有一定强制力的基础。
2、重视公众和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在企业低碳自愿协议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河北省通过相关立法赋予其在企业自愿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企业未遵守自愿协议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其对工业企业减排行为的舆论和监督作用。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制保障》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HB10HFX085)
(傅学良,1974年生,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文法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刘淑华,1971年生,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文法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刘畅,1978年生,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文法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低碳经济实质在于提升能效技术、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 促进产品的低碳开发和维持全球生态平衡。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关键阶段,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能源紧张、能源利用率低等问题比较严重,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能源安全。可见,河北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大省,低碳经济的发展对河北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河北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凸显低碳经济发展重要性
根据《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指导思想,结合“十一五”期间我国宏观经济总体趋势,河北省面临着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加速建设经济强省和现代河北的重要任务,同时要把河北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其中低碳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内容,其核心是要求从源头预防污染产生,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少排放或不排放废弃物,从而解决资源环境造成的发展困境。
(二)河北经济增长与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彰显发展低碳经济的迫切性
当前河北面临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口增长、资源环境约束的突出矛盾,自然生态环境的承载力随着传统经济模式的发展逐渐逼近极限,经济增长与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需要对传统经济模式进行改革。
(三)国家宏观调控设定的节能减排指标具有硬约束性
国家为达到节能减排宏观调控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相关省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河北省也制定《河北省30个重点县(市、区)和30家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及保障措施。面对重要而艰巨的节能减排任务,如何制定符合河北实际状况的低碳法律运行机制,并且有效发挥的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成为亟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机制存在现状及运行分析
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机制主要在《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强节能工作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等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文件予以规定,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在理论上可以归纳为行政类法律机制、市场类法律机制、自愿类法律机制。法律机制具体实施过程主要是通过采用行政、经济、科技等多种综合手段,对钢铁、水泥、焦炭、电力、造纸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加大了淘汰落后力度,实现河北省经济发展低碳化的需要。但是从目前低碳经济的法律机制运行来看,存在着节能减排的效果和规制成本都不理想的问题。
首先,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目前运用最为充分的是“命令与控制”类法律机制。其次,河北省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市场类和自愿类法律机制规定不够充分。目前现状是河北省在发展低碳经济中忽视了市场类和自愿类法律机制的灵活和有效的积极作用。
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公共管制工具重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冲突,以及个人理性不能自动集合成集体理性的局限,公共管制工具的设计理念主要以强制性、严格约束性为导向。但是公共管制法律工具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有信息不对称问题和环境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另外,由于命令与控制型的低碳控制政策往往针对的是那些具体性的行业,以及可以用指标量化的企业碳排放数量,并且可能产生政府“工具失灵”问题。因此,应该认识到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并非万能,许多设计用来弥补市场经济不足的计划却会产生与设计者的初衷截然不同的效果。所以,为构建河北省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制度保障,必须在规定行政管制类法律机制的同时,相应的配置合理的市场类和自愿类法律机制,并且以后者来弥补前者的不足,才能达到低碳经济充分发展的目的。
三、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机制创新与变革路径选择
(一)以强制政策改造传统高碳产业,重点实施高碳预防机制
为了降低经济的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河北省需要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结构上实现经济的低碳、高效发展。同时,在发展新兴产业时,应该重视高碳企业的避免,充分贯彻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立足于预防,防患于未然,事前预测和防范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具体政策包括:
1、碳评估法律机制,即对涉及到碳排放的经济活动在实施之初要进行的相应的调查、预测和评估,然后提出预防或减少碳排放的对策。
2、碳排放目标责任法律机制。只有把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碳排放量纳入到对地方和部门行政领导考核的范围,才能督促碳排放有人问津和负责,从而强化市和县政府的治理责任。
3、高碳企业退出和低碳化改造法律机制。河北省单位GDP能耗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企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相差比较大。因此,淘汰落后技术,以大规模生产替代小规模生产是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构建低碳化法律实施机制,引导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
为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最关键的就是通过制定促进政策让“低碳者”受益,让“高碳者”不能享受政策优惠,从而达到“软性治理”的效果。具体而言,构建低碳化的法律实施机制主要包括:
1、促进碳交易市场法律机制,是指为了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通过法律设计在我国建立全省范围的以碳为主要内容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制度应以“损害环境者付费”为原则,按照比例付出或获取相应的碳指标,用于平时的生产交易之需。
2、促进碳减排财税法律机制。河北省在促进碳减排财税法律机制的建设上,可以制定经常性的财政补贴、贷款贴息措施发展低碳经济。
3、政府绿色采购法律机制。通过河北省政府实施绿色采购政策来建设符合本省省情的低碳消费体系,这不是减少消费,而是消费的过程中倡导低碳消费,并通过省政府的引领作用使得生产环节向低碳模式的转变。
(三)合理设计自主化低碳法律实施机制
1、公平、合理地制定低碳发展自愿协议,加强企业低碳经济实施的持续监督,并且规定合理的责权利机制。建议把自愿协议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并且把该自主化类型政策作为具有一定强制力的基础。
2、重视公众和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在企业低碳自愿协议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河北省通过相关立法赋予其在企业自愿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企业未遵守自愿协议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其对工业企业减排行为的舆论和监督作用。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制保障》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HB10HFX085)
(傅学良,1974年生,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文法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刘淑华,1971年生,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文法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刘畅,1978年生,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文法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