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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世纪的西欧处于王权与教权的二元统治下,两者之间的斗争与合作为近代备受推崇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等法治理念提供了空间,法律思想深受宗教精神影响。这些法治理念和思想奠定了西方法治主义的基础。
关键词
中世纪 政教关系 法治
欧洲中世纪长期处于教会和国家、王权与神权的二元统治下,政权与教权此消彼长,处于激烈的斗争中。二元化权力体系是教俗双方所不情愿的,它给中世纪的西欧带来无数的混乱、动荡和罪恶。然而当这一切痛苦的经历过去之后,人们发现政教之争给西方留下了珍贵的遗产,权力制约、法律至上等法治理念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
一、政教之争为权力制约观念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权力制约观念与西方政治思想一样古老。在政教之争的背景下,为协调内部不同利益以应对教会的压力,西欧各国进行自我调节,先后出现了形式不同的议会制度,这是近代代议制的雏形。各阶层的代表可在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对国王的权力形成制约。
教会则保护了在精神领域自由探索的独立性,并以道德权威的名义对世俗统治者进行监督。曾经提出“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阿克顿勋爵认为,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在社会中形成彼此抗衡的力量,而中世纪教会与王权的对抗与分立恰好为自由理念的产生提供了宝贵的空间,因此,政教之争对于自由主义的兴起贡献极大。自由的内蕴之一就是崇尚权力制约,反对专制独裁。自由理念的生成使专制制度难以被容忍。
在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斗争中,王权受到了教权的限制,所以欧洲中世纪的王权,始终没有像东方国家那样强大。教会觊觎世俗统治权,为争夺社会统治权与王权展开了长期的斗争。争夺统治权的斗争使统治权本身受到消解,这种政教二元机制把欧洲统治集团一分为二,整个基督教社会因此没有了绝对的权威,从而抑制了专制权力的滋长,使专制制度在欧洲出现较晚且根基不深,为培育、形成权力制约观念提供了土壤和空间。政教相争,下层人民很少直接获益,但是教会和王国的上层人物却可以凭借一种权力抵挡另一种权力,不至于像王权专制国家那样一旦获罪于君主,便无处可逃,只能引颈就戮。
二、权力的二元化为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提供了历史条件
政教之争使得中世纪基督教社会的臣民生活在教会法与世俗法及其他规范之下,世俗法主要涉及王室、封建和地方管辖的事务,教会法的管辖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直接与教士有关的事务,而且还涉及包括离婚、教育等在内的世俗事务。多种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互相重叠而又彼此竞争、互不相让,共同作用于社会上的权力主体,由此促成教会法院和世俗法院的并行管辖和世俗领域内王室、领主、地方法院之间的并行管辖。多个法律体系和管辖权的并存和对立导致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能控制所有的法律制度而一手遮天,任何一种权力之上总有法律对其进行制约,不能为所欲为。
教会势力试图扩张,王权也在不断加强。双方为了不至于在冲突中同归于尽而不得不谋求一定的妥协。按照当时的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应该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俗国家就必须把这些权利作为对自己的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的限制来接受。同样,世俗国家的一些权利也构成对教会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限制。教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尤其是司法管辖权关系的构造和维系必须而且只能诉诸法律的权威,教俗两种权力只有通过对法治的共同承认,即承认法律高于它们,两者才能够和平共处。教权与王权的妥协使得双方在社会中,都不能取得绝对的压倒一切的权威。这最终使王权和教权共同臣服于法律,为法律取得权威性地位创造了契机。同时,神学及世俗法学家的观点为法律至上观念奠定了理论基础,有助于法律确立至高无上的地位。
三、宗教精神对法治理念的影响
在中世纪的西欧,政教之争使宗教与法律相互渗透,法律制度与宗教共享仪式、权威、传统、普遍性等要素,宗教中平等、博爱、自由与秩序等精神一一渗透到法律中,成为法治追求的目标,被奉为法律的本质精神,得到立法者的认可和民众的接受,宗教生活与法律生活或暗或明地结合起来,人们在教堂里接受宗教洗礼的同时,也在接受法治的陶冶,人们的法律情感由此得到培养和内化。基督教主张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无论是国王还是臣民,都处于上帝的恩惠下,是平等的。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最终演绎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王犯罪也可以推上断头台,总统有错也遭弹劾,任何人都不能在法律之上。西方的法律生活,无论是诉讼的具体操作,还是人们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无不打下了基督教的烙印,宗教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西欧的中世纪是一个神治和人治混合的时代,教权与王权的斗争与妥协为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等法治思想的生成提供了温床。一以贯之的法治理念不仅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固有内涵,也是西方法学始终如一的关怀,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然而法治理念不是偶然自生的,中世纪教权、王权的二元对立为法治理念的确立起到了独特的作用。正是这些法治理念和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西方法治主义的基础,被人们视作现代法治理念的源头而不断探讨。
参考文献
[1]李锐. 中世纪的王权与法——在历史中审视西方的法治传统.法制与社会, 2009(31).
[2]王本存. 多元权力与法治——以中世纪西欧为例.铜仁学院学报, 2008(05).
[3]张践.论政教关系的层次与类型.宗教学研究, 2007(02).
[4]张训谋. 各国政教关系和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初探.中国宗教, 2002(03) .
[5]任延黎. 政教关系浅议.世界宗教文化, 1996(01).
中世纪的西欧处于王权与教权的二元统治下,两者之间的斗争与合作为近代备受推崇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等法治理念提供了空间,法律思想深受宗教精神影响。这些法治理念和思想奠定了西方法治主义的基础。
关键词
中世纪 政教关系 法治
欧洲中世纪长期处于教会和国家、王权与神权的二元统治下,政权与教权此消彼长,处于激烈的斗争中。二元化权力体系是教俗双方所不情愿的,它给中世纪的西欧带来无数的混乱、动荡和罪恶。然而当这一切痛苦的经历过去之后,人们发现政教之争给西方留下了珍贵的遗产,权力制约、法律至上等法治理念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
一、政教之争为权力制约观念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权力制约观念与西方政治思想一样古老。在政教之争的背景下,为协调内部不同利益以应对教会的压力,西欧各国进行自我调节,先后出现了形式不同的议会制度,这是近代代议制的雏形。各阶层的代表可在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对国王的权力形成制约。
教会则保护了在精神领域自由探索的独立性,并以道德权威的名义对世俗统治者进行监督。曾经提出“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阿克顿勋爵认为,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在社会中形成彼此抗衡的力量,而中世纪教会与王权的对抗与分立恰好为自由理念的产生提供了宝贵的空间,因此,政教之争对于自由主义的兴起贡献极大。自由的内蕴之一就是崇尚权力制约,反对专制独裁。自由理念的生成使专制制度难以被容忍。
在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斗争中,王权受到了教权的限制,所以欧洲中世纪的王权,始终没有像东方国家那样强大。教会觊觎世俗统治权,为争夺社会统治权与王权展开了长期的斗争。争夺统治权的斗争使统治权本身受到消解,这种政教二元机制把欧洲统治集团一分为二,整个基督教社会因此没有了绝对的权威,从而抑制了专制权力的滋长,使专制制度在欧洲出现较晚且根基不深,为培育、形成权力制约观念提供了土壤和空间。政教相争,下层人民很少直接获益,但是教会和王国的上层人物却可以凭借一种权力抵挡另一种权力,不至于像王权专制国家那样一旦获罪于君主,便无处可逃,只能引颈就戮。
二、权力的二元化为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提供了历史条件
政教之争使得中世纪基督教社会的臣民生活在教会法与世俗法及其他规范之下,世俗法主要涉及王室、封建和地方管辖的事务,教会法的管辖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直接与教士有关的事务,而且还涉及包括离婚、教育等在内的世俗事务。多种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互相重叠而又彼此竞争、互不相让,共同作用于社会上的权力主体,由此促成教会法院和世俗法院的并行管辖和世俗领域内王室、领主、地方法院之间的并行管辖。多个法律体系和管辖权的并存和对立导致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能控制所有的法律制度而一手遮天,任何一种权力之上总有法律对其进行制约,不能为所欲为。
教会势力试图扩张,王权也在不断加强。双方为了不至于在冲突中同归于尽而不得不谋求一定的妥协。按照当时的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应该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俗国家就必须把这些权利作为对自己的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的限制来接受。同样,世俗国家的一些权利也构成对教会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限制。教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尤其是司法管辖权关系的构造和维系必须而且只能诉诸法律的权威,教俗两种权力只有通过对法治的共同承认,即承认法律高于它们,两者才能够和平共处。教权与王权的妥协使得双方在社会中,都不能取得绝对的压倒一切的权威。这最终使王权和教权共同臣服于法律,为法律取得权威性地位创造了契机。同时,神学及世俗法学家的观点为法律至上观念奠定了理论基础,有助于法律确立至高无上的地位。
三、宗教精神对法治理念的影响
在中世纪的西欧,政教之争使宗教与法律相互渗透,法律制度与宗教共享仪式、权威、传统、普遍性等要素,宗教中平等、博爱、自由与秩序等精神一一渗透到法律中,成为法治追求的目标,被奉为法律的本质精神,得到立法者的认可和民众的接受,宗教生活与法律生活或暗或明地结合起来,人们在教堂里接受宗教洗礼的同时,也在接受法治的陶冶,人们的法律情感由此得到培养和内化。基督教主张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无论是国王还是臣民,都处于上帝的恩惠下,是平等的。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最终演绎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王犯罪也可以推上断头台,总统有错也遭弹劾,任何人都不能在法律之上。西方的法律生活,无论是诉讼的具体操作,还是人们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无不打下了基督教的烙印,宗教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西欧的中世纪是一个神治和人治混合的时代,教权与王权的斗争与妥协为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等法治思想的生成提供了温床。一以贯之的法治理念不仅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固有内涵,也是西方法学始终如一的关怀,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然而法治理念不是偶然自生的,中世纪教权、王权的二元对立为法治理念的确立起到了独特的作用。正是这些法治理念和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西方法治主义的基础,被人们视作现代法治理念的源头而不断探讨。
参考文献
[1]李锐. 中世纪的王权与法——在历史中审视西方的法治传统.法制与社会, 2009(31).
[2]王本存. 多元权力与法治——以中世纪西欧为例.铜仁学院学报, 2008(05).
[3]张践.论政教关系的层次与类型.宗教学研究, 2007(02).
[4]张训谋. 各国政教关系和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初探.中国宗教, 2002(03) .
[5]任延黎. 政教关系浅议.世界宗教文化, 199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