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受教育权与开除学籍权的博弈

来源 :云南教育·高等教育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trengthandho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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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与高校的开除学籍权是一对矛盾,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视角会给出迥然不同的解读,立场不同的各方会做出各不相同的应对。博弈论作为一种新的研究工具,完全可以拿来分析当代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对抗现象,帮助我们寻求最合理的行为方案。
  关键词:受教育权 开除学籍权 博弈 合理的行为方案
  美国诺贝尔奖获得者保罗·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这样告诉我们:要想在现代社会做一个有文化的人,你必须对博弈论有一个大致的了解。① 博弈论主要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励结构间的相互作用,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学科。 博弈论考虑游戏中的个体的预测行为和实际行为,并研究它们的优化策略。② 既然博弈论几十年来不断拓展其应用领域,那么我们也可以尝试着用博弈论来分析社会各方(包括因违纪而面临开除的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对抗。
  一、开除学籍权的膨胀
  自主办学、自我管理是高校的一项权力,但是,近三十年来,高校的权力有逐渐膨胀的趋势,其中,开除学籍权是一个突出表现。王奎、成伟认为,高校通过制定校规自我授权的情况比较普遍。……。一些高校出于良好的愿望和目的,随意在校规中对学生的日常行为操守作出比法律规范更加严苛的规定,大量以道德评价来代替法律评价,如将处于热恋之中的男女同学之间发生性关系定性为“道德败坏、品行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③
  可以说,在我国大陆的大学教育完全转型为大众教育之前,在教育资源依然短缺的当代,高校开除学籍权的膨胀,似乎成了一种趋势。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这一趋势一直未得到扭转。
  二、受教育权的救济
  受教育权的享有,在国外与国内有某些不同。国内外大学生的受教育权的行使方式、途径也有区别。在加拿大,学费像是买东西的报价:1、学费购买的主体是教育资源。聆听世界上一流的教授讲课当然要支付高额成本。 2、学费还购买了校友资源。校友资源是高校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名牌高校毕业生遍布全世界各地,在世界最顶级的实验室工作,他们也会像帮助自己兄弟一样地向校友伸出援手。 3、学费购买的是未来的就业机会。越是名校,收费就越高,而这类学校的学生找工作就越容易,迈出校门以后的年薪起价就高。④ 在中国大陆,一般的大学生可能尚未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支付了学费,应当享有高校的哪些服务才算公平。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违纪学生的受教育权,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救济的途径。但是,在我国大陆,受教育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得以维护的例子寥若晨星。一来是因为高校与教育主管机关的特殊关系,改变处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二来是因为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困难重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仅以人身权、财产权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法院立案并支持原告主张的积极性缺失;三是因为高校“店大欺客”,学生处于弱势地位。
  三、寻找两权均衡点的过程
  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高考志愿为要约,录取通知书加上学生手册为承诺。这样,在在校大学生与所就读高校之间,存在着一种协议,一种合同关系。在在校大学生与所就读高校之间,存在着一种博弈(受教育权与开除学籍权),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因为这种博弈是一次性的,不是多次博弈,也不是重复的博弈。此外,在社会其他各方和高校之间,不存在协议,不存在合同关系。在社会其他各方与高校之间,存在着一种非合作博弈(受教育权与开除学籍权)。但是,在高校与行政管理机关、财政机关之间,存在着合作博弈,是多次博弈,是重复博弈,只不过博弈的双方不是“受教育权”与“开除学籍权”,所以,在本文中不做分析。
  均衡是平衡的意思,在经济学中,均衡意即相关量处于稳定值。在供求关系中,某一商品市场如果在某一价格下,想以此价格买此商品的人均能买到,而想卖的人均能卖出,此时我们就说,该商品的供求达到了均衡。
  剥夺受教育权一事,不单单影响到可能被开除的大学生,它涉及或将会涉及准备高考的学生及其家庭,涉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给高校拨款的财政部门,还可能涉及法院。
  受教育权被剥夺的学生一方的应对:1、本人再次高考后,不再报考该高校。此行动对该高校影响小。2、口口相传,奉劝亲友中的高考学生不要报考该高校。此行动对该高校影响中等。3、利用网络发帖、开博客、跟帖作评论等方式,贬损该高校。此行动对该高校影响较大。4、学生家长不再向该高校捐款。因为极少数做过捐赠的家庭,其子女事先就获得了高校的关照,不会被开除学籍。况且我国大陆的高校较少依赖社会捐赠。所以,此行动对该高校影响极小。
  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高校一方的应对:1、危机公关,向媒体披露被开除学生的“劣迹”、以前的不良记录,解释说明开除的理由,消除个案的负面影响。此措施见效快,但投入大。2、自我约束,缩小曾经膨胀的开除权,保障违纪学生的受教育权。此措施社会效果好,但难度大。3、加大招生宣传,争夺生源。此措施见效慢,投入大。
  第三方(潜在的大学生及家庭一方)的应对:1、受负面个案的影响,认为该高校过分霸道,学生人权得不到保障,从而不报考开除权膨胀的高校。因为教育资源依然稀缺,所以,此行动对该高校影响较小。2、不购买开除权膨胀的高校的债券。美国哈佛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均发行三十年期债券,耶鲁大学和斯坦福大学则发行五年期债券。⑤ 除了美国大学外,世界上绝大多数高校未发行债券。所以,此行动对我国的高校影响极小。 3、虽然报考该高校,但不信任校方,缺乏归属感。此行动对该高校影响较小。
  第四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财政机关)的应对:1、受负面个案的影响,减少对开除权膨胀的高校的拨款。此行动对该高校影响较大。2、动用审核权,通过复查,否决高校的开除决定。此行动对该高校影响中等。3、对高校进行劝导、诫勉。此行动对该高校影响较小。4、在高校评级、评优、争取项目、争取扶持时,要求苛严,不予通融。此行动对该高校影响较大。   我们可以用博弈树来说明:
  (以下博弈树中的支付,系笔者尝试着估量的,仅供参考。)
  从博弈树中可以看出——大学生不能申诉(或申诉不成功)、不能起诉(或起诉得不到支持)是最符合高校利益的。
  2010年7月,《南方周末》报道说,在全中国,已有50多座大学城,可这些大学城里,预想的十万学生只有三成。以目前的生源发展趋势看,到2020年,我国18~22岁的适龄学生人数将减少3800万。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中国教育在线日前发布的《2012年高招调查报告》显示,近4年全国高考人数下降140万,高考中“三放弃”,即放弃报名或考试、放弃志愿填报、放弃报到现象日趋普遍。笔者认为,大学城的萎缩和高考学生的下降趋势,逐渐削弱了高校的强势地位,为大学生维权提供了一定帮助。
  对于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承诺与威胁”,本文不做分析。
  四、有权界定两权均衡点的主体
  对于学生处分问题, 我国台湾的立法中有特别规定, 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于1995年做出的382号解释规定:“学生对学校退学或类似之处分行为, 足以改变学生身份并损及其受教育之机会, 赋予遭退学处分学生得依法提起诉愿与行政诉讼。”台湾这一立法值得我们借鉴,王晓怡等认为,将可能损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较重的几类处分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以适应依法治国及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 应当是可行的和有必要的。⑥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但是,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关许可证案件的规定似乎又超出了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给人以立法上存在矛盾的感觉,也导致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摇摆不定的态度。所以,在我国大陆,要界定两权的均衡点,有赖立法机关。王劭荣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构建,以期能够使学校“依法治校”,学生的权利得到充分救济:1、加强司法机关对受教育权纠纷的有效审查。应在《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完善立法规定。(1)处分权能明确写入《教育法》。高等学校行政主体资格不宜由教育部出台的《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授权取得。 (2)听证程序明确编入法律规章中,避免各高等学校在没有统一标准的规范下规避听证的运行。⑦ 这一种观点值得立法机关参考。
  行政主管机关也是有权界定两权均衡点的主体。《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于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7月10日,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17段为——“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要明确处分的期限与后果,积极教育挽救,给予悔改机会。要保障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不受到非法侵害,杜绝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限制人身自由、违法乱收费以及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等侵权行为。” 第18段为——“依法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积极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育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师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争议,应当端正态度,积极应诉,认真落实行政申诉、人事仲裁、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中要求学校履行的义务。” 第19段为——“完善教师学生权利的救济制度。……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在实施学籍管理行为,对学生做出不利处分前,应当给予学生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学校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完善学生处分程序。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的组成、申诉申请的受理及处理规则,应当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 这一纲要若出台后落实到位,将会促进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遏制开除权的膨胀,在两权博弈中基本实现均衡。
  五、我院几个事例的讨论
  杨××,系我院一大队2009级18分队学生(原一大队38分队学生,于2011年春季学期留级到18分队就读),该生在2011年春季学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接收与考试相关的内容作弊。该生曾于2010年12月19日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过程中请人替考被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次。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杨××开除学籍处分。
  浦××,男,彝族,现年22岁,2009年9月考入我院五大队三中队14分队学习。2011年5月10日19:00左右,浦文才不假外出,到大板桥与其朋友喝酒,其酒醉后于当晚22:40左右回到学校二号公寓301宿舍。该生回到宿舍后不但不睡觉,而且还不断出入宿舍和走廊。经同宿舍同学劝阻,安静了一段时间。凌晨1:20左右,该生赤身裸体、手拿小方凳去砸二号公寓113宿舍的房门,随后被及时赶到的值班老师制止。学生浦××自入校以来,纪律观念淡漠,无视学院规章制度,曾于2010年4月23日因喝酒闹事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其2011年5月10日的违纪行为,在校内造成了极坏影响和严重后果,扰乱了学院正常秩序和稳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款,以及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学生浦××作开除学籍的处分。⑧
  张×,男,汉族,现年18岁,系我院2010级二大队三中队21分队学生。张××,男,汉族,现年21岁,系我院2010级二大队三中队21分队学生。臧××,男,汉族,现年21岁,系我院2010级二大队三中队21分队学生。段××,男,汉族,现年20岁,系我院2010级二大队三中队21分队学生。以上四名学生在我院2011年12月18日下午举行的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中,张××代替本分队学生张×考试,段××代替本分队学生臧××考试,四名学生的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考场纪律和考场规则,在学生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严肃校机纪,端正考风、学风,教育本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以上四名学生作开除学籍的处分,户口转回原籍。四名学生对上述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了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后,维持原决定。四名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后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了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维持原处分决定。 ⑨   从以上几个事例可以看出,几名学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纪律,在学生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而且不吸取教训,一犯再犯,理应开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对权利救济的途径也比较清楚。而高校一方,在依法依规剥夺大学生受教育权时,一定要注重程序,注重证据,公平公正,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行政申诉的检验。
  通过囚徒困境博弈(Prisoner's dilemma),我们应该明白:现实博弈中的最好结果不一定发生,能实现的结果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最好的策略不一定是均衡策略,均衡策略也不一定是最好的。⑩ 在当今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内,在违纪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寻求均衡,寻找最合理的行为方案,实属不易。最好策略的采用,最好结果的出现,有赖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健全,有赖于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参考文献:
  1、南旭光.博弈与决策[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2:11.
  2、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8930.htm?wtp=tt
  3、王奎,成伟.论规范高校处分权以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J].宜春学院学报,2008,10:89-92.
  4、余晓平.大学学费都购买了什么?[ ].http://yuxping.blogchina.com/1278906.html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5、http://www.zaobao.com/wencui/2010/01/hongkong100105s.shtml
  6、王晓怡,陈君.受教育权及其司法救济[J].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36.
  7、王劭荣.高等学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以学校处分权为视角[J].呼和浩特:内蒙古电大学刊,2009,5 (117):34-35.
  8、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文件 云司警院[2011]62号.
  9、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文件 云司警院[2011]170号.
  10、南旭光.博弈与决策[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2:24.
  收稿日期:2012-8-16
  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违纪大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研究”(课题编号:GY11053)的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刘刚,1968年6月出生,男,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主任科员职务,副教授职称,硕士学位,法学教育研究方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邮编6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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