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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眼里的好邻居突然被强行抓进了精神病院
今年57岁的王爱玲是江苏省徐州市亚东商场退休工人,膝下有两个女儿。王爱玲夫妇含辛茹苦、耗尽心血把她们一一培养成了南京艺术学院的高材生。1992年王爱玲因故与丈夫离婚后和长女于兰及女婿戴飞生活在一起,共同居住在王爱玲单位为其分配的套房内。长女于兰大学毕业后分配在徐州市某幼儿师范学校任教,业余时间还教学生练钢琴赚取部分收入,因此一家人的生活相当不错。王爱玲退休赋闲在家后,因性格乐观活泼再加上身体也不错,每日里除了和邻居们一起唱唱跳跳外,还自费到徐州市老年大学学习诗词,整日里陶醉其中其乐融融。
然而这种幸福快乐的日子却于1998年6月12日被一件绝对意想不到的飞来横祸转眼间击得粉碎,并从此一去不返。
这天上午9点钟左右,刚刚吃过早饭的王爱玲正在家中练习诗词时,外面突然传来了急促的敲门声,毫无戒备的她闻声起身就去开门,谁知屋门刚一打开,四个身穿白大褂、手提绳索的青壮男子就猛地闯了进来。这些人闯进来后冲到王爱玲面前二话不说动手就绑,不明就里的王爱玲见状惊恐万分,忙问他们是什么人要干什么,但这些人什么也不说就迅速将她绑了个结结实实,并架着她飞快向门外走去。王爱玲见状只好大声呼喊救命。邻居们听到王爱玲的呼喊后都跑了出来,纷纷上前阻拦他们并询问究竟。这时候王爱玲的女婿戴飞不知何时突然出现在现场,向在场邻居解释说这样做是为了拉其母亲到医院看病,于是在这种情况下,王爱玲被架到了门外停放着的一辆黄色面包车上,车子马上启动并加大油门飞速离开了现场。在车上王爱玲拼命地挣扎并问他们要把自己带到哪里,这些人说他们是医生要带她去医院治病。王爱玲问他们是哪儿的医生给自己看什么病,这些人却不再做答。
不久后车子停在了徐州市郊外的一所大院内的一栋楼前,这些人把王爱玲架下车后又拉着她上楼。在此过程中王爱玲看到了许多精神病人,马上就明白了这里竟是精神病院!于是就忙大喊:"我又没有精神病,为什么把我送到这里?"但任凭她怎么呼喊也无济于事,最终她被关进了一所大房间内。
王爱玲至今回忆起那段在精神病院里的情景时仍惊悸不已。她说,进了那个大房间后她看到屋内到处都是精神病人,有的大笑有的大叫有的还动手打人,她害怕被人打吓得连大气都不敢吭。这时候那个绑她来的男人喊来了护士给她打针,因为听见别人喊他薛医生,于是她就对薛医生说自己没有精神病,你们不该把我绑到这里来。可薛却说来这里的人都说自己没病,越说没病其实就是越有病,并强行让护士给她打了针。打过针后又强行让她吃药,一开始是吃两片,后来逐渐加大,5片、7片……当加到7片时王已经感到手和脚都不听使唤了,走路都走不稳,说话也不当家了,腹脏内像着了火一样疼。于是她就把这些情况向医生汇报,希望他们不要再给自己打针吃药了。可医生们根本就不听,仍继续给她打针吃药,王的肚子实在烧得挺不住了就向医生要水喝,可医生却不给。王看见垃圾箱里有几块西瓜皮,也顾不得脏了拿起来就吃,肚子里终于好受了一些。又过了几天,医生把药片增到8片,每日三次全天共24片,这时候王已彻底无法走路了,全身都疼痛难忍,身体虚弱得只有扶着墙才能站起来。王爱玲说那时候感到生命就像已到了尽头,人不像人鬼不像鬼,脑子里浑浑噩噩的,唯一能做的事就是暗自祈祷着能有人早日把自己救出去。
居委会、妇联及新闻监督多重出动,王爱玲终于走出了精神病院
王爱玲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后,当时拦截未果的邻居们立即向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街道办事处及中枢居民委员会进行了紧急报告。经过调查,一个令人绝对意想不到的结果摆在了邻居们的面前:强行绑走王爱玲的是徐州市精神病医院,而精神病院此举则是因受王爱玲亲生女儿于兰及女婿戴飞的请求,于、戴二人在此之前与精神病院进行了联系,以母亲患有精神病为由要求精神病院将其带走治疗。
王爱玲是精神病患者?与王爱玲朝夕相处多年的邻居们闻听此言大惑不解,因为在此之前他们从未发现王爱玲有任何精神病人的迹象,王爱玲给他们的印象绝对是百分之百的正常人。对此大惑不解的不仅仅是王爱玲的邻居,还有她的新知旧友、她的同事、她的同学以及居委会。一个平时好端端的人怎么突然间就成了精神病患者了呢?
于是她们纷纷自发地到精神病院探望王爱玲,希望从王爱玲那里问个究竟,但每次去探望都遭到精神病院的拒绝,该院不但不让他们和王爱玲见面,甚至连他们要求给王爱玲送点东西也不允许,这中间激动的邻居们甚至还因此和值班医生发生了争吵。争吵声惊动了王爱玲,仅仅与邻居们一墙之隔的王爱玲听到了邻居们的声音,她知道这种争吵对事情的解决没有任何帮助,于是就急中生智地写了一个纸条从窗户上递了出去。纸条上写道:"叫爱民(王爱玲的弟弟)找琳琳(于兰的小名)撤回住院证明,这样能快一点把我接出去,向薛大夫申请写一个假出院手续也可叫我赶快出院,不然的话在这里光吃药就把我给吃死了,想尽一切办法救我出院,戴、琳花钱买通大夫,这不是个小事。"
这张求救条递出来后,王陵街道办事处及中枢居委会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先后来到精神病院以组织名义要求医院迅速放人,但被该院断然拒绝。此后邻居们又将此事反映给了新闻单位,徐州电视台《社会大观》栏目当即到该院对此事进行了采访,但采访过后该院仍拒绝放人。这之后邻居们又将此事反映到了徐州市妇联,妇联调查后认为,既然邻居都说王爱玲没有精神病,起码可以说明王爱玲的个人存在、个人行为对社会、对他人构不成威胁,强行对她治疗是不妥的。从家庭伦理道德方面说,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即使王爱玲的女儿认为母亲有精神病,她也可以用其他方式表达对母亲的关爱,不能违背母亲的意愿对其进行强行治疗。因此妇联多次给精神病院打电话要求放人,但同样遭到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妇联遂又决定找到于兰后对她进行说服教育,希望她能够出面把母亲接出来,但多次电话联系后于均不肯前来妇联。妇联也曾数次到其单位找她都未能找到。1998年7月10日,徐州市打拐办副主任孙芳兰接待了王爱玲弟弟及邻居的上访。在认真查看了由办事处、居委会、徐州市老年大学及王周围邻居提供的大量证明王爱玲并非精神病患者的证明和王爱玲的求救信后,当即打电话与精神病院的主管单位徐州市民政局进行了联系,电话放下不久,王爱玲终于被放了出来。她在精神病院内被关了长达28天。
伤心诉讼,"精神病患者"将亲生女儿推上了被告席
王爱玲在被从精神病院放出来后,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律师取证明打官司,将亲生女儿于兰、女婿戴飞及徐州市精神病院作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一并推上了被告席。1998年12月21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王爱玲在起诉书中写道:我与第一被告于兰系母女关系,我和丈夫离婚后与女儿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为了达到侵占我所有的住房为目的,捏造我有精神病的事实向第三被告提供虚假情况。第三被告在没有确切依据的情况下,派员强行将我从家中绑架至精神病医院强制接受治疗,后在多方干预下我才被解救出院。在我即将出院之际,第一被告又未经我许可将我所有的珠江牌钢琴一台搬走。三被告对我所实施的人身、精神损害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使我生活不能正常自理并长期处于惊惧之中,需有人长期陪伴治疗。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陪护费80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王爱玲还同时向法院递交了由王陵街道办事处、中枢居委会、徐州市老年大学及99名邻居联合签名的证言,这些证言均证实王爱玲无任何精神病表现。
1999年3月16日,泉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于兰针对母亲的起诉辩称:我从幼年记事时母亲精神就不太正常,常在晚上与我父亲吵架,把我父亲的衣服用剪刀剪坏。她经常向我要钱,不给就吵架,说要打国际长途找对象,需要用钱装扮。她说晚上怕鬼睡觉不关灯,还请巫师作法说是让她找的台湾人回心转意。我请医生到家看病她不同意,才把她强制送到医院。
被告徐州市精神病院辩称:原告的亲属在原告入院前后对我们进行过咨询,入院前的几天,原告亲属请我们到其家中,两名医生研究认为原告确实有病。原告的女儿办理了住院手续,1998年6月12日我们受原告女儿的委托将原告接到医院治疗。入院后我们对其进行了一次大会诊,当时把原告的弟弟也请到了,原告当时同意接受治疗,后其弟还向我院赠送了锦旗(注:王爱玲的弟弟对此予以否认),原告出院后还给我院写了一封信证明其大脑已恢复正常。原告出院是其女儿接走的,不存在被人解救之事,我们对其治疗并无不当,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被告还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他们自己对王爱玲入院时所做的病案摘抄证明。该证明称王爱玲门诊诊断为情感性精神障碍,入院诊断为反复发作狂躁症,出院诊断为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病史记载其有"目前不承认有病,不愿接受治疗,强行拉入病室"记录。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泉山区法院要求对原告在被强制治疗时是否患有精神病方面疾病进行司法鉴定,遭到原告的断然拒绝。原告方委托律师--徐州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恩莹认为:侵权发生时王爱玲并无有精神病患者的任何症状,案件诉讼过程中对其作以前有无精神病鉴定没有任何意义;在被整整关押了28天后,王爱玲的精神受到重大打击,任何人都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其人身自由或侵犯其人身权利,因此泉山区法院的这一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是案件审理的需要。
1999年11月10日,泉山区法院下达了(1999)泉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了于兰将王爱玲强行送至精神病院这一事实。但却认为被告于兰、戴飞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王爱玲送至徐州市精神病医院治疗是否妥当,关键在于原告是否患有精神病。若原告患病则三被告虽然未经原告同意采取强制手段为其治疗,亦不构成对原告人身权利的侵犯,被告于兰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对其负有监护职责;徐州市精神病医院虽然是本案的被告,但其作为医疗部门做出的诊断应具有证明效力。现原告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则无证据推翻该医疗诊断。因此原告主张其女于兰、女婿戴飞捏造其有精神病的事实,同被告徐州市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造成身心受到侵害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因此该院判决驳回了王爱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王爱玲负担。
检察院依法抗诉后,母亲突然撤诉了
王爱玲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在家痛哭不止,当即表示了对一审判决的不服并决定要到徐州市中级法院进行上诉。但当她真的拿着上诉状来到徐州市中级法院时,一个无情的现状却在转瞬间就让她不得不打消了上诉的念头。王爱玲所在的单位近几年由于效益不好,退休职工的工资一直无法按时发放。所以离婚后孑然一身又没有任何外来收入的王爱玲生活相当困顿,一审时所交的3650元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律师调查费800元均是东借西挪凑够的。这笔旧账至今未还其实也不知道靠什么来还,而如今上诉仍要交纳3000多元的上诉费及3000多元的律师代理费,这笔钱王爱玲根本就无法筹集。
在这种情况下,好心的律师为王爱玲提出了一个建议,那就是放弃上诉而直接进行不需要交纳高额诉讼费、并且基本上不受时间限制的申诉。这种情况下的王爱玲只好接受了这一建议。丁恩莹律师随即免费为王爱玲起草了反映信及申诉书,分别寄给了徐州市人大和徐州市检察院。
丁律师在申诉书中写道,一审判决以只要原告患有精神病就可以对其强制治疗为前提,并以王拒绝做鉴定所以无法推翻徐州市精神病院为其做出的以有病诊断为由驳回王的诉讼是错误的。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此外,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保健法十项基本原则》中规定:"在对患者进行治疗前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或者是征得能够从患者利益出发的代理人、监护人同意。"从此案中王爱玲邻居、徐州市老年大学及徐所在居委会的证明中看,王爱玲非但没有精神病史,也没有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造成危害结果,因此无论王爱玲是否患精神病,显然都不该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治疗。另外,就诊是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延伸,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一个人有病后可以自主选择看或者不看。王爱玲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权利的人,于兰无权左右她的民事行为权利,她自己所称以及判决中认定她是王爱玲的监护人一说,因王爱玲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本不能成立。因此她对王爱玲采取的强行看病行为严重侵害了王爱玲的人身权利。而徐州市精神病院在没有确诊更没有经王爱玲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仅凭着一个所谓监护人的委托就强行将王爱玲强制治疗,并且该院出具的认定王爱玲有精神病的门诊证明因是其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单方意见,不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结论性依据,因此其行为同样对王的精神及人身权利构成了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0年5月30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徐检民行抗字(2000)第8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1999)泉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接到了徐州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徐州泉山区法院对此案开始进行重新审理。但就在此时王爱玲的身体却因连气带病极度虚弱无法出庭,致使法院的审理工作不得不数次中断,开庭日期一拖再拖长达近一年之久。转眼间进入了2001年,所有关注此案的人都在猜想新的一年里此案将会有怎样的进展时,此案却突然出现了一个完全出人意料并令人震惊的转折,王爱玲突然于2001年5月10日提出了申请,撤销了对女儿的起诉。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详细解释了撤诉的原因,第一是因为打了这长达一年多的官司后,她早已耗得精疲力尽,没有精力也没有财力再把官司打下去了;第二也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那就是于兰毕竟是我的亲生女儿,她是我用血和泪含辛茹苦一手拉扯大的。说到这里时记者看见她的眼中充满泪光。
编辑/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